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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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在执行难的背景下,个人破产问题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在去年颁布了《个人破产法》。

这一举措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使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探讨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启示与未来发展方向。

一、我国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背景执行难是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一些民间借贷、信用卡透支、商品销售、房地产交易、建筑工程和劳务等领域,执行难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执行难问题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颁布了《个人破产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建立,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个人破产法》通过规范破产程序、破产结构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定的破产清偿程序,规范了个人破产申请和处理程序,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1. 立法目的与原则《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

该法律的立法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责任原则、自愿原则、保障权益原则。

2. 破产程序《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申请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破产清偿申请、破产审查、破产立案、破产管理、破产财产保全、破产清偿顺序、破产清偿分配等程序。

3. 破产结构《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财产的结构和清偿顺序,包括优先清偿债权、普通债务清偿、偿还债务的方式、破产债务人的豁免等内容。

4. 破产管理《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的主体、职责和资格条件,包括破产管理人的任职和权利、职责和义务。

5. 破产法律责任《个人破产法》规定了违反破产法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破产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个人破产法》的颁布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经济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破产制度可以帮助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解决财务问题,但同时也会给债权人和社会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制度从1980年代开始逐渐引入我国。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了我国第一部破产法律。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破产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破产制度都只针对企业,个人面临破产时缺乏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持。

因此,建立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2013年,我国开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了《个人破产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推进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

2. 破产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程序可以让其在偿不起债务时获得一定的宽限期,不至于陷入不能自拔的境地;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权益,减少债务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对于整个社会经济来说,破产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防止经济延误、资产僵化、债权人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的出现。

破产程序可以让债务人及早破产,及早摆脱负债的状态,同时也能够让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合理的债务规划,使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更加健康、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3. 立法提出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中,以下几个问题尤为突出:(1)如何划定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立法时需要准确定义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标准和条件,防止恶意破产以及漏洞的出现。

(2)如何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考虑到双方权益的平衡,立法时需要确立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方案的期限和程序。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现象逐渐显现,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问题,分析当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路径和具体建议。

文章首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阐述,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接着,文章通过对国际个人破产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

文章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具体构想和实施建议,包括制度设计、立法路径、配套措施等方面,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破产法的核心理念和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理念在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公平和正义,以及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重要分支,同样秉承这些核心理念。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地分配其财产,从而摆脱债务困境,重新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

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避免债务人因破产而陷入绝境。

这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正义原则。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

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个人破产制度也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理念,对于无法清偿债务的个人,通过社会救助机制帮助其走出困境,体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

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案件也逐渐增多,尤其在执行难的情况下,破产制度的立法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背景下,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行分析,以期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一、执行难的现状在我国,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法律领域的问题。

尤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执行难更是造成了一系列诸如判决无法执行、债务人逃逸等问题。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权威和法治的公信力。

在执行难的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执行难的本质是债权人无法有效地追回债务,而债务人也因此无法偿还债务,形成了恶性循环。

立法机关应当更加重视和关注此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债务远大于资产,无法按期支付债务,并且已经或者即将无力偿还债务,自愿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依程序破产的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1993年,我国首次颁布了《个人破产暂行条例》,但由于条例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导致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于是,立法机关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订,最终在2006年颁布了《个人破产法》,明确了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效果等方面的规定。

由于该法的具体执行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仍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在执行难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不够完善:《个人破产法》在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程序和效果等方面确立了基本的制度,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复杂、效果不明确等,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2. 立法缺乏实效: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经济状况的波动,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个人破产事件的增多,我国亟需构建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情况下,为个人债务人解决债务问题,保护其基本生活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个人破产的合理化解,同时保障个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经济状况的恢复。

在当今社会,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个人和家庭切实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个人破产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难以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

其次,缺乏相关机构和流程,导致个人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低下。

这种状况不仅限制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也对个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律,明确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救助措施。

个人破产法律的出台将为个人破产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个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处理机制。

其次,应建立个人破产管理机构,明确个人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和清偿流程。

该机构应发挥独立公正的作用,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个人破产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对个人破产预防与处理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个人债务人的风险意识和规避能力,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理性理财的观念。

此外,在个人破产案件发生后,应对个人债务人进行职业转换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或创业。

同时,还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应建立债权人权益的维护机制,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案和监督机制,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个人破产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负债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越来越多的“老赖”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个人权益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旨在公平解决债务纠纷。

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期。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建立。

直到2007年,深圳才开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案件逐年增多,个人破产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

现状方面,尽管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

个人破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可依。

司法实践中对个人破产的受理、审查和执行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不公平现象。

缺乏专业的破产清算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导致破产清算效率低下。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破产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

建立专业的破产清算机构,提高清算效率,确保公平受偿。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和披露债务人的信用信息,约束债务人的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必然趋势及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快推动该制度的构建,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各界也应提高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共同营造公平、公正、高效的市场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复杂。

当个人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时,个人破产制度为其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仍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和法律完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法治对策”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处理个人因债务问题无法偿还导致财务危机的情况。

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当前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国际经验借鉴以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框架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其次,个人破产程序的效率较低,程序复杂且耗时长,导致个人债务人难以及时解决财务问题。

再者,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有效的债务重整机制,无法为个人债务人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加剧了个人破产的风险。

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经验。

例如,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实行“重整”和“清算”两种模式,既能为个人债务人提供债务重整的机会,也能为债权人提供保障。

而德国则通过“个人破产和清算法”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平衡,为个人债务人提供了相对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面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经验的借鉴,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基础和程序规定,确保个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应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化,减少程序的冗长和繁琐,提高个人债务人解决财务问题的效率。

此外,应建立债务重整机制,为个人债务人提供合理的债务重整方案,帮助其尽快恢复经济能力。

总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法律框架、破产程序和债务重整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更好地应对个人财务危机的发生,保障个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2024年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为满足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能够合法进行经济重组、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债权人提供一种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债务问题日益突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内涵、实际意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与现状。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内涵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在特定条件下,个人因丧失资产和偿债能力而宣告破产;二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来清偿债务;三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平等受偿的机会;四是法院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的债务清偿。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实际意义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首先,它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经济重组途径,避免了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导致的社会压力和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确保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合理的清偿。

此外,个人破产制度还能有效预防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与现状近年来,中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方面,通过《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各级法院在处理个人债务纠纷时,逐渐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申请条件等。

因此,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放宽申请条件,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能够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经济重组;三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四是加强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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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路作者:李帅来源:《商业研究》2016年第03期摘要:目前,学界对于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仍有争议,认为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的理由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不成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容易诱发大规模逃债现象等。

但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并非是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条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并不会导致大规模逃债行为。

目前,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限制高消费、参与分配等制度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的雏形,也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和有限豁免原则,辅之以配套的破产法院改革和银行破产规则,以满足法治市场中负产者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关键词:负产者;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债务免除;破产法院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一、个人破产:破产制度缺失的半壁江山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制度一般由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构成,可以说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一样是破产制度的“两翼”,甚至从案件绝对数量来讲,个人破产案件数要超过企业破产案件数,构成破产案件的主体部分。

而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仅仅只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法律空白状态,所以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仅为“半部破产法”,而破产制度缺失的半壁江山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随着市场机制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日益突显,自然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到市场活动中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一部分自然人在市场浪潮中攫取了可观的利润,也有些人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使自己资不抵债,成为了无力偿还债务的负产者(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法》,对于应当破产的自然人并没有法定的统一称谓,本文中对于应当进入个人破产程序而未进入破产程序的自然人统称为负产者)。

对于负产者债务的司法处理,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普通民事司法程序,即在缺乏一套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采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程序解决资不抵债的自然人的债务问题。

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负产者根据主观是否有还款意愿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偿债行为心有余而力不从心的A类负产者,二是主观上毫无还款意愿,采用转移、隐匿资产、跑路等手段逃避清偿责任的B类负产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相关司法文件中,又将B类负产者形象地称之为“老赖”。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使得国家的制度供应在解决A、B类负产者的债务问题上都显得捉襟见肘,一方面法律无法通过自由财产制度、债务免除制度及复权制度保护A 类负产者,另一方面也无法通过失权制度来惩戒B类负产者。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也会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资不抵债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公平,而负产者的债权人却只能陷入到保全、查封的勤勉竞赛当中,对于轮候查封的债权人而言可能徒耗成本、一无所获,未失权的负产者还可能由于道德风险原因继续借债或从事其他经济行为从而使更多债权人利益受损。

目前对于个人破产的立法,理论界、实务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对于我国目前是否应当出台一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破产法》仍未达成共识。

其实,从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等多种角度出发,国家都应当加快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进度,且目前个人破产法立法的相关社会基础也已经具备,应当尽快将负产者的债务清理问题纳入个人破产法的清偿程序中来。

二、对出台个人破制度“条件不成熟论”的逻辑廓清虽然目前我国学界对是否应当尽快出台一部《个人破产法》的态度不一,但即使是反对此时开展个人破产法立法的学者与立法工作者们也没有否认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的价值。

之所以反对此时进行个人破产立法,并非因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不合理、应当被舍弃,而是因为立法者和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出台此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主要依据包括:我国缺乏相应的财产登记制度、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2004)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将会导致负产者滥用此制度进行债务逃避等等。

然而这些理由是经不住理性的探讨和推敲的。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是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基础2004年我国在进行《企业破产法》修改时,第一稿曾经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也纳入破产主体,诚如此,则可在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之间搭建一座桥梁,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等商主体的形式进入破产环节,其司法实践可以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积累宝贵的经验。

然而在最终的立法中却删除了这一条,全国人大给出的官方理由之一就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之一,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

该观点认为在没有一个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作支撑的情况下,个人破产立法会给债权人权益造成伤害,这其实是混淆了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因果关系,从因果逻辑的角度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基础。

近年来,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虽未臻完备),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审视社会信用体系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不是在社会诚信体系高度发达的前提下才可能催生的制度。

从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才是破产制度的开端,企业破产仅仅是个人破产的制度延伸而已(洪玉,2003),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支撑起了企业破产之“末”,缘何不能支撑个人破产之“本”?而个人破产制度之失权制度的存在,可以对负产者进行有效的限权和惩戒,这本身也是实现社会信用的一种震慑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维护市场信用的手段,并不是因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成熟而导致个人破产制度暂时无法出台,而是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成熟。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环节(陈育等,2009),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角度而言,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也势在必行。

(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2004年6月15日,全国人大经济委员会在十届人大十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其实,早在2002年就有学者指出个人财产是否透明并非破产法所关心的首要问题(邹海林,2002),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并非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

1.现代国家无力、也不应该掌握所有公民的个人财产信息。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应当有必要的适用范围,而理论上所有从事市场活动的公民都有成为负产者的市场风险,不能因为潜在的破产风险而要求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都将所有财产进行登记,这样不但可能导致对一般自然人的隐私权构成限制和侵犯,也可能使国家退变为乔治·奥威尔在其名作《1984》中所描绘的“老大哥”式的集权国家,这与现代国家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2.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一定能保证破产法院掌握负产者的财产情况。

实践中,负产者可能为了保留更多的自有财产而虚报财产信息,且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财产无法进行登记。

目前企业与个人的财产登记制度适用相同的法律和规定,而在同样的财产等级制度之下企业可以破产,个人却不能,这更充分说明了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与否本身不是个人破产的障碍。

3.对破产个人财产的清理可以内置于个人破产制度之中。

通过个人的申报以及法院对于个人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查控进行掌握,以便作为法院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以及如何处理个人破产案件的依据,换句话说,前置性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关联性不强。

(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逃债制度从法律文化角度来审视,我国自古以来就缺乏对债务人的宽恕文化(何骧,2013),在国人的朴素争诉观中,“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之事,“父债子还”亦是公理。

而个人破产制度中对负产者的债务予以免除或豁免的制度往往引发人们的隐忧,自然人会不会借个人破产制度进行逃债,会不会举债之后在利益驱动下而转移、隐匿财产进而一破了之?例如阿德勒(Adler)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会使消费者失去对偿债的敬畏之心,导致其缺乏偿债激励,而这会减低其偿债能力(Adler, Barry & Polak, Ben & Schwartz, Alan,2000),甚至有学者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造就一批从个人破产中谋利的群体(陈秋云,2010)。

诚如此,则个人破产法即沦为个人逃债法矣。

这样的担心实为杞人忧天,个人破产制度从诞生的一刻起就为防止逃债行为而设置了诸多障碍,在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与保护自然人债务人的同时,也通过制度的设计避免债务人滥用此制度达到逃债目的。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个人逃债制度,评价个人破产制度不能仅仅从对破产主体的债务免除一个角度出发,而应当结合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制度、复权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

在系统、综合的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的自然人除了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由财产之外,其余财产都将作为破产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且个人破产中的破产财产往往采用膨胀主义,即复权之前自然人的收入除去自有财产部分其余仍被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偿债。

同时,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会被同时宣告失权。

失权制度是一种资格处罚,例如禁止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禁止其从事律师、会计师业务,禁止其从事证券、股票交易,禁止其入住豪华酒店、从事高档消费等,这样的失权规定在实际上对负产者形成了震慑,即使其隐匿了财产躲避了债务,这些财产也无法用于其享乐和挥霍,还会因此失去更多的权利以及可能的盈利机会。

可以说,负产者用破产逃债的方法所承担的代价比起所得的收益更大,因此,自然人在进行“假破产、真逃债”之前必然会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衡量,从而放弃逃债的念头。

甚至有学者提出,并非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导致逃债,恰恰相反,目前大量讨债现象的出现的原因正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郭兴利,2010)。

此外,也并非所有的个人债务都因个人破产而绝对免除,日、德等国家就对个人破产中债务免除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无关道德(许德风,2011),其确立并不会必然导致破产逃债的后果。

三、当前法治实践为个人破产制度奠定的基础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认为目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而从实证角度分析,当前法治实践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创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目前在个人破产法缺位的情况下,负产者的多数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位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来完成的,因此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个人破产的影响最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个人破产的雏形。

(一)最低生活保障执行的豁免与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对于满足破产人生活最低保障的财产不能被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对于此部分财产赋予破产免除的资格,允许其作为破产人的自由财产予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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