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试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制度准备

备, 避免因实现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可 能进一步放大欺诈、 洗钱、 侵蚀国有资产 等负面 影响。
关键词 : 个人破产 ; 财产登记 ; 信用制度 ;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 9 38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39 (0 9 0 —O 3 —O I2 . ) A 10 - 8 8 20 ) 3 17 2
( ) 国信用 制度 的现状 ~ 我
个人 破产 制度 只有建立在 公 民良好 的法律道 德意识 和
严密 的个人信 用制度的基础之上 , 可能发挥预期作用 。从 才
一
定意义上来 说 , 个人 信用 制度是 个人破产 制度 之母 , 个人
信用制度 的完备是 实施 个人破产 的前提之一。
个人信用是指个人 通过信用方式 , 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 获
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 隐匿、 转移财产 。 目前 , 我国除了对商事 自然 人 资本注 册登 记外 , 产年 财
构获得预期资金或消 费支付能力 。在 整个 社会信用 体系 中,
个人信用居于基础地位 。
度 申报制度是一片 空 白。而商 事 自然人 经 营过程 中资 产的
变化根本无法用注册登记 的数额来估 算 , 因此必须完 善商事
登记 申报 , 这样 才能划 清个人 财 产与 家庭财 产的 界限 , 使得
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 、 楚地 管理 破产人 的财产 , 清 也可 以在
一
得 自己当前所不具 备 的预期 资本或 消费支付 能力 的经济行
为。它使得个人不再 是仅 仅依靠 个人资 本积 累才能进 行生
产投资或消费支 出 , 而是可 以通过信用方式 向银行 等金融机
G n r lND 6 e e a . 3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有事实依据。
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财产的界限、破产和解及破产的解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注:破产法上的所谓“主义”,实际上是学者对各国立法、判例与学理关于破产法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立法政策、判例与学理观点所进行的总结,除“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外,还有“破产有罪主义”与“无罪主义”、“破产普遍主义”与“属地主义”、“破产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破产财产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和解前置主义”与“分离主义”、“破产免责主义”与“非免责主义”等等。
),我国破产法在破产主体适用上无疑是另类,即破产主体的范围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亦非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
“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为何物?这必须借助其他两种主义来说明。
“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遇有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计可施时,可以破产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绕的最小化:“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产条件存在,都可申请破产。
我国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这表现在:1986年通过、1988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1991年通过并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中则规定,它只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将两法相加,我国破产法充其量也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及自然人被排除在外。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和重组,从而帮助其重新开始的一种制度安排。
近年来,世界上多个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提供了破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新形势下,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已经提上了议程。
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个人的财产权,让个人在经济困境下,能够及时申请破产保护,免受债权人的追债,通过合理的破产程序重组债务,从而在合法范围内保障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尊严权。
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须要保障的基本人权,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法律上的必然要求。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鼓励个人创业和创新,使得风险承受者在企业经营失败时,有机会进行破产重组,减少了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了经济的效益和稳定性。
与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能够推动市场的整顿与规范,打击非法催收和逃废债等不法行为,降低社会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减轻社会矛盾和保持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人经济陷入困境,无法还清债务,社会治安问题也随之增加。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提供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让经济困境的个人有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寻求解决办法,减轻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这也能够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要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利益相关者的不正当干预。
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要设立专业的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保障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要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提高个人破产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施效力。
这包括提高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统一的债务清算和重组机构,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 引言1.1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现状当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与企业破产制度相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
在我国,个人破产案件发生时,债务人往往难以清清楚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渠道。
对于债务人而言,缺乏有效的破产程序也容易导致债务人无法将自身的金融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担和处理,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债务人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我国也应该在这方面跟上时代步伐,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1.2 为什么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摆脱经济困境,并有序地进行债务清理和重建财务状况。
在当前我国,个人破产者往往面临着高额债务无法偿还、生活困难甚至陷入绝望的情况。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基本生活权。
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破产者可能会被迫继续偿还无法支付的债务,导致其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陷入贫困之中。
而建立破产制度可以让个人破产者获得一定的债务豁免,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权。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个人破产者如果债务无法偿还,可能会影响其从事经济活动的信心,甚至导致其破产。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个人破产者在有序的法律程序下进行债务清理,有助于减少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是当前我国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与功能个人破产制度是指针对个人在经济生活中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务重组或减免的制度。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摘要: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入及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了理论基础与环境。
允许个人破产有益于保障债权人之间债权公平有效清偿,减轻无力偿还者的负担,并为金融和商业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泌要性;可行性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河北经贸大学张超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1.1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社会问题的应对以及经济发展催生制度体系的构建。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的一些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由于长期无法经营出现了债务危机,现有的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救济,却排除了个人,长期受债务影响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如“山东辱母案”。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应对疫情危机所带来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可以改变固有的社会债务文化,促进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树立破产免责的法治理念。
1.2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破产问题涉及三方利益,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应包含个人。
破产免责的作用对于社会和金融界具有重要的含义。
破产程序所体现的诚实原则在于管理的过程以及财产公平有效分配,这种救济对于个人债务人及其家庭至关重要。
1981年的“科克报告”认为,财富的创造需要一个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同样,该种制度体系需要破产程序应对损失。
呵见破产程序可以减轻无力偿债者的负担,使其免受债权人过分追债,而作为债务人的个体,同样需要赋予权利与尊重。
1.3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友好型”关系在现代社会信用交易体系中,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不能解决社会所有的债务问题,但是能为一些值得救济的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理顺社会个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导债务清偿秩序。
如果在个体债务关系中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意味着剩余财产公平公正的有效分配,_方面为诚实的债务人提供低成本的救济,另_方面有利于建立“债务友好型”关系。
2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理念、市场经济发展、个人信用体系以及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改变传统的债权债务观,特定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免责。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缺乏,导致许多个人面临经济危机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在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可行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需要牢固意识到,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框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制度建设、国际经验、现状、问题、助力、长期过程1. 引言1.1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为个人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清偿债务、重新开始的法律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保护个人财产免受债权人追债的侵害,同时也为个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来摆脱债务困境。
个人破产制度通常包括清算债务、保护个人基本生活需求、重新规划个人财务状况等内容。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人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地进行债务清理,避免了恶性循环的产生,同时也让个人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和经济稳定。
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为个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1.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比较滞后和不完善的。
目前,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还没有明确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那些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却没有专门的破产制度适用。
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旦个人面临财务危机无法偿还债务,往往只能被迫背负沉重债务继续生活或者选择逃避债务,这不仅对个人经济造成长期影响,也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推荐文章试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热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研究热度:大学本科生经济法毕业论文热度: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热度:浅谈合伙企业的概念论文范文热度:摘要:本文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入手来分析,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如破产原因、自由财产制度、人格复权制度等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认为我国在将来制定新的《破产法》时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原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外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到个人破产自身的特点,与法人破产相比,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应结合自身的特质有所创新。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制度的构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
针对经济现象的花样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
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和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
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
而我国的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这表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发展相距甚远。
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世界破产制度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特别应使破产法适用于个人。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发布时间:2021-04-14T14:17:46.83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4月作者:王馨悦刘佳宁[导读] 现阶段我国司法判决的执行中因没有个人财产可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难”现象多次出现。
针对上述情况,我的观点是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本文将从破产制度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以及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章将从个人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繁荣的关系、是否能解决法院“执行难”以及国际贸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华北理工大学王馨悦刘佳宁 063210摘要:现阶段我国司法判决的执行中因没有个人财产可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难”现象多次出现。
针对上述情况,我的观点是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本文将从破产制度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以及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章将从个人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繁荣的关系、是否能解决法院“执行难”以及国际贸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章则是从个人信用体系、公民传统观念的改变、社会保障体系这三方面进行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可行性必要性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没有制定与破产有关的法律制度。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通过,此部法律仅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此部法律设立了“企业破产程序”一章内容,并规定了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制的企业法人。
现行的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不包括经济实体组织和自然人。
在个人破产方面,我国依旧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债务的司法现状我国司法现状是有大量案件因为没有可以执行的个人财产,使得案件深陷泥潭。
按常规思路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就应该裁定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