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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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保证人。 3.别除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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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 (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 (2)编排会议议事日程; (3)宣告会议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维持会 场秩序等; (4)负责作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 。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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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偿到 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法院 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 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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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会计报表; 3.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
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管辖 (三)发布通知和公告 1.立案受理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一、概念题1、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中为使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

2、破产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3、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和解制度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仅适用于国有企业B.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C.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D.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2、破产案件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C)发生效力。

A.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B.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D.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4、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B)。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5、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A)。

A.由人民法院确定B.由债权人会议确定C.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支付D.在支付破产费用前支付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C)。

A.一律解除合同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C.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7、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C)。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五章)第1页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破产法》知识结构图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法条】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2012-3-71)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答疑编号506063050101]【答案】ABC。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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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程序方面的效力 (1)保全措施解除和执行程序中止 (2)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和继续 (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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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体方面的效力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2)个别清偿无效 (3)向管理人为给付 (4)待履行双务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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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葡萄酒厂申请破产,法院已经指定管理人,其他情况 如下: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的雏形
破产概念可追溯至罗马法。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 表有以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 债务人处死或卖到国外当奴隶。如果债权人在两个以上时, 可将债务人进行肉体分割,平均分配给债权人。这种以人 为执行标的的的偿债方式,残酷血腥而野蛮,并不能给债 权人带来实际利益,而且当债务人总是逃走,因此法官就 将逃亡者的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按比例清偿各债权人。 罗马晚期形成了财产委付制度。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时,经两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 委付做出将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 则扣押债务人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价 金公平分配给个债权人。
①银月葡萄酒厂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 500万元货 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银月葡萄酒厂,此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②银月葡萄酒厂欠当地某玻璃厂货款600万元,玻璃厂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己终结,尚在执行过程中。
③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银月葡萄酒厂800万元, 现准备偿还。
④银月葡萄酒厂与青红农场签订了一年期的葡萄购买合同, 由青红农场在本年度内分6期提供给银月葡萄酒厂葡萄3万吨, 货到付款,已履行两期,尚有4期货物待发。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不得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 章节题库(破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 章节题库(破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债权人会议由()召集。

[2009年农村信用社真题]A.占债权总额最大的债权人B.管理人C.人民法院D.债权人会议主席【答案】C【解析】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应如何分配?()[中国农业银行真题]A.按照比例分配B.平均分配C.按债权产生的先后顺序分配D.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分配比例【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应按照比例分配。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承担。

A.担保人B.债权人C.人民法院D.债务人【答案】D【解析】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B.继续执行C.终结执行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答案】A【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答案】A【解析】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3、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财 富的其他执行顺序必需中止,也不得对局部 债务人停止清偿 。
〔四〕债务人会议
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依照人民法院的 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行使债务、破产参 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二、和解和整理
〔一〕和解 是指债务人和债务人就企业的债 务债务的实行达成新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的 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该企业的破产 顺序。
1、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休息保险 费用。
2、清偿所欠税款。 3、清偿破产债务。 假设破产财富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那么按比例停止分配。
四、破产财富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运营管理的全部财 富。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顺序终结前 所取得的财富。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的财富权益。 包括应由破产企业未来行使的尚未到期的债 务,也可以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富。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越其所担保的债 务的数额,也是破产财富。
〔二〕整理 是指被央求破产的企业和债务人 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失效后,在被央求破产企 业的下级主管部门的掌管下,对该企业的运 营管理、组织整理、产品结构、产质量量等 停止的调整,使企业可以在整理期限内,扭 亏为盈,清偿债务。
〔三〕和解和整理并不是任何企业破产的必经 顺序。当企业央求破产或被央求破产企业的 下级主管部门不央求整顿时,均可直接进入
(二)方式要件
是指破产央求应遵照破产法的顺序规 则。破产央求通常由债务人提出,债务 人在提出该央求时,应向法院提供债务 数额、有无财富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破产央求的管辖及受理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普通管理县、县级 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的企业 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普通管辖地域、地 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的企业 的破产案件。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 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请破产保护。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书P49)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
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受理期限、裁定期限(掌握)书P51
5日内送达申请人 5日内送达债务人 15日内 提交财产报告等 债权人 不 服 裁 定 日 内 债 权 人 可 上 诉 10 破产 宣告 前发 现不 符合 条件 裁定 受理 驳回 申请 不受理
人民法院
提 出 申 请
5日内
债务人
有 异 议
无异议
裁定
7日内提出
异议期满10日内
儿时经历
• 出生平凡:1962年,史玉柱出生在安徽省北部怀远 县城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 • 平凡少年痴迷小人书。 • 从《十万个为什么》得到的启示(自制收音机 、 制造炸药 ) • “请称呼我‘史大胆’!”(只要有胆子,敢干 ,就有成功的可能!)
学生时代
• 上中学后,“改邪归正”,想考个好大学。 • 极具数学天赋、发愤图强的史玉柱成为老师重点 培养的对象 • 整个人彻底脱胎换骨了,学习刻苦不说,还变得非 常有礼貌和懂事 • 史玉柱成为了当年怀远县的浙江理科状元。
初入职场
• 1984年,大学毕业后的史玉柱被分配到了在当时看 来专业非常对口的安徽省统计局工作 • 史玉柱使用计算机进行编程后,过去需要20人甚至 更多人干的统计活,现在只需要两个录入员,花一 两天就干完了 • 出类拔萃的工作业绩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和重 视 • 1989年史玉柱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年仅27岁。在这 个年龄当上处级干部,再加上有高学历、领导的赏 识,如果史玉柱继续留在统计局,未来的仕途的确 是“不可限量”。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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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 1、《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 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除了一部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的非法人类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也有一些非企业的法人机构从事某些经 济活动,如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依照法定规则进入市场, 参与竞争,也需要依照法定的规则退出市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解散或者终止,应当依法进 行清算。其中,有的清算属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清算。比如:《合伙企 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是,有关法律未对这些组织的破产清算程 序作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组织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问题,本条规定,其 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3、《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行为未提。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律 特 征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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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申请的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 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 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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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和受理
❖ 1、申请的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时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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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确认
❖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 序中行使权利。
❖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 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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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 ❖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 都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礼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 债务人取代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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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撤消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 撤消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 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 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消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 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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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 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 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 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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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 2、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 3、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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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 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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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
陈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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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 内容。
❖ 重点掌握的内容: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
❖ 一般了解的内容:破产的概念、法律特征与 破产法的宗旨。
❖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破产 的界限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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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 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精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 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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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 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 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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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 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 济秩序。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 必然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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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 1、债权申报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 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不必申报的债权
连带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中保证担保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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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
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
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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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 权人和债务人的台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挤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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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 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 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破产清 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 ;破产是对债务人 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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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 (一)破产原因
❖ 1、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 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 2、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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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后果
❖ 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 ❖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 一般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法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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