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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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川财采〔2012〕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31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评审专家库的评审品目设置由四川省财政厅以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为基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应通过评审专家库实现。

第七条评审专家库专门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根据需要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用于评审专家抽取。

网络终端应设立在财政部门,其设立应由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

第九条设立网络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现“管采分离”,且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配备专门的监控系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打印机、固定电话以及评审专家抽取所需的其他条件。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才,根据2023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选聘专家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6日续聘专家信息更新校验时间:8月16日-9月16日选续聘专家考试时间:10月10日-10月23日每天开设三场考试:9:30-11:00、15:00-16:30、19:00-20:30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选聘专家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8.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3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第5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市级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进行设置。

第八条按就近服务原则,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称市级和主城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管理。

申请进入其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称其他区县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委托专家所在区县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所在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库及答案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库及答案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原则?A. 公开透明B. 公平竞争C. 质量第一D. 诚实信用答案:C2.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何时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公开?A. 采购活动开始前B. 采购活动结束后C. 采购合同签订后D.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答案:C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以下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供应商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B. 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C.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D.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答案:C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遵循以下哪个原则?A. 随机抽取B. 按照专业领域抽取C. 按照地域抽取D. 按照个人意愿抽取答案:A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回避制度中,以下哪项不属于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A.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B. 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C. 与采购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D. 与评审事项无关答案:D二、判断题1.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答案:错误。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

()答案:错误。

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答案:错误。

评审专家无权修改采购文件,只能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公开。

()答案:正确。

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简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

答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主要包括:(1)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3)保守评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采购过程中的争议;(5)参与政府采购宣传和培训活动。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与公平性,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管理适用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加入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专业人员和人代会、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够胜任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与绩效评审工作有关的财政部门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任的人员不能被聘为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专家互荐与市财政局邀请等方式审核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

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绍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交验以下材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津财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渝价[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6]16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重新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5]270号)收悉。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05]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知识鉴定收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鉴定机构组织知识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鉴定机构收取的知识鉴定费中,按初、中级每人5元,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每人7元的标准,提取组织管理和命题、制卷以及试卷评审费用。

2、操作技能鉴定收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鉴定机构组织操作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鉴定机构收取的操作技能鉴定费中,按操作技能鉴定费的5%的比例,提取组织管理和命题、制卷以及试卷评审费用。

3、职业技能评定收费初级每人每次20元,中级每人每次40元,高级每人每次6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80元。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审核工作中的专家评审费、场租会务费、手续费等。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复函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复函不符的按本复函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万州府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已经第3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2日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二)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七)区政府要求财政评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的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开发区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已经审计机关出具决(结)算审计检查结论或已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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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资质水平,确保政府采购
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9〕35号)以及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
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级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操
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以独立身份受聘财政部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其
条件和资格要求如下:
1、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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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无重大疾病,年龄65岁以下,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专业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以及较高的专业水平,以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自律为个人的行为准则;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
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3、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满8年,获得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必须满15年;获得博士学
位的, 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对只有大专文化程度,但精通本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
享有一定声誉,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视评审业务急需,可聘为评审
专家。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投标法规等不良纪录。
5、能够在周一至周五调剂时间,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6、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
二、复审范围和资料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参加本次复审,由于政府采购评
审专家库建立已有四年,许多评审专家的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变化较大,
因此,请各专家再次将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寸免冠登记照片2
张和本人填写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一同报送。2009年已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的,如资料不齐,应补齐资料。
三、报送时间和地址
请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所需资料邮寄至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张钢收,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邮编:401121,联系电话:67575351\67575209
逾期未报送复审表及资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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