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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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渝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国资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指导处:为了切实解决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军,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安置到企业的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按照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大解决民生问题的力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原来的补差补贴政策调整为“补差与定补”相结合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1),调整后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如下:(一)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根据转业时军队职务(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级别,下同),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每月相对固定的收入与已享受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之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1.师职:市统计局当年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加350元;2.团职:社平工资加150 元;3.营职:社平工资加50元;4.连排职:社平工资。

(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2011年8月1日起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850元,团职:650元,营职:550元,连排职:5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渝人社发〔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

(二)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领发放办法(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2.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查验失业保险参保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联网比对审核。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渝人社发〔2016〕270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本次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就医时,使用上述医疗康复项目,在限定支付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政策予以报销,其中,门诊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申报康复治疗资格,门诊报销不计算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额度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二、本次新增纳入的20项医疗康复项目,其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在我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制定的新版医疗服务价格的推行时,结合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12月14日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文件财政部中国残联人社部发〔2016〕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2010年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渝人社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申报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取当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50号)全额执行。

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21〕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21〕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部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渝财综〔2017〕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增量扩面,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在广泛征求市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更新调整后的《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贺欢;联系电话:67575451。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01基本公共服务0101教育010101青少年理想信念等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2家庭教育及公益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3青少年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4青少年其他校外教育及公益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105其他教育服务0102就业010201就业和创业培训指导服务010202公益性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0203人事档案管理服务010204职业技能培训服务010205就业权利维护服务010206其他就业服务0103人才服务0104社会保险010401社会保险经办服务010402社会保险稽核服务010403社会保险类法律服务010404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010405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服务010406其他社会保险服务0105社会救助010501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服务010502重点特殊群体困难帮扶、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监护干预等服务010503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服务010504社会救助服务010505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010506社会福利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10507基本殡葬服务010508婚姻家庭辅导服务010509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010510集中供养民政对象护理服务010511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010512精神障碍机构疗养服务010513其他社会救助服务0106养老服务010601公益性养老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010602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运营服务010603其他养老服务0107扶贫济困010701慈善救济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10702慈善类社会工作服务010703捐助站辅助性服务010704其他扶贫济困服务0108优抚安置0109残疾人福利010901残疾人康复服务010902残疾预防服务010903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010904残疾人托养服务010905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010906其他残疾人福利服务0110医疗011001群众健康检查服务011002应急处置和救治服务011003医疗项目实施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11004医疗交流合作服务011005医疗成果推广应用服务011006戒毒人员医疗服务011007体育医疗服务011008特殊人群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011009其他医疗服务0111公共卫生011101重大疾病防控服务011102公共卫生宣传与推广的组织实施服务011103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11104公共卫生交流合作服务011105公共卫生成果推广应用服务011106其他公共卫生服务0112人口和计划生育011201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011202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011203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0113食品药品0114文化011401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011402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服务011403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011404公益性艺术品创作服务011405文化交流合作和推广服务011406文物保护辅助性服务011407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1408其他文化服务0115体育011501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11502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服务011503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011504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维修维护服务011505体育场馆服务011506体育项目的保护与传承服务011507市级优秀运动队后勤保障服务011508其他体育服务0116公共安全0116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0116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011603安全事故调查服务011604安全应急救援服务011605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辅助性服务011606公共安全辅助服务011607其他公共安全服务0117科技推广01170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服务011702其他科技推广服务0118住房保障011801保障性住房管理及维护辅助性服务011802其他住房保障服务0119环境治理011901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011902垃圾收运与处理服务011903污水处理服务011904环境治理教育培训服务011905环境保护考核、监督及环境污染调查的辅助性服务011906其他环境治理服务0120农业012001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服务01200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012003“三农”灾害性救助服务012004重大病疫虫害防控服务012005服务“三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服务012006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及管理服务012007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和普及服务012008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服务012009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实施管理服务012010林业管护服务012011其他农业服务0121水利0122生态保护0122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012202生态资源节约与保护教育培训服务012203生态资源节约与保护考核、监督的辅助性服务01220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服务012205国土空间管理服务012206地质矿产调查勘查和矿业权监管服务012207地质灾害防治服务012208其他生态保护服务0123公共信息012301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服务012302社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012303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与运维服务012304其他公共信息服务0124城市维护012401市政园林保洁服务012402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012403河渠道养护清理服务012404其他城市维护服务0125交通运输012501公共交通服务012502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服务012503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012504道路养护服务012505航道维护服务012506其他交通运输服务0126其他012601其他基本公共服务02社会管理性服务0201社区建设020101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2010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服务020103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020104社区工作与志愿者服务020105其他社区建设服务02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0203社会工作服务020301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服务020302社工人才培训服务020303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服务020304其他社会工作服务0204法律援助020401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020402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020403法律援助人才培训服务020404其他法律援助服务0205防灾救灾0206人民调解020601人民调解服务020602人民调解队伍培训服务020603其他人民调解服务0207社区矫正020701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020702矫正项目实施服务020703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服务020704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020705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6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教育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7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的组织实施服务020708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服务020709其他社区矫正服务0208流动人口管理0209安置帮教020901安置帮教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020902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服务020903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020904其他安置帮教服务0210志愿服务运营管理0211公共公益宣传021101公益宣传服务021102普法宣传服务021103其他公共公益宣传服务0212其他021201其他社会管理性服务03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0301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030101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030102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的辅助性服务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服务030104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服务0302行业规范0303行业投诉处理030301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服务030302行业投诉申述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消费者、产品质量等)030303其他处理行业投诉服务0304行业规划030401城市设计服务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服务030403区域发展规划编制服务030404国家公园规划编制服务030405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服务030406森林城市规划编制服务030407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服务030408综合交通规划服务030409其他规划服务0305行业调查030501行业发展数据采集服务030502调查宣传服务030503其他行业调查服务0306行业统计分析030601统计数据处理、分析、质量研究的辅助性服务030602其他行业统计分析服务0307行业标准制修订0308其他030801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04技术性服务04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0402检验检疫检测04020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检验检测服务040202产品强制检验服务040203动植物检疫服务040204设施设备安全检测服务040205其他检验检疫检测服务0403监测服务04030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服务040302自然环境监测服务040303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监测服务040304公共医疗卫生监测服务040305水文监测辅助性服务040306其他监测服务0404其他040401基础测绘建设服务040402基础测绘信息系统运维服务040403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040404测绘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服务040405其他测绘和地理信息服务040406其他技术性服务0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0501法律服务050101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050102法律顾问服务050103法律咨询服务050104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050105行政调解辅助性服务050106行政复议辅助性服务050107其他法律服务05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050201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服务050202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专题性课题研究服务050203社会调查服务050204其他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0503财务会计审计服务050301会计服务050302审计服务050303其他财务会计审计服务0504会议和展览050401会议服务050402展览服务050403经贸活动服务050404竞赛类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050405其他会议和展览服务0505监督检查050501监督检查的辅助服务0506工程服务050601公共工程规划编制服务050602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服务050603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050604公共工程的概(预)算、结(决)算审核服务050605公共工程监理服务050606其他工程服务0507项目评审评估050701公共项目评审服务050702政府资金、奖项等评审服务050703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050704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05070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050706政策评估服务050707资产评估服务050708资源环境评估050709其他评审评估服务0508绩效评价050801政策实施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2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3政府行政效能的绩效评价辅助性服务050804其他绩效评价服务0509咨询050901立法咨询服务050902司法咨询服务050903行政咨询服务050904其他咨询服务0510技术业务培训051001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051002其他技术业务培训服务0511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0511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051102数据处理服务0512后勤服务051201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051202物业服务051203安全服务051204印刷服务051205餐饮服务051206其他后勤服务0513其他051301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06其他0601其他060101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争议仲裁费(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件;4至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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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20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经研究,决定对
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一)执行范围: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渝府办发﹝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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