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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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当个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中的自然人部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个人破产,如个人债务重组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程序繁琐。

申请破产免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如清算、审计、债权人会议等,这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执法不严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立法滞后: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 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二)执行层面的问题1. 执行难: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2. 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程序和范围。

2. 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标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配套法规:制定与个人破产法相配套的法规,如债务重组、信用修复等,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建立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关于建立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关于建立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个人破产程序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发生时,通过法律程序对个人财产进行清算,以满足其债务还款,并为其提供翻身机会的制度。

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问题而导致个人陷入困境,并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以下是我对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首先,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或者破产法官来负责处理个人破产案件。

这样可以确保个人破产案件得到专业的处理,减少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并确保公正的处理个人破产案件。

其次,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清算规定,明确个人财产的处理方式。

清算规定应包括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清算和分配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来负责个人财产的评估和清算,以确保其公正和透明。

第三,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债务再生规定,以帮助个人重新开始。

债务再生规定可以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方式,以便让个人有机会还清债务,并重返正常生活。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辅导机构来为个人提供债务再生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破产保护规定,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保护规定可以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免责和豁免等方式,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监督机构来监督个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设立破产救助规定,为个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破产救助规定可以包括提供救助金、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等方式,以便个人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破产救助机构来负责提供个人破产救助。

最后,个人破产程序制度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应包括关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以及与个人破产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问题而导致个人陷入困境,并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一、本文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将阐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化。

它不仅是法律公平与正义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法理学角度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当个人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或自身经营失误陷入严重债务困境时,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并获得免责,有助于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重新获得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经济自由的尊重,以及对个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平等地位的认可。

经济学理论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同样需要面对市场竞争的风险和挑战。

当个人因市场竞争失利而陷入破产境地时,通过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避免过度严厉的债务追索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人力资源的闲置。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学理论也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现代社会,个人破产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破产免责制度通过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它也鼓励债务人积极面对困境,通过自我救赎和努力工作来偿还债务,这有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目录引言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三、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造四、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五、结语引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论者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之后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各方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结果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暂被搁置,2006年我国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司法战线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个人破产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同样,又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

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对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免除或延期是包含于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之中的,而重整计划原则上是建立在以债权人为首的各利害关系人组表决通过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欠债不还”乃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与此相对,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只要提出免责申请并满足免责条件,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达到免除清偿责任的效果。

这对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固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可见,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免责制度,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广受关注的缘由。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不仅关乎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能否为各界所接受,而且将左右此后个人的消费习惯、市场的交易环境及国家的经济走势,可以说其影响涉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

有鉴于此,下文将在考察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可供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之处。

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日本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公布的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

这部法典是以当时的《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带有鲜明的法国法色彩,例如,在破产能力上采取商人破产主义,将破产原因限定为支付停止,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膨胀主义,禁止破产债务人的免责,采取惩戒主义等。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构想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调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新的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仍未提及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

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对多个债权人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假如自然人也可能通过破产法律程序来消除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当事人双方权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双方当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产原因不明确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破产原因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于破产的界限,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依据。

破产原因的规定,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及保护倾向和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稳定。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较旧破产法的规定虽有所改善,但是,仅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不能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如无法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清算中企业的破产标准等问题,还是没有明确什么是“不能清偿”,以及在破产申请时如何判断等。

(三)对破产欺诈行为缺乏制约措施在我国,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利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空隙,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进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就存在着对违法行为定性混乱,列举方式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穷尽各种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缺乏制约措施等问题。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解决个人债务危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操作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益的对策建议。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个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债务清偿、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方面。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等特定主体,而普通自然人债务人的适用范围较小。

3. 执行难度大: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践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面临着以下问题:1. 债务人信用缺失:部分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3. 司法成本高昂: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的个人破产免责法律,明确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对普通自然人债务人的适用。

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债务无法清偿,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一)个人破产的定义个人破产是指因个人债务无法清偿,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债务人免除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二)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为破产的。

三、个人破产的程序(一)破产申请1.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2.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和管理。

(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破产申请、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四)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变现、评估、分配等。

2.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

3.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五)破产终结1. 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终结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个人破产的法律责任(一)债务人责任1. 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程序,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信息。

2. 债务人违反破产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责任1.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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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上)摘要: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

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

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

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

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关键词: 自然人破产/重新开始/家精神/个人债权债务清理/剩余债务免除引言:破产与人格尊严在信贷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借款人都是自然人,借款以消费为主要用途。

对于消费信贷,人们长期持极谨慎的态度,发展出了从利息管制(usury control)、慈善和互助借贷(charitableand cooperative lending)乃至(新近的)信息公开(disclosure regulation)与独立机构参与监管(independent institutions supervision)等多样化的规制方法。

和这些事前性的制度相比,本文所讨论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性质上属事后性措施,关注自然人陷入破产境地后财产的处置及债权的实现等问题。

对个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处理,我国传统文化持一种矛盾的态度,即一方面强调“守信”或“一诺千金”,另一方面强调宽以待人,与人为善。

按文献记载,周武王灭商后即“复盘庚之政”,其中一项政策就是“出拘救罪,分财弃责(债),以振(赈)穷困”(吕氏春秋·慎大),其中的“弃责(债)”就是取消民间欠官府的债务。

到19世纪中期,根据《民国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记载,有些地区存在“摊账”与“兴隆票”等做法,效果上与免除债务相当。

不过,总体来看,我国古代对欠债不还的处理还是非常严苛的。

财产责任常被人身责任替代,刑事手段常常被用来保障债权。

秦朝时债务人欠公债不还应以劳役抵债。

唐代欠债不偿会被处以笞、杖等刑罚。

清朝时,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近现代中国虽然历经数次重大社会变革,但“欠债还钱”甚至“父债子还”的观念影响仍在。

在西方,18世纪以前,欠债不偿的法律后果亦极严重。

罗马共和国时期,欠债不偿不仅要背负不光彩的“骂名”(stigma),还要受人身罚,直至处死分尸。

直到公元前313年,Poetelia法才彻底废除了将债务人处死或卖为奴隶的做法,但债务囚禁与贬低债务人人格的做法仍予保留。

这类规范持续了相当长时间。

在英国,1623年制定的法律还规定可割掉债务人一只耳朵,以示惩戒。

在1659年的案件中,法官还认为对债务人进行监禁是理所当然之事。

[11]同样,在16、17世纪时的意大利帕多瓦(Padua),欠债不偿者要被脱光或几近赤裸地站在巨大的帕多瓦正义殿(Paduan Palace of Justice)中,以其臀撞“耻辱之石”(TheRock of Shame)三次,并向公众高呼“我宣告破产”。

[12]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说是自19世纪才开始慢慢形成。

目前,在比较法上,允许个人破产意味着个人在陷入财务困难时除了免受人身处罚外,还享有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保护自己的某些财产不被债权人强制执行;二是破产免责,又称“重新开始”(fresh start),即通过破产程序免除旧债,使将来的收入和财产不再受债权人的追夺。

我国现行法上只有第一类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20条)。

[13]对将来的收入,《民事诉讼法》奉行“继续执行”规则(第230条):“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除此以外,最高法院20XX年还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可以“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禁止被执行人从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第3条)。

被执行人若有违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13条,则可能被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第11条)。

如果以上述加诸债务人之人身罚为参照,我国可谓已初步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无权实施私刑,无权谋求对债务人进行人身强制,[14]只能等待债务人获得新财产后再行执行。

应否再进一步,重新评估现行法,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允许免除旧债,让其对未来的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是近年来我国破产法领域讨论颇多的问题。

[15]实践中,在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后,债权人的确会在一段时间内继续追究,但久而久之,一些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机构便会采取内部核销等措施,以至于逐渐“淡忘”了有关债权。

应否将此种做法规范化、常规化,即不再仅仅将免责作为一种无奈之举,而是在法律上也赋予债务人免责的权利?以下主要从法教义分析的角度,结合社会历史考察,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建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一、无关道德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前所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债权债务实现的规则与日常的道德观念是密切相连的,这也是在债权实现上,以羞辱尊严作为债权实现或惩罚手段的正当化依据。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下文所述,交易中的道德化因素日益削弱,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一)从保护“不幸”到保护“不慎”个人破产制度最初的出发点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即对债务人在正常交易(诚实)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不幸)持宽容的态度,对由此产生的超过其责任财产的债务予以免除。

当然,“诚实而不幸”的内涵是因时而异的。

在英国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时代,“诚实而不幸”标准强调人应量力而为,不得超出其身份角色所允许的风险负担范围行事。

例如,一个依靠有限田宅维持生计的普通人,若超出个人负担能力而负债并陷入困境,便不符合“诚实而不幸”的要求。

相比而言,商人总要面临不确定风险,因而举债后投资乃至投机失败而遭受损失则还在“诚实而不幸”的限度之内。

[16]从这个意义上说,早期的破产法仍具有身份法的属性。

[17]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的观念逐渐发生了转变。

正如美国参议员Daniel Webster在1798年所说的:“我相信,通过制定破产法,债权人将极大地获益;我非常有信心社会利益由此得到促进;我尤为确信,让债务永恒化的权力不会给债权人带来任何好处,而监禁债务人的权力,相比任何其他基督教和商业国家而言,过分地限制了法律所允许的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18]实际上,当代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也发现,人们容易过分低估未来所面临的困难,高估某项投资或经营成功的可能性,即人们通常有“乐观偏见”(optimistic bias)“即使了解事实的人们,也会认为与别人相比,风险对自己更不容易成为现实。

这样就会出现对风险判断方面整体的过度自信。

”[19]因此有必要采纳有限的“父爱主义”[20] (paternalism),保护个人免受这项“人性弱点”的损害。

[21]这一理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体现。

首先,个人破产法中身份的属性日益消失,在现代个人破产制度中,因为从事经营不再是商人的特权,普通人“超出个人能力”的投资和经营不再被认为是有违“诚实”的要求。

其次,“不幸”的要求被进一步放宽乃至转化为“不慎”:法律开始对过度冒险者采取宽容的态度,不仅在人们遭受不幸或不测等意外风险损害时提供破产保护,在因误判( bad judgement)或不节俭(improvident)而陷入困境时也同样给予保护。

这一观念甚至认为在债务人过度负债或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是“与有过失”。

[22]其三,自然人无权(事先)放弃个人破产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如与某个债权人约定以未来收入还债。

[23]因为破产程序缺乏对一般人的风险提醒和警示,只有通过强行性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每个人不会因为乐观偏见不慎放弃自己的权利。

[24]该制度的强行性意味着人们对未来收入的处置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保障力的:人们可以预支未来收入,但在个人破产免责后,债权人便不再对债务人未来收入享有任何权利。

[25]当然,任何法律上的强行性规定都伴随执行成本,限制债权人对未来收入的支配会减少债务人选择的可能性,使他丧失必要的融资手段。

以个人助学贷款为例,如果法律允许自然人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还款义务,必将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最终损害受教育者自身的利益。

[26]所以对于某些债权,禁止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还款义务也是必要的。

[27](二)债务清偿的非道德化对无力清偿之债务人道德上贬抑的日益减弱,除了人们逐渐以理性的态度看待破产外,还在于借款模式的转变。

在债权债务存在于个人尤其是熟人之间时,诚实、守信等道德因素自然更重一些;而在债权债务是存在于个人与(银行等)机构或陌生人之间时,道德因素便会明显淡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完全没有负面评价,个人的破产记录仍将被保存在银行中,债务人的亲朋与同事仍可能了解其破产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在个人破产日益寻常,而且在程序中债务人主要是面对法院和陌生之债权人时,其直接的道德谴责属性已所剩无几。

[28](三)债务人、债权人与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下,债务人是直接的受益者:允许个人破产能够给债务人以重新开始(fresh start)的机会。

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能够使人们在保留一定自由财产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新的工作与生活。

在此方面,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发挥了类似于社会保障的功能,防止个人因不慎的投资决策而负担过重的债务。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首先是一项破产制度,其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免除个人剩余债务。

[29]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也只能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发现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后再继续实现其债权。

如果有个人破产程序,债权人便可以借助以下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则来积极保护自己的利益:①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如实登记财产状况、列明债务清单的要求可以大大减轻债权人查明债务人财产的负担;②破产中止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私下处分财产,防止个别债权人牺牲全体债权人利益谋求个别的强制执行;③破产撤销制度可收回本应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而被个别清偿的财产;④破产中的双务合同制度可被(管理人)用来选择有助于增加破产财产的合同,拒绝不利于增加破产财产的合同等。

比较而言,对债务人私下处分财产的行为虽然可以在现行民法中找到一些替代性的解决机制,如《合同法》上的债权人撤销和代位制度(第73、74条),但破产法中的制度更具有程序保障性,不但有助于债权更充分地实现,还能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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