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简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财产申报第二节豁免财产第三节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债权申报第一节申报程序第二节可申报债权第三节债权审核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组织形式第二节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分配第三节免责考察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和解第一节和解申请第二节和解协议认可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管理人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根据任务名称要求,本文将介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为解决个人破产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人债务人。
个人债务人是指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自然人。
这些债务可能来自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债务、医疗费用等。
二、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是指个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法院进行管理和审判的一系列程序。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法院的职权和程序,并确定了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具体规则。
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个人债务人需要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冻结个人财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和清算。
3. 破产清偿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清偿计划,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
4. 结束阶段:当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清偿计划完成清偿义务后,破产程序终止。
三、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是由法院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确定的。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 破产费用及清偿费用:包括破产程序费用、法院费用和破产管理人费用等。
3. 工资、劳务报酬、赡养费和抚恤金。
4. 其他个人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豁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个人债务人在完成破产清偿计划后,有可能获得破产豁免。
破产豁免是指法院通过判决或决定,免除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破产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计划清偿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2. 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并按照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清偿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5:47:28.788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月15期作者:齐瑜[导读] 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齐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2007年未设立个人破产法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尚不成熟。
而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个人征信体制也逐渐完善,这些发展现状使得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试点施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整个破产法研究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解读该条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对于社会经济及个人生产活动的意义;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析,得出该破产条例的内部架构,并寻求另外的解决路径,以期将来个人破产条例可以全国范围内适用。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评价(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免除该破产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适用到企业中时,是为了有效清除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同时也保护那些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使破产企业可以喘息,以谋求将来可以在市场上重新经营。
而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如今个人创业创新兴起,信贷消费盛行的市场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其能够为个人创新,个人消费提供“试错机会”,激发了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力,排除了个人创新创业的顾虑。
个人破产法能够与企业破产法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积极性,焕发市场经济活力。
欠债可以不还了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forum欠债可以不还了?个人破产制度来了r个人以广;;:1尸U嫌f T、'i ms-m^|"V、[[^^||||^个人破产制度来了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条活路,国内 个人破产制度正式破冰!“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的民 间借贷信条,将很快成为历史。
近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将成为全国第一个允 许个人破产的地方。
这意味着,很快中国将不再只有企 业破产,也会有个人破产,中国的“半 部破产法”将得到完善。
简单来说,就是欠债的个人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宣判破产,在对其 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后,其余债务可以 得到一定免除,那些借钱给他的人也不 得再催债。
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借款人 来说,将得到重生的机会,再不用一条 道走到黑,甚至被逼上绝路。
而对于那些等着拿回欠款的债主们 来说,这似乎这不是一个好消息,本来钱就不好要,这下“老赖”又多了一个保护伞,可能会纵容更多人成为“老赖”。
这种担心很正常,但深圳和国家的初衷绝不会允许这种事发生。
据发改委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去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意味着全国每100个人里,就有1个因无力偿债被列入黑名单,而这还是公开的数据。
但研宄表明,其中多数人都是因为突发或不可控因素导致无力偿债,并非存心想当“老赖”。
现在,国家要打破这个恶性循环,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给这些诚实的负债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让他们有能力还的钱必须还,确实无力还钱,其他人也不得苦苦相逼,这也是在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建风险缓冲区。
那么问题来了,为啥我国现在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要解决啥问题?破产了,债不用还了吗?个人破产跟“老赖”有啥不一样?什么人有资格申请个人破产?这么多问题,听听专业律师怎么说一一问题1:个人破产制度是啥?通俗点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在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同时又跟债主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救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可以增加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可能。
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深圳市首先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是对商业主体退出机制的补充。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的主体、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豁免财产和破产免责四个方面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词】个人破产主体;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破产免责基于历史观念、法律文化、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并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
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不仅是个体经营者,也有着大量的自然人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到了商事活动之中。
但对此类商事主体的相应保护并未建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市场风险来临时,此类商事主体将要面临无限责任,并不能因为破产制度而与企业相同的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以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作为其更主要的目标,并把促使债务人“全新开始”作为一项比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利益更为重要的政策。
也正是因此,建设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较好的制度选择。
深圳市首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次尝试。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个人破产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与评析,表述自己的看法。
1.个人破产的主体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规定,对主体选择分为商个人破产模式、消费者破产模式、一般个人破产模式。
《个人破产条例》选择了第三种模式,在其第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不仅因生产经营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商个体有权申请个人破产,因生活消费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消费者也有权利。
大量自然人也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商事主体与消费者的身份难舍难分,商事活动与消费活动也难舍难分。
《个人破产条例》采用此种模式,使商事与消费主体都可成为个人破产的主体,当两个主体陷入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困境时,可以更容易的摆脱困境。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一部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促进个人破产预防为目的的特定领域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破产的定义、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处理等。
首先,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明确了个人破产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具有支付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个人破产的程序。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和破产结案。
个人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依法组织破产的审判和执行。
破产清算阶段是指债务人的财产被清算并通过支付给债权人来实现债务的状态,其程序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
最后,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务情况,法院会依法判决破产结案。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和债权人的要求,其处理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破产清算阶段,法院可以组织债务人的财产拍卖、协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等方式来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清算后,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序以及法定限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债权清偿。
此外,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还强调了个人破产预防的重要性,并明确了相关的预防机制。
个人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评估,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同时,法律规定了行政和司法部门在预防个人破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开展个人破产预警、提供咨询服务等。
总的来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涉及个人破产的定义、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等。
通过该法的实施,可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并促进个人财务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大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大全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健全破产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是推动深圳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率先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个人与企业一样,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深圳在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
(三)是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立足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需要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后将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尽管是地方立法,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简介
【出台背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备受全国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具体实施,亦终于在深圳经济特区“破冰”。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破产条例》)突破性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入优化了现有的营商环境。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
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破产条例适用范围】其一、适用主体范围。
根据《破产条例》第二条,能够申请破产的个人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深圳居住,另一个是在深圳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
其二、适用的情形。
申请个人破产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申请个人破产。
【案件管辖】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根据《破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个人受到破产的限制】个人破产申请自法院受理后,个人消费、从业会受到一定限制。
其一、个人受限的期间。
个人受到限制的期间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
其二、个人受限的内容。
1、个人消费被限制:(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2、从业受限。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是指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受到严格
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的期间。
根据《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一般为三年,法院可以决定延长两年。
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并且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消费、从业等相关行为的决定。
因此,三年后如破产个人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法院裁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如个人有违反法院决定的行为,法院可以决定延长破产个人的考察期,最多延长两年,延长期满后裁定免除破产人的剩余债务。
【法律依据】
《深圳市经济特区破产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
第四条:“【案件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九条:“【限制消费】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
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第二十条:“【从业禁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
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