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介绍《婚姻法》和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着手,分析了《婚姻法》的五个章节,包括婚姻的一般规定、离婚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
通过对这些章节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为妇女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从婚姻的成立到解除,从家庭关系的维护到财产的保护,均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总结了《婚姻法》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并展望了未来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方向,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规定、家庭暴力、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总结、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介绍《婚姻法》《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婚姻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程序要求、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等内容,涵盖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方方面面。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法律监督和保护,有效维护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和地位。
1.2 介绍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平等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在传统观念中,妇女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歧视和侵犯。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直接关系到妇女的权益。
《婚姻法》的出台和完善,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规定婚姻的一般规定、离婚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等内容,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权益。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妇女权益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妇女权益在当代社会中,虽然妇女权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尊重,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对待和歧视现象。
为了维护妇女的权益,法律途径成为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妇女的权益,并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和建议。
一、反性别歧视法律的实施反性别歧视是确保妇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有相关法律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例如,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就业、教育、婚姻等方面的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同时,相关机构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止和打击性别歧视行为。
例如,建立投诉机制,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妇女权益。
二、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例1. 就业歧视案例: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面临歧视,例如面试时被问及与工作无关的私人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寻求法律援助,并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家庭暴力案例: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
通过报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等手段,妇女可以得到保护,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 婚姻财产分割案例:在离婚过程中,妇女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不公等问题。
妇女可以依法申请财产分割,通过法院追究离婚双方的权益,最终达到公平分配财产的目的。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法律途径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建议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妇女应当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机制,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教育水平,增强妇女维权意识。
2. 支持相关机构:政府和民间组织应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以加强对妇女权益维护工作的推动和实施。
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合理的法律援助。
3. 加强国际合作:妇女权益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合作和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浅析离婚时如何保护女性的权益——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探讨

这个 案例大概讲 了这样一个事情 : 甲和 自己的丈夫结婚 多
试想一下 在大多数家庭 中, 最重要 的财产就是房 子, 许家里 年 , 是 由于工作关 系两人一直分居 , 也 但 常年 的分居 最终造成 了
还有家用 电器 , 还有 车等其他 的东西, 竞争激烈 的今天 , 、 夫妻感情 的破裂 , 在 车 男方提 出离婚 。甲的丈夫的公司在 国外 , 这个
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婚姻法 裁判有疑 义 , 三) 《 为什 么女方装修 、 负责购买家 电的钱不折合 成今
解释 ( 》 三) 一颁布 , 人们立刻 有 了不 同的反响 。 《 婚姻法 解释 天 的市价呢 , 男方 的 2 8万可以折合成今天的 10多万 , 0 女方的
房价飞涨的今天, 好多父母都会花掉家里所有的积蓄为儿子购 好多女性 已经没有办法找到心仪 的工作, 也许只有家政之类 的 置一套结婚房 , 可是一离婚房子 的一半归女方 。这从某种意义 工作还需要她们, 她又如何去赡养 自己的父母 ?女方 为了家 庭
上来 说, 造成 了父母资产无 形地流失 , 对于工作 一辈子才可 以 放弃 了很 多 ,在审 判时法官可能会要求 男方酌情补偿 女方一 购 置结婚房 的父母 而言是不公平 的 也许正是在这种 背景之 些 , 可是却没有 明确的标准 , 也许是几万 , 也许是十 几万 , 可是 下 , 姻法解释 ( 》 三) 才会 诞生。然而 , 许多人却对 ( ( 婚姻法解 这个对于女方 自己购置房屋来 说都是杯水车薪 。女方 的权益在
般 由男方购房 在大多数的家庭 中, 结婚后女性把大部分精力 有下列重大理 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一方有隐藏、 转
放在家庭上, 抚养孩子, 照顾老人 。甚至有些女性为了把孩子教 移 、 变卖、 毁损 、 挥霍夫 妻共 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 务等严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效果进行浅析。
《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首先是婚姻自由,根据《婚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进行包办婚姻、相亲相配,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或者离婚。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使得她们能够自主选择爱情和婚姻对象,避免了被迫嫁娶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有权拒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不得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而且,《婚姻法》还规定,保护被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保护了所有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威胁,为他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得到了《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在《婚姻法》修订中,还新增了关于婚前财产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
针对以上规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些地方出台了妇女维护权益的法律援助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和援助,以及心理疏导和法律支持。
我们也要看到,《婚姻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薄弱,许多妇女并不知道自己在婚姻中具有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甚至有些人认为受家庭暴力是一种常态,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在一些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中,仍然存在着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妇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维护。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婚姻法解读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婚姻法解读如何保护妇女权益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旨在保障夫妻之间的权益与平等关系。
婚姻法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强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性,从维护婚姻自由、禁止家庭暴力、保障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对婚姻法进行解读,说明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一、婚姻自由的保障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结婚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任何人不得强迫别人结婚或者阻止别人结婚。
这一条款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由。
在传统观念中,妇女常常面临家庭的压力或其他原因而被迫结婚。
而现行的婚姻法则明确规定,妇女应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实现平等自主的结婚自由。
二、家庭暴力的禁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这项法律保护了妇女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婚姻法,妇女可以报警或申请离婚,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此外,婚姻法还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救助机构,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财产权益的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权享有共同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原则上应当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这一规定对妇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观念中,妇女常常在经济上依赖丈夫。
然而,现行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样一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地位得到了明确和保护,不会因为离婚或其他原因而丧失自己的财产权益。
四、离婚保护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而婚姻法对离婚进行了法律规定,同时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一方要求离婚的,不得侮辱、殴打对方,不得以虐待、遗弃等严重方式虐待、遗弃配偶,否则,它将负有赔偿责任。
此外,婚姻法还对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妇女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工具,从婚姻自由、禁止家庭暴力、保障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1. 引言1.1 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妇女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家庭和睦、夫妻相互尊重的重要性。
婚姻法通过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公正对待。
婚姻法还规定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家庭暴力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婚姻法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妇女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防止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公平待遇。
婚姻法的健全实施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地位。
【字数共200字】。
1.2 妇女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在婚姻法中,妇女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她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婚姻法对于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她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强调了夫妻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协助的原则。
妇女在婚姻中不应该被剥夺自己的权益,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
婚姻法同时也强调了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或者歧视行为。
在婚姻法中,妇女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应当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婚姻法的出台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使得社会对妇女的尊重和关爱得以进一步加强。
2. 正文2.1 禁止性别歧视禁止性别歧视是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浅析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问题

浅析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问题
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
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往往面临着诸
多困难和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心理等多个角度对这
一问题进行浅析,旨在唤起社会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关注和重视。
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来看待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妇女应当获得应有的财产和生活保障。
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力,导致离婚妇女在分
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
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切实保障
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我们需要从经济角度来分析离婚妇女的权益问题。
离婚通常会给妇女带来经济上的困难,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来说,离婚后可能会陷入生活困境。
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离婚妇女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和支持,帮助她
们重新站稳脚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也需要加强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离婚妇女重
新融入社会,找到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
除了法律和经济层面的保护,我们还需要关注离婚妇女在心理和社会方面的问题。
离
婚往往会给妇女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创伤,她们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需要
建立心理咨询和援助机制,为离婚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帮助她们重建自信、调整心态,重新投入到社会生活中。
我们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消除对离婚妇女的歧视和偏见,让她们在社会中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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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也不再歧视离婚女性,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却过于抽象或不到位,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关注。
本文从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基础,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沿革,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成因,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这几个方面对离婚妇女权益进行分析,以此达到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目的。
一、为什么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伤害?(一)离婚案件中妇女认知能力较低离婚案件中,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诉讼能力较差,又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让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作出裁决。
虽经人民法院风险告知“谁主张、谁举证”,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导致在诉讼中处于劣势。
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又仅仅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证明力不高,法官不予采信。
法庭审判活动中,法庭辩论偏离了案件焦点纠缠于细枝末节,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见影响了个人权利的主张。
(二)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离婚案件作为复合之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也显得尤为重要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权的保护财产分割中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
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农村普遍存在。
为了男方外面的事业,女方放弃外出挣钱的机会,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孩子。
而对男方收入及财产经营状况毫不知情。
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只能就现有的房产、物质进行分割,无法就婚后男方在外财产状况提出相关证据。
即使女方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出具虚假的借条,由于女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致使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女方,财产越来越少,“共同债务”却是越来越多。
而且由于女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事实上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存在合法不合理现像2、妇女财产补偿权利未予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实际生活中,男人外出务工挣钱,女人在家照顾老人、孩子现象普遍存在。
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即处于被动地位,基于此,在判决双方离婚时,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女方该补偿权予以充分考虑。
(三)过错损害赔偿较难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此,法律规定的较为具体,但在审判实践中就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妇女举证有很大困难,认定重婚要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婚外同居行为被社会所唾弃,多数男方为顾及自身地位、荣誉异常隐蔽,现行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要求非常高,排除了未经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效力。
而知情的证人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
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婚外同居事实,限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妇女亦不能得到相应赔偿。
其次,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有的是“通奸”行为,有的属于“姘居”,有的虽未“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经常保持不正当关系,沾污了婚姻的清洁性,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范围过窄,法官无法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妇女作为一方受害人,不能就此获得赔偿。
(四)离婚后妇女居住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1、房屋其作为男方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依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此时妇女居住权如何处理?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威者房屋的所有权。
”就居住权,法律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规定处理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问题。
有学者或司法实务者认为两年时间过于短暂应延长至五年、十年。
笔者认为不宜如此。
既然是以帮助的形式让与困难者居住权应以不妨碍房屋所有权人住宅权不受侵犯为原则,时间过长不利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收益权益的充分行使。
两年居住期限到期后,妇女仍居无定所,此时如何处理,能否考虑判决双方离婚前就女方居住权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司法解释应作出补充规定。
2、房屋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时,因人民法院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
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离婚进行房屋分割时,不应以购置房屋个人出资额多少为依据进行分割,而应从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权时给予男方一定的住房补偿,男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给予女方相应的住房补偿,当然,该补偿数额以双方协商为准,协商不成以评估为原则,总之要求公平、公正。
二、离婚妇女权益受侵犯的成因(一)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
妻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到头来,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二)社会原因受文化传媒的影响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家庭带来一定的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
据最近一项调查,发生在外出务工或者经商人员家庭的约占80%.(三)经济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于是一些人为此选择到外地打工或发展,从此开始了“孔雀东南飞”的生活,女的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挣钱。
结果,个别人钱挣到了,心也被外边的花花世界给吸引去了,忘记了糟糠之妻。
(四)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正在迅猛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
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
如果对家庭不尽义务,将如何用法律来制裁?如果作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有了婚外情,法律又如何制裁?以上情况主要通过道德来约束,然而,如果一个人视道德于不顾,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谁又来约束他呢?三、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对策(一)帮助妇女提高诉讼能力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法院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法院要强化庭前和庭审中的指导,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
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院可以明确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
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
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
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立法上应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
根据离婚案件中妇女对财产举证的难度大,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特点,以及妇女财产权在离婚时得不到较好保护的现状,建议将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时效延长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财产权。
(三)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笔者认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拿出一部分财产给妇女,剩余财产再进行分割。
(四)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不少国家的离婚救济措施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即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失去扶养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对有困难配偶一方承担扶养义务,将夫妻扶养义务加以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
如德国民法典1569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己负担其生活费,则该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
”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及时确立离婚扶养制度。
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内容可以设计为: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无论男女,均有权要求给予一定期间的扶养;离婚后,一方因年老、病残、照顾子女等原因不能就业或不能充分就业,其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条件的另一方应当给付生活费;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方给予补偿。
(五)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的局面,提出应对措施首先,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要从宽把握。
在女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
如男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
另外,因为该类案件中公开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一般都是偷拍、偷录的。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证据法官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
其次,应当适当扩大司法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
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
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
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男方应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