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4最新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

一、根据收入调整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收入+免税收入的部分-专项附加扣除-起征点
2、起征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发放年终奖的企业个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去本期及上年度累计以下起征点:
(2)上年度累计起征点:根据上年度预扣税、已交税、获赔偿等情况,由扣缴义务人收取的上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上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本年起征点的,累计起征点可按照上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本年起征点的,累计起征点按照本年起征点计算。
二、根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速算扣除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文件,选择正确的速算扣除数,以减少应纳税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元)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30000。
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年终奖纳税筹划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属于一次性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方式为累进税率法,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然而,针对年终奖的纳税筹划,个人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下面将介绍一些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方法。
1.分割年终奖发放时间企业可以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分割成两个或多个月进行发放,从而减少年终奖被高额累进税率所吞噬的情况。
比如,将一部分年终奖在12月发放,另一部分在次年1月或者2月发放。
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年终奖的纳税额,让个人所得税呈现出平稳的变化趋势。
2.合理安排薪酬结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降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可以将年终奖以奖金或者股票的形式给予员工,这样可以通过延迟支付或者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收入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
3.合理使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个人可以适度利用这些扣除项目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通过这些扣除项目,可以有效地降低年终奖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4.合理规划年终奖的数额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对年终奖的数额进行合理规划。
比如,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公司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年终奖的数额,使其在不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前提下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5.合理安排社保规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社保规模。
由于社保是在税前扣除的,因此合理安排社保规模可以降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以让员工选择缴纳不同的社保金额,以适应不同员工的需求。
以上是关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一些方法,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在进行年终奖纳税筹划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使每一份年终奖都能够得到最大的实际收益。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岁末年初,年终奖总是备受期待。
然而,在欣喜之余,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合理筹划。
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能让我们合法合规地减轻税负,还能让辛苦一年的劳动成果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首先,我们要了解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 2021 年 12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税率跳档”的问题。
由于税率是分档计算的,如果年终奖金额刚好处于税率跳档的临界点附近,可能会出现多发一元奖金,到手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
例如,发放 36000 元年终奖,适用税率 3%,需缴纳个税 1080 元,实际到手 34920 元;而发放 36001 元年终奖,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 元,需缴纳个税33901 元,实际到手 326109 元。
可以看出,多发 1 元奖金,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 元。
因此,在确定年终奖金额时,要避开这些“雷区”。
合理分配年终奖与综合所得也是一种有效的筹划方式。
如果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可能会更划算;如果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后的金额处于税率跳档的临界点附近,那么就需要权衡单独计算和合并计算的税负差异,选择更有利的方式。
此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筹划的重要途径。
例如,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计算综合所得时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在年初时,就应当对这些扣除项目进行准确申报,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多元化的方式。
【课件】——新个税法下的年终奖筹划

【财税】系列课件之——新个税法下的年终奖筹划大家辛勤工作了一年,终于要迎来年终奖的发放了!然而,恰逢税改的过渡期,大家的年终奖要拿出多少上缴个税呢?年终奖是否有筹划空间呢?如何发放年终奖才最为节税?跟着老师一起来看一看新政是怎么规定的:《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 018]164号)原文:我们制作了下表方便大家理解:年终奖时间申报方式第一阶段2019年1月1日~2021年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申报12月31日并入“综合所得”进行申报第二阶段2022年1月1日以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申报也就是说,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依法单独计算纳税。
我们年终奖的发放可以分为三种方式:【方式一】年终奖金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核算;【方式二】年终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应纳个税核算;【方式三】将年终奖拆分分别核算。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直观感受一下,年终奖的筹划空间到底有多大:某公司员工小王,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15000元,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承担部分的三险一金为42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子女教育部分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赡养老人1000元,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50000元。
那么,员工小王2019年每月工资、薪金合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4200-1000-1000-1000)×12=33600元;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50000元。
2019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3600元。
【方式一】:年终奖金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核算步骤一:年终奖金额/12,按照得出的结果去找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步骤二:按照步骤一找出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核算,不需要考虑月工资与5 000元的差额,且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月度税率表(详见文档最后【附件】):年终奖50000元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0*10%-210=4790元。
年终奖个税的筹划路径及案例分析

年终奖个税的筹划路径及案例分析一:年终奖个税筹划路径备注: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含年终奖)-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有人说为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要和36000元作比较呢?这个数有什么依据呢?这个数肯定不是笔者掐指一算出来的。
我们首先看居民个人工资薪金个人综合税率表,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而如果按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元,36000/12=3000元,按照年终奖个税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发现没此时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元下,两种税率和都是3%,速算扣除为0,那么显然两者计算结果是一样的。
3:至于为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时,就应该选用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一起计算个税,这个就更简单了。
既然全年应纳税所得(工资+年终奖),计算是小于0的。
那就不需要纳税了,此时你还单独把年终奖拿出来算税?4: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更有利(即工资和年终奖分别计算个税),但是需要看年终奖部分是否存在盲区,如果存在盲区,则将年终奖总额,部分归入工资薪金纳税,剩下年终奖单独纳税。
具体怎么测算,本文第三部分有详细案例介绍。
二:年终奖个税计算案例注意:以下案例,笔者直接拿前一篇文章中的案例数据,为了辅助说明以上年终奖筹划路径图。
如果已经看过,可以略过,直接阅读本文第三部分。
本文第三部分将直接阐述,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时,且年终奖存在盲区,年终奖划归多少作为年终奖,划归多少进入工资薪金计税,以此达到税收最优的筹划路径。
(一)单独计算优于综合计算(1)单独计算案例A:研发部王二,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20000元(基本工资10000,薪级工资3000,绩效工资2800,加班费2400,津贴补助1800),代扣社保合计1050元,代扣公积金500元,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120000元,王二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缴纳税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各个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本文主要针对在进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案例分析说明,进一步提出了新税法下减轻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集中纳税筹划方法,从而能够帮助企事业单位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相对公平、减少税金负担、从而提高职工收入的目的。
标签: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大规模的提升,伴随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奖励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占职工收入的工资比重也越来越大。
合理运用税法的规定,保证单位职工的奖金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公平性,进而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些是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经常会遇见并且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分析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文件——《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如》(国税发[2018]164号)中的规定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从2018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如果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为年终奖)需要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所得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年终奖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新税法下全面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缴纳存在问题对个人在单位某个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将这一奖金数额先除以12个月,然后再按除法后的商数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而在国税发[2018]164号文件之前,个人所取得的年终奖金是以全额的方式确定其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
相比较而言,现在实施的规定的缴税额度较过去的已经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显然纳税人的税负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
新个税政策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筹划

新个税政策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筹划新个税法实施后,个税纳税人可以在全年内享受各种不同形式的收入,包括薪资收入、奖金、股权收益等。
其中,一次性奖金是许多公司在年底发放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但如何计税成了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分析新个税政策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筹划。
一、新个税政策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法,对于很多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带来了很多变化。
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新政策将个税的纳税标准由每月“税前收入”改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取消了原有的“专项扣除”等制度。
这意味着,每个纳税人的税率将有所不同,而且需要按照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缴税金额。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类在全年内,企业通常会有多种形式的奖金或福利,如年终奖金、节日福利、股权收益等。
其中,年终奖是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一种,也是最受关注的。
根据奖金的收入形式,可以将年终奖金分为以下几种:1. 直接发放为金钱奖励,与正常的薪资收入一起计算计税。
2. 直接发放为实物或代金券等,实物或代金券的价值要算入工资收入中,但奖金本身不需要纳税。
3. 将奖金分别分配到各月份的工资收入中计税。
4. 将奖金发放到税前,按照一定的比例代扣缴纳税款。
以上四种方式中,第一种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为普遍的方式。
三、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新政策下,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掌握以下两个关键点:税法规定和奖金性质。
1. 税法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 - 各项扣除- 赡养人数× 5000元 - 免征额。
其中赡养人数和免征额因人而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 奖金性质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奖金的性质也要进行考虑。
例如,如果奖金是作为薪资性收入支付的,则需要作为正常的工资收入进行计算,即按照当月工资额去计算。
如果奖金是作为奖金性质支付的,则需要按照奖金收入来进行计算。
年终奖金、一次性奖励的纳税筹划问题探讨

年终奖金、一次性奖励的纳税筹划问题探讨摘要: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在我国一般作为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
税务会计的总目标是如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
企业年终奖金纳税筹划是企业整个纳税筹划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很多企事业单位在年底向职工发放奖金(或年终加薪、绩效工资)时,多是关注发放数额,而对职工个人的所得税缴纳问题关注较少。
对此,本文围绕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年终奖纳税筹划所得税节税一、我国税法对年终奖、一次性奖金福利的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奖金、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都属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范畴。
在计税时,通常是将职工所收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至12个月,按均值分别确定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
2011年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要求,每月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
具体的速算扣除数详见表1-1。
表1-1 我国对速算扣除数的规定倘若企业职工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不足以抵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职工当月工资数额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作为减数,用年终奖减去该减数,然后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目前,根据我国税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主要有三种。
分别为:平均计入每月工资发放;一年平均两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
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不同,缴税情况不同。
同时,不同职工的工资数额不同,缴税情况也不同。
二、当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几种发放方式目前,根据我国税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主要有三种。
分别为:平均计入每月工资发放;一年平均两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
笔者将通过以下实例予以具体说明。
例:假设某企业员工x先生月收入35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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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一、税收政策简述(一)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使用频次予以明确。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年终奖税收盲区分析假设个人取得年终奖为M元,且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
1.若年终奖18000<M<54000,则月平均年终奖1500<(M÷12)<4500,适用税率为10%。
设M-(M×10%-105)=18000-18000×3%,M=19283.33元。
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税后收入为18000-18000×3%=17460元;当年终奖为18001元时,税后收入为18001-(18001×10%-105)=16305.90元;年终奖18001元税后收入比年终奖18000元税后收入少17460-16305.90=1154.1元。
年终奖在18001元至19283.33元区间时,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税后收入逐渐增加,当年终奖增加至19283.33元,其税后收入为17460元,与年终奖为18000元时的税后收入相等。
因此,若年终奖为18000<M<54000元时,应避开盲区[18000,19283.33]。
2.若年终奖54000<M<108000,则月平均年终奖4500<(M÷12)<9000,适用税率为20%。
设M-(M×20%-555)=54000-(54000×10%-105),M=60187.5元。
因此,若年终奖为54000<M<108000元时,应避开盲区[54000,60187.5]。
3.若年终奖108000<M<42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9000<(M÷12)<35000,适用税率为25%。
设M-(M×25%-1005)=108000-(108000×20%-555),M=114600元。
因此,若年终奖为108000<M<42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108000,114600]。
4.若年终奖420000<M<6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35000<(M÷12)<55000,适用税率为30%。
设M-(M×30%-2755)=420000-(420000×25%-1005),M=447550元。
因此,若年终奖为420000<M<6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420000,447550]。
5.若年终奖660000<M<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55000<(M÷12)<80000,适用税率为35%。
设M-(M×35%-5505)=660000-(660000×30%-2755),M=706538.50元。
因此,若年终奖为660000<M<9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660000,706538.5]。
6.若年终奖M>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M÷12)>80000,适用税率为45%。
设M-(M×45%-13505)=960000-(960000×35%-5505),M=1120000元。
因此,若年终奖为M>9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960000,1120000]。
三、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年终奖与月薪的合理筹划(一)税率变化的极点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表中,税法给出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低于这些范围的下限,税率降低一档,超过上限,税率提高一档;在确定年终奖适用税率时,月平均数超过适用某档次税率级距的上限数额,税率也提高一个档次。
由于月薪与年终奖适用同一税率表,其税率调整数也相同,每一个调整数既可以使月薪税率提高,也可以使年终奖税率提高,所以每一个调整数可以找到2个极点,因此可以计算出13个极点,如表1所示。
表1 税率变化极点表单位:元极点1 3,500 调整数1 1,500 极点8 47,500 调整数4 26,000极点2 5,000 调整数1 1,500 极点9 73,500 调整数5 20,000极点3 6,500 调整数2 3,000 极点10 93,500 调整数5 20,000极点4 9,500 调整数2 3,000 极点11 113,500 调整数6 25,000极点5 12,500 调整数3 4,500 极点12 138,500 调整数6 25,000极点6 17,000 调整数3 4,500 极点13 163,500极点7 21,500 调整数4 26,000(二)年收入区间划分根据上述税率变化极点分析,可以将年收入合理划分为如表2中13个区间来进行年终奖和月薪的纳税筹划。
表2 年终奖和月薪纳税筹划表区间年收入总额年收入增加额月均收入总额月均收入增加额1 0 42,000 42,000 0 3,500 3,5002 42,000 60,000 18,000 3,500 5,000 1,5003 60,000 78,000 18,000 5,000 6,500 1,5004 78,000 114,000 36,000 6,500 9,500 3,0005 114,000 150,000 36,000 9,500 12,500 3,0006 150,000 204,000 54,000 12,500 17,000 4,5007 204,000 258,000 54,000 17,000 21,500 4,5008 258,000 570,000 312,000 21,500 47,500 26,0009 570,000 882,000 312,000 47,500 73,500 26,00010 882,000 1,362,000 480,000 73,500 113,500 40,00011 1,362,000 1,662,000 300,000 113,500 138,500 25,00012 1,662,000 1,962,000 300,000 138,500 163,500 25,00013 1,962,000 163,500(三)无差别纳税点在上述13个极点中有6个极点具有如下性质:在总收入基础上若增加部分收入,如果增加的收入作为年终奖发放,由于年终奖突破区间上限,年终奖将全额适用更高一档税率,使原本适用下一级税率的奖金也适用高税率而使税负增加;但若作为月薪平均发放,即使增加的月薪适用更高一档的税率,总体税负也会相对较低。
如果收入增加到一定规模,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
因此存在由按月薪纳税改按年终奖纳税的转折点,处于这个转折点时,收入增加额按年终奖纳税和按月薪纳税的税负是相等的,这个点称为无差别纳税点。
以年收入总额114000元为例,将年收入总额分解为年薪18000元和平均月薪8000元可以节税。
如再增加收入,若增加的部分以月薪平均发放适用税率20%,若增加的部分以年终奖发放适用的税率为10%。
从表面上看,后者比前者的税率低10%,似乎比年终奖发放更节税,但后者同时将年终奖18000元的税率从3%提高到10%,因此付出了18000×(10%-3%)=1260(元)税款作为代价,相当于适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只有节约的税款大于适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时,采用年终奖发放才能节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无差别纳税点。
设年收入增加额为M元,根据无差别纳税点两种方式税负相等原理,可列出方程:1.20%×M=[(M+18000)×10%-105]-18000×3%则:M=11550(元);月薪平均数=11550÷12=962.5元。
因此在原年收入总额区间[114000,150000]基础上,可以划分出新的年收入总额区间[114000,125550]和[125550,150000]。
依此原理:2.25%×M=[(M+54000)×20%-555]-(54000×10%-105)则:M=99000(元);月薪平均数=99000÷12=8250(元)。
3.30%×M=[(M+108000)×25%-1005]-(108000×20%-555)则:M=99000(元);月薪平均数=99000÷12=8250(元)。
4.35%×M=[(M+420000)×30%-2755]-(420000×25%-1005)则:M=385000(元);月薪平均数=385000÷12=32083.33(元)。
5.45%×M=[(M+660000)×35%-5505]-(660000×30%-2755)则:M=302450(元);月薪平均数=302450÷12=25204.16667(元)。
上述无差别纳税点分别是11550,99000,99000,385000,302450。
根据无差别纳税点,可将年收入总额重新划分纳税筹划区间。
(四)年收入总额各纳税筹划区间节约设计在每个纳税筹划区间内,平均月薪和年终奖的配置以税负最低为原则。
1.区间[0,42000],年收入总额为0-42000元,全部作为月薪平均发放,每月平均0-3500元,扣除费用3500元后无应纳税额,不用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