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精品】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2。
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内容,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基本没有影响.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第七章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266)1。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5。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69)(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69)(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最新公司章程模板免费参考范文(2)

最新公司章程模板免费参考范文(2)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它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工会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列。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自20__至20__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
破产会计制度

破产会计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会计法规,特制定本破产会计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处置与分配等环节的会计处理。
第二章破产宣告前的会计准备2.1 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破产审计,并编制破产清算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2 对于预计不能全额清偿的债务,应根据预期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长期资产,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重新评估并调整账面价值。
第三章财产接管与清理阶段的会计处理3.1 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财产后,应对全部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发现盘盈或盘亏的,应及时调整相关会计记录。
3.2 对于破产企业的负债,应全面梳理债权人信息,对各类债务进行分类、核实,确定无争议债权金额。
3.3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如资产处置收益)和支出(如清算费用),均应准确及时地予以确认和计量,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四章债权申报与确认4.1 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债权申报登记制度,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会计上对应债权进行暂估。
4.2 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应在会计系统中记载并更新,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异议债权单独设置科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分配5.1 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市场行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取得的收入应入账并用于偿还债务。
5.2 清算结束时,管理人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在会计报表中详细列示财产分配情况。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6.1 管理人应定期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清算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财产分配方案等。
6.2 破产终结后,应编制最终的破产清算报告,包括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信息和重要事项说明。
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破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破产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企业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破产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2.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3.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4.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5. 负责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6. 负责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沟通交流。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8.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根据本制度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
第十四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偿能力; • 破产法的社会作用(p114) p11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 案例: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 案例:1996年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 乏清偿能力,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债务人财产
• 还包括: 还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不得列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8条) 见法条) (见法条)
三、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两种情况
四、债权申报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接到通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 接到通知的第35 35天来法院申报 人B接到通知的第35天来法院申报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 55天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天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发出公告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 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E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第七章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破产界限的实质是()A、经营管理不善B、造成严重亏损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资不抵债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B、宣告破产的裁定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7.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还在找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长沙中院管理人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破产事务管理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公正、勤勉、诚实信用地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包括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
第二章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第五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指定管理人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保管理人的选任公平、公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管理人的指定时间和方式,并公告。
第八条管理人更换的情形:(一)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二)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三)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更换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管理人更换的程序:(一)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提出更换管理人的请求;(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三)更换管理人应当重新进行公开竞争方式指定。
第三章管理人的职责第十条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财产清单;(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决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六)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债权债务处理;(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破产的概念
• 传统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泛指经济组织的倒 闭清算。
• 现代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丧失 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 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地清偿给全体债权 人的法律制度。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 1.破产财产变价的概念 •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货币的破产财产,以合法的
方式出让,使之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行为。 • 2.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法 • (1)破产财产的估价;(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3)公开变卖原则;(4)破产财产变卖的方式
•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 1.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
• (二)破产费用的特点
• 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
• 2.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
• 3.清偿顺序优先
•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 具体参见教材 •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 参见教材
四、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
• 破产财产的管理是指破产管理人接管、收集、清理和保管破 产财产的活动。
• 1、扩大了适用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 • 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 •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 • 4、更加完善了破产相关程序。 • 5、增加了重整程序。 • 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
破产流程图
债权人 申请 法院裁定
重
债 债务人 重整
整
务
债务人申请或
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
丧 失
债权人
破产清算的
指定管理人 通知、公告
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重整程序的终止 •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发生了法 定终止情形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四)重整计划
• 1、概念 • 重整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的复
•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 律。
• 破产法的特征:调整范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统一。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沿革
• 参见教材。
五、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概况
•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 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与1986年12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 比,新的《企业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
兴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 2.重整计划的制订 • 3.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 • 4.重整计划的效力和执行 •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前成立的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 5.重整计划的终止 • 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可以应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 (三)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
• 1.重整观察期间的概念 • 重整观察期间,是指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时起至法院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时止的法定期间。 • 2.自动停止 • 自动停止是重整观察期间对债务人运营价值的保护措施。 • 3.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保护 • 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
• (二)管理人的组成
• 1.管理人产生的方式和时间 • 2.管理人的范围 • 3.管理人的资格 • 4.管理人的指定 • 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人财产的管理、清算与分配并非是由
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的。
• (三)管理人的职责 • 我国新破产法第2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
的进行过程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注意:分配顺序,参见教材
•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分配
破产财产时,必须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只有在前一顺序的债 权得到全部清偿后,才能进行后一顺序的清偿。 • 4.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 新破产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下列破产违法 行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追回,为债权人追加分配。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节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 一、管理人制度 •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 1.管理人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
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依破产法原理,破产 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2.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破产中的重整是指对于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 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 1.重整适用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 • 2.重整的原因较破产、和解宽松。 • 3.重整的措施具有多样性。 • 4.参与重整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 5.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和和解程序。 • 6.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法院一旦作出破产宣
告的裁定,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阶段,债务人正式成为破 产人,债权人则依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上宣告破产 的具体情形
• (三)破产宣告的程序
• (四)破产宣告的效力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2.对债权人的效力 • 3.对第三人的效力
• 一般而言,破产的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这里 的清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破产倒闭清算,因为现代 破产法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 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倒闭清算也并非是债务人无 力偿债的必然结局,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 与重整等程序避免倒闭清算结局的出现。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 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债务人破产能力问题, 即哪些债务人可以破产,哪些债务人不具有 破产能力。
二、和解制度
• (一)和解的含义 •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
而与债权人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 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 (二)和解的特征 • 1.和解的目的是避免破产清算。 • 2.和解的适用以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为条件。 • 3.和解的成立必须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债权 人会议同意。 • 4.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能生效。 • 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破产事 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 与权的场所。 •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债权人会议是以召集的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和主持,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 之日起15日内召开。 •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 二、债权人委员会
•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和解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按照
和解协议的约定接受债务清偿,不 得要求或接受债 务人在和解协议外给予的单独利益。 •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自人 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 3.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和 解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 清偿上的利益除外。 • 4.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 • 5.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的,经人民法院裁 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 财产和营业事务。 • (四)和解的终结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权 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2.重整期间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 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 期间。这里所指的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 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批准,或重整 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 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 (二)破产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 (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 (四)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 一、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
• 二、破产财产
•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 1.破产财产的概念 • 破产财产即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可供债权人在破产程
序中获得清偿的财产。 • 2.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 破产财产的范围,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在一定时点上
的财产范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破产重整制度 •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 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如下情形:只适用于 商人;只适用于法人;只适用于特定性质的 法人;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
• 我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制 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三、破产法的概念
•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 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 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等程序延缓清偿债务,以 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