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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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破产,需要谨慎!

申请个人破产,需要谨慎!

申请个人破产,需要谨慎!个人破产制度不是逃避债务的保护伞!比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你都了解吗?按照上面这个规定,实际上很多人都不符合破产的条件。

即便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也不会得到受理的。

另外,即便法院真的受理大家的破产案件,而且最终宣告破产清算了,其实对大家来说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有些朋友可能觉得如果欠下巨额债务之后,只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就一了百了,完全解脱。

其实并不是,首先在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之后,会有一个观察期,比如目前的深圳破产条例的观察期是三年时间,在三年时间之内,如果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仍然需要偿还债权人的相关债务。

即便观察期过了,大家不用偿还债务了,但是一旦申请个人破产之后,很多活动都会受到影响,比如说不能坐高铁,不能坐飞机,不能入住星级酒店,子女不能就读贵族学校,不能买房,不能买车,不能担任公司高管管理人员等等。

其实这种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且一旦申请个人破产之后,个人征信基本上就变黑了,如果金融机构在征信报告上看到个人曾经被法院宣布破产,那么在申请房贷、车贷等其他贷款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会被拒绝的。

由此可见,申请破产并不是万能的。

申请破产是一种下下之策,如果不到万不得已,大家不要随便的申请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个人重整程序第九章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证个人破产债务妥善清理,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合理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促进个人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所在地在深圳经济特区,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前款债务人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的,其配偶可以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条【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破产信息化】为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间,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成本,破产案件中的通知、公告、送达、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查询和处置等事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权】方案一: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方案二: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条【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根据任务名称要求,本文将介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为解决个人破产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人债务人。

个人债务人是指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自然人。

这些债务可能来自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债务、医疗费用等。

二、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是指个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法院进行管理和审判的一系列程序。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法院的职权和程序,并确定了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具体规则。

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个人债务人需要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冻结个人财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和清算。

3. 破产清偿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清偿计划,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

4. 结束阶段:当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清偿计划完成清偿义务后,破产程序终止。

三、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是由法院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确定的。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 破产费用及清偿费用:包括破产程序费用、法院费用和破产管理人费用等。

3. 工资、劳务报酬、赡养费和抚恤金。

4. 其他个人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豁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个人债务人在完成破产清偿计划后,有可能获得破产豁免。

破产豁免是指法院通过判决或决定,免除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破产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计划清偿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2. 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并按照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清偿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5:47:28.788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月15期作者:齐瑜[导读] 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齐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2007年未设立个人破产法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尚不成熟。

而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个人征信体制也逐渐完善,这些发展现状使得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试点施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整个破产法研究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解读该条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对于社会经济及个人生产活动的意义;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析,得出该破产条例的内部架构,并寻求另外的解决路径,以期将来个人破产条例可以全国范围内适用。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评价(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免除该破产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适用到企业中时,是为了有效清除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同时也保护那些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使破产企业可以喘息,以谋求将来可以在市场上重新经营。

而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如今个人创业创新兴起,信贷消费盛行的市场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其能够为个人创新,个人消费提供“试错机会”,激发了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力,排除了个人创新创业的顾虑。

个人破产法能够与企业破产法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积极性,焕发市场经济活力。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救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可以增加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可能。

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深圳市首先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是对商业主体退出机制的补充。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的主体、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豁免财产和破产免责四个方面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词】个人破产主体;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破产免责基于历史观念、法律文化、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并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

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不仅是个体经营者,也有着大量的自然人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到了商事活动之中。

但对此类商事主体的相应保护并未建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市场风险来临时,此类商事主体将要面临无限责任,并不能因为破产制度而与企业相同的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以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作为其更主要的目标,并把促使债务人“全新开始”作为一项比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利益更为重要的政策。

也正是因此,建设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较好的制度选择。

深圳市首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次尝试。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个人破产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与评析,表述自己的看法。

1.个人破产的主体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规定,对主体选择分为商个人破产模式、消费者破产模式、一般个人破产模式。

《个人破产条例》选择了第三种模式,在其第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不仅因生产经营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商个体有权申请个人破产,因生活消费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消费者也有权利。

大量自然人也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商事主体与消费者的身份难舍难分,商事活动与消费活动也难舍难分。

《个人破产条例》采用此种模式,使商事与消费主体都可成为个人破产的主体,当两个主体陷入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困境时,可以更容易的摆脱困境。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一部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促进个人破产预防为目的的特定领域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破产的定义、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处理等。

首先,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明确了个人破产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具有支付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个人破产的程序。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和破产结案。

个人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依法组织破产的审判和执行。

破产清算阶段是指债务人的财产被清算并通过支付给债权人来实现债务的状态,其程序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

最后,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务情况,法院会依法判决破产结案。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和债权人的要求,其处理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破产清算阶段,法院可以组织债务人的财产拍卖、协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等方式来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清算后,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序以及法定限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债权清偿。

此外,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还强调了个人破产预防的重要性,并明确了相关的预防机制。

个人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评估,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同时,法律规定了行政和司法部门在预防个人破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开展个人破产预警、提供咨询服务等。

总的来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涉及个人破产的定义、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等。

通过该法的实施,可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并促进个人财务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大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大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大全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健全破产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是推动深圳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率先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个人与企业一样,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深圳在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

(三)是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立足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需要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后将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尽管是地方立法,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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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等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利益相关者,促进诚实债务人经济复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条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在债务清偿后,因生产、经营、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他们可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破产清算、重整或者清算。

第三条清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破产清算、整顿或者清算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清偿未清偿的债务。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管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破产管理部门)履行。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重大个人破产事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八条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清算。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破产原因和程序;
(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清单;
(4)债权债务清单;
(5)承诺书。

依法对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债务人未成年人(以下简称被扶养人)负有帮助义务,并提供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债务人依法聘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务人所欠债务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破产清算;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到期债务证明;
(4)要求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清偿债务的证明或材料;
(5)承诺书。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部门,公告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节验收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销的,申请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一般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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