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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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第一篇: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最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的拓展。

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

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发展的自由与欣喜。

然而在现代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的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

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平等。

从知识女性角度看,社会平等对我们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

从发挥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

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决不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

与现代社会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

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

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发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大家好!我今天要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关注的是女性的权利和福利,旨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增强女性的地位和权力,促进社会公正与平等。

首先,这个法律规定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歧视和暴力行为。

这意味着,在法律框架下,任何针对女性的言语或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任何形式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是对女性人权的一种保障,也为女性争取平等和保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其次,这个法律强调了家庭暴力的防治,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的供述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区分其与家庭冲突等概念的不同,并规定了如何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和重建其生活的途径,这对于维护妇女的尊严和人格价值非常重要。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女性在经济、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保障,保障女性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各类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从而为女性斗争外部环境的平等和正义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最后,这项法律还提出了对女性和儿童的保障措施,从而保护女性和儿童的健康和福利。

这项法律的核心目标是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使妇女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和潜力,发挥出社会资源的最大潜力。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意义不可低估。

我们应该在各种场合积极宣传这个法律的规定,让更多的人了解它的内涵和特点,为让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清晰地认识。

同时,我们要反思现实中的种种不合理之处,继续推动女性权益的发展,为建设一个美好社会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范文精简版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范文精简版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引言一、妇女权益的定义与重要性妇女权益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

妇女权益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还能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生产力和文化创造力。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1.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一项专门法律。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保护,并明确了违反妇女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2. 妇女就业权益保护: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妇女在就业领域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政策包括妇女职业培训、性别歧视禁止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为妇女创造一个平等、非歧视的就业环境。

3. 妇女健康权益保护: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妇女在身体健康方面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政策涉及到妇女生育保健、妇女疾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

三、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

这有助于妇女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维权意识。

2. 建立维权机构:建立专门的妇女权益维权机构,为受到损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法律监督:加强对妇女权益的法律监督,严惩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提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效果。

结论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强化对于促进妇女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对妇女权益的法律宣传、建立妇女权益维权机构以及加强法律监督等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不仅有助于加强妇女的维权意识,也能够引导整个社会形成尊重女性权益的良好氛围。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实现妇女权益的平等和保护,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妇女儿童维权(3篇)

妇女儿童维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妇女儿童权益的现状、维权途径、社会支持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妇女儿童维权事业提供有益借鉴。

二、妇女儿童权益的现状1. 妇女权益(1)就业权益:部分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导致就业机会不均等。

(2)婚姻家庭权益:家庭暴力、婚姻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财产权益:部分女性在离婚、遗产继承等方面权益受损。

(4)教育权益:女性在教育领域面临诸多困难,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性别歧视等。

2. 儿童权益(1)生存权:贫困、疾病等因素导致部分儿童生存权受到威胁。

(2)受教育权:农村地区儿童受教育机会相对较少,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3)健康权:儿童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如营养不良、传染病等。

(4)受保护权: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拐卖、性侵等危险。

三、妇女儿童维权途径1. 法律途径(1)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2)诉讼途径: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 行政途径(1)投诉举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2)调解途径:通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3. 社会途径(1)社会组织:发挥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关注妇女儿童权益。

(2)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例,引起社会关注。

四、社会支持1. 政策支持(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2)政策倾斜:加大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2. 组织支持(1)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机构:设立妇女儿童维权热线、法律援助中心等。

(2)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者。

法官学习新修订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法官学习新修订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法官学习新修订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是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实施。

它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预防和打击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虐待、促进妇女儿童教育等方面。

这个法律的通过和实施对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强调了平等、尊重和保障原则,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对于法官来说,学习并贯彻新修订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这个法律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学习和实施新修订的法律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例如贫困家庭、残疾人等。

法官需要具备严谨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审慎处理案件,确保妇女儿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法官还应该在实践中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理解和应用。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法官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妇女儿童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总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为法官提供了更加明确、全面的法律依据,以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范文(精选)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范文(精选)

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范文(精选)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很兴奋能够为大家带来有关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的讲解。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有关妇女和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并向您介绍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的措施。

首先,我们必须对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有基本的理解。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的脆弱群体,他们的权利往往会被侵犯,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

常见的侵犯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情况包括性别歧视,暴力和虐待等。

那么,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的措施有哪些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

首先,您可以积极参与妇女和儿童权利保护的活动。

例如,加入妇女组织或儿童组织,甚至参加游行和示威活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您将获得更多的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保护的知识,并能够推动实施有益于他们的政策。

其次,您可以通过向当地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发表个人或组织声明来促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这些文书可以提醒他人有关这个议题,建议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或支持现有的来自当局或社会的保护措施。

除了以上的建议,我们还可以尝试以自己能力范围内采取直接行动。

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捐款、志愿活动或做义工的方式来支持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和促进项目。

最后,如果您发现有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被侵犯,您需要及时采取行动。

这可以包括报警,向媒体发表声明,寻求律师协助等。

通过这些行动和实践,在我们的努力下,我们可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总之,在今天的演讲中,我们采取了一种综合的方法,以帮助您对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有更深刻的理解,并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方案,以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

我希望今天的演讲能够为您提供有关妇女和儿童权利保护的实用信息。

谢谢大家!。

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事迹材料(最新)

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事迹材料(最新)

【范文大全】0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01案情简介王某(女)和陈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2日协议离婚。

2019年3月,王某发现自己的前夫多次向另外一名女子刘某转账,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的微信红包,累计近9万元。

同时,刘某也多次给陈某发红包,累计2万余元。

王某认为,陈某转给刘某的金钱是自己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无权擅自处理并赠与他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自己的财产权,刘某应当返还这些钱,故起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与王某前夫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金钱支付行为,更不存在原告所谓的无偿赠与情况。

王某前夫陈某表示因进货材料需垫资等原因,于2018年8月起陆续向刘某借款合计5万,微信转账是为了偿还本息。

若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自己有一半的返还额权利。

02裁判结果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原告王某和前夫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出过特别约定,故第三人陈某转账给付被告刘某的款项,应属于原告王某和第三人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第三人陈某在存续期间,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向被告刘某转账多笔款项,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上述行为应为无效。

经过核减,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款项2万余元。

03案例评析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夫妻一方在婚内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

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

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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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嫖娼。

禁止组织、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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