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福建省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0]27号浏览次数:2300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1 文明施工0.77% 1.13% 1.50%
2 安全施工0.91% 1.17% 1.40%
3 临时设施0.90% 1.26% 1.36%
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9月30日前(含2 010年9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指南

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指南(一)申报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主体5层以下)申报,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目录(市级见附件1-1、省级见附件2-1);2、《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一式四份(市级见附件1-2、省级见附件2-2);3、施工许可证一份(复印件);4、项目经理、总监岗位证书一份(复印件);5、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份(原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份(复印件);7、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出具的开工阶段(5层以下)考核评分表(原件);8、创示范工地施工现场照片(含大门、围挡、洗车台及沉淀池、五牌一图、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导向牌、宣传栏、出入口道路硬化、安全标语、消防设施、场地硬化及绿化、警示标志、厕所、浴室、饮用水供应处、施工、监理办公场所、工人住宿场所、食堂、垃圾池、“四口”临边防护措施等部以上材料按顺序装入文件夹,报市建设局工程管理科。
(二)审查工程管理科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并发给“福建省(或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
(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要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向省住建厅备案。
)(三)、创建(1)参建单位按《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及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创建工作。
(2)当地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对工程进行第二次(主体阶段)、第三次等(装修阶段)评分。
(对于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工程,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在评分后5个工作内将参选工程的评分结果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上报参选工程评分汇总表。
)(四)评选1、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到工程管理科(每年12月1日—15日受理评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ecuritied and civilized building site2006—05—15发布2006—07—01实施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ecuritiedand civilized building siteDBJ13—81—2006建设部备案号:JI0796—2006组织单位: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施行时间:2006年7月1日2006年福州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06]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统一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由各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81—2006,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组织出版发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同意《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6]61号福建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一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796—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建建工规范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改)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创企业文明施工的品牌形象,总公司在执行省、市有关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的同时,对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和硬件设施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以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名义施工的所有工程。
(一)现场围挡第一条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连续围挡;其他路段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连续围挡。
第二条围挡使用砌体的,内外侧要求砂浆粉刷,并做压顶。
在主大门两侧围挡上用宋体红字书写宣传标语“文明施工树企业形象精心组织建精品工程”(详见附图1)。
第三条现场使用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必须除锈刷漆,建筑物四周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应保持清洁、无污染,挂设应整齐、美观、无漏挂、无脱落。
第四条垂直运输机械卸料平台搭设及防护门制作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参考图册(编号:SGTC闽—01—2003)《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设》。
图集第13页的防护门标志牌处左门为毛体“福建”、右门为毛体“建工”。
(二)大门第一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有安全、可靠、美观的封闭式大门,门顶高与围墙压顶面平。
大门应为钢骨架、外包白铁皮(δ≥1.0mm)或钢板。
外包钢板的,应刷防锈底漆后罩银灰色面漆。
大门外侧中间刷红色彩带,书写黄色毛体的公司名称,小门上为公司标志。
门柱高度应超过围墙且要压顶,门柱外侧要求白底红字用宋体书写对联“科学管理创新进取”(详见附图1及附件1)。
第二条主大门外应有项目经理部牌,上面用黑色楷体书写公司名称、项目部名称,中间为红色公司标志(详见附图2)。
做法可以是制铜牌悬挂或墙面上抹光后直接在墙面上仿铜牌喷绘。
(三)现场标牌第一条大门入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进入工地,请您戴好安全帽”或“进入工地,请您注意安全”,红底白字,做法可以挂式或落地式。
(详见附图2)第二条大门入口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即五牌一图)、火警、急救电话牌、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职业安全和环境宣传牌等。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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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0]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1文明施工0.77% 1.13% 1.50%
2安全施工0.91% 1.17% 1.40%
3临时设施0.90% 1.26% 1.36%
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9月30日前(含2010年9月3 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
日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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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应报负责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规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达到达标工地标准,争创省级示范工地。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落实监理人员责任,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人员动态考核,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动态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参加《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时予以加分,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等评优评比时按有关规定相应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评为不达标工地的项目,应列为政府挂牌督办(样式见附件),并将其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必要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考核人员应严格履职,严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对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附件:“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备注:1、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所有文字字体均为仿宋体;2、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以示警戒。
南平市建设局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改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形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为加强推行建筑工地标化建设工作领导,市建设局成立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副局长林忠炎担任,成员包括市建设局工程科、建筑业科、建安办、局市场物业科、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建筑安全站、市质监站、市造价站等单位。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安全站负责。
(二)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建筑工地标化建设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化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推进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二、明确工作目标(一)2010年10月1日起,南平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二)2011年7月1日起,各县(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详见原建设部令第15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三)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四)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三、强化措施(一)加强动态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要求加强检查指导,并将日常动态监管情况纳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考评机制1、考评评价标准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图集》、《关于推行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10〕59号)及有关规范、标准,综合日常督查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分为示范工地、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三个等次。
评为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方可参加“《九峰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时,按相应规定参照市级文明工地予以加分。
考评不达标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和代建单位名录,并对其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级别重新复核。
2、南平市区建筑工地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考评,督查考评以抽查形式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差的工地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努力创建一批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要充分发挥样板引路的作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确保全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确保安全费用。
按规定应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各项计价标准与金额。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奖优罚劣等有关条款,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剩余费用可按实支付。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各项措施,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图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认真组织施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同时制定严格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核查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招标人整改。
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确保实效(一)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结合。
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改变施工现场粗放型的管理格局,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与改善一线作业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相结合。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人性化设置和管理,努力改善作业条件和场容场貌,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形象。
(三)与加大科技投入、增强保障能力相结合。
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标准化、装配化、工具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信息化、现代化的监控手段,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科技创安水平。
(四)与加强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结合。
要加强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把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贯穿于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