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课件
合集下载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h
19
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h
12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h
13
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h
15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h
19
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h
12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h
13
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h
15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0张)

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 执行人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债务人比管理人更熟悉自己企业的业务的优势,为了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债务人来执行重整计划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 还可能是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三)抵梢权 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 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 利。
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 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①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 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 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 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 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 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 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 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 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 还可能是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三)抵梢权 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 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 利。
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 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①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 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 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 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 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 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 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 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 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
《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财 产依法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01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 人存在未被发现的财产,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02
追加分配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2年内提出。
追加分配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中未 受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监督
企业重整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制 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而企业和解则没有法院的直 接监督。
自主性
企业重整更强调自主性,主要由债务人自行制定 重整计划并执行,而企业和解则需要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达成协议。
效果
企业重整可以调整企业的业务、资产、债务等, 有助于恢复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而企业和解 则主要是对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偿还,可能无法 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
受理的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 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不得 再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
包括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破产原因 、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并 通知申请人及债务人。
THANKS.
破产管理人的任期与破产程序持续时 间相关。
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士组成,如律师 、会计师等。
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严重失 职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解任破 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其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第四•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68页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于法院监 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 法律制度。
• (1)继续履行
–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属于共益债务(P219)
– 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 民法院许可(P228)
• (2)解除合同
–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 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
• 5、尚未审结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 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P212)
– (一)债权申报期限(P213)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 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 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的有()。(2019年)
• A、申请破产清算
•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第四•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68页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于法院监 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 法律制度。
• (1)继续履行
–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属于共益债务(P219)
– 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 民法院许可(P228)
• (2)解除合同
–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 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
• 5、尚未审结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 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P212)
– (一)债权申报期限(P213)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 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 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的有()。(2019年)
• A、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h
15
(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h
4
(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h
5
6
7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h
13
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h
14
(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h
2
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h
3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破产即个人财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也
就是“联合意见”中所提到的“债务人无财 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无履行债务能力”。 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调查没有发 现财产转移等情况,即可认定为个人破产。 被认定的个人破产者在不得出国旅行,不得 购买高档豪华商品等条件的限制之下,可豁 免其债务
• 中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是当年破产法起 草组组长,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 产法被他称为“半个破产法”。“居民房贷还没还完, 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 么办?”贾志杰认为,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我希望这 个法能够列入计划。”贾志杰介绍说,破产法的出台, 对于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进一步完善破 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 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 越多,亟须依法规范。破产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 意义上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 例如,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 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不能偿还 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偿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证
有
权
提
债权人
出
破
产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明
对
债权性质和数 额
方
无
债权担保的证 明
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还 债
申
企业亏损的证 明
证
请
明
的
有关会计报表 企
自
人
债务人
业财产状 况
己 无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 册
力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 意见还债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 清偿受 限
效
力
对于债权人而 言
不得要求 个别清 偿
破产申请流程
申请
受理
25日内通 知已知的 债权人并 公告
编制债权表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自 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公告之日 起计算,最短不 少于30日,最长 不超过3个月。
管理人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 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 任。
• 贾志杰说,中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目前,中国人大正 在研究制订5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 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 律,将有利促进中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 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贾志杰表示, 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中国 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人债权人中指定会源自议表决 权债权人 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 非放弃优先受偿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 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 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 权。
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 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 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债权人会议组成 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表决
清算组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清算费用
不能清偿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 以
不
还债方 式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能
清
偿
债的性 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务
•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 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16
•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1.破产救济
2.破产责任
新破产法的进步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应
注
引入管理人制度
意
重视债权人自治
问
题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
产
破产的特征
的
概
念
概念
和
特
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
征
注意: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的程序 。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
个人破产制度的最早起源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 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 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 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裁判官则可扣押债务人的 全部财产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经过 了长期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 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
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7
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 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债 权
组成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第七章 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1.债权人会议 2.和解和整顿程序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组
3、破产财产 4.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6、破产中的“三权”
案件管辖权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级别
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 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同时指定管理人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
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受
对于法院而 言
理
后
的
民(事包诉括讼审在理管程理序人、接执管行后程继序 续财进产行保,全受程理序破)产必后须,中有止关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的概念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有清偿能力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