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
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文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的所有财产不能支付其全部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宣告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填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空白,促进债权人实现债权,促进个人债务人获得必要的救济尽快重生,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等有重要作用。
本文首先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意义可行性措施目录前言 (1)一、个人破产的概念与意义 (1)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2)(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形式 (2)(二)个人破产的立法例 (2)(三)个人破产立法的国际化趋势 (3)(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情况 (3)三、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4)(一)信用体系基本完善 (4)(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4)(三)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5)(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5)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 (6)(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6)(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 (6)(三)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构建 (7)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与此同时,基于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经营失败的企业在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推动下,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推动市场资源不断优化配置,起到令人瞩目的效果。
企业破产为我国人民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理念上所接受。
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和应用上还不完善,对于消费型透支的消费者而言,由于没有破产制度的保护,他的债权人处于自己的债权什么时候收回的忐忑,他们的债务人心头悬着一把时刻会追索债务的利刃。
个人破产制度同样迫不及待的要求建立。
鉴此,笔者认为解决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有关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分析其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依法规定某些债务或全部债务免除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构建具有以下必要性:1. 保护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能够为破产者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减轻其经济压力,维护其基本生活需求。
2.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能够缓解社会矛盾,降低因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存在于企业破产法中,针对个人破产的规定相对较少。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破产法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2. 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对于自然人破产的适用范围较窄。
3. 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管措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四、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
应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个人破产法,明确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
2. 扩大适用范围。
应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于更多类型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农民等,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管措施。
应加强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的协作与配合,确保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顺利实施。
4.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现象逐渐显现,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问题,分析当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路径和具体建议。
文章首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阐述,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接着,文章通过对国际个人破产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
文章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具体构想和实施建议,包括制度设计、立法路径、配套措施等方面,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破产法的核心理念和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理念在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公平和正义,以及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重要分支,同样秉承这些核心理念。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地分配其财产,从而摆脱债务困境,重新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
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避免债务人因破产而陷入绝境。
这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正义原则。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
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个人破产制度也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理念,对于无法清偿债务的个人,通过社会救助机制帮助其走出困境,体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
《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无力还清债务而申请法院宣告其破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首先,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明确个人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破产的条件可以确定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并且已经尽力还清债务或者无法尽力还清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的程序应该清晰明了,包括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报、债务人财产清算等具体流程,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健全个人财产保护机制。
个人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往往需要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充分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因破产导致财产损失过大。
同时,应设立必要的债务减免机制,防止个人陷入终身债务的困境,给其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此外,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应强调破产预防的重要性。
预防破产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此,应加强个人破产风险的识别和警示机制,提供个人破产风险评估的服务,并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个人破产风险意识,引导个人科学理财,积极预防破产的发生。
此外,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应与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
个人破产往往伴随着债务人生活状况的下降,生活困境的出现。
因此,应有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福利保障机制,帮助个人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
个人破产与其他法律领域密切相关,如民事法、刑法等。
因此,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各项法律权益的平衡和协调。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维护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明确个人破产的条件和程序,健全个人财产保护机制,强调破产预防,与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同时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以确保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出台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但个人破产制度却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这使得许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
未来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同等的破产能力,彰显法律公平之价值。
关键词:个人破产;消费者破产;人格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不是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残缺也会导致其他法律制度在体系上的不完整。
新《破产法》将自然人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不能不算是个小小的缺憾。
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亦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
1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范围的界定对“个人”的含义界定问题,即个人破产是否应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的问题。
我国学术大致有如下两种倾向:一为商人破产主义。
即仅对从事营利活动的商自然人适用破产制度,而对一般消费者则不适用破产法调整。
另一种意见就是一般人破产主义。
个人破产不仅包括商自然人,还应包括一般消费者。
即认为应赋予所有自然人在内的一切债务人都具有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者认为,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
而一般人破产主义者则认为,目前在许多大城市中,银行贷款一半以上是向自然人发放的,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需要破产法调整的问题已十分突出。
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有利于规范解决目前的债务清偿混乱现象,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多样化,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对个人和社会的经济稳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亟需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期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二、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在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缺乏系统、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针对个人破产的专门规定。
2. 保护机制不完善。
在个人破产过程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如债务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个人破产与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我国在信用信息共享、失信惩戒等方面尚需加强。
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具有以下必要性:1. 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通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为债务人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鼓励创新和创业。
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为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明确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程序、债务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建立信用体系。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个人破产提供信用支持。
3. 设立专门机构。
成立专门的个人破产管理机构,负责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4. 完善保护机制。
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确保其在破产过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结论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信用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和完善保护机制等措施,可以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经济状况的波动,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个人破产事件的增多,我国亟需构建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情况下,为个人债务人解决债务问题,保护其基本生活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个人破产的合理化解,同时保障个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经济状况的恢复。
在当今社会,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个人和家庭切实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个人破产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难以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
其次,缺乏相关机构和流程,导致个人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低下。
这种状况不仅限制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也对个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律,明确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救助措施。
个人破产法律的出台将为个人破产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个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处理机制。
其次,应建立个人破产管理机构,明确个人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和清偿流程。
该机构应发挥独立公正的作用,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个人破产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对个人破产预防与处理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个人债务人的风险意识和规避能力,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理性理财的观念。
此外,在个人破产案件发生后,应对个人债务人进行职业转换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或创业。
同时,还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应建立债权人权益的维护机制,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案和监督机制,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个人破产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分析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分析摘要:长期以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呼声不断。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破产体系和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建立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
而且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我国的债权人提供最大的权益,能更好地给予他们基石的奠定,从而使他们能更积极的面对自己的债务危机,同时获得生活的正能量,更有勇气面对自己的重生。
本文将从制度构建的实践基础和必要性出发,多方面、多角度去深入分析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债务;破产;债权人一、我国个人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随着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迅速增长,我国的国民生活条件也愈加多样化,人们对生活条件的需求提高了,但是对生活的危机感也增加了,尤其是在保护我们自身的经济利益问题上。
在最近几年来,是否应该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又一次引发人们的激烈争论,我国公民的个人债券债务的纠纷案列日益增多,然而由于不具备完备的解决制度,导致实际所呈现的解决效果严重不佳。
同时,由于司法机关们不断地去找寻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中的不足与缺陷,导致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概要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公民因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和损失这一现状时,及时的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及措施,内容主要概括为:1.在民事强行实施的参与分配的制度。
即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家属的生活能力,给予他们生活的必需品。
2.禁止高消费。
即禁止被执行人去参与实施与自身的生活及工作非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一旦被执行人违背了该规定,则有权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罚款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
3.是具备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制度。
即我国的司法执行程序在很大的程度上兼具起破产清算的功能。
4.对待偏好于设立特殊政策去应对群体性债务危机。
我国向来是使用临时的特殊政策去代替正式的立法,这一举措能有效的应对许多突发性的大规模的个人性的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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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摘要]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个人破产被列在适用主体范围之外。
本人认为个人破产的建立顺应了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到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本位的转换趋势。
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
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
本文将从宏观方面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个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人格破产,复权制度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法人,还有非法人、自然人等。
针对经济现象的花样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
因此扩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
可是在过去的18年里,我国相关的破产法的规定仅仅将破产主体锁定在全民所有制和除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法人。
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发展相距很远。
在20XX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文件”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意见和函”中,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法人;(二)合伙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草案确实综合了各种因素和我国的经济情况,扩大了主体的适用范围,但是将自然人列为破产主体,最终还是沸沸扬扬的讨论声中被拒之门外。
学界中关于是否加入个人破产制度这一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应该写入破产法。
因为世界上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中都包含有个人破产的内容。
而且我国正处于建立诚信社会的关键阶段,个人信用是市场和社会信用的基石。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入法的时机尚未成熟。
理由有三:一是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因此还没有形成一个个人破产的市场;其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破产制度难以建立。
其三,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联经营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使得对个人破产的监控很难实施。
本人认为,在实务上看承认个人破产是迟早的事,在一定程度上讲,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其必要性主要有如下四点:首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
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平等的原则,对于市场中的主体,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应该接受统一的法律调整。
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如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性质如何,都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
针对目前我国的一些高消费群体,他们一般是利用银行贷款来购买住房、汽车和通讯设备等高档消费品,但往往几年后由于收入不稳定或其他的原因,最终导致银行开始处置他们的房子和汽车,其实走到这一步就意味着个人破产了。
平等的经济主体要得到平等的保护,不仅平等的债权要受到保护,当平等的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也应给其创设平等的淘汰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一种法律保障。
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个紧密而复杂的大络,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纷繁错乱,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是复杂。
如果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决好,那么其他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彻底理清。
这样环环相扣,相互牵制,最后必然会形成难以解开的“债务连锁”,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就会使这种“债务连锁”现象消失在萌芽状态,以防其蔓延和恶化,所以说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制止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恶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现在一些民事经济案件,常常遇到执行困难的情况,被执行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
遇到这种现象,对于法人来说,可以利用现行的破产法来解决;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说,实质上就成为个人破产问题,当债务人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这样就使“执行难”案件有章可循,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相反,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权利享有者无法依据法律维护自身利益,那么由此而滋生的权利享有者由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例如,恐吓威胁,诈骗抢劫,绑架人质,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力救济的依据,也进一步体现了“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
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更好的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法属于强制执行法的范畴,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程序的独特价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破产法实行的是一般的、概括的强制执行,它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强制执行,而是对破产程序开始时有效成立的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满足,并使各债权人公平受偿,且不管这个债权人是破产申请者还是后来的参与者。
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个别债权人提起的,它只能满足个别债权人的需求,难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在破产法中制定个人破产,遇到此类问题就会有法可依。
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顺应了法制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
从各国破产法的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
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都占据重要位置。
加入WTO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为国际经济,在与对外交流中中国所给予的法律保障要与外国法律相互贯通。
但就破产法方面而言,就要在适用范围上制定相关个人破产制度。
如果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将会出现一些很难处理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如果一旦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境地,我国法院能否依据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如果宣告其破产,则无法律依据;如不宣告其破产,则这部分外国自然人与以法人型态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商人,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相同的保护。
同理,如果我国公民以自然人型态在外国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如果其严重亏损且陷于无力清偿境界,那么,外国法院能否依据其本国法律宣告其破产?这一破产宣告能否被我国法院得以承认并执行?诸如此类矛盾和冲突,只有待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才能予以明确合理的解决。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各经济主体的自由度更加广泛,各式各样的主体型态都将涌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个人自由度、私人财产都将更为增多。
有关个人破产的问题就频繁出现。
一个有序的市场经济就是一个完善法律体制的反映,充实法律体制,填充破产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开放化铺平道路。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的价值便体现于此。
而且,目前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成熟,其具体可执行性也已基本成型。
首先,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执行的平台。
近年来,如汽车,住房等高档消费品的出现和日益普及,消费者可能积攒一辈子的收入都无法享有。
提前消费意识的萌芽和被接受,银行信贷事业的发展,利用银行借贷,提前消费和分期付款等促使经济的方式的运用,使这一信用制度显得格外重要。
银行或提供商为了减轻风险,保证这部分借贷资产不会变成不良资产,就会在业务开始时对借贷者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包括对个人资料的审查、以前的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有的城市如上海已成立了一个资信有限公司,即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可以对上海个人信用进行全面查询。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设立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
可以说,对个人实行破产,是以个人(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的。
因此,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处在监控中,培养个人的责任意识,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
其次,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其对立面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
破产已经不单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倾向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大多债务人现在愿意申请破产大概也缘于此。
它使这些债务人从因破产而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中逃脱出来,为重新生活打开了亮窗。
免责制度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另外,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即保留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并对这些必需品免于强制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也是破产制度文明的体现。
正如英美法中所言,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长盛不衰的三个利益支撑点。
我国也应该以此为依据,设立一套可以具体操作,可以执行的个人破产制度。
市场主体多元化,自然人个人也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如果个人消费借贷逾期不还、租赁费用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无力清偿等等。
遇此情况,民事诉讼和民事强制程序都无法化解,所以法律应像的破产保护一样,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这部分自然人提供保护的平台。
当个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凭借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使之摆脱重重债务的境地,另一方面,保留其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其生存的权利,给其一个重新起步的机会。
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处处都应该彰显对人性的关怀。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限满足,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
同时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利益的尊重和对个人私有财产保护步入了理性化的轨道。
三、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首先要界定“个人”范围,本人认为“个人”在此不仅仅指自然人,还应该包括对法人破产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包含自然人自然不用多讲,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破产能力只不过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延伸,在这一点上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理所当然的。
对法人破产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实行个人破产,主要是“人格破产”,这是一个法国破产法中一个概念,即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
比如法国个人破产规定:(1)禁止领导,经营、管理、直接或间接控制商事或手工业以及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