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调整部分路段货车通行措施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调整部分路段货车通行措施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调整部分路段货车通行措施的通告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全市范围内部分路段货车通行措施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一、关于原特区外部分路段大型货车通行措施的调整(一)每天7时30分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限制大型货车驶入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张衡路至贝尔路段双方向)。
(二)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型货车驶入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路(光祖北路至宝梓中路段)、坪山街道体育一路、新合路(中集C场至比亚迪路段)。
(三)本条款所称大型货车是指中型或重型货车、专项作业车。
二、关于原特区内泥头车通行措施的调整(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泥头车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道路上通行。
(二)确属建设工程需要的泥头车须凭证通行。
(三)本条款所称泥头车是指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自卸货车及自卸低速货车。
三、关于原特区外泥头车通行措施的调整(一)在原特区外禁止大型货车行驶的时间和路段内禁止泥头车通行。
(二)每天0时至24时禁止泥头车驶入宝安区新湖路、光明新区光明大道(光明大街至松白路段)。
(三)确属建设工程需要的泥头车须凭证通行。
(四)本条款所称泥头车是指重型、中型自卸货车。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原有关货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本通告自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深公[交]字[2008]605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交)字〔2008〕60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分别在110报警台和各交警大队报警台设立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
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网上举报可登陆市交警局互联网网站(http://)进行。
第三条举报以下对交通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奖励:(一)使用假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假牌)、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二)出售、使用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需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上路行驶的;(三)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四)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五)非法改装、加装车灯或者其它非法装置的;(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七)存在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奖励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向市交警局登记。
但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查实并抓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22日)第一条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快速处理。
本规定所称快速处理,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公安交通警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观察、记录,召集有关当事人当场就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填写《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决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三条公安交通警察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实行快速处理:(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二)车物损失五万元以内、人员轻微伤害;(三)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其他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案。
公安交通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按要求迅速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撤离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强行处置。
对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公安交通警察处理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时应使用《快速处理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深公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5月10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负责通过微信、微博、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QQ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一)电话:可拨打*************举报。
(二)短信:可发送信息至0755110短信平台举报。
(三)传真:可发送传真至83333333举报。
(四)互联网: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举报(网址为:)。
(五)微博:可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六)微信:可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法制[2014]5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
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法制〔2014〕54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新增项目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新增项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深公交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新增项目的通告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结合本市交通管理需要,根据《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新增交通违法举报奖励项目通告如下:一、涉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一)举报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标识(号牌)的,经查实每宗奖励1000元。
(二)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套用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标识(号牌)的,经查实每宗奖励1000元。
(三)举报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经查实每宗奖励200至500元。
二、涉及机动车违法行为(一)举报在深圳市以外地区行驶的车辆,悬挂伪造或变造的粤B车牌的,经查实每宗奖励3000元。
(二)举报粤B牌车辆在深圳市以外地区悬挂伪造、变造的车牌的,经查实每宗奖励3000元。
(三)举报在深圳市及深圳市以外地区已注销上路、逾期未报废的重点车辆且被查获的,每宗奖励2000元。
(四)举报在深圳市及深圳市以外地区50次以上(含50次)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重点车辆且被查获的,每宗奖励1000元。
(五)举报在深圳市及深圳市以外地区10次以上(含10次)50次以下交通违法未处理重型货车、重型挂车等2类的重点车辆且被查获的,每宗奖励500元。
(六)举报在深圳市及深圳市以外地区3次以上(含3次)50次以下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公路客运大型客车、旅游客运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营转非大型客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6类的重点车辆且被查获的,每宗奖励500元。
(七)举报在深圳市及深圳市以外地区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且被查获并完成车辆检验的,每宗奖励200元。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深公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24年1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提高公民参与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线索,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公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途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一)电话举报:拨打*************;(二)来访举报:直接向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或者向执勤公安交警举报。
市公安交警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民通过市公安交警局其他工作途径举报的,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深公交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8年11月12日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当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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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文件
深公交(通)〔2007〕8号
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下列在我局登记的机动车,截至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仍未至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具体如下:
大型汽车(119辆)
-1-
小型汽车(184辆)
外籍汽车(78辆)
-2-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予以严厉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