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概述:在日常的驾驶中,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当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对于双方的保险赔偿和法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一种依据,它旨在理顺车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本文将介绍车辆主责和次责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车辆主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主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过错的一方。
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1.轻微事故主责轻微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损害较小,车辆不需要进一步修理的情况。
轻微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其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2.一般事故主责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
一般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3.重大事故主责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
重大事故主责的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二、车辆次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次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造成事故的一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情况。
车辆次责的赔偿标准相较于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1.次责的认定次责的认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一般情况下,次责的比例在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中会明确规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次责的赔偿标准较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部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1.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无法单独划定主次责任。
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无责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存在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双方均无责任。
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断 责 任 主体 。运 行 支 配 即对 车 辆 的 运 行 具 有 支 配 和 控 制 权 利 ,这 种 支 配 既 包 括 具 体 、现 实 的 支 配 , 如 车 辆 所 有 人 自 主 驾 驶 的情 形 ,也 包 括 潜 在 的 、 抽 象 的 支 配 , 如 车 主 将 车 辆 借 给 他 人 驾 驶 的 情 形 。运 行 利 益 即 从 车 辆运 行 中获 得 利 益 ,这 种 利 益 可 以 是 因 车辆 运 行 而 取 得 的 直 接 利 益 ,也 包
种 不 同 的所 有 与 使 用 关 系 ,使 得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所 涉 及 的 责 任 主 体 众 多 ,关 系 复 杂 ,如 何 准 确 认 定 是 个 极 其 复 杂 的
问题 。
一
分 权者” 。保 有 者 的地 位 , 与 其 说 是 决 定 于 权 利 关 系 ,不
如 说 是 基 于 事 实 上 以 及 经 济 上 的 关 系 进 行 判 断 的 。所 谓 “ 自 己 的计 算 使 用 机 动 车 者 ” 以 ,是 指 获得 运 行 利 益 ,并 且 支 出运 行 费 用 者 ,而 运 行 利 益 首 先 是 由对 机 动 车 运 行 拥 有
支配 和 处 分 权 利 获 得 的 ,并 且 这 种 利 益 不 仅 包 括 实 实 在 在
的利 益 ,也 包 括 精 神 上 的 利 益 ,还 可 以是 为 了获 得 便 利 。
从 世 界 各 国机 动 车 损 害 赔 偿 的立 法看 ,虽 然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偿 的 责 任 主 体 称 谓 不 同 , 如 德 国 、 瑞 士 使 用 “ 保
括 间 接 利 益 , 以 及 基 于 心 理 感 情 因 素 而 发 生 的 利 益 , 比 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弄清楚谁承担赔偿责任很重要。
⽽且造成当事⼈损害和第三⼈损害的赔偿规定⼜有所不同。
那么如何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呢,当事⼈损害和第三⼈损害的赔偿顺序是怎样的?⼀、造成当事⼈损害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同时起诉侵权⼈和保险公司的,⼈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予以赔偿。
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持。
2、投保⼈允许的驾驶⼈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遭受损害,当事⼈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为本车上⼈员的除外。
⼆、造成第三⼈损害1、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第三⼈⼈⾝损害,当事⼈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3)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主张追偿权的,⼈民法院应予⽀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损害(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时发⽣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损害,当事⼈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普遍肯定 了机动车所 交通条例第 15 4 条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该条例并未 有人承担运行供应者责任 。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对乘车人的类型加 以区分 , 乘坐机动车的人皆可享
“ 外形理论” 日 的判例肯定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 受责任保险。美 国普通法上的“ ,本 汽车客人规则” 将乘 有人承担责任【 4 ] 国的判例则认为 ,雇员使用那 车人区分为“ 。法 “ 乘客” 客人” 和“ 。乘客是指交钱搭车 , 些基于执行职务交其使用 的机动车 , 如果此种使用 或因他搭车 , 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 的人 ; 客人是 是 未 经批 准 的 , 且是 为 了个 人利 益 的话 , 对 于 指搭 车而不 给开 车人任何 报酬 的人 。美 国法律 对客 而 则 其导致的损害 , 雇主不承担责任”1 [ 5 。在英 国, 如果雇 人的保护要低 于乘客。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这一 点各 国规定 基本相 同。但 是 无过错责任, 均可 向机动车责任主体请求赔偿【 但 饲 , 如果 雇 员 是 在 执行 职 责 以外 或者 雇 员 以外 的第 三 是财产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国, 17 从 92 人发 生交 通事 故 , 国 的规定 和做 法就 有 区别 。德 年 l 月 1日 各 2 开始 ,法律就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包括 国和 日本 在 发 生 雇员 擅 自为 私用 目的而 驾 驶 发 生 交通 事故 给乘 车人 导 致 的损 害 ,而 18 的道 路 9 8年
运行收益分离。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形下,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 , 主体认 定 的难 度 , 而 导致 在 审判 实 务 中 , 分 道 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 从 部 发生交通事故当然 由其承
收 稿 日期 :09 0 —9 20 - 2 0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概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民法理论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害人扶养的人、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如: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或者死亡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存在的问题1.诉讼形式问题。
诉讼形式有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分,所谓的单一诉讼就是原告、被告各方均是一人的诉讼,而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中至少有一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
前文已经述及,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及其生前扶养的人、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有这么多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这些人大多又是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因而这些人就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其纠纷。
一起起诉到法院,就只交一份起诉状,多位原告都在起诉状的具状人栏处签名。
这样,所有原告的起诉就成了共同起诉,其诉讼形式就成了共同诉讼,而且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共同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类是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共有人一同起诉要求侵害其共有物的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任 , 合 乎侵 权 归责 原 则 要 求 。 这
者认 为 , 该 司法解 释 仍 有很 大 争 议 。我 们 可 以这 样 认
为, 只要 所 有权 人 在 车辆 管 理 上 有 过错 , 且事 故发 生 结 果 与被 盗车 辆 管 理上 的过 错之 间有 因果关 系 , 即可 认
定 被 盗车 辆 的所 有 权 人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实 在 践 中 , 的认 为 只有 认 定 车 主没 有 丝 毫 责任 , 不 是职 有 又
者 名 下 , 由保 险 公 司 和 中 介担 保 者 从运 行 收益 中 提 并 取 营运 款 , 时 付给 出售者 。在此 过 程 中 发生 事 故 , 按 我
国立 法 及 司法 解释 未作 明确 规 定 。车 辆 所 有权 发 生 转 移 , 生 事 故 理 当 由车 辆 所 有 人 负 责 , 不 涉 及 出售 发 这 机 动车 辆 者 的责 任 问题 , 于 从 营 运 获 益 中提 取 收 益 至 现 实 生 活 中 , 靠 车 辆 一 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容 用 以偿 还购 车 款 , 能被 视 为 参与 运行 利 益 的 分配 。 挂 很 不 易引 起赔 偿 主 体 上 的争 议 。因而 要 视 具 体情 形 而 定 。 ( ) 三 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作 “ 收 益 人 ” 如 果 机 动 车 未 参 与 第 三 者 强 制 责 任 准 , 保 险 , 在 个 体 业 主无 力 赔 偿 或 无 力 全 部 赔 偿 的情 况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路 交通安 全 法 》 以下简 称 ( 《 安全法 》 的颁 布 实 施 , 公 安 机关 和 人 民法 院处 ) 为 理 交通 事故 引 发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提 供 了主 要 法律依据 , 由于该法律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 但 上较之 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事故处理办法》 更为概念化, ) 导致 实践 中难 以操 作 和 把 握 。法 学 界 学 者 们 提 出 了这 样 或那 样 的认定 标 准 , 作 为道 路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 但 情 形 比较复 杂 , 难 对赔 偿 责 任 主体 作 出一致 的认 很 定 。国际上 通 行 的学 说 是 以运 行 支 配 权 和 运 行 利 益分 配归属 为认 定 基 准 , 样 从 一定 程 度 上 厘 清 了 这 事故赔 偿 主体及 责 任范 围 , 文 作者 试 图就此 作 些 本 探讨 。 1 机 动车 交通 事故 损 害赔 偿 主 体 的认 定 依 据及 基 本 原则 机 动 车交通 事故 损 害赔 偿 主体 , 又称 交 通 事故 赔 偿 责任人 , 指应 当承担 机 动 车运 行 过 程 中发 生 是 事故 而致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者 。世 界 上 各 国对 交通事 故 责 任 主体 的称 谓 有 些 不 同 。例 如 美 国将 之认 为“ 有者 ” 而 日本 则 称 之 为 “ 有 者 ” 我 国 所 , 保 , 台湾地 区则称“ 驾驶人” 等等。我国原有的《 道路交 通事故 处 理办法 》 三十 一 条对 此作 了规定 : 交通 第 “ 事故 责任 者对交 通 事故 造 成 损 失 , 当承 担赔 偿 责 应 任 ,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暂 时 无 力 赔 偿 承 的, 由驾驶 员 所 在 单 位 或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负 责 垫 付 , 但 是机 动 车 驾驶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发 生交 通 事 故 负 有交通 事故 责任 的 , 由驾驶 员 所 在单 位 或 机 动 车所 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 有人在 赔偿 损失 后 , 以向驾 驶 员 追偿 部 分 或 全部 可 费用 。 由此 可见 , 《 故处 理 办 法 》 “ 通 事故 ” 原 事 将 交 责任主体” 称之为“ 交通事故责任者” 机动车驾 和“ 驶员” 安全法 》 。《 也承受 了《 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研究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精神造成了重大损失。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涉及的主体多样,包括被害人、责任人、保险公司等。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及其责任,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课题旨在探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问题,分析各方责任,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课题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交通事故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责任人、保险公司等。
2.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探讨各方在事故中的义务和责任。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赔偿标准、程序和方式等。
4.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方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三、研究预期成果通过本课题研究,预期可得到以下成果:1. 可以深入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2. 研究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各方在事故中的义务和责任。
3.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研究进度和时间安排本课题的研究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按以下时间节点安排研究进度:1. 第一阶段(2个月):文献资料搜集和调研。
2. 第二阶段(3个月):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
3. 第三阶段(3个月):研究数据分析和比较研究。
4. 第四阶段(2个月):撰写研究报告和论文,并进行评审。
五、研究团队和经费预算本课题研究团队由本人负责,需要资金支持,经费预算共计10万元,用于文献资料采购、案例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论文发表和宣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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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三、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五、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承担主体如下: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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