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深卫人发[2009]21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人发〔2009〕210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办医院及疗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必须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自2010年2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于2009年12月25日前办理有关申请手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所有社会办医院直接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卫生局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2)体检场所、候检场所平面图;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4)体检有关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5)有关仪器设备清单;6)近期体检工作总结、现有服务项目清单及所有体检套餐清单及其内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要按照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和评估,组织实地检查验收。
对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将“健康体检”作为服务方式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对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的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慧敏联系电话:25532737)
附件: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在《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妇幼卫生监测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一、预警的意义预警,是指针对各种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捕捉其具有警戒防范意义的前馈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警备预防措施,从而促进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和维持最优水平的服务。
启用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加强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环节质量控制。
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值按基于“指标”或基于“不良事件”两个方面设定。
二、预警指标根据预警指标的条件,对全市产科医院进行预警的产科质量指标有:产后出血发生率、新生儿重度窒息率、剖宫产率;对全市各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预警的指标有:活产数和产科病床使用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子痫发生率等。
基于个案的预警指标有:经评审认为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和可避免的足月非畸形新生儿死亡个案、院内子痫发生个案、发现非法接生导致的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个案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03【实施日期】200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40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了探讨我市出生缺陷的影响因素,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供依据,根据《深圳市预防出生缺陷项目工作方案》(深卫基妇发[2007]38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二○○八年九月三日深圳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预防出生缺陷项目工作方案》,结合深圳市出生缺陷监测情况,以及疾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分病种进行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探讨该类出生缺陷的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出生缺陷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供依据,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
一、调查方法、对象及范围(一)调查方法采用1∶1配对的病例对照研究,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用统一调查表,对患儿和配对健康新生儿的母亲分别进行面对面地询问,并由调查员填写调查表。
(二)调查范围根据出生缺陷监测不同病种发生率的排序情况确定调查范围。
(三)病例的确定根据出生缺陷不同病种的确诊标准确定,主要来源于在妇科病房病理性引产时发现;在产科住院分娩时发现;在新生儿科住院时发现;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等。
(四)对照的选择选择与病例同性别、在同一医院出生、母亲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前后相差在1个月以内的健康新生儿作为对照。
(五)病例和对照的登记将在本项目点分娩的确诊出生缺陷胎儿及围产儿(围产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登记在册,同时依据母亲的末次月经时间推算对照新生儿的出生日期范围,将符合条件并接受调查的健康新生儿登记。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深卫人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20号)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卫生安全,我委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国军电话:25503215)附件: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取缔文书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一、概述:(一)监督目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行医,取缔无证行医,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保障医疗安全。
(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三)监督对象: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四)无证行医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等情形。
(五)执法流程:(略)二、无证行医的现场调查取证(一)无证行医证据分类及其作用医疗监督执法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七种:1、书证:包括证照(许可证、身份证、机构执照等)、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深卫人发[2011]350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350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给我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2010年深圳市中医工作总结暨2011年工作要点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关之年,深圳市的中医工作,紧紧围绕全国中医工作要点和广东省中医药局要求,按照我市卫生工作会议的部署,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圳市中医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文化全面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绩,迈上了新台阶。
一、2010年中医工作总结(一)中医各项业务营运指标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是有史以来的最好水平。
1、服务机构:截止2010年底,深圳市各类卫生机构2434家,中医医疗机构270家,占全市医疗机构11.1%。
其中,中医医院4个,中西医结合医院2个,中医专科医院1个,中医门诊部12个,中医诊所211个,中医“坐堂医”诊所40个。
2、服务能力:(1)中医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2617人,占全市执业医师(21231人)的12.3%,比2005年(834人)增长213.79%。
(2)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床位数1450张,占全市床位数(22842张)的6.30%,比2005年(918张)增长57.95%。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管理制度、加强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是改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方式、探索医药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总体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
请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落实责任和任务,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品规目录,切实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控制高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努力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我委将会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进行检查。
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具体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防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滋生腐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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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1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8
【实施日期】2011.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
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11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直管单位,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现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各直属医院要结合实际,在3月4日前制定本区、本单位的操作方案,明确重点工作项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报我委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疑问,要及时向责任处室咨询和反馈。
附件: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步伐,让市民尽快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按照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座谈会精神,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安排,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点面结合、远近结合、边试边推、分阶段、有重点、依条件推进的策略,坚持“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见效快、易操作的重点政策措施,争取在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得方便、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让医务人员受鼓舞三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同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的专题研究,找准解决“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科学路径,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确保全面完成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1.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
(1)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
按照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空间,与公共卫生、
基层医疗卫生、中医药等服务体系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2011-2020)》。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规财处、中医处协助)(2)调整公立医院结构布局。
加快推进已经立项的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到2015年,每个城市功能组团都有1家三级公立医院。
以“四大新城”和原特区外卫生资源薄弱区域为重点,做好“十二五”期间新增医院的规划工作。
(由罗乐宣同志牵头,规财处负责,医政处、中医处协助)
(3)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发展。
完善中医药管理机构。
完善中医医院、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规划布局。
设立中医药专项资金。
推出一批中医、中药技术规范和评估标准。
深入推进中医药进社区。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中医处负责,规财处、人事处、妇社处协助)
(4)完善专科医院服务体系。
根据本市居民的疾病谱和服务需求,完善妇产科、儿科医院布局,加快发展口腔、肿瘤、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院。
(由罗乐宣同志牵头,规财处负责,医政处、中医处、妇社处协助)
2.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1)健全医疗体系分工协作机制。
以各城市功能组团内的综合性三级医院为中心,推动组团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联网运行。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规财处、人事处、医管处、市医学信息中心协助)
(2)推动分片转诊、分级诊疗。
按照与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分片转诊标准和责任,疏通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之间、三级医院和下级医院之间转诊的“绿色通道”。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医管处、妇社处协助)(3)完善举办医院与社康中心之间分工协作机制。
坚持“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举办模式,强化举办医院对社康中心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管理支撑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举办医院要建立转诊服务平台,对社康中心转诊的患者开通绿色通道,优先诊治。
(由
罗乐宣同志牵头,妇社处负责)
(4)建立三级公立医院结对帮扶一级医院的制度。
由三级医院负责一级医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提供技术支持等任务。
对口医院之间建立远程诊疗系统,推行远程诊断、远程检查、远程教育。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中医处、规财处、人事处协助)
3.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1)启动“一三九”二期工程,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社康服务、医疗保险、公共卫生、金融服务等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加快全市医院集成平台建设,年内基本完成统一共享的“数字化医院”信息系统并覆盖所有公立医院,逐步在民营医院推广应用。
(3)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与银联系统互联试点工作,年内覆盖所有公立医院,逐步在民营医院推广应用。
(以上三项工作由罗乐宣同志牵头,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规财处、妇社处、中医处协助)
(二)推行惠民便民措施
4.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1)全面推进预约诊疗服务。
年内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完善预约诊疗系统,丰富预约形式,加强出诊管理,引导群众主动通过预约得到诊疗服务。
(由谢若斯同志牵头,医管处负责,妇社处协助)
(2)优化医院门急诊服务环境和流程。
按照“填平补齐”和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对三级公立医院急诊设施进行改造。
按照与“居民健康卡”系统相衔接的原则,完善公立医院门诊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公开、预约挂号、叫号、报告单打印、满意度评价、投诉管理等服务。
(由谢若斯同志牵头,医管处负责,医学信息中心、医政处、中医处、
规财处协助)
(3)推进专科门诊与普通门诊。
大力推动公立医院普通门诊向专科门诊转型,到2015年,三级医院70%以上的门诊量为专科门诊,年内选择若干家医院实行试点。
通过有效分离普通门诊,使大医院在非流行性疾病高峰期,门诊排队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由许四虎同志牵头,医政处负责,中医处协助)
(4)进一步推动“社区首诊”。
加快推进家庭医生责任制。
从医疗收费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偿付机制、加大中医适宜技术进社区、加强社康中心内涵建设等方面着手,引导市民“小病到社区”。
到2015年,社康中心首诊人数达到全市门诊总量的40%以上。
(由罗乐宣同志牵头,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