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财产权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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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一、总论国有企业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业经济的基础,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是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产权的定义和性质产权是指国家或集体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或股权,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

产权具有独占性、权利性和经济性三大特点,是国有企业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法定权利。

三、产权的划分和证明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包括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土地、资金等各类资产,属于国家控制和支配之下。

2、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包括集体所有权的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资产,属于集体控制和支配之下。

3、产权证明:产权证明是指国家或集体对国有企业产权的法定证明,包括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产权性质等相关信息。

四、产权的转让和变更1、产权转让: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的产权变更所有权、划归债权、出售或赠与国有企业的行为。

产权转让需经过相关程序和手续,确保产权的清晰和合法。

2、产权变更:产权变更是指国有企业的产权发生改变,包括国有所有权变为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变为国有所有权等。

产权变更需经过相关程序和手续,确保产权的清晰和合法。

五、产权的利用和保护1、产权的合法利用:产权的合法利用是指国有企业对产权进行合法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保障产权的安全和增值。

产权的合法利用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权的始终在国家或集体的支配之下。

2、产权的保护:产权的保护是指国有企业依法保护产权安全,避免产权损失和滥用,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产权的保护需建立健全的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产权管理效率。

六、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机制1、企业法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责任,统一决策和执行机制,确保企业产权的清晰和合法。

国有产权管理浅谈

国有产权管理浅谈

国有产权管理浅谈一、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国资委成立5年多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产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产权转让行为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工作日趋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是产权问题,产权问题无小事,产权决策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日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和重大资产处置中,少数企业领导对产权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和重要性认识不深,思路不清,以至决策程序违反规定,政策执行存在偏差,给国有资产监管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间最基本的关系,是经济主体间权利和责任的根源。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

“三统一、三结合”的基础是管资产,就是要依据产权关系,在管资产的范围内管人、管事,而产权管理是管资产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

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管理职能,都- -1-是从产权关系中派生出来的,国有产权管理是整个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

(二)产权管理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工作。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从政府层面看,通过明晰产权、明确权责,可以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分开,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弊端。

从企业层面看,通过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界定,明晰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实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产权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规范中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浅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

浅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

浅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刘凌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摘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是实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各个环节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本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概述,分析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的作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点及转让机制的组成要素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以为今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挖掘,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以更好地培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

【关键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特点要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是指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的程序、配套制度和规则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复杂、形式多样,因此,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该深入挖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在规律,进而有利于顺利解决产权转让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概述,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点及转让机制的组成要素进行了整理和归纳,有助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的内涵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把握。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述所谓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一种须经审批并经一定法定程序,由政府委托机构进行的以孱有产权为对象的交易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是财产所有权主体,而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两个层次,但产权转让的主体就只能是财产的所有者而非经营管理者。

与此同时,在企业产权转让形式方面主要有以企业所有权的转移为核心的产权整体转让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条件下企业经营权的分期转让两种基本形式。

转让过程中,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

比如。

非公开的转让形式,其交易成本低、交易迅速较快,而公开市场化的转让形式交易速度较慢,且需要消耗额外的交易费用。

然而,为了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选择公开市场化的形式。

除此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既要遵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交易的原则,比如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经济结构调整原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以及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原则。

只有遵循以上原则,才能保证国有资本的独立运转和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内容提要公司财产权并不等同于公司所有权,它是多种财产权利的总称。

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在公司制度中,公司不仅能够享有所有权,而且也应当享有所有权。

我国公司法在确认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肯定公司所有权。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立法上并没有对此加以明确,理论上也就此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我们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公司所有权,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这不仅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也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一、关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财产权(property rights)在经济学上又同时被称为“产权”,虽然经济学家对此研究由来已久,但他们主要侧重于考察财产权的功能、财产权与经济效益的联系等。

比如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则将产权定义为“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但这样定义财产权,在法学家眼里是远远不够的。

法学家总是试图明确财产权的内容,并因此导致对财产权认识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是包括不同权能的权利。

被认为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就认为,产权“亦称为财产所有权,是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3]一种观点则将财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

按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4]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的产权关系

公司的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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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例外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 料的权利
(5)对公司的经营提出提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6)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股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10)提起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 (3)不得抽回出资 (4)填补出资的义务
6.1 股东
一、股东的概念、种类与资格限制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与发起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公司成立后,发 起人是公司的当然股东,但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发起人只 是公司股东中的一小部分。 我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却未使用“发起人”而统一使用了“股东” 的概念。严格而说,发起人与股东不能等同。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 有限责任公司均应有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分。
2.投资股东、经营股东和投机股东 这是以出资人成为股东的动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投资股东取得公 司股份的目的,在于投入资本赚取股息及红利等收益;经营股东投资的 目的是为了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其营利目的;投机股东 一般都是短线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伺机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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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资格限制
(2)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 限制的权利。自益权多属非固有权。
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按股权行使方式不同分) (1)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其特征是 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每一股东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单独行 使。如表决权、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等。

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首要的是明确国有资产产权问题。

产权明晰是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产权明晰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

产权明晰是形成合理稳定预期的需要。

可以说国有资产产权明晰对企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国有资产产权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当产权的概念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财产归属时,它指的是所有权;当它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内部各单位的财产归属时,它是指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适度上依法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资产的产权是指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和由财产所有权派生的经营权。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1、财产权性质界定。

从大的方面来看,财产权的性质可划分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

法律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都要加以保护。

党的十五大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第一次从正面提出和回答了所有制改革的问题。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实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其中包括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二是全面认识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可以将国有、集体成分渗透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从而扩大公有制的覆盖面和支配范围。

就全国而言,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就有地域和产业而言,可以有所差别。

实现公有制的多样化,要努力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结构实现形式。

股份制是体现所有制结构多样化和多种所有制兼容的典型方式。

2、财产权主体的界定。

要明确占有财产的法定主体,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的财产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传统公有制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处于虚置状态,谁都是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却谁都不承担财产风险。

因此,明确产权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界定财产权主体。

就国有企业而言,首先必须建立代表国家或全体人民独立行使财产权的资产管理机构,改变由政府行政部门拥有所有权的格局。

论现代公司的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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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 利和 享 有公 司收 益 的权 利 。 1 现 代 股 份 公 司 财 产 的 社 会 .
个 层 次 。在 出资 者 手 中 , 资者 所 出
股 ( ) 权 结 构 的 层 次 化 。 分 为 有 权 转 化 为 股 权 , 权 是 股 东 依 法 3产
财 产 。法 人 财 产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运 行 系 。 东 持 有 由 所 有 权 转 化 而 来 的 的 资 产 , 一 种 现 实 的 可 供 支 配 的 股 是 的 主 体 , 由 股 份 公 司 中 资 本 存 在 股 权 , 们 只 能 在 市 场 交 易 中 支 配 物 , 业 法 人 对 企 业 财 产 ( ) 有 是 他 企 物 只
用 权 和部 分 收 益权 和 处 置权 。 而 而 产 权 的 内 部 关 系 是 出 资 者 ( 东 ) 本 , 非 现 实 的 支 配 物 , 企 业 法 股 、 ( ) 是 在 企 业 中 独 立 运 作 的 董 事 会 和 经 营 者 ( 理 ) 间 的 关 人 拥 有 的 是 企 业 财 产 , 一 种 有 形 2 它 经 之 是
使 资 本 取 得 了社 会 化 的 形 式 。 产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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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法 人 。 份 公 司 的 产 权 关 系 随 础 , 是 维 护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的 基 本 法 人 财 产 权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 股 也 之 表 现 为 : 本 的 最 终 所 有 权 同 法 保 证 。 资 人 财 产 权 的 分 离 , 是 现 代 公 司 产 它 权关 系 的实 质 。
含 义 :
响公 司 法 人财 产 的存 在 和运 营 。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是新形势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简单的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改革的需求。

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对知识产权概念和法律关系的认识,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效益,是改革的大势所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简单的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改革的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高效益,是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接轨WTO的必要条件。

1 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前两类是有形财产权,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科技法律的规定,对知识产权可作如下广义的理解,它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可细分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广播作品,制图、技术绘图,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标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技术秘密等。

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或者说,智力成果只有依法被确认或依法被保护的才能成为知识产权,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限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的获得也需要特有的法律程序。

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辨别管理和保护具有特殊性,如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多表现为剽窃、仿制、冒充等,不易识别。

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而完全相同的房子可分属不同的房主。

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其它国度一般不能发生效力。

有效期一过,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等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按照我国法律,一般分为职务知识产权和非职务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属于前者,其主体是,对其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职务和非职务知识产权的界定,在我国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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