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渝府发[2000]42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渝府发[2000]4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

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

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六条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渝府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其他(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86)财文字第276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

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束——。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丧葬费⼤家都⽐较熟悉了,在职⼯死亡之后是可以领取这样⼀个费⽤的,但是不同的地⽅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在重庆的话丧葬费领取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2022年重庆丧葬费标准是什么根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死亡⼀次性救济⾦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因⼯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母、⼦⼥、配偶)的,计发⼀次性救济⾦15个⽉。

⼀次性救济⾦计发基数为死者⽣前最后⼀个⽉⼯资或养⽼⾦(纳⼊基本养⽼保险基⾦⽀付待遇⼈员为统筹项⽬内⽉基本养⽼⾦)。

因⼯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退休⼈员丧葬费领取流程1、带上户⼝本,死者⾝份证,医保两证⼀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化⼤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个绿⾊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张收据。

你可持绿⾊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档案。

3、如⼦⼥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作⼈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份证、⽕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

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中还剩下两张收据。

其中⼀张⾃⼰保存,拿着最后⼀张收据(⽕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你可以拿着死者的⽕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档案、⾝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次性的丧葬补助。

4、⼯作⼈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档案⾥的⼯资数据与电脑⾥的数据进⾏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定⽉份的⼯资。

办理该事的⼈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名章,后到社保⼤厅结算处进⾏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作⼈员的个⼈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名章。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婚、丧假 (2)⼆、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部分: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 (6)⼆、⼀次性抚恤⾦ (7)三、遗属⽣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伤管理 (9)⼈事局⼯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7号)规定:⒈⼯作⼈员结婚,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作⽇,晚婚:男满25岁,⼥满23岁)。

⒉⼯作⼈员结婚,若双⽅不在⼀地⼯作(居住)的,其中⼀⽅单位可根据去另⼀⽅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基本⼯资全额发给,奖⾦是否计发,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6号)规定:⒈⼯作⼈员的直系亲属(⽗母、配偶或⼦⼥)死亡时,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

⒉⼯作⼈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作⼈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资照发,奖⾦如何发给,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⒋⼯作⼈员的岳⽗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年休假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作⼈员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9.05
•【字号】渝人发〔2002〕144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发〔2002〕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各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为了较好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按常规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1号)规定,结合殡葬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由一次性补助1200元调整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必需的费用开支。

丧葬费发给家属掌握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单位不再报销任何丧葬费用。

在职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
支列“社会保障”目。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3]1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2.10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我市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待遇在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