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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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办发[200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办发[2004]3号)《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为确保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调整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一)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组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发展计划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与政策;编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目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财政资金支出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前期研究;负责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指导等,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组建贸易工业局(挂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负责组织研究拟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政策与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管理工商贸。

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该局承担。

组建科技和信息局(挂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科学技术局、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通信业等信息行业管理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深卫人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深卫人发〔2012〕6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提出“建立医院专家定期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近年来执行《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的情况,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须派遣到到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挂钩服务作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从2012年开始,政府办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需到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挂钩服务六个月。

原则上下列人员除外:(一)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二)取得执业资格以来,参加援外、援藏、援疆累计1年及以上或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锻炼累计1年及以上(连续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才可以累计计算);(三)按照《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等规定要求,已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工作要求(一)需派遣人员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将下年度拟派遣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挂钩服务的人员名单(参见附件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挂钩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方式。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深卫人发[2011]371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371号)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和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妇社健教便函〔2011〕33号)要求,卫生部将组织专家对我市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暗访,为巩固我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成果,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一)时间:5月20日-5月27日(二)要求: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深卫人发〔2009〕168号)和《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实施细则》(深卫人发〔2010〕207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控烟工作措施,对照《深圳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二、区级督导检查(一)时间:5月28-6月8日(二)要求:1.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派专家协助各区开展工作。

2. 必查单位包括:市级和区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北大深圳医院。

其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抽查单位,抽样按分级(市属、区属)、分类(医疗、公共卫生)原则进行,各级各类的抽样总比例不低于50%。

3. 督导检查组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表》(附件1)和《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评估评分表》(附件2)评分,及时指出存在问题,限时整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深府办函[2002]122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2002年12月26日深府办函[2002]122号)为方便工作,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予以印发,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深圳市发展计划局Bureau of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政府能源办公室)Bureau of Economic and Trad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Energy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Bureau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公安局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监察局Bureau of Super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民政局Bureau of Civil Affair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司法局Bureau of Just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财政局Bureau of Finan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Bureau of Personnel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劳动局Bureau of Labor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Bureau of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建设局Bureau of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Bureau of Communication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Ports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水务局Bureau of Water Resourc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Administration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Ocea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Bureau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深圳市版权局)Bureau of Cultur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卫生局Bureau of Health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Family Planning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审计局Audi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物价局)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Pric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地方税务局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旅游局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on of State Asse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ve Asse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Informatization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Urban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Urban Admin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of-Entry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法制局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 vernment of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三、市政府其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房改办)Bureau of Housing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Housing Reform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体育局(深圳市体育总会)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Sports Fede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接待办公室Reception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公路局Highwa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地震局)Office of Civil Defense Committe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Shenzhen Seismological Bureau)深圳市气象局(台)Shenzhen Meteorological Bureau (Shenzhen Meteorological Observatory) 深圳市档案局(馆)Archiv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Shenzhen Archives)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Wireless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Shenzhen Administration of Bonded Zones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of Shenzhen Hi-Tech Industrial Park(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of Shenzhen Hi-Tech Industrial Belt)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Grand Industrial Zone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Beiji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Chengdu,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Repr esentative Office in Harbin,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Shanghai,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Wuhan, the People’s Governmen 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Xinjia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人口众多,计划生育证明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办理的重要证件之一。

那么,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呢?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深圳市民可以前往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在办理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审核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左右,具体时间以当地规定为准。

其次,深圳市民也可以选择到所在的医疗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办理流程一般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体检以及审核等环节,办理时间也为3个工作日左右。

除了以上两种途径,深圳市民还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在深圳市政府官方网站或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市民可以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然后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市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
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同时,办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深圳市民可以选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医疗
机构或互联网等途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每种途径都有其特点和办
理流程,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办理方式。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市民,顺利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导言计划生育是人口与家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管理和调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育权益。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节育政策和婚育政策等。

第一节生育政策1.符合国家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生育一个孩子。

2.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生育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对于超生的情况,将根据国家规定处罚。

第二节节育政策1.鼓励婚后立即实施节育手术,以保证夫妻双方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2.在夫妻两人都接受节育手术后,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3.对于不合法实施节育手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节婚育政策1.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合理生育。

2.对于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3.对于未按时登记结婚和生育子女的,将根据国家规定处罚。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深圳市将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生育咨询和指导服务,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

2.提供节育服务,包括节育手术和节育药具的发放。

3.提供婚育服务,包括婚姻登记和生育登记等服务。

4.提供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人民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5.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力。

2.建立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3.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correction。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深卫人规财[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深卫人规财〔2011〕23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遴选监管,完善和细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切实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遴选督查人员的条件和要求(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

(二)熟悉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和遴选办法。

(三)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够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监督工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

(五)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专业分类53)和护理专家(专业分类54)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专业分类01至52区间)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专家(分类编码HG)要求专门从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具备设备、检验、影像部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耗材临床医学专家(分类编码H01至H32区间)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遴选督查人员要求从事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相关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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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深计生[2002]73号2002年9月17日)
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2002〕1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特制定相关部门职责规定:
一、计划生育部门
(一)改革管理机制
本市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过去的户籍地管理为主改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

现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域界定,凡在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二)取消户籍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我市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后,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主选择怀孕、生育时间,不再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本职责规定正式执行后怀孕的育龄妇女,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并已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在本孕次内仍有效。

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未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我市户籍人口按政策生育一孩后,应在生育后30天内,持《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见附件1,由市计生办统一格式,区计生局印制下发,下同)后,方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户籍人口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育龄妇女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
“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见附件2)。

.男方属深圳户籍人口、女方无深圳户籍的育龄夫妇在我市生育的,应在女方怀孕后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发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登记。

无上述证明在我市怀孕和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处理。

.市外户口迁入时已怀孕或已生育后小孩未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迁入地不再换发《生育服务证》,由迁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收回生育证明文书并备案。

.为了做好综合改革前后新生婴儿入户的衔接工作,对于今年已生育的育龄妇女,村(社区居)委会在10月1日前应主动上门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手续。

(三)改革户籍人口市内流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制度。

本市户籍人口
在本市内流动的,无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负责管理与服务。

(四)现居住地管理职责
.落实现居住地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流动人口以及属地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奖惩制度。

.建立新婚、新入住、新生婴儿、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等重点人群的上门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婚、孕、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按现居住地采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20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先孕、未婚已育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婚、孕、育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档案。

.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检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计划外怀孕者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对违法生育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发放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主动上门与有生育的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为户籍地提供《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见附件3),协助户籍地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查验登记20至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与流出地加强联系,实行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

加强信息交流,并坚决执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规定。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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