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共246条)目录: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十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04-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八、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03-03】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08-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10-01】二十一、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09-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
干规定》的决定(2002)
正文: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除第二章“执业资格”的规定。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师以上资格并亲自主持医疙工作。
”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章、条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结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附件4
新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 七条 第七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一般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 、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首 次发现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同 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年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3.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曾受过两 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
该行为的。
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 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 人员;
严重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 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 备专(兼)职人员,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同 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 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 动。
的。
个月执业活动。
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2.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
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 较重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经处罚再 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8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8修改)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2004年8月26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2008年6月30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发展需要。
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六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三)至申请日止,2年内未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
第七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五大变化_条例_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五大变化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五大变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变化1:医疗机构和医师也要“扣分”了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
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证。
变化2:患者复印病历,医院六小时内应提供《医疗条例》对患者的权利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
为解决这一矛盾,《医疗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所有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变化3:医师注册不找政府找协会启动仪式上,深圳市医师协会代表、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医生王光锁宣读了《深圳市医师协会给全市执业医师的》。
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医疗条例》也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业必归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在深圳,这个行业组织是深圳市医师协会。
全市4500多家医疗机构和4万多名医师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市民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不符合规定,可以依法向市医师协会投诉或者举报,市医师协会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医疗条例》规定,原本由深圳市卫计委及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等职责,也将转由深圳市医师协会履行。
20xx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医师执业注册临时办事地点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第59、60号窗口;专用办公电话为88125370、88125371。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0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6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特区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上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技士等以上技术资格;(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从事中医专业工作,具有中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医师以上技术资格。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督查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处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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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
元以下罚款,吊销其
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4、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
证;违法所得二万元
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
没收违 法所 得,罚 款,吊 销医疗 机构执 业许可 证、相
从 重
造成患者死亡: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 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 务许可证。2、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上。
5
医疗机 构未按 照规定 开展医 疗技术 临床应 用或者 手术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六条医疗 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开展 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和手术,并 对医师实行手 术分级授权。具 体办法由市卫 生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一款第(三)项 除 紧急救治外,医疗机 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无法 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 于二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
元以下罚款,吊销其
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1、没收违法所得,并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证;违法所得二万元
般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以下罚款。2、没收违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一的,由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无法 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 于二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证、相 关诊疗 科目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3、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4、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
上。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证: (二)未取得单项诊 疗服务许可,开展相 关诊疗活动的;
从 轻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2、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
暂停执业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下;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执业
证书。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一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责 令 暂 停执 业 九个 月 般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以上一年以下。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从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 轻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以上九个月以下。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没 收 违 从 造成患者死亡: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证。3、没收违法所得和 药品、器械等,并处十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 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 可证。4、没收违法所得 和药品、器械等,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 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 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 务许可证。
-3-
-4-
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关 诊 疗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科 目 或
得;违法所得无法确 者 单 项
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 诊 疗 服
二万元的,并处五万 务 许 可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证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
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般
证:(一)超出执业登
记的执业地址、服务
对象、诊疗科目开展
执业活动的;
从 轻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案由被处罚的。
3
医疗机 构超出 执业登 记范围 开展执 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五条 第一 款 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执业 登记的范围开 展执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除紧 急救治外,医疗机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主管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 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 诊疗服务许可证。2、 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 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 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 疗服务许可证。3、没 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等,并处十万元以上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吊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法 所 重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一款第(二)项 除 得 , 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
紧急救治外,医疗机 款 , 吊
万元。
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
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销 医 疗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疗科目。2、没收违法所
五条、第三十六条的 机 构 执
没收违 法所 得,罚 款,吊 销医疗 机构执 业许可 证、相 关诊疗 科目或 者单项 诊疗服 务许可 证
从 重
造成患者死亡: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罚款;违法所得二万
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 品、器械等,并处七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造成患者重
一 般
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 元 以 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 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 款。 重度残疾或死亡,或其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度残疾或者死亡的,
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务许可证。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十倍以下罚款,吊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证: (三)未按照规定开 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一 般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1、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等,并处五万 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 款。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 下罚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除紧急 救治外, 卫生技 术人员 在未进 行医疗 机构执 业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医疗条例》第六 条例》第六十八条第 十八条第二款 二款 除紧急救治 除紧急救治外, 外,卫生技术人员在 卫 生 技术 人员 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 在应 当进 行医 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 疗机 构执 业登 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 记而 未登 记的 活动的,由卫生行政
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
《 深 圳 经 济 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业 许 可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
4
医疗机 构未取 得单项 诊疗服 务许可 开展相 关诊疗 活动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五条 第二 款 医疗机构 开展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另行 取得单项诊疗 服务许可的诊 疗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许可。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上。
6
医疗机 构执业 使用不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七条 医疗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 例》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 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
罚款、 责令停 业整
从 重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 1、违反第(一)项规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2、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