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XX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

XX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XX省人民XX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

**人民府《**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琼府〔2006〕29号发布日期:2006-6—30执行日期:2006-6—30生效日期:1900—1—1**市、县、自治县人民府,省府直属**单位:现将《**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及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可持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确定。
第三条与部门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的宏观策指导及项目管理;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财、国土环境**、农业、工商行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门**省与、财、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拟订鼓励、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墙体材料,报经省府批准后,向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禁止**、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要逐步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本省列入国家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名单的**、**、**三个城市,要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并向XX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省府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乡镇和农村延伸。
到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六条**级府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利用粉煤灰、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01.26
•【字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
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22号
龙岩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请示》(龙散新中心〔2022〕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原料〔2017〕195号)规定及要求,经审查,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规格型号为:M 240×190×90 MU10.0 1200、M 240×180×90 MU10.0 1200、M 190×115×90 MU10.0 1200、M 240×90×90 MU10.0 1300。
请认定企业注意安全
生产和环境保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26日。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18修订)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福建全面部署新型墙材推广应用

《 行 动方 案》中的重 点任 能 的新 型墙 材 。 在研发领域 , 鼓 术 。开发 、 生 产 满 足 绿 色 建 筑 要 强 对 发 展 新 型 墙 材 工 作 自 着力 推 进 全 省 沿 领 导 , 健全工作机 构, 强 励依 托 大 型企 业 集 团 、 科 研 院 求 的新 型 墙 材 , 落 实主体责任, 完 所、 高等 院 校 等 , 组 建 墙 材 生 产 海 地 区对 建 设 渣 土 、 建筑垃圾、 保障, 河 道 淤 泥 等大 宗 固体 机 制 。围 绕 “ 城 市限粘 、 与 建 材研 发 、 建筑设计 、 工 程 建 石材 渣 粉 、 农村推新” , 强 化部 i ' q I 造等产业 发展联 盟。 创建福州 、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示 范 基 地 建 实 、 规 范新 型墙 材 白 厦 门、 泉州2 ~ 3 个 以 新 型墙 材 为 设 。开展新 型墙 材 “ 下乡” 服 务, 加强监管。
1 O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 0 1 7 . 8
工Hale Waihona Puke 作 在 线 W or k Si t uat i on
0
福建全面部署新型墙材推广应用
本刊讯 7 月2 0 E t , 福 建 省经 点示 范企 业 。
二 是 注重 龙 信委印发 《 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 公 厅 工业 和 信 息化 部 办 公 厅 头 培 育, 做 大做
展 理念 , 围绕 生态 文明省建设 , 以 质 量 的同 时 , 推 “ 城 市 限粘 、 县城禁 实 、 农 村 推 进 新 型 墙 材 部 品 化 、 集成化 、 模 墙 材 信 息化平 台和 管 理 网 新 ”为 核心 , 以新 型 墙 材 清 洁 生 数化 、 构件 化 。 实 施 产业 龙 头 培 立 基 于互 联 网的个 性 化 定 产、 循环发 展 、 资源综 合 利用为重 育 扶 持 计 划 和 品 牌 战 略 , 在 技 平 台和 个 性 化 产 品数 据 库 , 市场 开拓 、 要 素保 障 等 大 数 据 技 术 对 建 筑 施 工盆 心, 以结 构 调 整 、 转 型 升 级 为 主 术创 新 、 线, 以创 新 驱 动 和产 业 融 合发 展 方 面加 大 对 龙 头 企 业 的扶 持 力 个 性 化 需 求 特 征 进 行 挖 与墙 材生 产 企 业 数 字 为抓手, 促 进 墙 材 行 业供 给侧 结 度 。 做大做强福 州、 三 明 的硅 酸 析 ,
XX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人民府令第9号发布日期:2002-12—19执行日期:2003-2-1生效日期:1900-1—12002年11月30日**第九届人民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行区域内从事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级建设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级计划、经贸、科技、工商、税务、环保、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其墙改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由**墙改机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办法》的规定办理。
**墙改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七条在**行区域内不得**粘土砖的生产线。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包括窑炉)烧砖和生产砼砌块。
第八条利用页岩和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资质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策.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向其收取费用。
利用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将其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者名称、住址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墙改机构申报登记备案。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七年九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新材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新材办: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更好地引导、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需要,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
对2017年4月1日前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返退时仍沿用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8月13日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一、砖类(一)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符合GB26541要求)。
(二)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T 239要求)。
(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T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四)蒸压灰砂多孔砖(符合JC/T 637要求)。
(五)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符合GB 25779要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符合GB/T24492要求)。
(六)烧结保温砖(符合GB 26538要求)。
(七)复合保温砖(符合GB/T 29060要求)。
(八)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各类装饰砌墙砖、装饰路面砖。
(实心砖除外)二、砌块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砌块(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 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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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 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 增值税;
作的领导, 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 二) 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
划, 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产的,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
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 题,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 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 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
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不予以受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并按照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告知投诉人, 并在 5 日内移送有管
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的新 辖权的部门; 决定受理的, 2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但投诉事项紧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 家规定要求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
( 一) 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料。
灰、锅炉炉渣、冶炼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 以及其他废渣的, 免征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 产规模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 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 保护土地资 值税的优惠待遇。
源和生态环境, 节能利废, 建设节约型社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培育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 收、解缴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接受财政、审计和新材行
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 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提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
供服务。
入国库。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 符合保障人体
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 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 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 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 一) 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
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按国家规定 加收滞纳金, 收取的滞纳金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
( 三) 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 瓦)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
和基本农田。禁止以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新 区。
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 促进新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
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
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 其设计使用、实际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内 ,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禁 止 生 产 实 心 粘 土 砖 ( 瓦) ,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其他区域禁止生 产粘土制品的时限, 由县( 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 和实际情况确定。
( 二) 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瓦) 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 ( 瓦)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减 免 、挤 占 、挪 用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项基金, 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不得改变征收标准。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书。
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举报制度, 接受对违
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贪污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 三) 县( 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责任。
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 四) 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时限, 由县( 市、区) 人民政
2007.NO.5.
型墙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的, 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并按 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 罚 则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对施工单位使用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
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以城市为重点, 逐步向 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 瓦) 。
材料的建设单位, 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 机构申报;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 5 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 并出具核 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 凭核实凭证等有 关资料, 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 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 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品结
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 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 构, 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使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环境
排。
保护相协调。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 实心粘土砖( 瓦) ;
( 二) 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
( 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 展应用的管理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 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 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依法处理投诉, 及时查
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 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 处违法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 建设单位不得以 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十九条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
广、使用的指导, 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统计、 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
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 门, 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编
2007.NO.5.
能源与环境
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鼓励、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 ( 瓦) 除外。
IS S N1672- 9064 CN35- 1272/TK
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并予以公布。
能源与环境
IS S N1672- 9064 CN35- 1272/TK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99 号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9 月 17 日省人民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省长 黄小晶
二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 瓦) 生产项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 瓦) 生产企业, 应当进行技术改造, 逐步转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