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随着疫情的爆发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稳定性,个人破产问题愈发突显。
在新形势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了我国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在现行制度下,个人破产仅能通过清偿债务或协商还款等方式进行解决,对于负债累累的个人来说,这将是一种巨大的负担与压力。
与此相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个人更多的法律保护,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纷争,有效地维护个人财产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面临着一些乱象和不完善之处。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让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运行。
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可以促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减少双方的纠纷,提升市场信用,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增强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问题往往导致个人生活的困境和人际关系的紧张。
一方面,负债累累的个人难以改善生活质量,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活。
个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往往只能是空手而归。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双方在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下进行协商和调解,实现债务的合理清偿,减少社会的不公现象。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个人创新创业。
在创新创业过程中,个人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一旦遭遇失败,可能会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
缺乏破产制度的保护,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打击。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个人在创新创业中更加勇于尝试、敢于创新,因为他们知道,在失败面前有法律的保护。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健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这需要相关的立法工作和配套政策的制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需要有专业化的法官和律师队伍,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使其成为社会共识和国家意志的体现。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企业陷入困境,面临债务问题,甚至濒临破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相关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一、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没有绝对的成功保障。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面临着诸多风险,有些企业难以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进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问题,使企业得到公正的待遇。
2. 维护市场秩序企业破产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负面影响,也对相关利益方产生连锁反应。
而无序的破产状态将导致经济系统的不稳定,破坏市场秩序。
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经济风险,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与创新在合理、公正的破产重整机制下,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获得对其债务进行减免、重组等灵活的方式,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使其获得喘息的时间,继续经营。
这将鼓励企业克服困境重新振作起来,促进经济发展与创新。
二、现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实践不够规范目前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仍存在一些司法实践不够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对破产重整的企业往往缺乏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对于纷繁复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处理经验不足,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效果。
2. 信用体系不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到众多相关的利益方,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准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然不够完善,信息不畅通,信用评级机构的覆盖率较低,这给企业破产重整带来了困难。
3. 破产重整程序繁琐现行破产重整程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下。
对于企业而言,繁琐的破产重整程序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影响了其重整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简化和优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三、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实践规范化建设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院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破产重整案件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产状况的不断变化,个人破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个人破产是指由于个人生活、工作等原因无法清偿所欠债务,从而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裁定对个人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置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保障了个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就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自由财产制度的基本含义自由财产制度是指个人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拥有的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
在个人破产过程中,自由财产制度保障了个人在必要范围内的财产权益,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原则。
自由财产制度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障个人基本生活权利。
自由财产制度确保了个人在破产过程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权益。
2. 促进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
自由财产制度使得个人破产后的财产可以被清偿债务,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个人经济复苏和社会稳定。
自由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个人进行经济活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的再就业。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观评估个人财产状况。
在个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法院或相关司法机构会对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客观评估,确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2. 设立财产保护基数。
根据个人破产法律规定,个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作为生活基本所需,这一部分财产被称为财产保护基数。
3. 制定财产清偿方案。
在确定了财产保护基数之后,法院或相关司法机构会根据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债务清偿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财产清偿方案,对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
4. 保障财产的公正处置。
在财产清偿过程中,个人的财产处置需要保障公正和透明,避免个人财产遭受非法侵害。
5. 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文章首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概述,然后分析其理论框架及运行现状,最后结合现实案例与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方向及优化建议。
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个人在特定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债务减免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债务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框架1. 概念及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依据《破产法》设立的一种债务人减免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针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负债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法律程序使债务人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
2. 法律框架与运行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其运行机制包括申请、受理、清算、分配等环节。
在债务人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法院审查后,可进入免责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给予债务人免责。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运行现状1. 实施情况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许多债务人提供了债务减免的机会。
然而,由于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较窄、程序繁琐等。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适用范围有限:当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情形,对于个人消费性负债的解决能力较弱。
(2)程序繁琐:申请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得许多债务人望而却步。
(3)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若干典型的个人破产免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和适用性限制,特别是在个人消费性负债的处理上。
福州个人破产制度

福州个人破产制度1.引言1.1 概述福州个人破产制度是指针对个人破产情况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旨在为个人破产提供一种合法、公正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福州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填补了法律保护个人破产权益的空白,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平衡利益关系的机制。
福州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创新和补充。
在过去,个人破产一直被视为一种社会耻辱,债务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而债权人也无法及时收回债款。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这种传统观念逐渐失去了实际意义,福州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打破了这种固有观念的束缚,为个人破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途径。
福州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情况也值得关注。
福州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经验表明,该制度在解决个人破产问题、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建立个人破产管理机构和破产程序,福州个人破产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和债务人资产的清算、分配工作。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债务人的还款期限和方式,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这种相对公正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总之,福州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对个人破产问题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
通过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可为个人债务人提供一种喘息的机会,避免债务问题对其人生及家庭生活带来过大的负面影响。
但是,福州个人破产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审理效率不高、实施细则不明确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福州个人破产制度的效果,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完善法律规范,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编写: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福州个人破产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包括为什么需要引入福州个人破产制度以及相关的历史背景。
接着,我们将详细探讨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程序及执行情况等。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在执行难的背景下,个人破产问题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在去年颁布了《个人破产法》。
这一举措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使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探讨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启示与未来发展方向。
一、我国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背景执行难是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一些民间借贷、信用卡透支、商品销售、房地产交易、建筑工程和劳务等领域,执行难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执行难问题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颁布了《个人破产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建立,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个人破产法》通过规范破产程序、破产结构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定的破产清偿程序,规范了个人破产申请和处理程序,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1. 立法目的与原则《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
该法律的立法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责任原则、自愿原则、保障权益原则。
2. 破产程序《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申请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破产清偿申请、破产审查、破产立案、破产管理、破产财产保全、破产清偿顺序、破产清偿分配等程序。
3. 破产结构《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财产的结构和清偿顺序,包括优先清偿债权、普通债务清偿、偿还债务的方式、破产债务人的豁免等内容。
4. 破产管理《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的主体、职责和资格条件,包括破产管理人的任职和权利、职责和义务。
5. 破产法律责任《个人破产法》规定了违反破产法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破产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个人破产法》的颁布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管理制度在各国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也日益凸显。
破产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重组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组织程序。
它为破产企业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有序的、公平的解决破产问题的途径。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破产管理制度在全球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因此,本文将对美国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分析其特点、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破产法》和《破产法规》,其中《破产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美国破产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800年,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破产法》最早于1978年通过,并于2005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破产、财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美国各个州也有不同的破产法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破产程序,即美国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破产申请、组织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工作。
同时,美国律师事务所和专业的金融机构也在破产管理领域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和专业服务。
三、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特点1.法律程序严谨美国破产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包括破产申请和审理、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环节。
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依据《破产法》的具体规定,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债务重组为主与清算破产不同,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更注重债务重组,即通过破产程序重新安排债权人的债权顺位和还款条件,以帮助破产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并实现整体或局部的经营恢复。
3.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的破产法律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破产企业的债务申报、债务清偿、债务重组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4.多元化破产途径在破产管理中,美国不仅支持企业债务重组,还采用了多种破产途径,包括破产重整、破产重组、破产清算、破产重组计划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破产处理需求。
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商榷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商榷秦德镇摘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破产法弊端不断深化,新破产法应时而生,但它却没有涉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乃至立法者对我国是否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都给予了肯定态度,然而对其建立的时机却莫衷一是,本文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社会效益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个人破产社会效益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1-02一、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乃至个人并不在它的调整范围之内。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达,现今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
上海的家庭负债比例已经高达155%,北京已达122%,均超过了欧美一些地区的家庭负债率,另外我国其他城市的家庭负债比例也明显飙升。
这一现象一方面表明了趋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提前消费、负债消费等观念已经在我国逐步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当债务积压过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巨额债务时所带来的一系列紧迫任务。
传统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和“人不死,债不烂;人死了,子孙还”的无穷悲剧已不再适应社会前进的脉搏。
这就迫切需要我国破产法借鉴别国或其它地区的立法经验,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
其实,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来讲,个人破产概念丝毫不陌生,或者可以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相当成熟。
在英、美、日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破产都是先从个人开始,随后才有企业破产;香港等地区市民对名人破产也已经见惯不惊,可见一国市场化的成熟程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和熟练运用提供了广泛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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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制度的探讨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
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
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
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由于对企业破产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可操作性差,现行合同制下涉及破产中的诸多具体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随着时间的后移,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为此,笔者将现行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度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但何为债务人的所在地,该营业地不依章程所规定为限,是指与法人经营活动地应指债务人的营业地,该营业地不依章程所规定为限,是指法人经营活动有实际密切联系的主营地。
其理由是债务人的债权的发生地多为其主营业地,其账册文件、财产等多在其主营业地,另外,债务人的主营业地是债务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
因而,由主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查清债权债务,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及便于清算组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②这种观点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法人的主营业所在地可分为事实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与章程规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二者在实践不一致的情况较多,事实上的主营业所所在地可能会同时存在数个,且处在经常变更之中,故仅以主营业所所在地难以确定法人住所。
故有学者指出,债务人所在地是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主要营业地。
故章程所规②柯善芳、潘志恒:《破产法概论》,广东高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81-82页。
定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
③还有学者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及公司法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的规定,即债务人所在地为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在登记时,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何地,便在何地登记,而这一标准是明确的,唯一的。
因而,登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④笔者认为,破产法的地域管辖应与《民法通则》及《公司法》保持一致,即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住所地是指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这样规定,便使确定债务人住所地的依据变得客观与明确。
(二)关于破产法中规定的级别管辖我国1986年的破产法只规定了地域管辖,而未规定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专门规定了级别管辖。
它是以企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机关的级别为依据划分的。
即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同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由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也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种划分方式显然是权宜之计,从法律管辖的角度看,是不科学的,故不可取。
如何划分级别管辖,在破产法实施后运作过程中,各地法院及学者争议较大,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破产企业职工的人数,也涉及企业资产额,现在由于市辖区的行政建制,有些市辖区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些规则没有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③谢邦宇主编《破产法通论》,湖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
④邹海林着《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休实体制度比究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属企业的破产案件均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行政建制加大了上级法院的工作量,而基层法院无破产案件可言,不利于基层法院对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且易造成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的互相推诿等。
有人主张按企业财产数额多少确定级别管辖,也有人主张应用弹性条款规定,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规定统一的数额到实行。
笔者主张应规定具体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以免造成相互推诿或争抢管辖的状况。
(三)对破产申人的规定不统一破产申请人指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特区破产案例》第十条规定:“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国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
”依照以上法律条件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目前,在我国有权利提出破产申人的有四种:一是侵权人; 二是债务人; 三是非破产清算的清算组;四是国有企业的主级主管部门。
同时,《深圳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查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具备和解条件的,可依职权宣布债务人破产。
”该规定突破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国家可以以职权宣告企业破产。
笔者认为:同时申请债务人破产其不同申请人的资格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这样的规定造成立法上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四)破产条件规定的不平等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对破产条件的规定则是:“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部法律对破产条件的规定都是十分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破产的条件却不易把握。
性质不同的企业在破产条件的规定不同。
《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我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所有制企业。
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从两部法律的规定看,“严重亏损不能(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共同的规定。
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全国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规定的破产条件中,对企业严重亏损的原因明确界定为“经营管理不善”,从这方面理解,各种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国家调整经济的政策变动和国家宏观政策失误造成企业亏损所导致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不能作为企业的破产原因。
《破产法》的这种规定,是在计划经济现代的产物,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采取的是商人破产主义,国有企业也是商人,既是商人,其破产原因也应是相同的。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定不平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也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国发(1994)5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主要体现在职工安置问题上,一是符合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适用范围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优先从企业财产中拨付,即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二是这些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统一列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