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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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一)破产宣告的期限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企业
甲
20万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32
-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5
-
不能清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不
能
清
债的性质
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6
-
三、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清算费用
债权人会议表决
7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企业破产法课件

-企业破产法课件
据在场的供应商透露,江龙一共欠下
300多家供应商总额达2~3亿元的货款。
在他们联合统计的60余家供应商资料中,欠款从数Fra bibliotek万到数百万不等。一
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权人告诉记者,
江龙欠他们的债务高达2千万。供应商
除来自绍兴当地之外,还包括江苏、
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一位来自迪
拜的印度客商,也出现在追债的人群
一、破产原因 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偿
债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是:
-企业破产法课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偿债能力。 二、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
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课件
2、法院裁定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 请人。对于不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 提起上诉。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并且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 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课件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 第六节 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课件
全国印染老大绍兴江龙控股濒 临破产
在民间“高利贷”和纺织品出口下滑 的阴影下,又一家企业濒临绝境。目 前,全国最大的印染企业绍兴江龙控 股集团(以下称江龙)正面临着破产 的威胁,2008年10月7日,位于绍兴柯 桥工业区的江龙总部挤满了数百名债 权人,工厂全面停产,办公室几乎人 去楼空。
据在场的供应商透露,江龙一共欠下
300多家供应商总额达2~3亿元的货款。
在他们联合统计的60余家供应商资料中,欠款从数Fra bibliotek万到数百万不等。一
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权人告诉记者,
江龙欠他们的债务高达2千万。供应商
除来自绍兴当地之外,还包括江苏、
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一位来自迪
拜的印度客商,也出现在追债的人群
一、破产原因 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偿
债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是:
-企业破产法课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偿债能力。 二、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
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课件
2、法院裁定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 请人。对于不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 提起上诉。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并且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 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课件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 第六节 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课件
全国印染老大绍兴江龙控股濒 临破产
在民间“高利贷”和纺织品出口下滑 的阴影下,又一家企业濒临绝境。目 前,全国最大的印染企业绍兴江龙控 股集团(以下称江龙)正面临着破产 的威胁,2008年10月7日,位于绍兴柯 桥工业区的江龙总部挤满了数百名债 权人,工厂全面停产,办公室几乎人 去楼空。
5破产法PPT课件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 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
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 所有的企业法人。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 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他职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 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
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 所有的企业法人。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 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精品课件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范围 2、债权申报的方式 3、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
行使权利。
精品课件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精品课件
2、特别取回权(39条):在途货物的取回 (四)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在受理破产
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 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 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 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精品课件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 并负有债务。
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和解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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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制度概念 (二)重整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 3、重整程序优先 4、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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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 3、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的他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40条)见书76 页
精品课件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整个破产过程
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重整 程序、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种类 (41条)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概念 2.共益债务的种类 (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43条)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范围 2、债权申报的方式 3、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
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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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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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取回权(39条):在途货物的取回 (四)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在受理破产
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 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 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 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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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 并负有债务。
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和解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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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制度概念 (二)重整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 3、重整程序优先 4、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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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 3、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的他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40条)见书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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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整个破产过程
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重整 程序、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种类 (41条)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概念 2.共益债务的种类 (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43条)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 • (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 • (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 • (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各项费用的总称。 •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共益债务
•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 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 •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三、管理人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 • (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 • (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 • (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各项费用的总称。 •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共益债务
•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 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 •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三、管理人制度
《商法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的目的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课件
通过本课程,您将深入了解商法企业破产法的概述、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管 理,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程序实行和破产后重整,为您掌握商业领域的破产 法提供全面的知识与洞见。
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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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问: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企业破产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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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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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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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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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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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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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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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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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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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产法将债务人 在破产状态下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 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确定为破产无效 行为,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破产 抵销权、别除权等具体制度对债权人权益加以保 护。
13
对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引入了 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在破产和频临破产情况下有 实现再生的机会,使债务人的营业得到最大程度 地维持和保护。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4
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新法在制度方面有九大创新与突破:适用范 围扩大、引进管理人制度、引入重整制度、规制 破产不当行为、跨境破产问题等。
5
2、破产法的性质(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 (1)实体性法律规范 (2)程序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2)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4)取回权 (5)别除权 (6)抵销权 (7)撤销权 (8)破产费用
7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9
二、立法宗旨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0
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 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1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 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 者的一个限定。
根据这一限制,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 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可能只表明现金流量和清偿能力暂 时出现问题,而企业在其他方面则是健全的。
18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具备其中 任何一种情况企业法人都可适用破产程序。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19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14
三、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 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8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③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的 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 企业复兴。
15
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 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 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 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 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 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 修订,删去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1
首先,破产法被定位为债务清理法,代替了 以往将《企业破产法(试行)》看作企业法的认 识。
其次,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不同的性质 作出清偿位阶上的安排。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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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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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3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再次,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无论是 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最后,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 配,当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 的比例进行清偿
12
在企业的破产实践中,既有债务人“恶意破 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部分债权人只顾一 己的眼前利益,将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推入破 产清算的情形。
16
自然人、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 产问题?
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 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 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破产, 应由有关法律规定。
17
四、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被宣告 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20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 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 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 外的全部债务。
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 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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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引入了 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在破产和频临破产情况下有 实现再生的机会,使债务人的营业得到最大程度 地维持和保护。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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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新法在制度方面有九大创新与突破:适用范 围扩大、引进管理人制度、引入重整制度、规制 破产不当行为、跨境破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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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性质(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 (1)实体性法律规范 (2)程序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2)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4)取回权 (5)别除权 (6)抵销权 (7)撤销权 (8)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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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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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宗旨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0
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 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1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 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 者的一个限定。
根据这一限制,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 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可能只表明现金流量和清偿能力暂 时出现问题,而企业在其他方面则是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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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具备其中 任何一种情况企业法人都可适用破产程序。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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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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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 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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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③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的 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 企业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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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 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 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 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 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 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 修订,删去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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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破产法被定位为债务清理法,代替了 以往将《企业破产法(试行)》看作企业法的认 识。
其次,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不同的性质 作出清偿位阶上的安排。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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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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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再次,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无论是 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最后,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 配,当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 的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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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破产实践中,既有债务人“恶意破 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部分债权人只顾一 己的眼前利益,将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推入破 产清算的情形。
16
自然人、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 产问题?
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 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 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破产, 应由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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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被宣告 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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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 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 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 外的全部债务。
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 务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