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
对1起民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诊疗活动案的分析

已明确赋予医疗机构对 医务人员资格的严格审查 义务,而该医院聘 用 了没有《 医师资格证 书》 医师执 业证书》 和《 的吴某 、 肖某某作 为医 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没有履行严格审查的义务,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当事人处罚是 因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 对 《 第十四
对医疗机构处罚是 因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 条明确规定 :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条例
和治疗单等证据 , 制作 了《 现场检查笔录》 对泌 尿外 科医师杨某某 、 , 护理人员马某进行 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 问笔 录》 下达了“ 询 , 工作人 员吴某 、 肖某某未取得医护人员资质 , 不得从事诊疗 活动 , 责令立 即 改正。” 卫生监督意见书》 同时就该 医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的《 ,
【 程松林-口 医院文 化建设 提高医院管理 水平cI 疆医学 ,0 9 3 ( ) 7 ] 力强 l J新 20 , 3 : 9
l 3一l . 2 26
耗散结构。扎根于历史 文化土壤 , 发挥其主体人的作用 , 不断进行大 角度的文化传通和未来探索 , 医院文化建设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 刘碧英 , 良伟. 1 】 夏 医院文化 建设及其 发展模式 与实践思考 『. J卫生 软科学 , I
2 0 . 7 6)4 — 9 0 3 1 ( :7 4 .
[ 毛向阳. 8 ]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 的思考Il 现代医院,0 6 6 1 :8 9 . J 1 2 0 ,( )9 — 9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摘要:本文基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违纪违规案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分析中,我们着重探讨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的权力寻租、享乐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医疗卫生领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福祉。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本文对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医院高管违规收受礼金某医院的副院长在任职期间违规收受患者家属送来的大量礼金。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形象,也容易导致医生为了谋取私利而不择手段地提供服务。
2. 案例二:某医生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生在医院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并以此牟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还有可能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风险。
3. 案例三:某医院在上级检查时候装门面某医院在接到上级检查通知后,为应付检查,临时进行装修,改善医院的硬件设施。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没有切实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质量。
三、问题分析1. 权力寻租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包括违规收受礼金、索取回扣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2. 享乐主义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享乐主义倾向,工作不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差。
这种现象让患者感到失望和不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
3. 形式主义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包括应付检查、虚假宣传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容易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
四、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
关于花园里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案件的处理报告(修定)

关于花园里卫生室违规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情况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桂林市卫生局移送到我局关于花园里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案件的材料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违规问题(一)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法人蒋小明。
1991年毕业于桂林地区卫校医士专业,中专文化,1999年取得助理医生资格。
近10年无间断从事临床工作,2009年5月申请开设穿山乡花园里村卫生室并在七星区卫生备案。
但并未按规定到市卫生监督所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属办证程序认知错误。
2.聘用工作人员蒋叶芳。
桂林地区卫校毕业,无医师资格证、执业证。
3.聘用工作人员侯红艳。
2004年毕业于柳州医学专科学校临床医学专业,持有龙胜县平等乡卫生院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
2011年3月到穿山乡花园里村卫生室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经查,其乡村医生执业地点未变更,并且未在七星区卫生局备案、注册。
(二)行医范围超出注册科目七星区卫生局批准设置的科目是全科医疗,但实事上从事了妇科、口腔科的诊疗工作,属超注册范围行医。
二、处理情况查实以上事实后,我局认为花园里村卫生室管理混乱,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已于4月3日对花园里村卫生室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并依法吊销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桂林市七星区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一起某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被吊证案的分析与思考

·70·中国卫生监督杂志一起某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被吊证案的分析与思考崔宗强,王辉,于占红(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102200)[摘要]目的通过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提高案件的制作质量。
方法对行政处罚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程序等进行分析和思考。
结果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加大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执法力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关键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吊证;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6131(2019)01-0070-03Doi:10.3969/j.issn.1007-6131.2019.01.0131案情介绍2017年11月14日上午,某区执法人员到某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诊所)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诊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3日,诊疗科目为内科、口腔科、中医科。
(2)该诊所内科诊室从业人员陈某现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口腔诊室执业人员曹某现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3)在该诊所收银台发现医师签名为陈某的处方笺5张,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2日。
(4)口腔诊室柜台上发现自2017年10月13日开始的23个患者的门诊登记,在操作台下白色塑料袋内发现已使用的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各7个。
2017年11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及执业人员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已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4日在该诊所内从事内科、中医科诊疗活动。
2017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口腔科从业人员曹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1月14日在该诊所内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
医疗服务典型案例分析

7、错药案
• 案情简介 • 2014年5月14日某种医院童某误将长春西汀
/3mg qd,开为长春新碱/3mg qd,开具医 嘱后也没有再复查一遍,以致患者李某被 错误使用长春新碱,最终导致死亡,后经 该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鉴[2014]085号)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涉及人员: • 医师、护士、药师、上级医师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 卫医发[2001]97号 • 广东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延伸点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14号)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
(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 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与原登记注册 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此复。 • 卫生部 •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事实——曹某在TR医院不具备开展放射性 粒子植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为患者孙某 开展肺癌切除加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的违 法事实。
处罚
• TR医院——现依据《放射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 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院1、警 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
医疗服务典型案例介绍
1、医疗机构擅自开办延伸点案
•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1日,某市卫生局卫 生监督员对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艺北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该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全科诊疗室、中 医科、输液室等科室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现场有中医内科一名医生正在坐诊及数名 护士正在执业。
非法行医处理情况报告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起刑标准难以把握,一 方面公安机关未能主动、有效地对没有导致就 诊人伤、残、亡,但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员 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导致对非法行医刑事打击 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就医人员身 体严重损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认定行为 人行医行为与就医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 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难以按“情节严重”这一 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确定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非 法 行 医 罪 规 定 “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 “造成就诊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 节,但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要有 刑法的因果关系呢?这是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 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非法行医的伤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 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 了医疗行为并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就要承担 “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就诊人自
非法行医处理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严重失衡并因此产生的行 医行业的巨额利润驱使下,非法行医现象并未 因 1997 年 修 订 的 新 《 刑 法 》 设 立 非 法 行 医 罪 而 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反愈演烈,这种趋势在经 济发达的深圳地区也相当突出。究其原因,除 社会原因外,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 高,未能对非法行医实施有效的刑事打击也是 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重要原因。为此,我 们结合区检察院从年一月份至今年六月份办理 非法行医案的基本情况,剖析在司法实践中办 理非法行医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并就如何完 善非法行医罪提出一些建议。 一、办理非法行医案件基本情况 1 、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 行 医 批 捕 案 件 共 37 件 44 人 , 其 中 批 准 逮 捕 29 件 32 人 , 不 批 准 逮 捕 8 件 12 人 , 占 受 理 总 数 的 22% 。 其 中 年 2 件 4 人 , 占 当 年 受 理 数 的 20% ; 年 3 件 3 人 , 占 当 年 现 数 的 27% , 年 2 件 2 人 , 占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卫生法律监督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卫生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质量参差不齐、非法行医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监督工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卫生法律监督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卫生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2018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私营诊所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市卫生监督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行医的私营诊所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私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诊所内设有注射室、治疗室,提供注射、输液、拔罐等医疗服务。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其中部分药品过期,医疗器械未按规定进行消毒。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该私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所负责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理结果分析针对本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涉嫌非法行医的私营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没收诊所内查获的药品、医疗器械;(3)对诊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4)对诊所内查获的过期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行政管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卷内文件目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受理记录案件来源: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案发单位(人):XX医院地址: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蓝X 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受理时间: 2017 年 6 月 27 日案情摘要:2017年6月27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在医院门诊楼一楼药房柜台上发现有医师签名为“谢X”的处方5张,处方上医疗机构名称为“XX医院”、开具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患者姓名分别为“王XX、李XX、陈XX、朱XX、张XX”;在医院病房楼三楼内科医生办公室发现有2017年6月份医师排班表1份,记载有值班医师“谢X”;该院现场不能出示谢X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XX医院的行为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建议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办人签名:张X、王X2017年6月27日负责人意见:同意负责人签名:林X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立案报告当事人:XX医院地址: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蓝X 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案件来源: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受理时间: 2017年6月27日案情摘要:2017年6月27日,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在医院门诊楼一楼药房柜台上发现有医师签名为“谢X”的处方5张,处方上医疗机构名称为“XX医院”、开具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患者姓名分别为“王XX、李XX、陈XX、朱XX、张XX”;在医院病房楼三楼内科医生办公室发现有2017年6月份医师排班表1份,记载有值班医师“谢X”;该院现场不能出示谢X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张X、王X2017年6月27日负责人审批意见:同意立案。
卫生法律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市民张先生因腹痛难忍,前往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张先生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安排主治医师李医生为张先生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李医生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张先生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及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根据相关规定,李医生的行为已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所产生的费用;(4)交通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7)必要的营养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8)残疾赔偿金:张先生因残疾产生的经济损失;(9)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先生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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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
发表时间:2017-10-20T15:12:42.603Z 来源:《中国误诊学杂志》2017年第14期作者:谢炳亮陈思俊余锦林周亮梁丽娟
[导读]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卫生监督分所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
本文通过对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介绍了案件简介、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医师的认定、法律适用、争议要点、经验与思考等内容,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施行后该如何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为卫生监督部门打击非法行医提供思路。
关键词:卫生监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
1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深圳市某区某卫生监督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的某民营综合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中有口腔科,该门诊部口腔科某工作人员持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该门诊部口腔科中发现患者陈某的门诊病历1份,该病历上有该工作人员的签名。
经进一步调查,该门诊部主要负责人承认:该名工作人员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该门诊部使用其为患者陈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并书写了病历。
该名工作人员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 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医师的认定
本案调查至此,关于该名工作人员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形,是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还是非医师行医?办案人员对此案件进行合议,有不同意见。
2.1 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中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基本相同。
由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未出释义,对该名工作人员的情形是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范畴并未做解释。
2.2 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根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178号批复中第二点:“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门诊部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也就是说,该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2.3 认定为非医师
根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178号批复中第三点:“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该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医师行医,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最起码其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应有别于无证的人员。
3 法律适用
根据2的认定,对该门诊部聘用该名工作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对于该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该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应对该机构进行处罚,同时也应对该名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处罚。
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深圳市范围内应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4 处罚决定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合议人员多数同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和该名工作人员同时处予相应的罚款。
5 争议要点
本案中,有的合议人员认为该名工作人员应认定为非医师,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卫生技术人员,最起码其已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理论及技能已经过考核认可,应有别于无证的人员,因此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有失偏颇。
本人认为,既然已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是聘非的行为,那么其个人也理应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且《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相应罚则有两罚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6 经验与思考
6.1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颁布施行不久,仍未出相关的释义,执法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少疑惑。
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属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变通规定的。
因此,本人认为,卫生部的有关批
复也能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一些条款进行解释。
6.2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而未依法注册的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应有别于无证人员,毕竟其已接受国家的医学教育并通过国家的统一考核。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已有“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的规定,但国家层面的相应法律法规仍无相应规定。
6.3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施行后,深圳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分对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更加有法可依,对非法行医活动的打击力度更大的,对规范医疗市场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起了积极的作用。
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由于该条例颁布施行不久,仍未出相关的释义,使用该条例时碰到适用问题时需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多加斟酌,否则容易出现行政纠纷乃至诉讼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