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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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10月2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

农垦、森工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附录1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普通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S)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贝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4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计法规〔2004〕531号)。

该办法有力推动了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新的更高的需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

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4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收费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制度等,并加强对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积极宣传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1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2•【字号】苏府办[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苏府办[2016]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调整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苏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一)医疗服务及卫生资源现况。

苏州市下辖4市6区,共有33个街道、61个镇。

2014年末常住人口106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3500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46677元、农民为23560元。

2014年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82.74岁,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8‰,传染病总发病率112.33/10万,孕产妇死亡率为2.47/10万,婴儿死亡率3.05‰,出生缺陷发生率5.52‰。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80 M2。

二、开展项目诊所只能开展1个临床一级科目。

卫生所(室)、医务室按核定项目开展医疗服务。

三、科室设置㈠必设科室及选设科室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消毒室。

2、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药局)。

3、开展简单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㈡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各室使用面积: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M2;2、观察区域不少于15M2。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M2;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M2。

5、消毒室不少于4M2。

㈢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三、人员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在80张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科、中医皮肤科、中医针灸科、推拿科。

其中,中医内科、外科各设二级科室3个以上;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2个以上;设有综合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西药房、中药房、煎药室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技人员占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

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条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等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及诊所的医学检验科或临床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实验室的场所、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明确了安全管理体系,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实验活动管理,内务与消毒灭菌,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监督检查及意外事故应对与处理等要求。

机构应保证实验室具备与其医学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并遵照本规范开展检验活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冀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8月14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一)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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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7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我委未制定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予以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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