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期末民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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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试大纲

811民法学一、考试要求《民法学》是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

要求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有较全面的掌握。

并能较熟练地运用民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研究和分析现实问题。

二、考试内容(一)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问题民法法典化的理论与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有关问题。

(二)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主体制度1.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2.法人的主体资格及法人制度的相关理论3.其他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客体理论民事客体的概念及要素。

(五)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的概念、构成、效力;2.代理制度。

(六)时效制度1.时效的一般理论;2.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七)物权制度1.物权的基本理论;2.所有权制度;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5.占有。

(八)债权制度1.债的概念、种类、发生根据;2.债的履行原则;3.债的保全和担保;4.债的移转和债的消灭。

(九)合同制度1.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合同的订立过程;3.合同的履行制度;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合同责任;6.各种具体的合同。

(十)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构成、法律效果。

(十一)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成立要件、法律效果。

(十二)继承制度1.继承的概念、特征;2.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制度;3.法定继承;4.遗嘱继承;5.遗产的分配。

(十三)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2.人格权;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十四)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侵权行为法的地位;3.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5.特殊侵权行为;6.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方式。

(十四)婚姻家庭制度1.结婚、离婚条件;2.夫妻财产制度。

(十五)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性质、种类,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3.1) 5.3民法的基本原则2: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3.1)  5.3民法的基本原则2: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基本原则2: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李某的父亲是个集邮爱好者,去世后留下几大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不甚了解,加上觉得太占地方,有意转让。

李某的同事王某也是个集邮爱好者,听说后主动找到李某,在看了邮票后,告诉李某说,这些邮票在邮票市场上很值钱,愿意出5000元价格购买。

李某一听当即同意。

王某还说,那你不能反悔啊,我可能会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啊。

李某没在意,就答应了,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付了邮票。

不久,李某从另一同事处得知,王某欲将其中十几张邮票另行转让,每张邮票的转让价格都在5000元以上。

李某立即找到王某,要求退还王某5000元换回自己的邮票。

王某认为,当初已经讲好,不能反悔。

而且自己已经告诉过李某这些邮票很值钱,自己可能会以更高价格转让,李某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期末宪法重点

201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期末宪法重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二、宪法的根本法属性主要体现:1、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

它规定的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2、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三、几种主要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或称文书宪法,指以一种或多种书面文件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或称普通法的宪法,指有关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规范,散见于普通法律、惯例和传统中的宪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有无严格的修改程序)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制定宪法的机关的不同性质)四、宪法的结构。

内在: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外在: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的外在形式要素和重要的宪法渊源,成文宪法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它的存在及其重要性。

它是指国家在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

五、宪法作用。

即宪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影响。

1、对政权的作用。

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进行2、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指明方向3、对法制的作用。

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为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奠定基础4、对公民权利的作用。

权利入宪六、宪法制定。

又称制宪,一般而言是指制宪主体(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创制宪法的一种活动。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往往不直接行使制宪权力,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七、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一种形式,又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

有效的宪法监督不仅直接实施着宪法,而且还为宪法的有效遵守和以其他方式实施宪法提供了保障。

我国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一、名称解释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解答题1、试述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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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也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四、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五、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六、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八、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九、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十一、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

十二、财团法人是指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十三、直接代理: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十四、间接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十五、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十六、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十七、(简答)法人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而成立。

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因为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通过名称与其他法人相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法人的场所可以是多个。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体现。

十八、(简答)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十九、(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十、(简答)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我国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二十一、(简答)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
示真实,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内容妥当,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

形式要件。

二十二、(简答)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含义:是指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特定事实,它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二十三、(简答)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不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二十四、(简答)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3、须相对人为善意,成立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或者法律效力等
二十五、(比较分析)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关系:共同点:都阻止了诉讼时效的顺利完成不同点:1、法定事由的内容不同。

2、法定事由产生的时间不同。

3、法律后果
不同诉讼中止诉讼中断
法定事由的内容不同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不
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继承
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
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
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
无论行使权利或者受领权利,
均可能陷于不能;权利被侵害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
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
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诉讼中断的法定事由内容主
要是主观原因一是提起诉讼,
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要
求履行义务的主张,客观上改
变了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义务
人同意履行义务,意味着对权
利人权利存在的认可,使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
明确、稳定
法定事由产生的时间不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
月内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任何时刻
法律后果不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中
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
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定事由发生致使诉讼时效
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
期间全部重新计算
二十五:(比较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途径、必经程序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概念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
的法律确认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
制度,是法律事实,是一种推

构成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其一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
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其二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自然
人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此期
间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
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次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要满两年,从发生日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不受两年限制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申请撤销不受顺序限制)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由他
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
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
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
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的义
务履行。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
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
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
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终止2、其原先参加
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4、个人合
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

宣告死亡确定日期和自然死
亡日期可能不同,是推定。

二十六、(论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三种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
能力
年龄、智
力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2、年满18周岁没有经济
收入的,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3、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
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
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
的,由抚养人垫付,要求是抚
养人有垫付能力4、16周岁以
上18周岁以下公民,以自己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
年人2、不能
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
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
人,有他的
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

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都有效1、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相
信其有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有
效,不得撤销2、他们只能进行与
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民事行为3、若不相适应,事
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独立进
行的民事行为有效3、不相适应也
没有征求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律
纯获法律上
利益的行为
有效。

其他
基本都为无

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后有效。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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