第五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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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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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申报债权的种类
8.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 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 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 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 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 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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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申报债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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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难以作出决议的事项由人民 法院裁定。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 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 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18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 Nhomakorabea委员会的设立与构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 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 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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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申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或人民法院 报告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情况的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债权的债权人 。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 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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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申报债权的种类
8.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 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 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 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 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 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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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申报债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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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难以作出决议的事项由人民 法院裁定。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 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 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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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 Nhomakorabea委员会的设立与构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 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 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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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申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或人民法院 报告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情况的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债权的债权人 。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 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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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破产法

P102-103 3
三、我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1.破产界限、申请与管辖 破产界限、 2、受理 3、管理人 4、债务人财产 5、债权申报 6、债权人会议 和解、 7、和解、重整 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
破产程序
③管理人存续期间 ④ ⑥债权人会议
财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清偿原则: 清偿原则: ①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②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③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按照比例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④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P103-105 6
2、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受理的法律后果: 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①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③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④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⑤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⑥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 程序应当中止; ⑦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P108-109 8
4、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的财产, 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①管理人的撤销 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 权;②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③出资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④对债务人有关人员 行为的追回权; 权利人的取回权; 行为的追回权;⑤权利人的取回权;⑥在 途货物的处理; 途货物的处理;⑦债权人抵销权
三、我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1.破产界限、申请与管辖 破产界限、 2、受理 3、管理人 4、债务人财产 5、债权申报 6、债权人会议 和解、 7、和解、重整 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
破产程序
③管理人存续期间 ④ ⑥债权人会议
财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清偿原则: 清偿原则: ①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②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③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按照比例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④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P103-105 6
2、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受理的法律后果: 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①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③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④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⑤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⑥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 程序应当中止; ⑦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P108-109 8
4、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的财产, 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①管理人的撤销 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 权;②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③出资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④对债务人有关人员 行为的追回权; 权利人的取回权; 行为的追回权;⑤权利人的取回权;⑥在 途货物的处理; 途货物的处理;⑦债权人抵销权
医学课件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引入案例】 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开业经营,为国有企业;独立核算; 资金总额为1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集资);企业 开设后,即由主管机关发包给以甲为代表与乙、丙三人所组成的合伙承包 经营。由于承包人经营失误,企业连连亏损,至2001年2月,已亏损25万 多元。债务人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服务公司同意 后,于2001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试分析: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启动 破产程序后,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 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请求。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防止债务人
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 四、管理人的义务
产的法律行为。 二、变价和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二)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4. 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
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引入案例】 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开业经营,为国有企业;独立核算; 资金总额为1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集资);企业 开设后,即由主管机关发包给以甲为代表与乙、丙三人所组成的合伙承包 经营。由于承包人经营失误,企业连连亏损,至2001年2月,已亏损25万 多元。债务人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服务公司同意 后,于2001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试分析: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启动 破产程序后,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 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请求。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防止债务人
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 四、管理人的义务
产的法律行为。 二、变价和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二)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4. 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
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五章 破产法

2013-11-18
主讲:肖克来提
第五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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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 申请。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主讲:肖克来提 第五章 破产法 8
2013-11-18
2.不能适用破产法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是? (多选) A. 甲国有企业与乙国有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 司 B. 个体工商户 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 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BD。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 营户可以适用破产法。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债 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 会代表组成。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 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事项 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其报告的法定事项 有10项,见教材第97页。
2013-11-18
主讲:肖克来提
第五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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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多选) A.核查债权 B.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C.通过重整计划 D.监督管理人 【参考答案】ACD。
2013-11-18
主讲:肖克来提
第五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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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委员会
2013-11-18 主讲:肖克来提 第五章 破产法 23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问: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企业破产具有哪些特征?
精品课件
【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精品课件
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精品课件
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精品课件
➢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精品课件
【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精品课件
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精品课件
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精品课件
➢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五、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申请 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 属于清算法人,既为清算目的而存续的法人。
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五、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申请 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 属于清算法人,既为清算目的而存续的法人。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 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请破产保护。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书P49)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
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受理期限、裁定期限(掌握)书P51
5日内送达申请人 5日内送达债务人 15日内 提交财产报告等 债权人 不 服 裁 定 日 内 债 权 人 可 上 诉 10 破产 宣告 前发 现不 符合 条件 裁定 受理 驳回 申请 不受理
人民法院
提 出 申 请
5日内
债务人
有 异 议
无异议
裁定
7日内提出
异议期满10日内
儿时经历
• 出生平凡:1962年,史玉柱出生在安徽省北部怀远 县城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 • 平凡少年痴迷小人书。 • 从《十万个为什么》得到的启示(自制收音机 、 制造炸药 ) • “请称呼我‘史大胆’!”(只要有胆子,敢干 ,就有成功的可能!)
学生时代
• 上中学后,“改邪归正”,想考个好大学。 • 极具数学天赋、发愤图强的史玉柱成为老师重点 培养的对象 • 整个人彻底脱胎换骨了,学习刻苦不说,还变得非 常有礼貌和懂事 • 史玉柱成为了当年怀远县的浙江理科状元。
初入职场
• 1984年,大学毕业后的史玉柱被分配到了在当时看 来专业非常对口的安徽省统计局工作 • 史玉柱使用计算机进行编程后,过去需要20人甚至 更多人干的统计活,现在只需要两个录入员,花一 两天就干完了 • 出类拔萃的工作业绩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和重 视 • 1989年史玉柱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年仅27岁。在这 个年龄当上处级干部,再加上有高学历、领导的赏 识,如果史玉柱继续留在统计局,未来的仕途的确 是“不可限量”。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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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保证人。 3.别除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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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 (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 (2)编排会议议事日程; (3)宣告会议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维持会 场秩序等; (4)负责作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 。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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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偿到 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法院 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 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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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会计报表; 3.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
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管辖 (三)发布通知和公告 1.立案受理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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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与整顿的程序 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4.扭亏增盈的办法; 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 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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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 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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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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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停止债务清偿。 2.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 序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应中止。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 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 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 (4)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 三个月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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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 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 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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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对任何一个债权人允许或给予和解协议之外的利益均无 效,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 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 人,他们仍应按原来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经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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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 4.附条件的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6.保证企业或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债权或负连带责任的债权 。 7.票据付款人的追偿权。 8.因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 法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不能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又被 称为除斥债权。 下列债权不是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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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 新就业的社会制度。 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失业救济; 二是就业安置。 二、破产责任 《破产法》规定,对造成企业破产,违反破产法的行为,要追究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二)破产企业责任 除此之外,在其他有关法律中,还对破产责任者在领导组织中的 任职资格加以限制,这也具有处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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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破产企 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可以通过破 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1.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即债权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在 破产宣告前已存在,而不论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是否已经生效。 3.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 4.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5.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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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学校、 医院、养老院等不列入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内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不得记入破产财产; 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已作为他人担保物的, 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取得的财产; 2.因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3.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所取得的财产; 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 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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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3.通知保证关系人。 4.妥善保管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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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 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 宜,表达债权人意愿的破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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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由清算组占有 、 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2)破产财产是能够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受清算组的占有和支配; (4)破产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经国家许可,破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 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构成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作 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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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 (二)申请方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和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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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企业债权。 六、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 (1)解除《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活动的限制及相关 义务。 (2)终结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机关的活动,解散其机构 。 (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 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破产企业的所有 人对余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得再进行追讨。 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的确认以裁 定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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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3.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 另外,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等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行使 破产债权的行使,是实质破产债权向形式破产债权的转化.符合 法律规定而构成的破产债权,非经破产程序不得行使。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一、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
所谓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 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计划等问题达 成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 序,从而使企业免于破产,使债务人重新获得复 苏机会的一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