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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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渝地税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9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规范对发票违章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略)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略)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发票违章行为打击力度,规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章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本级地税稽查局处理。

第三条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章举报受理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渝文备〔2018〕21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文备〔2018〕2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7日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为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一)预征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税款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5日内。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收入为房地产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取得的售房款项。

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清算结论下达前,企业再转让该清算单位中的普通住宅,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下达后,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核定征收率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渝地税公告〔2014〕3号)施行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在公告施行后再转让开发品的,核定征收率按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参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中单位转让住宅的核定率标准执行。

正规合法发票样票

正规合法发票样票

附件1:新版地税发票的基本情况介绍:总体思路是取消手工填开发票,推广使用网络机打发票,缩小冠名发票印制范围,限制定额发票使用范围。

一、保留现有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新设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面值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50元面值2012年起取消))。

除上述发票种类外,地税系统管理的现有其它种类发票一律取消。

二、调整发票防伪措施。

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继续采用干式复写纸外,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其它种类发票一律采用专用防伪纸张。

专用防伪纸张由“重庆地税+税徽”区域防伪标识组成,同时加印温控紫色荧光线。

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改用普通金红色油墨。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版通告一.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21号)的规定,自2010年6月1起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新版统一发票的发票名称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票票样查询”栏目查阅。

消费者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票查询”栏目、发送手机短信至1236623、12366-2服务热线查询发票真伪。

二.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日后继续开具、受让过期作废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12月20日起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既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也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和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制约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换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换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换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3.11
•【字号】渝财非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换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解决电子票据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式样换版,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机打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机打票式样(见附件)。

新版票据纸张采用彩纤原纸,票据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票据规格、联次以及票面要素等印制要求详细情况见附件。

二、为便于工作衔接,避免浪费,旧版《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机打票延用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应做好《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的换版工作,保证票据正常供应。

四、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版《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式样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管理,优化城市公共资源配置,保障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重庆市地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票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本办法规定了重庆市地票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票”,包括住宅地票、商住地票、商业地票等。

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地票的交易。

第三条地票买卖活动,应在合法交易场所进行。

第四条地票的交易应遵循“自由竞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地票的交易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诈骗、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六条地票买卖活动中,出现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地票交易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建筑用地、文化遗产保护区等。

第八条地票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过法定价格。

第九条地票的交易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定价和自主购买。

第二章地票交易市场第十条重庆市地票交易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建立相应的市场。

第十一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则。

第十二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加强交易监管,确保地票的交易安全、公开、公正。

第三章地票交易流程第十三条地票的交易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报名、确定排名、公示、竞价、定价、过户等。

第十四条地票的报名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大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地票的招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地票招标的成交价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价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地票交易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实施机构和监管第十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信用机构、法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地票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正规合法发票样票

正规合法发票样票

附件1:新版地税发票的基本情况介绍:总体思路是取消手工填开发票,推广使用网络机打发票,缩小冠名发票印制范围,限制定额发票使用范围。

一、保留现有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新设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面值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50元面值2012年起取消))。

除上述发票种类外,地税系统管理的现有其它种类发票一律取消。

二、调整发票防伪措施。

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继续采用干式复写纸外,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其它种类发票一律采用专用防伪纸张。

专用防伪纸张由“重庆地税+税徽”区域防伪标识组成,同时加印温控紫色荧光线。

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改用普通金红色油墨。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版通告一.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21号)的规定,自2010年6月1起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新版统一发票的发票名称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票票样查询”栏目查阅。

消费者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票查询”栏目、发送手机短信至1236623、12366-2服务热线查询发票真伪。

二.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日后继续开具、受让过期作废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12月20日起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既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也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和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制约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23年9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以下简称非经营收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非经营收据的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非经营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领购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23年8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首次领购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函中具体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详细项目和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

再次领购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状况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三、各用票单位必需根据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用票单位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需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

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据入帐。

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库[2023]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
征管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6〕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以下《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深化国地税合作渠道,有效防止零星分散地方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共建实体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地税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
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业务地方税费征管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是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发挥国税、地税各。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市级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股权等财产权利。

其中股权的处置由我局另文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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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
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依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处罚标准不含应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第四条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规举报受理工作。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税务所开展发票违规调查处理;法规部门负责税务所无处罚权限发票违规案件的审查并以区县局的名义进行处理工作;税务所负责所辖区域发票违规行为的受理、违规调查处理、处罚权限内的处罚工作及举报奖金支付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票举报管理、受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发票举报案件。

在工作时间内(含午休)接到现场举报的,受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

第二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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