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制度研究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介绍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是在经济压力增大、失业率上升等背景下,许多个人面临债务困境,而现有的法律框架却未能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建立合理科学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介绍与分析。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概念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诚实的债务人,使其能够在现实中摆脱债务负担而设立的一套法律规则。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个人在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能够合法地解除部分或全部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重新回暖提供机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被视为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允许个体在遭遇财务危机时,通过一定程序以合法的方式重组或消除债务,从而帮助负担沉重的人士恢复经济独立。
这一机制不仅对债务人有利,同时也能及时释放社会资源,使社会经济高效运作。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则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由几个重要原则构成: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务状况。
如果债务人存在隐瞒、伪造资产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债权人平等原则: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即所有债权人在分配清偿金或资产时,不能因其他原因获得优先权。
合理保护原则:该原则规定,对于那些诚实无过失的债务人,应该给予适当的保护,包括免于强制执行、减轻缴纳税负等措施。
再出发支持原则:一旦破产结束,合法解除债务后,个体应得到支持和帮助,以便能够重建自身经济生活,参与社会活动。
个人破产申请程序个人破产申请通常分为几个主要步骤:第一阶段:准备工作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债务人需要收集必要的财务资料,包括资产、负债清单与收入来源,同时要考虑是否确实具备破产条件。
在这一阶段,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的意见,以便合理规划后续步骤。
第二阶段:提交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人需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自身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及请求解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理由。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 引言1.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债务问题的日益突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经法院判定破产,通过清算债务或者通过支付能力分期偿还债务的制度。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对于我国而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债权人利益,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
在本文中,将从定义个人破产制度、国际上的应用情况、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对个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债务重组或减免,以帮助个人重建经济稳定与独立的制度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通常包括确定个人破产原因、进行债务清算、制定破产计划等程序和规定。
在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够帮助个人解决债务问题,还能够保护个人的基本生活和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导致许多个人在面临经济困境时无法有效解决债务问题,甚至陷入绝境无法自救。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迫切需要的,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行性较高,我国有成熟的法治体系和债权人保护制度,并且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符合国情,也具有良好的实施前景。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2 个人破产制度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在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和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但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给予个人在财务困境中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通过了《个人破产法》。
本文将从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1. 个人破产的定义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债务重组、债务免除等内容。
2. 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范围个人破产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3)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债务人。
三、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
在破产过程中,要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等各方在破产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破产程序简便、快捷,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
四、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程序1. 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破产财产的接管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评估。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确认。
5.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6.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管理人按照债权申报的顺序和比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7.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
五、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1.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的财产。
2.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确认。
3.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其次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最后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文章首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概述,然后分析其理论框架及运行现状,最后结合现实案例与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方向及优化建议。
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个人在特定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债务减免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债务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框架1. 概念及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依据《破产法》设立的一种债务人减免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针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负债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法律程序使债务人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
2. 法律框架与运行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其运行机制包括申请、受理、清算、分配等环节。
在债务人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法院审查后,可进入免责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给予债务人免责。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运行现状1. 实施情况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许多债务人提供了债务减免的机会。
然而,由于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较窄、程序繁琐等。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适用范围有限:当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情形,对于个人消费性负债的解决能力较弱。
(2)程序繁琐:申请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得许多债务人望而却步。
(3)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若干典型的个人破产免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和适用性限制,特别是在个人消费性负债的处理上。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 引言1.1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现状当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与企业破产制度相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
在我国,个人破产案件发生时,债务人往往难以清清楚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渠道。
对于债务人而言,缺乏有效的破产程序也容易导致债务人无法将自身的金融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担和处理,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债务人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我国也应该在这方面跟上时代步伐,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1.2 为什么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摆脱经济困境,并有序地进行债务清理和重建财务状况。
在当前我国,个人破产者往往面临着高额债务无法偿还、生活困难甚至陷入绝望的情况。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基本生活权。
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破产者可能会被迫继续偿还无法支付的债务,导致其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陷入贫困之中。
而建立破产制度可以让个人破产者获得一定的债务豁免,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权。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个人破产者如果债务无法偿还,可能会影响其从事经济活动的信心,甚至导致其破产。
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个人破产者在有序的法律程序下进行债务清理,有助于减少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保障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是当前我国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与功能个人破产制度是指针对个人在经济生活中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务重组或减免的制度。
个人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

新《 破产法》 中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中国需要个人破产法 。 当汶川大地震把很 多人的房屋夷为 指导 , 执行破产 程序 以后, 根据法律要 求设 立的全面接管债务 清理 、 估价、 处理 和分 配等 事 平 地后, 即给按 揭贷款 购房 的受灾群众带 来了一个 困境 , 立 怎 人 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 的保管、 样才 能按月归还按揭款成 为现 实的难题 , 而且很多人的所 购房 务 的专 门机 构。 采用管理人制度 , 以看作是 同国际破产制度 可 同时也是 新 《 破产法 》 旧破 产制度 的一次彻底 对 产化为乌有, 有的则严重损毁 , 的成了危房。 』地震造 成的 衔 接的标志 , 有 汶 I l 严重经济损 失, 使个人 不能清偿债务 的现 象比比皆是 。 给通 变革 。 这 当然 , 《 新 破产法》 关于管理人制度 的描述仍然存在较大 过诉 讼方式追索 和判决的执行带来了极 大困难。因而 , 只有建 的不足, 需要进 一步修改完善 。
立长期 的制度性 法律保障 , 即个人 产法 的保 障, 能使全体 破 才
缓 解, 障社会经济秩 序的正常运行。 保
第一 , 由相关 部 门、 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充 当管理 人 角 机 清算组或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会 破产清 算事 从中 以看出, 可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仍然可 以由有关部门、 机
点
视
产 法与破产 管理人制度探析
李继业 马丽 丽
【 摘要 】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 “ 半部破产法”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 , 现主体问平等保护有着不
可或缺的作用, 而且 对满足 社会发 展 的需要 具有重要意义。 《 新 破产法》 增加破 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 步, 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 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 力过 大, 以及 旧破 产法中行政干预 经济 的痕迹 , 因此 , 《 产法》 新 破 还 有待 于进一步完善。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等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负债问题,导致经济困难,甚至破产。
在此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法规尚未彻底完善,受到了许多质疑和争议。
因此,本次研究旨在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深入分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研究内容:
1.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和实施现状。
2.我国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3.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引发的原因。
4.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研究方法:
1.文献调研法:阅读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并针对性地进行比较研究。
2.案例分析法:通过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各个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相似和不同之处。
3.实证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或访谈等方法,统计我国个人破产案例的流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出相应的调查结果,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三、研究意义
本研究旨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使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得以优化,解决破产案件的难点和痛点,对于鼓励个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预期结论
通过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与其他国家制度的比较研究,预期会得出以下结论:
1.国际上的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2.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改善。
3.个人破产涉及的领域较多,应注意整合资源。
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对企业及其债务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
当企业状况下滑、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时,便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尽快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维护经济正常秩序。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个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多个领域,本文将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一、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破产法最常见的适用范围,无论是国企、私企还是外企,只要面临负债累累、运营困难或经营不善等问题,就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彻底清算企业债权和债务,以便让企业能够马上停业歇业或清算资产,让债务人及早走出负债危机,同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 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是指当个人因经济欠佳、生意亏损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包括个体户、自雇人士、独资企业主及普通民众等。
个人申请破产清算具有降低债务人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3. 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是指当金融机构面临负债危机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进行优化重组或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以便及时合理的处理破产财产。
金融机构破产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
二、适用原则1. 破产清算的原则破产清算是破产法适用的核心原则,它是指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并返还给债权人。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合理处理破产财产,确定债权人权益,并尽快结束破产程序。
2. 公正公平的原则破产法的适用要求法院要公正、公平的处理破产案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不当行为、虚假债权、破产财产非法转移等问题,法院要依法进行惩罚,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侵占债务人财产。
3. 整体债务原则破产法的适用要求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要进行整体处理,尽量扩大破产企业的财产规模,以便更好地分配债权人的利益,并加速解决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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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制度研究[摘要]个人破产在我国尚未形成立法的制度规范,目前立法所规定的法人破产制度是我国适用破产立法的主流,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必须将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进行区别和差异研究。
[关键词]个人破产企业破产自由财产在历史长河中,个人破产立法被优先确立,而后经过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出现,企业破产制度的出现使得破产立法进一步发展,而两者在适用上显然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群体。
从某些方面来看,虽然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在产生的根源、基本原理、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因破产主体的不同,个人破产立法的适用主体是自然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类型,而企业破产立法的适用主体则是法人企业,因此在适用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研究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不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的独立价值,为我国今后设立个人破产立法制度提供研究参考。
再者,区分两种立法的不同也同样可以说明我国今后设立个人破产立法断然不可直接套用企业破产立法的所有规定,也不可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直接照搬套用。
本文认为,两者除了主体属性的不同之外,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价值目标不同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然人一般都具有破产能力,即使该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在民法学上这两类人也只是不具有行为能力,而具有权利能力,因此,无论是何种自然人群体都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自然人的破产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自然人的身份不因从事商行为而受到任何影响,都具有破产能力。
但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则有所不同,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可以因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大部分国家都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或者排出那些特殊行业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以达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稳定国内安定团结的目的。
这些特殊行业包括维持人民大众日常所需的行业,比如银行、保险、铁路交通、邮政通讯等。
二、破产原因不同在破产的原因上比较个人破产和企业法人破产也有所不同。
企业法人破产的破产原因很单一,当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应当支付的债务时即说明企业法人已经失去了支付能力。
因此自动适用破产程序。
而个人破产适用破产程序的原因则较为复杂,这一点本文将在后面专门谈到。
由上可知,破产原因是导致民事主体出现破产状态的事由。
从实践中看,导致法人破产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原因较为单一,主要是法人的经营行为。
但是,导致自然人破产的原因却相当复杂。
在破产法理论中,有学者把自然人破产分成以F=类。
1、经营性破产这种类型的破产可以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经济投资导致的投资性破产;也可以是作为商自然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导致的经营性失败破产,比如个体户;还有的人进行黄金期货、证券交易等商事活动导致的投资破产。
2、消费型破产消费型破产和第一种由于经营产生的破产结果是不一样的。
消费型破产是由于个人进行消费活动导致的破产,比如信用卡消费、生活借贷造成人不敷支,最后导致破产的状况出现。
3、宣告型破产这种类型的破产人一般不会主动申请破产,也不主动从事个人的经营性投资,自身并不担负债务,但由于担任了企业或者工厂等单位的领导人,或者对工厂、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破产不仅以法院发布公告的形式出现,而且对被宣告破产的主体有一定的惩罚性的要求和条款,并且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重复担任领导人或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等职务。
这是三种破产类型之中唯一的被动破产的类型。
三、破产范围不同破产范围在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之间存在着绝对的不同。
企业破产以后主体资格随之消灭,因此无需考虑企业或者法人今后的生活问题,也不需要考虑企业或者法人的利益问题,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法人全部财产应当都归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财产制度,而且法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没有区分的,所以在法院执行破产财产的时候并不存在无法认定或者分割的问题。
但个人破产有自然人独有的特性,破产并不意味着自然人的死亡,民事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这就意味着个人破产需要考虑自然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以及自然人在破产时已经用自己全部财产清偿给债权人,对于善良自然人破产是否给予免除剩余债务的机会。
这在世界各国法律中有着不同的概念,甚至现代破产法理念认为,破产人除了破产人的身份以外还是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因此仍然需要对其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从人权的角度来讲,需要给予破产人一定的可以被自由支配、处置、收益的财产,帮助破产人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走出破产的阴影。
这类财产既可以不用纳入到继续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财产,也可以被破产人留作重新生活的保障。
这一制度也是作为自然人独特的制度,在企业破产立法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同时,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制度中都将自由财产制度进行专章立法,以区别破产财产、免责财产。
另外,自然人可以是破产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事人,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破产前或者破产期间,容易发生藏匿、隐匿、转移、借贷财产,更不方便法院认定是否给予自由财产的权利,再者,免责认定的前提也同样应当建立在当事人无可执行财产的前提之下,因此个人破产比企业破产更难认定范围。
总的来讲,企业破产是以企业法人等经济实体为主体的破产。
企业破产以后,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法人、还有企业主体资格随机消灭。
因此企业破产不存在与个人破产立法制度相同的财产分配制度,更加不存在自由财产在债务人之间进行自由分配。
破产人被宣布破产以后,随即将全部破产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分配,这也在最大程度上弥补了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从破产财产进行确认的方式上来讲,企业破产成立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因此在设立方式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且法人资产的注册也同样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注册,如果发生资产的转移也必须进行更改。
这都说明法人企业破产时债权债务关系是很明确的,通过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就能够很快地详细地统计出完整的财产关系。
从这方面比较来看,个人破产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上并不如企业破产那样容易,自然人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以及个人破产财产是很难划分的。
自然人因债权债务关系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构成减少或者转移需要清偿的破产财产,在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很难确认。
四、法律后果不同企业法人破产在执行完破产程序之后就意味着该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主体已经“死亡”。
但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则完全不同,比如自然人适用个人破产立法,在执行完毕后仅仅意味着从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但自然人本身并未死亡,生活仍将继续。
并且,执行破产程序也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自然人仍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能力。
从这一点上说,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确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
不仅从以上分析过程可以看出个人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从历史的实证上也同样能说明他们之间的区别。
在破产法的立法制度之中,最早开始适用的就是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到18世纪上半叶才出现公司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出现的则更晚。
时至今日,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在全世界仍然是破产立法的基础,而且在绝大多数国家,个人破产案件的数目都远远超过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数量。
根据美国LundquiSt咨询有限公司对2005年美国申请个人破产的数据统计可以发现,2005年比2004年申请人数增加了31,6%,已达到2043535人。
另外,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the US Courts)公布了2006年美国申请企业破产的数据仅为35292家,而2005年美国申请企业破产的数据仅为31952家。
从美国申请个人破产立法的数据可以看出,个人破产申请与企业破产申请并不相同。
况且从历史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先有个人破产立法,后有企业破产立法,可见,正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立法才带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我国如果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企业破产立法,但尚未设立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因此应尽快设立相关制度,以此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说明,目前我国的这部法律仅仅确立了企业法人的破产资格。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实行的既不是商人破产主义,也不是一般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而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
另外,根据199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章的内容,确定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以上我国现行立法的罗列说明,不论是新企业破产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将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限制在了企业法人之中,排除了包括自然人破产、合伙破产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破产资格。
本文认为,将来制定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可以参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形成的单行条例,但涉及到自然人失权以及复权制度的细则可以在其他条款中适当增加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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