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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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预算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财库﹝2007﹞22号

【发文日期】2007-05-21

【实施时间】2007-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相关预算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59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07年上半年对市级部分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试点。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实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现金流通,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简化单位财务流程,减少财务工作量,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拟选择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33个市级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公务卡单位。现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反馈试点情况,保证公务卡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2007年公务卡试点单位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59号)和《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原则上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完成,不允许另行开设单位卡账户。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的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发卡机构名单并对外公布,一年一定。市级预算单位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九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职工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要求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行系统实行联网对接。对经预算单位内部审核同意报销的金额信息,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纸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提交发卡行。并于公务卡免息还款期之前,按相同预算科目汇总生成授权支付令(支票)提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第二十一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发卡行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 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须及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发卡行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财经制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制定和规范发卡行的准入条件,督促指导发卡行作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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