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政〔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福建)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深化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19〕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落实省委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牢牢把握数字技术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数字化应用,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程,以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驱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闽台融合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增加值达2.6万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占GDP的比重达50%以上,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数据要素实现有序流通和深度开发利用,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安全可控的数字经济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基本形成,建成数字中国样板区、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智慧海洋和卫星应用产业集聚区、“数字丝路”核心区,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再上新台阶。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中,运维费的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运维费的合理制定,能够确保项目的良性运转,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的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运维费的定义及重要性运维费是指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中为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营所需的支出。
它包括硬件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软件系统维护费用、网络运维费用等各项费用。
运维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对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运维费标准制定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运维费的标准应当合理、科学,并与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运维内容相匹配。
2. 公平性原则:运维费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
3. 可行性原则:运维费的标准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给项目造成过大的负担。
三、运维费标准的制定方法1. 成本法:根据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具体运维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设备维护费用、系统维护费用等进行计算,制定相应的运维费标准。
2. 市场调研法:通过对市场上类似项目的运维费标准进行调研,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和市场需求,制定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费标准。
3. 经验法:根据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的经验数据和历史数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和制定运维费标准。
四、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的建议1. 根据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运维费标准,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2. 运维费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规模进行差异化制定,对于复杂度较高且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适当提高运维费标准。
3. 运维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发展和变化,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4. 在制定运维费标准时,应当注重公平竞争,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保护项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通过合理的运维费标准制定,可以保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数字办(经信局):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发挥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省发改委(数字办)研究制定了《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全局性、普遍性、基础性服务的系统。
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数字福建顶层设计的总体框架,从物联网、基础网络、云计算、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构建省市两级、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的公共平台体系。
依托公共平台实现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促进集约化建设和协同化应用,形成信息共享、流程通畅、上下联动、纵横协作的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应用格局,有效支撑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数字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实际,科学设计并扎实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切实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应用需要。
集约建设。
坚持统建共享、统一标准,提高资源复用性和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协同应用。
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基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集成,推动运行协同化、服务一体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数字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9-10-22 | 信息来源:| 点击数:为加强和规数字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第一条数字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示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第五条符合数字"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有关的标准、规、要求。
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数字福建建设项目是福建省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了保障数字福建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合理制定和执行项目的运维费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运维费标准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运维费标准的重要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维是确保项目顺利运行的关键环节。
合理制定运维费标准能够确保运维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运维费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到项目规模、运维工作内容、技术水平等多个因素,以合理、公平、透明的方式确定费用。
二、运维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运维费标准应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
2. 市场参考原则:可以借鉴市场上类似项目的运维费标准作为参考,结合数字福建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
3. 高效节约原则:运维费标准应该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为出发点,合理控制运维费用,以实现最佳的绩效与资源利用。
三、运维费标准的主要内容1. 人员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所需人员的数量和薪酬水平。
2. 设备费用:包括运维所需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的购置、维护和更新费用。
3. 工具和软件费用:包括用于运维工作的各种工具和软件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4. 外包费用:如果项目需要外包一部分运维工作,应考虑外包费用,包括外包单位的服务费用。
5. 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物料费用等。
四、运维费标准的制定流程1. 需求调研:对项目运维的需求进行全面调研,明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
2. 市场调研:对市场上类似项目的运维费标准进行调研,了解市场价格水平和行业惯例。
3. 内部评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调研结果,进行内部评估,确定运维费标准的初步方案。
4. 外部咨询:可以请相关专业机构或顾问进行外部咨询,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5. 公示和审批:将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确保运维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闽政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着力构建“数据+服务+治理+协同+决策”的政府运行新模式,加快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营商环境建设信息化支撑,打造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构建智能协同的业务应用体系1.打造一体化政务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制定实施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方案,部署推进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流程再造等建设任务。
支持莆田推进“全市一张图、全域数字化”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大数据公司,莆田市人民政府)2.提升经济治理能力。
实施经济治理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宏观经济治理、投资项目、商品价格等主题数据库,加强宏观经济运行、数字经济治理、要素市场构建、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双碳等领域的监测预测预警分析。
推进“数字发改”建设。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第一条数字福建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福建示范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范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福建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福建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福建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第五条符合数字福建"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福建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1-07 08:58:26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第三条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5.第五条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6.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7.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
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8.第八条省数字办负责组织审理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综合数字福建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
9.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10.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通信信息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二)。
11.第十条省数字办组织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研暨初设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意见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
12.第十一条省发改委依据省数字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批文件,对项目可研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13.第十二条省发改委对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14.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省数字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须重新论证,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数字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并通报稽查、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15.第十三条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省级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划拨,专项用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
16.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网络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示范建设,开展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等软课题研究。
17.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以分类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重点公共项目(指跨越部门、统建共用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全额予以安排;一般部门项目以及没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100万元以下项目全额安排资金;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的由各部门自筹。
18.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和设计费,合并按工程费用1—3%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工程费用3—5%取费;项目监理费,按工程费用1—2%取费;项目性能和安全测试,合并按工程费用1—2%取费。
环评费用按照环评有关规定执行。
19.第十七条重点公共项目视情况可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20.第十八条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涉及市县地方投资或部门自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资金承诺函。
21.第十九条省数字办综合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度,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22.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产权登记、财务冲帐的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23.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项目建设24.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25.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和省发改委批复确定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示前和中标后分别及时报省数字办备案。
26.第二十四条同等条件下,项目应优先采购信息技术地产品、工程和服务。
未使用地产品要做出书面说明。
27.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要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基于统一的网络基础设施、数据环境、应用支撑平台开发部署部门业务系统,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市县数字办衔接,充分利用数字福建资源,开放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满足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需要。
28.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结合项目建设应用需要,完善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开放标准,开发开放支持互操作的标准接口,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29.项目建设单位须配合福建省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指导、检查,并按照检查意见整改。
30.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
31.第二十八条数字福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级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
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
32.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系统》、分季度和年度向省数字办反馈项目建设情况。
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预算执行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
33.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34.第三十一条(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35.第三十二条(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36.第三十三条(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
37.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8.第三十五条系统集成商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建设,不得私自制定或采用其他标准,制造技术壁垒,阻碍项目拓展应用;咨询机构应客观中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不得超目录、超框架编制可研报告;监理、测试等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验收管理39.第三十六条数字福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省数字办负责组织数字福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40.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省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4)。
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数字办申请延迟验收,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41.第三十八条省数字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数字福建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由技术、标准、经济和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42.第三十九条省数字办依据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组织验收,(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现有资源利用情况、系统集成情况、业务优化改进情况、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情况、标准化情况、地产品采用情况、运行管理机制、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验收会议纪要。
43.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
44.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45.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
第六章运行维护46.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7.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绩效改进目标,制定业务迁移、项目运行和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落实业务改进优化所需的措施,完善项目运行机制。
48.第四十四条要充分发挥项目应用效益,推动业务和应用系统的深度融合,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避免绕开应用系统办理业务;遵循《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与其他应用系统共享信息和协同应用,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政务活动方式。
49.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运维资金,数字福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50.第四十六条省数字办将依照《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
经过评价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并不再批准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第七章监督51.第四十七条省数字办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