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企业破产法
帮您恢复记忆_经济法第5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斑竹将分四贴为大家总结本章的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讲了16个问题:1.破产界限;2.破产申请;3.破产受理期限;4.破产管理人组成;5.撤销权;6.抵销权;7.取回权;8.破产费用;9.共益债务;10.破产债权申报期限;11.债权人会议;12.重整;13.和解;14.破产宣告期限;1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16.破产程序终结期限。
第一贴总结问题1—4,第二贴总结问题5—8,第三贴总结问题9—12,第四贴总结问题13—16。
1.破产界限。
债务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其所依据的标准就是破产界限。
其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得知,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
能提出重整申请的包括两类人:债务人、债权人。
能提出和解申请的只有一类人:债务人。
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包括三类人:债务人、债权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那么破产申请是向谁申请呢?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3.破产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有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无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日)向申请人送达裁定并说明理由→(≤10日)申请人提起上诉。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一、概念题1、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中为使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
2、破产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3、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和解制度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仅适用于国有企业B.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C.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D.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2、破产案件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C)发生效力。
A.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B.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D.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4、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B)。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5、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A)。
A.由人民法院确定B.由债权人会议确定C.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支付D.在支付破产费用前支付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C)。
A.一律解除合同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C.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7、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C)。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五章)第1页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破产法》知识结构图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法条】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2012-3-71)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答疑编号506063050101]【答案】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 • (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 • (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 • (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各项费用的总称。 •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共益债务
•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 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 •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三、管理人制度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破产程序属于执行程 序的范畴。执行程序有一般执行程序与个别执行 程序之分。前者以破产程序为代表,为全体债权 人集体受偿的程序。后者以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 执行程序为代表,为单个债权人个别受偿的程序。
英国著名破产法学者弗莱切指出:“发达的破 产法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集体受偿原则。集体 受偿原则的根本信条就是,在管理债务人资产和 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发 生的时间顺序。”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
理人。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义 务和限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开始申 报债权。凡申报债权的人均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 员。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 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未来的现金收支情况, 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行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 期,遭到拒绝。同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 临的困境,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 金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
此时,A公司虽不具备破产原因,仍不妨碍以具备重 整原因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二、立法宗旨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 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答案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答案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C )A.核查债权B.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D.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C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C.因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D.因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3.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B )A.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住所地法院B.债务人住所地法院C.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D.债务支付纠纷所在地法院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是( A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B.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C.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D.破产重整计划开始执行时5.下列主体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是( B )A.债务人 B.债务人的股东C.债权人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是( D )A.债权人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C.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7.下列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D )A.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有形财产B.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无形财产C.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D.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8.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不能产生....有效法律后果的行为是( C )A.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B.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C.债务人继续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D.管理人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下列有关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 )A.管理人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B.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C.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管理人予以更换D.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10.下列不属于...破产费用范围的是( D )A.破产案件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11.下列关于破产宣告表述正确的是( B )A.破产宣告是债权人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实施清算的行为B.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实施清算的行为C.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普通债权人的权利D.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在一定情况下,破产人仍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支配12.2008年7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破产申请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是( C )A.2007年7月14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2007年2月1日债务人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理其财产的行为C.2007年7月20日,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D.2007年6月1日债务人宣布放弃对他人的债权的行为1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权清偿的顺序应该是( A )A.职工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B.国家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C.国家债权→普通债权→职工债权D.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国家债权1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是( C )A.债权人会议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C.清算组D.最大债权人15.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D )A.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B.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C.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D.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16.以下关于破产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D )A.按债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B.只要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都享有表决权C.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D.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17.以下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包括( CDE )(不好意思,这是多选题弄错地方了)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足额财产担保的债权B.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C.未能就担保物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破产宣告时已到期的债权E.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18.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以下属于破产财产的是(B /C )按照现行法律B、C均可A.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B.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C.设定了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财产D.破产企业的债权,但破产财产分配时未收回的财产19.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发生的,管理人可以行使否认权...的情形有( D ) A.债务人放弃债权的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C.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担保的D.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20.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法定职权的是( C )A.制定重整计划 B.指定管理人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宜21.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表述正确的是( C )A.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债权人委员会执行B.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执行C.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D.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债权人会议执行22.下列关于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B.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D.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二、多选题1.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 ABCD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D.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E.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只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发生效力2.破产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ACD )A.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B.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取回D.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E.担保权人随时可以行使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3.企业破产可以由下列哪些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B )A.企业自身B.企业债权人C.股东D.人民法院E.企业的债务人4.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有(ABD )A.债权人B.债务人C.证券交易所D.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三、名词解释1.破产重整2.企业破产制度3.抵销四、简答题1.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其职权。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 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请破产保护。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书P49)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
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受理期限、裁定期限(掌握)书P51
5日内送达申请人 5日内送达债务人 15日内 提交财产报告等 债权人 不 服 裁 定 日 内 债 权 人 可 上 诉 10 破产 宣告 前发 现不 符合 条件 裁定 受理 驳回 申请 不受理
人民法院
提 出 申 请
5日内
债务人
有 异 议
无异议
裁定
7日内提出
异议期满10日内
儿时经历
• 出生平凡:1962年,史玉柱出生在安徽省北部怀远 县城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 • 平凡少年痴迷小人书。 • 从《十万个为什么》得到的启示(自制收音机 、 制造炸药 ) • “请称呼我‘史大胆’!”(只要有胆子,敢干 ,就有成功的可能!)
学生时代
• 上中学后,“改邪归正”,想考个好大学。 • 极具数学天赋、发愤图强的史玉柱成为老师重点 培养的对象 • 整个人彻底脱胎换骨了,学习刻苦不说,还变得非 常有礼貌和懂事 • 史玉柱成为了当年怀远县的浙江理科状元。
初入职场
• 1984年,大学毕业后的史玉柱被分配到了在当时看 来专业非常对口的安徽省统计局工作 • 史玉柱使用计算机进行编程后,过去需要20人甚至 更多人干的统计活,现在只需要两个录入员,花一 两天就干完了 • 出类拔萃的工作业绩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和重 视 • 1989年史玉柱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年仅27岁。在这 个年龄当上处级干部,再加上有高学历、领导的赏 识,如果史玉柱继续留在统计局,未来的仕途的确 是“不可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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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企业破产的概念及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重点掌握破产企业管理重点掌握破产企业管理、重整与和解,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破产的具体法律问题。
[先导案例]案情介绍:A铸材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620万元。
A铸材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公司即负债80万元,2001年负债620万元,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达1300 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达1,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B市经委同意,A铸材公司于2004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年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先导案例] 想一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A铸材公司的破产申请?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的概念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过程。
、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是调整破产过程中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之间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一)破产申请人我国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申请人的范围,其破产申请人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还包括:(1)负有清算责任和债务人之外还包括()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是其法定义务);(2)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机构破产)。
(二)破产申请事项《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类破产申请事项:1.破产清算破产清算2.重整2重整3.和解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的司法行为。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的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果()破产申请受的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2.对债权人的约束33.对其它民事程序的影响第三节破产企业管理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主要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二)管理人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人民法院指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三)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他职责二、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产产概(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概念破产企业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也称债务人的财产。
产企业财产也称债务人的财产(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全部财产;结前所取得的全部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
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财产管(三)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未到期债务前清偿5.放弃债权的。
第四节通知、公告和债权申报、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和公告一、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和公告()知和公告(一)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财产监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二、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加产程序律行为(二)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1.申报期限2申报范围2.申报范围式3.申报方式4.登记造册(三)审查确定第五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人会议的成员(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权会(三)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原因有以下种()法律规定,这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规定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召开;(2)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3)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以上的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第六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产营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二)重整申请时间和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三)申请重整的条件1.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整;1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整只要单独符合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2.只要单独符合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就可以申请重整。
(四)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营事务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由管理人进行接管。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批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和营业事务3.由管理人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但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五)重整的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