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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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企业破产法培训课件可编辑PPT模板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法 律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
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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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人任职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
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 通知债权人
(6)决议
• 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
案例 •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精品约课束件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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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债权人委员会 (新增内容)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 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
形。
•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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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人的职责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商法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的目的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课件
通过本课程,您将深入了解商法企业破产法的概述、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管 理,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程序实行和破产后重整,为您掌握商业领域的破产 法提供全面的知识与洞见。
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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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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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破产法完整(合)ppt课件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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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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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 国际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 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 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 债务。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 债务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 、贸易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③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 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 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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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破产的程序
债权人
原因Βιβλιοθήκη 申请债务人受理
60万 甲
600万 A B
C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宣告
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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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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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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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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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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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 国际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 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 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 债务。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 债务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 、贸易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③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 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 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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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程序
债权人
原因Βιβλιοθήκη 申请债务人受理
60万 甲
600万 A B
C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宣告
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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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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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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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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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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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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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h
5
6
7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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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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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h
2
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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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三
政
府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三
政
府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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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
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 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 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 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 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受理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 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提起上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法 律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 4)职责的明确性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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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人的选任
• 1)选任方式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 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法
——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
律
冲突 ,公平分得利益并承担损失。如果只有一个
特
债权人,则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征 • 3、诉讼程序为清偿债务的手段
——破产是一种诉讼程序,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的分
配,均在法院的精品主课件持和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 2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的含义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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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
受理 1、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
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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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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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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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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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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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
定管理人。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 效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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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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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债务人
2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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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破产的程序规定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的申请。
(二)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 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
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4.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双重任务:公平清理债h 务和治理困境企业。10
* 归纳: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 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 得以起死回生。
清算程序。 D.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问题:解决无力偿债的途径只有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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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和解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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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破产法的性质分析: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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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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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入口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h
出口
9
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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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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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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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时间:破产案件受理后。
积极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消极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 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h
17
七、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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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机构。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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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九、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 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 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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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整
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 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 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 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
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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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破产法的历史
(一)普通规范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试行)》,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19章,8条;
*1991年11月7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部分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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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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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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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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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
定管理人。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 效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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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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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债务人
2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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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二节破产的程序规定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的申请。
(二)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 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
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4.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双重任务:公平清理债h 务和治理困境企业。10
* 归纳: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 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 得以起死回生。
清算程序。 D.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问题:解决无力偿债的途径只有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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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和解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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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的性质分析: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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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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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入口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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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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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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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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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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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时间:破产案件受理后。
积极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消极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 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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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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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机构。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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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 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 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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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整
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 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 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 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
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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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破产法的历史
(一)普通规范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试行)》,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19章,8条;
*1991年11月7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部分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