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

合集下载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也是企业在市场中的重要标识和宣传工具。

因此,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都出现了因为企业名称的侵权引起的纠纷,因此加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前企业发展必须面临的课题。

一、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企业名称是其中的一种。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本行业内的名字,是企业商誉的体现。

在商业经营中,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二、企业名称的保护方式1、首先,企业可以在工商局为企业名称办理注册登记,获得名称专用权,避免了其他企业涉嫌侵权的情况。

2、其次,企业可以在商标注册局为企业名称或商标进行注册申请,获得企业名称或商标专用权,从而防止其他企业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企业名称或商标。

3、另外,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索赔侵犯其企业名称或商标的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中,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避免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保护案例1、案例一:中山德成润香饰品公司起诉广州德成润公司使用相似企业名称和类似商标的案件。

中山德成润香饰品公司起诉广州德成润公司,认为后者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和商标,涉嫌侵权。

经过法院调查确认,广州德成润公司确有侵权行为,判决赔偿中山德成润香饰品公司100万元的赔偿金。

2、案例二:华电集团起诉红旗连锁企业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案件。

华电集团发现,红旗连锁将华电连锁与华电超市名称混淆使用,进行了投诉。

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后判决,红旗连锁未经华电公司同意使用其企业名称,判决赔偿华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3、案例三:汇源果汁公司诉江西汇源果蔬饮料公司侵犯汇源企业名称和商标权的案件。

汇源果汁公司起诉江西汇源果蔬饮料公司,认为后者使用名称中的"汇源"、"元恒汇源"、"汇源果实"及汇源商标涉嫌侵权。

如何认识公司名称及其保护?

如何认识公司名称及其保护?

如何认识公司名称及其保护?问:公司名称与公司品牌之间有何关系?答:人们常说“人如其名”,其实公司也是如此。

一个好的公司名称朗朗上口,令人印象深刻,更容易让消费者接受其产品和服务。

如BMW(宝马)、Coca-Cola(可口可乐)、Google(谷歌)等名称就是如此。

这些名称中不但包含创业者的精心设计,更体现了公司名称独有的商业价值,是公司无形资产的集中体现。

当以公司名称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商誉,进而发展成为公司品牌。

一旦公司品牌形成,公司就会具有独立的生命,独立于公司的实物资产,而不会受到时间、区域的限制。

好比Coca-Cola(可口可乐)这一品牌,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标注上这一名称,消费者就知道是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

问:公司名称由什么要素组成?答:公司名称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如成都思维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成都是行政区划,思维世纪是字号,科技是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组织形式。

此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问: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哪些内容或文字?答:公司名称中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第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第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第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第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第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第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第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第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问:如何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答: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恰当的企业名称不仅有助于商业宣传和品牌形象的打造,还可以便于消费者记忆和识别。

但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挖空心思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事项。

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保护、域名保护、企业名称的注册保护等多个方面。

其中,商标保护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其企业名称,以避免商标被他人盗用。

此外,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和不与他人商标冲突。

以下是最近几年中的三个与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案例:1. 2017年,一位名叫李某的不法分子通过审核后注册了一款名为“千亩园”商标的柚子茶。

该商标恰巧与江苏千亩园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引发了争议。

江苏千亩园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了李某的侵权行为,终极胜诉,还获得了赔偿。

2. 2018年,山东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其企业名称被多家公司非法注册,这些公司还在网络上销售山东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并获得利润。

山东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胜诉,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3. 2020年,苏州一家企业发现,它的企业名称被一家无关的企业在国外注册成为商标。

因此,该企业在海外市场上无法使用其自有的企业名称。

该企业通过国际商标保护协议,成功获得对企业名称的国际保护,并使其商标问题得以解决。

总之,企业的名称是其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

企业应该积极申请相关的商标、域名等,以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同时,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也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有效保护自身的企业名称。

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

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

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引言企业名称是企业法人身份的象征,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商业价值。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就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定位进行探讨,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保护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其名称的权力。

从法律上来看,企业名称权属于一种财产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是企业法人的标识和宣传工具,其合法使用和保护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基础。

企业名称权是基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发展起来的。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对外宣传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创性,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法律上,企业名称的使用权属于企业所有,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恶意冒用或抄袭。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名称的独占权企业经过合法注册并获得的名称,享有对该名称的独占权。

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进行注册和使用,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2. 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企业在特定地域内使用的名称,享有对该地域内该名称的专用权。

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以避免权益的冲突和纠纷。

3. 企业名称的保护期限企业名称的保护期限依法规定,一般为注册之日起的某个固定年限。

在保护期限内,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以保护企业名称权的独立性和连续性。

4. 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方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同时,权利人也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方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实践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名称权,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实践措施:1. 合法注册企业名称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该依法注册企业名称,避免与他人名称产生冲突和侵权纠纷。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名称是企业最基本的标识符,也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的重要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举例说明。

一、什么是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的企业名称及相关商标、标识等无形资产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可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二、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 充分调研并注册企业名称在选择企业名称前,企业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确认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已有企业名称冲突。

一旦确认无冲突,企业应尽快注册自己的企业名称,并获得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2. 依法维护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一旦发现他人侵犯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企业应立即采取行动,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企业名称的宣传和保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不断加强企业名称的宣传和保护,提升消费者对企业名称的认知度和价值,同时防范不法分子对企业名称的侵犯。

三、关于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案例1. “海豹”品牌案2010年,法国企业开发者侵犯北京海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豹”品牌的商标及商业名称,北京海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诉讼,获得了重新认定海豹商标及海豹商业名称的判决。

2. “NIKE”商标案201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裁判文书,开展了一场耗时长达7年的“NIKE”商标之争的裁决。

被告“耐克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与“NIKE”商标极为相似的名称“耐克”在运动鞋业务市场与原告“NIKE”公司进行了直接竞争,侵犯了“NIKE”商标以及与该商标相关有关公司的名称。

3. “LV”商标案2019年,新浪财经报道了一则赔偿数额达到数百万元的“LV”商标侵权案。

原告Louis Vuitton Malletier(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被告使用与其商标雷同的“LV”商标以及相似的图案,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

谈企业名称字号保护

谈企业名称字号保护

谈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略谈企业名称字号保护上海市工商局陈甬沪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称谓, 也是企业字号或商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名称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成为最负有挑战的工具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 ,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发展 , 企业竞争日益激烈 , 企业名称也由此成为投资者所关注的热点 , 投资者通过登记注册,“合法”地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现象时有发生 , 企业名称字号的管理、保护便提上日程。

一、企业名称管理存在的问题1、知名字号多地“开花”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实行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市县三级管理。

在这一制度运行上 , 有些投资者为了使用一些知名企业的字号 , 钻异地可注册的空子, 通过获得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与知名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 , 来参与地域概念日益淡化的市场竞争 , 借助知名企业名称字号的广告效应, 实现依靠不正当竞争于段而获得效益的目的。

知名企业在甲地注册登记的 , 某投资者就到乙地去注册 , 其他投资者也就会效仿到丙地去注册。

2、知名字号多业“开花”企业名称按现有的登记管理规定 ,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

一些企业钻法律条文的空子 , 在借用知名企业名称时 , 换个行业或者模糊行业概念去登记注册 , 鱼目混珠 , 达到自己的目的。

3、知名字号音形“开花”所谓音形“开花”, 就是在他人知名企业字号上做文章 , 利用中国文字形音义的特征 , 通过变化偏旁或加点或去点 , 或通过同音不同字来混淆,达到借用知名企业字号扩大自己企业影响, 获取额外利益的目的。

4、知名字号与商标相互“开花”有些企业利用他人企业注册商标名称 , 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来注册。

较为典型的是将他人企业已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名称 , 又将他人企业名称作为自己商标去进行注册 , 且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内容往往是相同的。

二、原因分析1、现行企业名称的三级管理体制, 客观上形成了区域性或地方保护各割一块的局面。

谈对公司名称权的司法保护.doc

谈对企业名称权的司法保护-;[案情];ﻭ;2007年9月11日,《盐城晚报》C32版、《江南时报》20版上刊载了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于9月15日盛大开业的署名宣传报道,称开业时在广场召开家居现场咨询会,有中原世创等知名家装公司提供家装一条龙服务,并现场获赠小礼品一份。

次日,中原世创公司函告红星美凯龙公司,表明其根本没有接到邀请,要求红星美凯龙公司对擅自发布报道的行为在相同的媒体上声明更正、赔礼道歉。

9月14日,红星美凯龙公司通过律师发出回函,声称在活动内容登报前和中原世创公司相关人员电话联系,得到了口头同意,不存在擅自之说,并称报道属于新闻性质,报道内容并不损害中原世创公司的利益。

但红星美凯龙公司同时表示愿意作更正声明。

9月15日,红星美凯龙公司以情况有所变动、该公司拒绝应邀等理由,分别在《盐城晚报》、《江南时报》上发表更正声明,表示中原世创公司不在参与本次活动的知名家装公司之列。

为此,9月20日中原世创公司将红星美凯龙公司诉至亭湖法院,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在《盐城晚报》和《江南时报》显著位置以1/4版的面积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元。

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不符。

2、被告在开业筹备过程中,得到了原告的口头同意,不存在擅自之说。

3、刊登的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被告在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也不构成对原告损害,相反对原告的企业形象起到了宣传和推广作用。

4、被告接到原告律师的信函后及时回复,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予以更正说明。

ﻭﻪﻭ;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依法使用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在开业之际,未与原告沟通并征得同意,擅自通过报纸发布宣传信息,称原告在被告开业之际将参加被告组织的家装现场咨询会,并提供一条龙服务。

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商号的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号,又称企业名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用以标识自身的基本标识。

商号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

在我国,商号的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商号的保护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企业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商号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商号的登记、使用、变更、转让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律,商号作为企业标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对侵犯商号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三、商号保护的具体内容1.商号的登记(1)企业设立时,应当依法进行商号登记,取得商号专用权。

(2)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名称。

(3)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为企业住所地或者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商号的使用(1)企业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登记的商号,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或者涂改。

(2)企业不得使用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以免造成公众混淆。

(3)企业不得利用商号从事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商号的变更(1)企业名称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商号专用权。

(2)企业名称的变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使用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4.商号的转让(1)企业名称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商号专用权。

(2)企业名称的转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使用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5.商号的注销(1)企业终止时,应当依法办理商号注销登记。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商业名称权,⼜称商号权,是商业名称合法使⽤⼈基于商业登记⽽对其使⽤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权。

那么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改变⾃⼰的姓名,禁⽌他⼈⼲涉、盗⽤、假冒。

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的姓名是代表⾃⼰并与他⼈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格权的⼀个重要内容。

对公民信⽤的盗⽤、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格之⽬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

企业⽆论采取何种形式,⽆论是具有法⼈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

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于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格权,名称权是企业⼈格的象征,法律禁⽌盗⽤、假冒、诋毁他⼈企业的名称。

然⽽,企业的⼈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

这⼀点与⼀般公民的⼈格权⼜有所差异。

换句话说,名称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

它的⽴法理由是:当⼀个主体进⼊商业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神价值会产⽣物质利益,⼆者之和构成独⽴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相当的⼈⼒、物⼒、财⼒后的结果,它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
作者:崔华洁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12期
摘要: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对相关商品质量的承诺,能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

现代商业社会,商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商业名称作为商主体的重要标志,在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商品名称的保护权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必须处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名称权的冲突和侵权问题。

关键词:商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们俗称的商业名称,在日本、台湾等地区被称为“商号”,但其无法充分体现商业名称的财产属性,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还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实即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划)。

商业名称是商主从事营业的基本人格标志,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包括符号性、唯一性、营业性、财产性、公示性等。

一般而言,商业名称的取得方式,必须要经过登记注册然后公示之后才能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企业使用同一名称而造成混乱,否则就不会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当名称专用权受到侵犯时(例如盗用),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

《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用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商业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和第29条也做出这方面的规定。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商业名称和自然人的姓名有着类似的性质,它是商业表示自己的所生之权,因而都应受到人格的保护。

一旦商业名称被登记注册之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是专用的,具有排他性,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这样的效力。

理论上,商业名称权具有一种绝对权的性质,但它在学术上产生了三种分支,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折中说。

人格权说认为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过程中用以对自己表彰的名称,具有排他性会因为是否登记注册而有所差别,与财产权无关。

由于它不是因为身份而产生,只能是一种人身权,所以商业名称权本质上与公民权、企业名称权无异。

财产权说认为商业名称权不会因为是否登记注册而有所差别,无论其是否登记,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在登记之后,商主体取得其专属的使用权,可以对商业名称进行转让或是继承,而作为姓名,在人格权上是无法转让的。

折中说认为商业名称权兼有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的特性,一方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当作财产权来进行转让和继承。

商业名称权是法律授予商主体神圣的全力,没有商业名称权,商主体将不可能进行商业活动,同时商业信誉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而商业名称和商业信誉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联系,商业名称在某些场合也能代表着财产和利益,能被转让和继承,所以说商业名称权既有人格权说的特性,也有财产权说的特性。

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来看,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能够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有益的价值取向,这也正是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基本目的,用来防止已经获得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被第三方冒用(或者使用近似的名称),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世界各国对商业民称的法律保护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的是不可单独转让主义。

所谓不可单独转让主义,就是认为商业名称主要是区别不同商主体营业活动的一种手段,对商业名称的转让有着严格的转让限制条件。

在我国,商业名称的转让必须要连同商主体本身一起转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中写到,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同时,企业名称也只能转让给一家企业。

双方应当当面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向原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审核之后,企业名称才能合法转让。

在转让之后,原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社会已经逐渐加强对商业名称权的重视,因为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对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它们之间也隐藏着矛盾和冲突,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原则来协调冲突的一面,在平衡和协调多元化利益的方面,大多数国家将商业名称的专用权限定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

在相同的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机关将不允许其他商主体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来注册商品名称,否则将视为侵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商业名称权的保护,除了民法的保护手段之外,我国现代法律还提供了另外两种保护手段,即行政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商品名称的行政保护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易于执行,效率较快,耗时较少。

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有纠正权。

第27条规定行政主管机关在遇到侵犯他人商业名称的时候,有权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赔偿被侵权商主体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介入的保护领域是民事权利保护法所不足的领域。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的反侵权制度往往无法制约到实际的侵权形式,例如冒用他人之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误导消费者的判断能力。

这种行为虽然并未违反他人的名称权,却是经济体制中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都到不应承受的损失。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恰好就是为了弥补民法这方面的不足,该法可以将上述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侵权人承受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从而加大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遏制力度。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形势主要包括民法、专门立法和其他法律的辅助模式这三种形式。

在我国,只有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审核批准之后的企业名称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合法使用。

只有依法注册之后,商主体才能对自己的商业名称享有专属权,而未登记的商业名称一般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业名称一旦登记之后,其所有人立即享受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该商业名称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而对于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使用与其商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的第三人,商业名称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强制中止其使用,并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现行的法律当中,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伙伴共同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34条规定商业名称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1条规定中,假冒的商标标志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及刑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商标,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产品标志的质量商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全球化的进程逐渐加深,商业名称保护法在我国经济领域方面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我国对商品名称进行法律保护的意识还需逐步完善,再能在经济发展领域收获累累硕果。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47—449页.
[2]吴光陆:《商号权之性质》,《法令月刊》(台湾)1989年第5期.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4]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谢晓尧、刘恒《论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载于《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6]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