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二手房买卖服务指引草稿
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经济专业委员会讨论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经济专业委员会讨论稿)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1条商品房交付定义本指引所称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查验并接受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实施的行为。
第2条商品房交付业务概述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一个环节。
许多买受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独或共同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收房手续,逐渐形成了一项新的律师非诉讼业务,即本指引所称商品房交付业务。
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应尽职履行下述职责:2.1就商品房交付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2.2代理委托人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资质性的法律文件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2.3陪同委托人对房屋进行查验,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等相关事实进行证据性固化,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2.4代理委托人就商品房交付之相关事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并就谈判结果拟订书面协议或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的商品房交付的书面文件;2.5协助委托人办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房屋的接收手续;2.6协助委托人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审查需委托人签署的有关协议、合同、业主公约以及承诺书等文件。
第3条特别注意事项3.1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律师执业规范,要提醒委托人理性维权、合法维权,切忌鼓动委托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违法方式维权,切忌参与买受人自行组织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违法活动,对委托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3.2 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业务中,还要特别关注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商品房交付程序概述第4条商品房交付的一般程序4.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订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包办合同审察业务引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草稿)第 1 条本引导的定义及提示本引导所称之合同审察业务 , 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拜托 , 就其送审的合同依据拜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 , 经过检查 , 核对 , 剖析等方法 , 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余缺点提出建议的专业活动 , 不包含任何改正活动 .本引导所称之拜托人 , 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察的合同当事人 . 本引导所称之相对人 , 系指待审合同中 , 除了拜托人之外的合同其余当事人 .本引导所称之交易目的 , 系指拜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 , 拜托人进行交易的真实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本引导所称之买方 , 系指经过支付价款或酬劳的方式 , 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 ; 本引导所称之卖方 , 系指经过供给产品或供给服务 , 换取价款或酬劳的交易方 .本引导中所描绘的各项工作 , 重视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察 .本引导所描绘的工作内容 , 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察业务操作时的参照 , 不作为评判执业过失的依照 .第 2 条合同审察中的特别事项合同审察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鉴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供给建议 , 其实不进行条款的改正 .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供给审察建议, 不然关于条款的改正属于合同改正业务.律师在审察中应当注意, 除了国家法律 , 国务院行政法例 , 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 , 还存在大批的地方法例, 自治条例 , 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 这些地方法例及各种规章未必致使合同无效, 但可能致使当事人遇到行政处分或肩负不利的诉讼结果, 所以一定在全部有关法律法例 , 规章基础上提出审察建议.除此这外 , 关于无名合同的审察 , 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律师在审察中应勤恳尽责 , 查清与合同效劳有关的有关法律 , 防备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惹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致使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 , 并借此防备执业风险 .同时 , 律师应发现并提示拜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 , 可能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拜托人自行决定 .合同中的价钱 , 质量标准 , 付款方式 , 执行方式 , 查收规范等自己其实不属于法律条款 , 整体上属于商务条款 . 关于商务条款 , 如存在不明确或显然不利于拜托人的情况 , 应提示拜托人注意此中的不利要素 , 并见告拜托人自行审察 .审察结论一定依照法律及事实作出 , 并且一定联合合同目的 , 其余商定读懂条款含义 ,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照及拜托人供给的基本领实作为依照 , 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果断的结论 , 防备所以而产生执业过错.第 3 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协助性的背景文件 , 参照文件时 , 应尽可能防止接收原件 , 免得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丢失 , 损坏 , 污染 . 如一定接收原件 , 且拜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 , 则有关原件在送还时必定要由拜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若有可能 , 应要求拜托人提交电子文档 , 以便于保存和改正 , 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齐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协助性的背景文件 , 参照文件时 , 应未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 , 包含拜托人的字号 , 文件性质, 递交日期 , 以便往后管理 .假如拜托人有保密要求 , 可选择与拜托人签署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 该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保密的事项, 范围 , 限期等内容 .拜托人要求在审察后送还文件的, 应记录并由两方签收交接及送还情况.第 4 条关于送审目的的认识在接收拜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 参照文件时 , 应主动咨询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 主要的问题所在 , 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 , 合同供给方 , 拜托人在交易中能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 , 工作重点 .假如需要 , 应针对拜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状况 , 要求拜托人供给合同所需的附件 , 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 , 拜托人的工商登记状况等 , 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察建议 .关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 可预先商定由拜托人在提交的同时, 随邮件供给审察重点 , 工作目标 , 背景状况等信息 , 以便展开审察工作 .假如拜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 律师可依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察合同, 也可主动向拜托人咨询交易背景, 工作目标等信息 , 以便于达成工作 .第 5 条审察建议的一般办理关于拜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 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明日期,同时将隶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 任何审察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依旧保存以资往后核对.关于拜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 应复印后保存原稿 , 而不论原稿为复印件仍是原件 . 任何审察工作均在复印件长进行 , 同时全部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 . 假如可能 , 可将纸质文稿变换成电子文档 , 并在保存原稿的基础长进行审察工作 .关于送审合同的审察, 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察建议的可辨别性 .5.3.1 关于电子文档 , 应以标注的方式提交审察建议 . 如以其余方式 , 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辨别原稿 , 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关于纸质文档 , 应以规范的校正符号等方式提交审察建议 , 将建议写在纸页的空白处 , 并注意防备原稿文字没法辨别 . 假如需要 , 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 , 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关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意图不明的条款, 律师能够经过咨询并获得正确答案后 , 供给审察建议 . 也能够直接在审察建议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没法理解 , 语意不明等 .第 6 条关于内在问题的审核对主体合格性的审察关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 , 律师应当审察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 资质 , 允许等方面能否切合法律规定 . 此中 :⑴关于营业执照的审察 , 应注意依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限期 , 经营范围 , 能否年检等信息 , 以判断其身份能否切合工商法例的规定 ; ⑵关于资质等级的判断 , 应审察其有关的资质证书 , 以确立其能否合法, 有效并在合法的范围以内 ;⑶关于特种产品或特别行业 , 应审察其能否切合有关的生产允许或服务允许的有关允许制度 , 以确立合同能否存在效劳问题 ; ⑷如合同系由卖方供给专业服务 , 还应审察卖方供给专业服务的人员能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察审察合同合法性应当依据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例, 地方法例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种规章的规定, 此中审察合同能否可能无效只好依照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例 . 这种工作主要包含 :⑴审察合同中的商定能否与法律强迫性规定矛盾 ; ⑵审察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 , 技术术语能否规范 ; ⑶审察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 , 属性能否一致 , 特别是闻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能否存在矛盾 .对条款适用性的审察律师能够依据拜托人的行业性质, 产品特征 , 相对人状况等 , 审察合同中能否具备防止争议或明确权益义务的适用性条款 . 假如合同审察不过平时性的审察或拜托人没有此项需要, 能够不进行此类审察 . 此类审察包含以下内容 :⑴能否依据交易特有风险界定两方各自的责任 ; ⑵能否依据标的特色设定防止争议的条款 ; ⑶能否依据违约特色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 ⑷能否依据交易相对人的状况设定适用性条款 ; ⑸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商定的管辖条款对拜托人能否有益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察在审察合同时 , 应注意合同中的权益义务能否明确 , 以防止当事人因权益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致使损失 . 此类审察包含可辨别性 , 明确性.⑴交易内容能否明确 , 详细 , 可辨别 ; ⑵交易程序能否明确 , 详细且定有时限 , 责任方 ; ⑶争议办理方式能否明确详细且有时限 ,责任方 ; ⑷条款之间能否因为配合问题而存在权益义务不明确的缺点 ; ⑸能否因为表述不谨慎而存在权益义务不明确 ; ⑹权益义务及违约能否具备可辨别性 ;⑺附件内容能否明确 , 能否与合同正文矛盾 , 若有矛盾能否有解说顺序.对需求知足性的审察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 但如拜托人未供给相应的背景或要求, 则律师能够不进行此类审察. 此类审察包含 :⑴判断合同条款可否达到拜托人所要求的目的;⑵判断标的物可否知足拜托人的交易目的.第 7 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察对构造系统性的审察成立合同构造系统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条款间的次序 , 使之切合阅读的习惯 , 进而便于合同的阅读 , 理解 . 关于构造系统性的审察一般仅针对拜托人自行制定并用于长久使用的合同文本 , 除非拜托人有明确要求, 关于相对人供给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察 . 此类审察包含以下内容 :⑴能否将合同内容分红若干主题 , 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 ⑵各主题之间能否条理清楚 , 切割合理 , 内容互相分开 ; ⑶各主题之间能否存在合同执行中的时间次序或先后次序 , 进而便于执行 .对条款齐备性的审察此项审察的目的 , 是经过对合同已经建立的各层标题 , 判断合同条款能否齐备 , 检查能否缺失影响合同执行及权益义务明确的条款 .关于篇幅较大但未建立标题系统的合同 , 可先整理出不一样层级的标题 , 而后进行此项审察 . 此类整理仅为协助审察之用 , 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系统能否合理 , 完好 ; 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能否齐备 , 假定了全部可能性 ;⑶审察合同的协助性条款能否齐备 , 足以明确合同自己的次序并能够知足解决争议等状况下执行附随义务所需 .对合同谨慎性的审察在审察合同时 , 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想能否谨慎 , 以防备因合同商定不谨慎而产生的缺点 , 防止因商定不明确或矛盾而产生的争议 . 主要关注点有 :⑴合同中能否因为假定不足而致使某些状况未予商定 , 进而致使权益义务不明确 ;⑵能否存在有严禁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 以及近似的合同条款 ;⑶能否存在因为术语或重点词不一致而造成的条款矛盾, 或存在影响权益义务明确性的表述不一致;⑷合同奏效的时间能否控制适当, 协助条款能否利于合同执行或争议办理 .对表述精准性的审察文字表述是合同权益义务的载体 , 律师在审察合同时应当关注因为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点 . 关于此类缺点 , 假如仅为一般审察 , 只需不会产生歧义 , 权益义务明确 , 可归纳性指出而不用逐项审察 .假如送审合同系拜托人的文本, 特别是用于长久使用的合同, 则应逐项指出其缺点 . 这些内容包含 :⑴语言风格能否合适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⑵标点符号的使用能否切合使用规范;⑶用词 , 用句能否切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能否精准 , 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能否明确 ; ⑸行为人能否明确 , 蒙受人能否明确 , 以及句间关系能否明确 , 流利 ; ⑹合同条款中能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执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对版面雅观度的审察本项审察一般仅对拜托人提交的, 由拜托人草拟或整理后以拜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 , 特别是准备长久频频使用的合同 . 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 , 除非拜托人还有要求 , 一般不进行此类审察 .⑴合同排版能否齐整 , 雅观 , 大方 , 此中采纳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察能否切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⑵全文的版式一定齐整划一 , 能否存在不一样的排版形式混淆使用 ; ⑶不一样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能否切合规范或习惯 , 各层序号能否连接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 , 页码能否连续 . 第 8 条合同审察成就的提交律师不论以何种方式向拜托人提交审察工作成就, 一定保存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 , 以备查问及资料累积 .关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就的, 也一定保存原稿与提出审察建议稿 , 以便工作经验的累积及往后的核对.律师提交合同审察工作成就时, 拜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就没有要求的 , 能够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察建议, 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 向拜托人提交工作成就.关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就, 能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尤其是以邮件寄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以便保存提交的证据.如拜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因为关系重要律师以为有必需 , 应以正式的法律建议书的方式提交 . 法律建议书应描绘拜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余协助资料 , 拜托人对背景状况的介绍 , 拜托人关于审察的要求 , 以及律师审察 , 剖析所依照的法律 , 以及审察的结论 .一般状况下 , 在供给工作成就时应注明以上建议仅供参照.提交审察工作成就 , 律师应执行附随的见告义务 , 关于审察的范围 , 拜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见告 , 防备拜托人因误会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 .特别是关于应由拜托人自行决议或审察的内容 , 应当明确见告 . 如拜托人要求的审察时间特别紧急 , 应注明因拜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 , 只好供给当前的建议 .除非拜托人因时间紧急而放弃要求 , 不然律师所提交的审察建议一定是文字通畅 , 看法正确的正式结论 , 不该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 , 也不该存在任何不符审察要求的问题 .关于没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见告, 不得鉴于主观判断赐予必定的结论.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察建议应当切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 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论而不该进行贬斥.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余缺点, 经过提示 , 评论等方式提请拜托人注不测 , 能否应当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 不该作为合同审查建议提出 .在提交工作成就此后 , 律师应主动关注拜托人的反应 , 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 , 累积工作经验 , 便于工作质量的精益求精与提升 . 草拟人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完整版 (1)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完整版 (1)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完整版本合同由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以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基本情况第一条:合同标的物1.1 买方将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物”)详细描述如下:(这里添加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地质、面积、房型等)1.2 标的物的权属情况(这里添加标的物的权属情况说明,包括产权证状况、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况)第二条:交易价格与付款方式2.1 买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给卖方的总金额为(金额)。
2.2 付款方式及期限如下:(这里具体说明付款方式及期限,包括首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第三条:过户手续与费用3.1 过户手续卖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税费缴纳等。
3.2 过户费用过户费用由卖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移税、契税等。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卖方的权利和义务4.1 卖方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保证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纠纷等权属纠纷。
4.2 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保证过户手续的顺利办理。
4.3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使用权不受其他人的侵害,并应保证标的物在交易完成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五条:买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买方应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并按约定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2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并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
5.3 买方应自交付标的物合同履行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6.1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6.2 买方违约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3 卖方违约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版范文精简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版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版
1. 合同的主要内容
1.1 双方当事人信息:
出售方(甲方):
姓名:
购买方(乙方):
姓名:
1.2 房屋基本信息:
房屋所在地:
房屋面积:
房屋格局:
房屋权属证明:
1.3 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
房屋价格:
首付款金额:
贷款金额:
2. 合同的约定事项
2.1 房屋权属保证
甲方保证房屋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他人权属纠纷,如发生后果由甲方承担。
2.2 房屋现状保证
甲方承诺房屋在交付时处于正常使用状况,并保证提供规范的维修和保养。
2.3 买卖房屋的履行
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之后,七日内甲方提供购买房屋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2.4 购房款支付
乙方应在签署合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在提供贷款证明后全额支付。
2.5 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约定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3.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3.1 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
4. 附则
4.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
4.2 争议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4.3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与补充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签字盖章生效。
以上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版》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补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讨论稿)1.制定目的2.概念界定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4.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5.本操作指南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商品房认购(预订) 1.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2.认购(预订)协议基本内容3.定金的处理第三节商品房销售广告 1. 广告审查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四节商品房预售1.商品房预售条件2.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3.无证预售的风险第五节商品房现售1.商品房现售条件2.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第六节商品房买卖合同 1.签约前审查2.签约时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4.面积差异的处理5.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6.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7.预购商品房的转让8.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9.诚信失守的惩罚第七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1.商品房的代理销售2.商品房的包销第八节商品房买卖的贷款1.商品房买卖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或保险合同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地的条件不尽相同,以北京市为例4.商品房住房贷款额和期限5.非居住房屋贷款6.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1.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定义2.商品房的交付要求3.交付时应提供的文件4.商品房的保修责任5.商品房质量与合同解除第十节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 1.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2.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 2.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3.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定义3.适用范围第二节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中介合同1.概念界定2.房地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资格的审查3.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程序4.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5.房地产中介的收费6.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第三节对二手房交易的调查与审核 1.权属审查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3.共有财产审查4.权利限制审查5.他项权利设臵审查6.优先购买权审查7.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8.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9.律师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第四节二手房买卖合同1.合同内容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3.维修基金的交割第五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 1.审核贷款、抵押协议2.审核担保、保险协议3.公积金贷款的限制4.非住宅房屋贷款5.二手房出让人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第六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 1.保证交易安全的方法2.委托监管的操作第七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 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4.律师代办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对商品房抵押的调查与审核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审查2.抵押商品房的权属审查3.律师要审查所涉商品房有无下列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第三节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3.涉外商品房抵押的公证4.抵押合同的变更5.抵押合同的终止6.贷款抵押率7.抵押合同不得约定的事项8.抵押商品房的保险9.权利凭证的保管第四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1.抵押登记的效力2.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3.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4.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第五节最高额抵押1.以商品房设定最高额抵押2.最高额债权的特定化3.变更限额和期间的,清偿顺位后移第六节抵押的效力1.商品房租赁与抵押的效力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3.商品房转让与抵押效力4.抵押商品房的拆迁5.抵押物拆除改建的限制6.查封与抵押效力7.抵押权的保全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 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3.抵押物折价清偿应注意事项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5.注意优先购买权6.价款的清偿顺序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 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出租人与出租房屋 1.出租人2.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4.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首先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和尽职调查5.境外人士租赁房屋的限制第三节租赁合同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2.租赁合同3.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的内容并核实4.不定期租赁5.承租人的解约权6.出租人的解约权第四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2. 律师代办租赁登记备案第五节商品房售后包租1.售后包租的定义2.售后包租登记备案的问题3.售后包租的限制4.售后包租合同中应注意的特别事项第六节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1.房屋转租的定义2.转租的前提条件3.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4.转租期限的限制5.转租的限制6.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定义7.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条件8.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的办理程序第一章总则1-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指导年轻律师广泛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主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或参考。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及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之买受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出卖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咨询人员,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 引言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交易的法律依据,对于买受人而言,了解合同的相关条款、权益以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作为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为律师提供操作指引,旨在帮助律师更好地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
2. 准备工作在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之前,律师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以确保提供高效且专业的服务。
2.1. 熟悉买卖合同法律法规律师应该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违约等方面的规定,律师应有全面的了解。
2.2. 熟悉商品房市场律师还应该熟悉当前的商品房市场情况,包括市场价格、房屋质量标准、开发商信誉等方面的信息。
这将有助于律师更好地为买受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2.3. 收集买受人信息在与买受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之前,律师需要收集买受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样可以建立买受人的档案,并为后续的服务做好准备。
3. 法律服务流程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合同审查律师在接到买受人的委托后,首先需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包括合同的格式、内容、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各方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
如果发现问题,律师应及时与买受人沟通并提出修改意见。
3.2. 合同谈判在与开发商或卖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买受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律师可以就房屋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问题与对方进行协商,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3. 合同签订当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律师应协助买受人与对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需要确保买受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提醒其注意合同中的风险与责任。
3.4. 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签订后,律师应定期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一、定义二、目的三、二手房买卖的法律依据四、适用范围第二章买卖主体一、买方主体审查和规划二、卖方主体资格审查三、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特别审查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特别审查第三章二手房交易的调查与审核一、权属审查二、共有权审查三、权利限制审查四、他项权利设置审查五、优先购买权审查六、交易的禁止第四章房屋的质量第五章二手房买卖合同一、合同文本二、合同内容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一、住宅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使用权三、其它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四、农村用地的房屋交易禁止和限制第七章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一相关术语二房地产经纪执业程序三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四房地产中介的收费五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六二手房买卖的中介合同七、房地产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八、中介合同不应含有以下条款九、受托代理无权向购买人收取佣金十、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陷阱十一、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见面和谈判。
第八章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一审核贷款、抵押协议二审核担保、保险协议三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五非住宅房屋贷款六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第九章房款的提存一保证房款安全的方法二委托房款提存见证的操作第十章二手房过户登记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二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三律师代办登记第十一章物业费的清算与公共维修基金的交割一、物业管理费的清算二、公共维修基金的交割第十二章附则一、效力二、修改第一章目的和依据一、定义二手房是针对新建商品房以及房改时出售公房而产生的特有概念。
二手房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量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目的为律师提供二手房买卖服务提供标准化的服务程序,确保律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利益。
三、二手房买卖的法律依据二手房的买卖,也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
二手房的买卖应当依法进行,应当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实务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广州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六条本律师协会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房地产法律问题,会员本人可申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研讨的,应组织召开有关业务研讨会。
第七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4、公司章程;(通用)5、董事会名单;(通用)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二)业务法律文件: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第十条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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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初稿)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及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之买受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出卖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咨询人员,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 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2.1 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 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中:(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3.1 权属审查3.1.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
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 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
3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
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明顶替的出卖人。
3.2 共有财产审查3.2.1 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
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认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
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
4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 权利限制审查3.3.1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有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
4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涉及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
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
5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在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
6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
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
7律师应提醒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
8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 他项权利设置审查3.4.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律师应当提醒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优先购买权审查3.5.1 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 律师应当提醒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5.3 如果没有取得优先买受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 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力行使条件。
3.6 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3.6.1 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 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之一:(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3.6.3 律师应提醒,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
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但有些即使住满五年,也不能上市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