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杨希耘整理目录一、国资委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9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0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4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4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二、财政部5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56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57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5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60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71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023年(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近年真题汇编及答案

7.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 东名册,并进行了公司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乙承担出资责任 B.甲承担出资责任 C.乙首先承担出资责任,不足部 分再由甲补足 D.甲、乙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试用买卖中,不应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情形是( )。 A.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 B.买受人将标的物卖给了第三人 C.买受人将 标的物出租给了第三人 D.买受人对标的物设定了担保物权
4.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 10 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 乙 2 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 5 万元,答应余款尽 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 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根据合 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 5 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10.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乙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下列 关于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在发行后可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
B.债券发行后进行转让的,持有本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 过 100 人 C.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可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合 格投资者 D.乙证券公司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企业制度优秀汇编【人员管理篇】

篇1:录用通知书(先生/小姐):您好!恭喜您成为xxxx房产集团一员!现将您入职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试用期部门:试用期岗位: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内不享受奖金)试用期为个月。
试用期转正原则:公司实行新员工试用政策,试用期结束后,将由用人部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进行考核评定,若考核不合格或尚不足以证明胜任岗位要求,则可能终止试用或延长试用期。
若您能顺利通过试用期,您的薪酬包括年薪、奖金和福利三部分。
公司将根据您试用期的表现以及各方面能力的综合评价,并结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同类岗位定级情况确定您的薪酬。
若对上述内容确认无异议,请于年月日携带下列证件及资料来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到: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3、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户口本复印件;5、一寸证件照三张。
再次热忱欢迎您的加盟!预祝您在公司工作愉快!联系人:联系电话:XX有限公司年月日篇2:绩效管理制度一、考核体系1、绩效考核分为“目标考核”与“行为考核”两部分。
针对不同部门和不同职位的员工,其考核权重也不同。
2、目标考核:是对工作任务结果的评价,一般情况下只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与效果,而不对工作的过程和方式进行评价,评价标准主要是客观数据、抽样结果与实例。
考核标准应该是:可衡量的、具体的、有时间限制以及可实现的。
3、行为考核:主要对员工工作过程和方式和工作能力的评价。
通过质化与量化举证,考核其工作的行为与过程二、评价结果1、对各项考核内容评分一律100分,考核人需依照下属员工的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及表现给予适当分数。
2、根据考核表计算“目标考核”与“行为考核”总分,对照可得总体考核评级。
三、绩效结果的应用1、记入员工人事档案,与职级、绩效奖金挂钩,作为季度、年度奖金发放,年度薪酬调整,确定职务晋升、岗位调配、教育培训等人事待遇的依据。
2、对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的员工,除降低其工资等级外,还进入“观察培训计划”为期4个月,并可以考虑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脱岗培训,合格通过“计划”后方可恢复正式员工状态,否则做辞退处理。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一、引言二、宪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 第三章国家机构4. 第四章社会主义经济三、刑法1. 第一编总则2. 第二编危害国家安全罪3. 第三编危害公共安全罪4. 第四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民法1. 第一编总则2. 第二编民事务的法律关系3. 第三编民事务的法律行为4. 第四编民事务的法律行为代理五、劳动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劳动合同3. 第三章工资4. 第四章工时与休假六、环境保护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3.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4. 第四章土壤污染防治七、知识产权法1. 第一编版权法2. 第二编商标法3. 第三编小作品权益法4. 第四编专利法八、公司法1. 第一编公司的设立与登记2. 第二编公司股权及管理3. 第三编公司债权往来4. 第四编公司的重组和破产九、税法1. 第一编税收总则2. 第二编个人所得税3. 第三编增值税4. 第四编企业所得税十、行政法1. 第一章行政行为2. 第二章行政责任3. 第三章行政许可4. 第四章行政裁决十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 第一编司法制度2. 第二编司法职业道德3. 第三编律师制度4. 第四编法官制度十二、结语以上是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按照此模板可以清晰地展示出汇编内容的章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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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 2.股东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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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二)董事会
■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所选出的一定数目的董事所组成的, 法
定的、常设的、集体的、对内进行经营管理及决定股东大会权限以外
事项的机构。
■ 1. 董事会的组成与召集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
■ 以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起源与成因为例
■ 从1840年开始, 由于铁路的迅速延伸, 出于 管理的需要, 第一次出现了专业的经理人员, 而 铁路公司则成为最早的现代工商企业。特别是在 南北战争后, 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在美国得到迅猛 的发展和完善, 至20世纪20年代末即已形成并基 本成熟, 这种企业制度的本质内容得到确立。
■
(3)股份制的发展与层级管理制的发育还促进了组织结构的创新
二、市场经济中的三种基本企业制度
■ (1)业主制。这一企业制度的物质载体是小规模的企业组织, 即通 常所 说的独资企业。在业主制企业中, 出资人既是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又是经营 者。
■ (2)合伙制。这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 并分享剩余、共 同监督和管理的企业制度。
■ (3)公司制。公司制的特点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广泛, 使大规模生产成为可 能;出资人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 投资风险相对降低;公司拥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权, 保证了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有权与经营权 相分离, 为科学管理企业制度概述
统 ■ 3.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 4.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 5.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
二、产权与企业制度
■ 1. 产权 ■ 所谓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
公司倒闭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倒闭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确保公司倒闭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2. 公司一旦确定进入倒闭程序,应立即成立财务清算组,负责执行本制度,并对外公布。
二、财务清算组职责1. 对公司现有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清单。
2. 确保所有财务记录的真实、完整,对所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3. 制定资产处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等。
4. 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5. 定期向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清算进展。
三、资产处理1. 所有资产必须在财务清算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转移或隐匿。
2. 资产处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
3. 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应优先考虑公司内部需求,若无内部需求,可对外公开拍卖或出售。
四、债务清偿1. 债务清偿应遵循法定顺序,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2.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明确债务金额。
3. 财务清算组应与债权人保持沟通,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五、资金管理1. 所有资金流入流出必须通过财务清算组指定的账户进行。
2. 资金使用应严格限定于支付必要的清算费用和债务清偿。
3. 对于非必要的支出,应严格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信息披露1. 财务清算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债权人和股东报告清算进度和财务状况。
2.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接受各方监督。
七、法律责任1. 财务清算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直至公司清算结束。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清算组所有。
收缴清欠督办制度汇编范本

收缴清欠督办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的及时回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形成的,尚未到期付款的款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清欠,是指企业通过催收、法律途径等手段,收回逾期应收账款的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应收账款管理小组,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清欠工作。
二、应收账款的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的台账,对每一笔应收账款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合同金额、到期日、催收情况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的预警机制,对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提示,对逾期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供信用销售。
三、清欠工作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清欠工作制度,明确清欠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清欠工作,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进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清欠,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清欠工作的台账,对每一笔清欠工作进行记录,包括客户的名称、清欠的方式、清欠的结果等。
四、责任与考核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明确应收账款管理者和清欠工作者的责任,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和清欠工作的奖惩制度,对管理工作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管理工作不善的人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综合类 (9)1.企业国有资产法 (9)2.物权法 (20)3.公司法 (49)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85)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08)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15)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12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125)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126)规划发展类 (128)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128)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130)投融资管理类 (139)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139)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142)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146)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147)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164)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6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 (168)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173)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77)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 (184)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 (19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19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199)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203)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215)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 (252)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257)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270)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277)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280)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292)16.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298)17.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300)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304)兼并破产类 (307)1.企业破产法 (307)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1994]59号) (329)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333)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 (341)业绩考核类 (345)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7号). 345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354)收入分配与就业保障类 (359)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359)2.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 (363)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366)4.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 (37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381)6.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385)7.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387)8.合同法 (392)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38)1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447)产权管理类 (448)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1993]68号) (448)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局令第2号) (455)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2]1号) (460)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468)5.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 (471)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482)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489)8.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497)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4]176号) (506)10.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508)11.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510)1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513)1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516)1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520)15.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 (524)1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527)17.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531)18.商务部、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 (534)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536)20.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 (539)21.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 (541)22.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 (542)2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 (548)24.证监会、国资委关于作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5-30) (550)2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 (553)26.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 (554)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 (557)28.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 (559)2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563)30.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 (571)31.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 (572)32.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579)资产评估类 (58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581)2.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586)3.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98)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631)5.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633)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639)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645)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647)财务会计类 (653)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 (653)2.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60号) (660)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3号) (662)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 (670)清产核资类 (678)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678)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685)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695)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708)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712)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 (719)统计评价类 (726)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 (726)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 (73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737)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2002]16号) (750)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 (753)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类 (760)1.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760)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 (763)监事会类 (767)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 (767)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 (771)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3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监办发[2006]4号) (775)其他 (782)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 (782)综合类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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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 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未受清偿 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了财产担保 时,享有表决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 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要职责 是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六、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 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 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七、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 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是意思表示机关,不是执行机 关,所以它的各项决议,由破产管理人与清 算组等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债权人会议只是 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 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3.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 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 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 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这时申请破产是破产清算组的义务。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五、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 案件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 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 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 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 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程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3.破产程序有严格的程序。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 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法律标准,也可以说是破产原因。
《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不同申请人、不 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 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应在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概述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界限 破产申请、受理 债权人会议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期债 务,或者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 法律或者事实上的状况,为满足债权人的合 理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 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 序。破产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四、破产案件管辖
(一)地域管辖
1. 《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 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 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债 务人住所地”和“企业法人住所地”均指企 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 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效力-----停止个别清偿
破产受理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 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 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 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否则无效。但是债务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的费用,经人民 法院批准后,可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