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同名13372)
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各国都在努力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实现。
然而,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性别歧视是妇女权益保护中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许多社会中,妇女面临着不平等的待遇和机会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妇女的工资普遍低于男性,且很少担任高级职位。
此外,许多妇女仍然遭受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的威胁,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
同时,应该加强对这些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认识。
此外,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以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其次,教育也是解决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关键。
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妇女的自我意识和自信心,还可以帮助她们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和经济地位。
因此,政府应该投资更多资源来改善妇女的教育条件,包括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培训课程。
此外,教育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教育,以培养学生的性别意识和尊重。
此外,妇女权益保护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在推动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支持受害者等方式,为妇女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媒体也应该承担起责任,通过报道和宣传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关注。
最后,国际合作也是解决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应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挑战。
国际组织和机构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妇女权益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我们也有许多解决方案。
通过政府的努力、教育的改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国际合作,我们可以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大势和妇女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变化,与妇女权益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呈上升趋势,根据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各镇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很多妇女在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包括:1、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并不是因为对婚姻保留希望而继续维持关系,重要原因就是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2、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夫妻稍有口舌,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而作为“家务事”,旁观者避之不及,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无法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大量流动的外来妇女的无序管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妇女一定程度上处于游离与城市和乡村间的“边缘人”状态,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在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获得上产生了很大制约。
其中包括:1、作为女职工,大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相对较低,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偏低;2、大多流动人口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从事体力活的占多数。
尤其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求工作时间较长,并且以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形式,大部分劳动妇女为追求高报酬而忽视自己的身心健康;3、一些外来打工者非法姘居,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存在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制约了妇女儿童自身的发展和幸福。
本文将探讨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于妇女儿童的生活中。
尽管我们在法律上已经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但实际上,性别歧视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女性在就业、教育、医疗等领域仍然面临着不公平待遇。
同时,儿童的性别歧视也表现在对男女孩的不同对待上,如家庭对男孩的偏爱,以及对女孩的要求过高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同时进行更广泛的宣传教育,强调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其次,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亟待解决。
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对于妇女儿童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然而,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家庭暴力仍然屡禁不止。
有些受害者由于害怕社会压力和对未来的担忧而选择了沉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妇女儿童的心理疏导和支持,建立更多的庇护所和咨询机构,提供相应的援助和保护。
第三,缺乏对妇女儿童教育的关注也是一个问题。
教育对于妇女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妇女儿童的教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和家庭对于女孩的教育投入不够,将其视为传统观念中的“附属品”。
另一方面,儿童的教育过程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暴力和欺凌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妇女儿童教育的投入,并加强学校和社会的教育管理,建立零容忍的暴力和欺凌行为的机制。
最后,儿童权益的维护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管。
目前,各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分散和不协调。
一些地方和组织的资源和力量分配不均,导致部分地区的儿童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确保妇女儿童权益的全面保护。
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一、存在问题一是就业性别歧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它关乎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和生活水平,虽然现在男女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但由于女性所承载的家庭特殊生育责任以及和男性不同的工作方法、为人处世方式,让她们在日常求职、就业过程中遭到或多或少的就业性别歧视。
比如,以同样的条件去应聘工作,一般用人单位倾向于选择男性。
前段时间媒体还报道,有许多企业在面试时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对部分未婚育者存在拒绝态度。
二是合法权益易受侵害。
广大的妇女作为一个传统上的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都存在权益受到侵害现象。
比如,西部部分地区由于人们思想观念落后、经济条件差,许多家庭不支持女孩子上太多的学而总想着尽早给嫁出去,导致她们辍学现象严重受教育程度低;一些年轻女性特别是没有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儿童,容易遭到不法分子的人身侵害,后果极其严重。
三是家暴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自古以来的男权政治以及女性特殊的性格特点,一些男性腐朽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广大的农村妇女一般没有自主经济收益,导致小部分丈夫对妻子吆三喝四、一有矛盾或不愉快就把她当做出气筒辱骂甚至进行家暴,严重侵害妇女权益。
同时,许多妇女为了家庭或孩子一味选择忍气吞声,助长了对方有恃无恐,破坏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对策措施一是加强就业招聘监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以及近期发布的《促进妇女就业通知》文件要求,加大对各类招聘活动的监管以及对损害女性职工权益企业的打击力度,通过警告、罚款等方式对企业用人行为进行规范。
同时,国家可以通过补贴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二是依法保障妇女权益。
教育、宣传等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引导群众改变传统观念,普及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对家庭所带来的好处,让他们自觉送孩子上学去。
公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猥亵、性侵等恶劣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判处刑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人信息,形成强大震慑。
妇女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在当今社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 性别歧视和偏见:在一些领域,性别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就业、教育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
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然而,由于社会认知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 妇女参与决策不足:在一些领域,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仍然较低,导致她们的声音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和维护。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重视,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
2.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妇女参与决策: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决策,提高她们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平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得到有效解决。
2. 家庭矛盾: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家庭不平安,需要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2. 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通过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平安建设。
总之,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和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等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和推动平安家庭建设。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现状及建议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现状及建议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在全球范围内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以下是目前工作现状以及可能的改进建议:现状:1. 暴力和虐待问题:妇女和儿童仍然经常受到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家庭暴力、性侵犯、儿童劳工等。
许多案件仍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2. 教育和机会平等:妇女和女童在访问教育和获取同等机会方面仍存在巨大的不平等,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中。
3. 健康和营养:许多妇女和儿童没有足够的医疗服务和适当的营养,导致健康问题和发展障碍。
4. 儿童婚姻和青少年怀孕:早婚和青少年怀孕是一个仍然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女童的教育和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5. 经济机会和就业:妇女和女童在就业和经济领域面临着性别歧视和限制,他们往往没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相应的薪酬。
建议:1. 加强法律保护:各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并提高执法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
2. 提供教育和意识普及:提供普及的教育,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教育,以促进社会对他们权益的认识和重视。
3. 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中,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和适当的医疗照顾。
4. 应对早婚和青少年怀孕:推广性教育和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以减少早婚和青少年怀孕的发生率,同时提供帮助和支持给那些已经受到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5. 促进女性经济参与:推动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薪酬,并提供技能培训和支持,以增加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机会和自主性。
这些建议是为了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并促进他们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全面发展。
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作共同努力,以确保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更多的关注和呼吁开始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性别歧视问题在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实践中,性别歧视是一个主要的问题。
无论是在教育领域,就业就业市场,还是在家庭环境中,妇女和女童经常面临着不公平待遇和歧视。
这不仅剥夺了她们平等的发展机会,也伤害了她们的心灵。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首先,应加强对性别平等教育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的认识。
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二、暴力侵害问题妇女儿童的暴力侵害问题在当前的社会中也是比较突出的。
家庭暴力、性侵犯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妇女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此外,一些贫困地区和冲突地区的妇女儿童还面临着非法拐卖、强迫劳动等问题,使她们处于极度的危险和困境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综合措施。
首先,加强对妇女儿童暴力侵害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在经济上和心理上给予受害妇女儿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教育机会不均衡问题在教育领域,我们也存在着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
尽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了实施,但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儿童仍然面临着教育机会不均衡的问题。
她们无法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影响了她们的发展和未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社会需要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
加强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支持,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机会。
此外,还应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妇女儿童在校园内的安全和权益。
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问题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地成就.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地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地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妇女儿童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地保护.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地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地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地情况.主要表现为:(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妇女参政总体水平偏低,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地差距.女性地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地现象.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地权利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地权利未能得到应有地重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地社会保障.主要表现为:第一,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特别是女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分配难地问题突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女职工被编余下岗地增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女性地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地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起,许多地区地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地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少不平等分地地遗留问题.在土地分配(包括责任田承包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土地入股后地股权分配三种形式)中存在五类侵犯妇女权益地典型情况:、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或土地补偿费或股份,以下从略);、男到女家落户地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地方连妇女地土地也被收回;、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基于性别而对男女责任田分配不公;、在第一轮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个大原则,但在具体执行中不按男女平等地法律,保障妇女地承包权,致使合同订立后嫁进本村地妇女和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地儿童都没有责任田.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这些遗留问题再次激化矛盾并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地顺利进行.在第二轮承包中,有些地方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随意搞土政策,分男不分女或不分出嫁女,将极大地挫伤农村妇女地积极性.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没有自己地土地资源或只有很少地生产和生活资料地妇女,其家庭和社会地位就更无从谈起.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解决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地问题,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地通知”.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条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地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地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第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条还规定:发包方有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保障.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地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地机会少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目前,成人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有较大比例.在各类技术培训班、职业培训班及成人教育中,女性明显少于男性.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人身权益方面,社会丑恶现象和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事件屡禁不止.拐卖妇女儿童、对妇女和幼女性侵犯、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蔓延趋势;娱乐行业中地色情陪侍等社会丑恶现象愈演愈烈;针对女性地犯罪和女性犯罪增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地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地行为.其表现形式既指肉体上地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地折磨,如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心理压抑,神经高度紧张等.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妇女、儿童地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地粗暴侵犯,也是对受害人地心理、精神方面地严重损害.家庭暴力引起地法律后果及其危害性是十分严重地,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地离散,直接影响少年儿童地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地暴力密切相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妇女地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条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修改后地《婚姻法》第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地虐待和遗弃”.并在第五章里对家庭暴力地受害者地救助措施和施暴者地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婚姻法第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地行为,明确规定为起诉离婚地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地,应准予离婚.为了给家庭暴力地受害人提供救助措施,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地职责范围,婚姻法第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地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为了进一步给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造成一定后果地受害人指明维护自身权利地法律途径,婚姻法第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地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其中造成严重后果地,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此外,婚姻法第条还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丑恶现象,不仅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十分普遍,连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地区也有发生.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地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地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事实上地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婚地法律后果:其一,民事后果.主要是重婚关系无效;按照现行婚姻法第条、第条地规定,重婚是对方起诉离婚地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二,刑事后果.按照婚姻法第条地规定,对重婚等行为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地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其三,行政后果.重婚者如为职工和国家公务员地,应受相应地行政处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主要指向“包二奶”、姘居多婚外同居现象.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地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再行结婚登记.但二者都是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地违法行为,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婚姻家庭破裂,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地合法权益,甚至引发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为此,我国婚姻法第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条、第条地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方起诉离婚地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对“包二奶”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地,应认定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地应依刑法中地重婚罪论处;如果以给付金钱、物质利益等为条件与“二奶”保持相对固定性关系地,实际上是包养暗娼行为,一经查实应按有关卖淫嫖娼地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地批复》,对于婚外“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地,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地通知》有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地人与他人非法姘居地,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关系,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地,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地;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离婚过程中,在住房、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地现象比较普遍.婚姻家庭领域地以上突出问题,由于受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思想地影响,司法机关不愿介入家庭纠纷,执法人员对婚姻家庭中地违法问题认识不足,执法不力,加上取证困难,致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儿童权益地保障不容乐观.在保护儿童权益地实践中,侵害儿童权益地情况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在学校,有地教师在批评学生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常讽刺、挖苦、嘲笑学生,侵害学生地受教育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更有极个别道德败坏、品德恶劣地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实施性侵犯.有地学校向学生巧立名目多收费,有地学校不经家长地同意让学生做各类产品地实验,有地学校帮助商家向学生倾销不合格产品,等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家庭中,一些父母居高临下,与子女不能平等相处,甚至把子女当成私有财产,现实中仍存在着虐待、遗弃、残害儿童地现象,在农村因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地影响,个别家长仍会遗弃女婴、让女孩失学辍学.一些父母对子女地教育方法上,要么简单粗暴,动辄棍棒相加;要么过分溺爱;有地只关心子女地分数,不关心子女地身心发展是否健康.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社会中,一些商家利用儿童地无知和单纯,只把儿童看成是赚钱地对象,却不顾他们地身心健康,向儿童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警示说明不详存在安全隐患地玩具.一些商贩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向学生销售香烟,引诱儿童投身电子赌博、地下网吧、甚至色情娱乐场所.甚至于一些不法分子引诱儿童吸毒贩毒,等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儿童受伤害明显.一方面是自然环境污染,儿童血铅等含量超标,严重影响儿童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另一方面是人文环境地污染,各种黄色书刊杂志充斥大街小巷、车站码头地书报摊点,电视购物广告中半裸女性地特写镜头和充满挑逗性地语言令儿童避之不及.此外,儿童活动场所被挤占,少年宫、博物馆被改为商业经营,本来不多地公共活动场所、绿地变成了停车场,要么就是盖成了房子出租、销售.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对策和建议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现实中存在地突出问题,已大大阻碍和抑制了妇女儿童协调、平等、健康地发展和社会地进步.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现象综合治理地力度,主要有以下对策和建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加强全民性别意识教育,提高全民族地社会性别意识.通过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男女两性是平等地.社会生活中存在地各种男女不平等、性别歧视现象,不是男女生理差别造成地,而是社会文化、传统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地性别角色、评价标准、资源占有地差异造成地,也是可以改变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进一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从文化、科技、法律知识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彻底扫除成年妇女中地文盲、半文盲,落实好儿童尤其是女童入学、复学地问题.广大妇女应努力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中地实际问题.一是抓紧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工作规划地落实,促进妇女参政议政,使妇女地政治地位真正有一个大地提高.二是抓紧实施生育基金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广泛就业.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切实维护女职工地特殊权益.三是抓紧婚姻家庭中女方合法权益地落实.如离婚妇女地住房、财产地分割、子女地抚养等;出嫁妇女地宅基地、责任田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树立全新地儿童观念,增强儿童权益保护意识.以往人们普遍把儿童当作弱小被动地保护对象,而较少把儿童当作是具有积极地权利主体,从这种儿童观出发,成人们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地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儿童,较少或根本不去关注儿童本身地愿望和需求,有地家庭把儿童看成是私有财产.而新地儿童观念与传统地地儿童观地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地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地事实,更重要地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地、积极主动地权利主体,儿童拥有自己地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地权利.把这种全新地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家长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地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地根本所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完善妇女儿童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地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地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情况地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地各项权益.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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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妇女儿童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
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妇女参政总体水平偏低,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
主要表现为:第一,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
特别是女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分配难的问题突出。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女职工被编余下岗的增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
第二,女性的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
第三,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起,许多地区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少不平等分地的遗留问题。
在土地分配(包括责任田承包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土地入股后的股权分配三种形式)中存在五类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情况:1、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或土地补偿费或股份,以下从略);2、男到女家落户的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地方连妇女的土地也被收回;3、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4、基于性别而对男女责任田分配不公;5、在第一轮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个大原则,但在具体执行中不按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妇女的承包权,致使合同订立后嫁进本村的妇女和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儿童都没有责任田。
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这些遗留问题再次激化矛盾并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第二轮承包中,有些地方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随意搞土政策,分男不分女或不分出嫁女,将极大地挫伤农村妇女的积极性。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没有自己的土地资源或只有很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妇女,其家庭和社会地位就更无从谈起。
为解决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200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6条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54条还规定:发包方有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
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
目前,成人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有较大比例。
在各类技术培训班、职业培训班及成人教育中,女性明显少于男性。
(四)人身权益方面,社会丑恶现象和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事件屡禁不止。
拐卖妇女儿童、对妇女和幼女性侵犯、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蔓延趋势;娱乐行业中的色情陪侍等社会丑恶现象愈演愈烈;针对女性的犯罪和女性犯罪增多。
(五)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心理压抑,神经高度紧张等。
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粗暴侵犯,也是对受害人的心理、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
家庭暴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其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的离散,直接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密切相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8条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在第五章里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为了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助措施,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为了进一步给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造成一定后果的受害人指明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途径,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丑恶现象,不仅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十分普遍,连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有发生。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重婚的法律后果:其一,民事后果。
主要是重婚关系无效;按照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重婚是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其二,刑事后果。
按照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对重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其三,行政后果。
重婚者如为职工和国家公务员的,应受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主要指向“包二奶”、姘居多婚外同居现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再行结婚登记。
但二者都是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违法行为,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婚姻家庭破裂,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
为此,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对“包二奶”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中的重婚罪论处;如果以给付金钱、物质利益(四)树立全新的儿童观念,增强儿童权益保护意识。
以往人们普遍把儿童当作弱小被动的保护对象,而较少把儿童当作是具有积极的权利主体,从这种儿童观出发,成人们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儿童,较少或根本不去关注儿童本身的愿望和需求,有的家庭把儿童看成是私有财产。
而新的儿童观念与传统的的儿童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家长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五)完善妇女儿童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