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世纪拉丁语语境中 解释篇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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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释义学的比较文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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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释义学的比较文学一、前结构对于阐释学的意义传统阐释学以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为代表,他们认为理解就是重构,是诠释者通过本文达到作者的方法。

对狄尔泰来说,本文是其作者思想和意图的表达;诠释者必须把自己置换入作者的视界以便使创造活动获得新生。

[9]这种思想基于阐释者和作者心理同构的基础之上,即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以对本文意义的通达不仅可能,而且是释义学追求的目标.海德格尔将前结构引入理解活动,从而真正改变了释义学.他认为,解释从来就不是从一张白纸开始,或在真空中进行,一切解释都活动在前已指出的先结构中。

对领会有所助益的任何解释无不已经对有待解释的东西有所领会。

[10]海德格尔将解释前对事物的领会称为先行具有;将先行的解释角度或取向称为先行视见;将对事物预先的概念上的把握称为先行掌握。

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构成了领会的先结构或者前结构。

[11] 伽达默尔进一步开辟了哲学释义学空间。

他认为,释义学不仅仅是人文科学方法论的问题,也不是主体认识客体的主观意识活动,而是人类基本的存在活动。

理解的过程就是世界向人类展开的过程。

解释开始于前把握,而前把握可以被更合适的把握所代替;正是这种不断进行的新筹划过程构成了理解和解释的意义运动。

[12]人类就是在对世界的不断理解中揭示了自身存在的可能性。

伽达默尔的释义学理论由哲学为中心源, 迅速辐射到文艺批评、美学、法学、历史学、神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科学史领域,并由欧洲大陆向美洲和东方蔓延,掀起了一个世界性的学术潮流。

[13]如果我们采用释义学的视野对比较文学与外国文学的分野加以观照,也许会对问题有全新的理解.二、前结构中的传统概念与比较文学比较文学与外国文学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范畴。

比较文学是基于跨文明和跨文化的文化语境中的比较思维之上的对世界文明互动及文化和文学发生的研究。

[14]而世界文学(外国文学)不可能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只能落实到具体的国别、民族文学中去,诸如美国文学、英国文学、俄罗斯文学等。

拉丁语在历史学研究中的作用如何

拉丁语在历史学研究中的作用如何

拉丁语在历史学研究中的作用如何在历史学研究的广袤领域中,拉丁语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虽然历经岁月的洗礼,但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始终熠熠生辉。

拉丁语作为古罗马文明的语言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遗产,为历史学家们开启了一扇通往过去的重要窗口。

拉丁语在历史学研究中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丰富的文献资料上。

古罗马时期的众多重要著作,如凯撒的《高卢战记》、塔西佗的《历史》和《编年史》等,都是以拉丁语写成。

这些著作详细记录了当时的政治、军事、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为我们了解古罗马的历史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研读这些拉丁语原著,历史学家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作者的原意,避免因翻译而可能产生的误解或偏差。

例如,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中,一个拉丁语词汇可能具有多重含义,而准确的理解需要对拉丁语的语法和词汇有深入的了解。

拉丁语对于研究中世纪历史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中世纪的欧洲,拉丁语是教会和学术界的通用语言。

教会的各种宗教文献、法规以及神学著作大多是用拉丁语书写的。

这些文献不仅反映了当时宗教的发展和演变,也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中世纪的许多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时也使用拉丁语。

他们的著作涵盖了哲学、科学、法律等多个领域,为我们了解中世纪的知识体系和思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在法律史的研究中,拉丁语更是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源头,其经典的法律条文和法学著作几乎都是用拉丁语表述的。

例如,《查士丁尼法典》就是以拉丁语编纂而成。

对于研究罗马法的历史学家来说,掌握拉丁语是解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关键。

只有深入理解拉丁语中的法律术语和概念,才能准确把握罗马法的精髓和内涵,进而探讨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和传承。

拉丁语还在历史语言学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拉丁语的演变和发展进行研究,历史学家可以追溯语言的变迁轨迹,了解不同地区和民族之间的语言交流和融合。

例如,拉丁语对罗曼语族(如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等)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英语语法研究历史梗概

英语语法研究历史梗概

英语语法研究历史梗概英语语法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学科,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关于英语语法研究的著作。

无论是从古代的拉丁文学习到现代的英语教学,英语语法的学习都有着漫长的历史。

本文将简单地回顾一下英语语法研究的历史,以期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早在古希腊,就出现了第一部关于英语语法研究的著作《新元文法》。

这本书是希腊学者克勒比斯(Clement of Alexandria, 150-215)所著。

他的著作是拉丁文架构的首次探讨。

他的著作系统地概述了西方文学的历史,尤其是新元文法,并提出了相关的语法规则。

第二部著作历史出现在13世纪的早期,这时候出现的是《教皇的语法学》,这是一本十字军凯尔特语言的语法书,由英国密封大师亚历山大所编写。

此书是改良现有语言规则,并添加新规则的重要成果,引领英语语法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古典文学后,英语语法研究又有了新的突破。

17世纪末英国学者斯坦诺德刚开始把法语语法引入英语语法。

在他的著作《英语文法》中,他把法语语法与古代拉丁文文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现代英语文法的基础。

18世纪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则根据斯坦诺德的理论,把英语语法研究发展到了新的高度。

他们在发展英语语法的同时,还提出了一套英语语法的新理论,把英语语法与其他现代语言的语法相结合,形成了一套更加系统的英语文法。

19世纪以后,英语语法又经历了新的发展。

英美语法学家和英国学者在语言实验及英语教学中形成了英语语法的新理论。

他们认为,英语语法应该根据使用的英语环境和现实的语言使用情况进行发展,而不是按照拉丁语文法的传统结构。

今天,英语语法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高的水准。

英语语法研究已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仅在英语学习方面,还在英语教学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今天,英语语法书出现在许多学校,而各地的英语教师也运用英语语法研究开展英语教学。

以上所述就是英语语法研究的文学历史梗概。

从克勒比斯到斯坦诺德,再到19世纪的思想家和文学家,甚至到今天的英语教师,历史各个时期的英语语法研究者们都为英语文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拉丁语在哲学和逻辑研究中的地位如何

拉丁语在哲学和逻辑研究中的地位如何

拉丁语在哲学和逻辑研究中的地位如何在探索哲学和逻辑这两个深邃且复杂的领域时,拉丁语无疑扮演着一个独特而重要的角色。

拉丁语,这一古老的语言,虽在现代日常生活中不再广泛使用,但在学术的殿堂里,尤其是哲学和逻辑的研究中,其地位不可小觑。

拉丁语在哲学领域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丰富的词汇和精确的表达上。

哲学思考常常涉及到抽象和复杂的概念,而拉丁语拥有大量专门用于描述这些概念的词汇。

例如,“metaphysica”(形而上学)、“epistemologia”(认识论)、“ontologia”(本体论)等术语,它们不仅简洁明了地概括了特定的哲学范畴,而且其含义在学术交流中经过了长期的锤炼和共识,使得哲学家们能够在交流和讨论中避免歧义,准确地传达思想。

拉丁语在哲学著作的传承方面也具有关键作用。

许多古典哲学作品都是用拉丁语写成的。

比如,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的作品,为后世的哲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通过研究这些拉丁语原著,学者们能够更直接、更准确地理解作者的原意,避免翻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解和偏差。

而且,拉丁语的语法结构严谨,有助于表达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这对于哲学思考的精确性和深度是至关重要的。

在逻辑研究中,拉丁语同样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逻辑作为一门追求精确推理和论证的学科,对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着极高的要求。

拉丁语的语法规则严格,词性变化丰富,这使得它能够清晰地表达各种逻辑关系。

例如,在命题逻辑中,拉丁语可以通过词汇的形态变化来明确主语和谓语的关系,从而使逻辑推理更加清晰和准确。

再者,拉丁语中的一些逻辑术语和表达式已经成为了逻辑研究中的经典范例。

比如,“a priori”(先验的)和“a posteriori”(后验的)这两个术语,被广泛用于描述知识获取的不同方式。

它们简洁而精确地概括了两种不同的逻辑推理路径,为逻辑研究提供了方便且有效的工具。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拉丁语在哲学和逻辑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拉丁语在语言学研究中扮演什么角色

拉丁语在语言学研究中扮演什么角色

拉丁语在语言学研究中扮演什么角色在语言学的广袤领域中,拉丁语宛如一颗璀璨的星辰,尽管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已逐渐减少,但在学术研究中却始终闪耀着独特而重要的光芒。

那么,拉丁语究竟在语言学研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首先,拉丁语为语言的历史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线索。

语言的发展如同一条源远流长的河流,而拉丁语则是其中一段重要的源流。

通过对拉丁语的研究,我们能够追溯到许多现代欧洲语言的起源和演变。

例如,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都从拉丁语中汲取了丰富的词汇和语法结构。

研究拉丁语的词汇变化、语法规则的演变以及语音的发展,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语言是如何逐渐形成和变化的。

拉丁语在词汇方面的影响尤为显著。

大量的英语学术词汇、医学术语和法律用语都源于拉丁语。

比如,“biology”(生物学)、“psychology”(心理学)、“philosophy”(哲学)等词汇,其词根和词缀都能在拉丁语中找到根源。

这种词汇的传承不仅丰富了现代语言的表达,还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知识体系和文化传承。

在语法研究中,拉丁语的语法体系严谨而复杂,为我们理解语言的结构和规则提供了重要的范例。

拉丁语具有丰富的词形变化,包括名词的格、动词的时态、语态和人称等。

通过对拉丁语语法的深入研究,语言学家能够更好地对比和分析其他语言的语法特点,从而揭示语言的普遍规律和特殊现象。

此外,拉丁语对于语言类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语言类型学旨在对各种语言进行分类和比较,以找出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

拉丁语作为一种具有典型特征的语言,其在词序、句法结构等方面的特点为语言类型的划分和归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将拉丁语与其他不同类型的语言进行对比,语言学家可以更深入地探讨语言结构的多样性和人类语言的本质。

拉丁语在语音学研究中同样不容忽视。

它的语音系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独特性,通过对拉丁语语音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语音的产生、传播和变化机制。

而且,拉丁语的发音规则对于研究古代语言的读音以及语音演变的历史过程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解释学循环——精选推荐

解释学循环——精选推荐

解释学循环6.解释学循环1.解释学简介1.1.解释学的历史解释学就是专门研究意义、理解与解释问题的学问。

解释学的前⾝是古代 “释义学”。

早在⼈类远古⽂明时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卦、神话、寓⾔意义的问题。

古希腊时代亚⾥⼠多德的学说已涉及理解和解释的问题。

“解释学”⼀词的词根 hermes就来⾃古希腊语,其意为 “神之消息”。

当时,⼈们已把如何使隐晦的神意转换为可理解的语⾔的研究看作⼀门学问。

中世纪的A.奥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学家在对宗教教义进⾏新的解释时,逐步把以往对解释问题的零散研究系统化。

16世纪的宗教改⾰家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圣经本⽂的原则与⽅法的问题,对解释学研究起了较⼤的推动作⽤。

此外在法学、历史学、语⾔修辞学等传统研究中也⼀直涉及解释学的问题。

但在18世纪以前,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意内容的研究往往被称作“释义学”。

这类研究往往从实⽤性出发,实际上是⼀些零散解释规则的汇集。

古典解释学是由19世纪德国哲学家F.E.D.施莱尔马赫(1768~1834)和W.狄尔泰在前⼈研究的基础上开创的。

施莱尔马赫致⼒于圣经释义学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普遍性理论,使神学的解释成为普遍解释理论的⼀种具体运⽤。

狄尔泰被看作是西⽅传统解释学的集⼤成者,他仿效为⾃然科学奠定哲学基础的I.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提出了作为“历史理性批判”的解释学。

他所关⼼的中⼼课题是:处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解释学如何能对其他历史性的表现进⾏客观的理解。

他认为⾃然科学中的因果“说明”原则与精神科学中的“理解”原则根本对⽴,彼此各有其适⽤范围,互不逾越。

他还把⽂化现象中的“理解”看作是⼀个⽣命(作品解释者)“进⼊”另⼀个⽣命(作品创作者)的过程。

也就是说,⼀切社会⽂化现象都相当于在种种符号中固定化了的⽣命表现,理解这些现象就相当于把握符号创造者的主观精神世界。

狄尔泰以前的各种解释学研究,在西⽅往往统称为古典解释学。

noscitur a sociis,文理解释

noscitur a sociis,文理解释

noscitur a sociis,文理解释"noscitur a sociis"是拉丁语,意为“以友论知”或“从附加物来了解事物”。

这个法律原则指出,一个词的含义可以通过与其周围出现的词语或短语来确定。

这个原则常常被用于解释法律文件的语言,尤其是当一个词或短语的含义不明确或有多个可能时。

通过结合周围的文字来理解这个词或短语,可以更准确地揭示出它的真实含义。

当遇到一段让人产生歧义的法律条文时,采用"noscitur a sociis"原则,可以将其与附近的词语、短语、句子结构以及上下文联系起来解释。

法官和律师们通过对相关词语和短语的理解,来揭示该法条的真实意图。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一些实例。

假设有一条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园里使用车辆”。

如果只看到“车辆”一词,那么该条规定可能被理解为“禁止所有类型的车辆”。

但是,如果将这条规定与其上下文联系起来,我们可能会发现该法律规定旨在禁止机动车辆,而不包括自行车、踏板车或滑板车等非机动车辆。

另一个例子是:“请将所有毛巾、床单、枕头套等予以清洗。

”如果只看到“毛巾”一词,我们可能会误解为只清洁毛巾。

但是,根据"noscitur a sociis"原则,我们可以理解为清洗所有与毛巾相似的物品,如床单和枕头套。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noscitur a sociis"原则使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周围的语境来解释含糊或不明确的词语。

这有助于防止对法律文件的错误解读以及相关争议的产生。

尽管"noscitur a sociis"原则在法律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它也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如文学和语言学。

在文学中,一句话可以通过上下文来理解。

在语言学中,单词的含义和用法通常是通过理解其周围的语境来解释的。

总之,"noscitur a sociis"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通过研究上下文和相关词组来解释含糊或不清楚的词语。

拉丁语在法律诉讼和司 法程序中的作用如何

拉丁语在法律诉讼和司 法程序中的作用如何

拉丁语在法律诉讼和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如何在当今的法律诉讼和司法程序中,拉丁语虽已不再是主流语言,但它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拉丁语作为一种古老而经典的语言,在法律领域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特殊的地位。

拉丁语在法律中的使用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而当时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论述大多是以拉丁语书写的。

这使得拉丁语成为了法律知识传承的重要载体。

在法律术语方面,拉丁语词汇至今仍被广泛使用。

例如,“actus reus”(犯罪行为)、“mens rea”(犯罪意图)、“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等。

这些术语具有精确且特定的含义,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解释和应用规则。

它们能够准确地表达复杂的法律概念,避免了因语言模糊性而产生的歧义。

拉丁语的语法结构严谨,有助于确保法律表述的准确性和逻辑性。

法律要求语言精确无误,以避免误解和错误的解释。

拉丁语的名词变格、动词变位等语法规则,使得句子结构清晰,语义明确。

这种严谨性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解释中至关重要。

在司法程序中,拉丁语的引用常常能够增强法律论证的权威性。

当法官或律师引用拉丁语的法律原则和术语时,往往能够显示其对法律传统的尊重和深厚的法律学识。

这不仅能够在法律专业人士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的语言和理解基础,还能够增加论证的说服力。

此外,拉丁语在国际法律交流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尽管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和语言,但在涉及国际法、比较法等领域时,拉丁语的法律术语往往是通用的,有助于跨越语言和文化的障碍,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拉丁语在法律中的使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现代社会的法律需求日益复杂多样,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

对于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拉丁语的术语和表述可能显得晦涩难懂,增加了理解法律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努力实现法律语言的通俗化和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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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向度与语法向度:13世纪拉丁语语境中《解释篇》研究*王建鲁(黑龙江大学,哈尔滨150080)提要:《解释篇》探讨的究竟是逻辑的内容还是语法的内容,是13世纪拉丁语哲学家反复讨论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3个方面探讨:第一,既然Perihermeneias 主要关注表述性陈述,那么为什么它被翻译为De Interpretatione 而非De Enun-ciatione ,即《解释篇》的内容究竟是逻辑的还是语法的还是逻辑与语法的联合;第二,中世纪拉丁语注释家如何看待亚里士多德在文本中对于名词和动词这两类词项的处理;第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他们又是如何看待出现在亚里士多德文本中的非限定动词和名词的。

本文从达契亚的马丁、罗伯特·基尔沃比、大阿尔伯特以及法弗舍姆的西蒙等人的角度出发,尝试找出这一时期处理这些问题的异同。

关键词:拉丁语;解释篇;逻辑向度;语法向度中图分类号:B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100(2016)03-0024-4DOI 编码:10.16263/j.cnki.23-1071/h.2016.03.006Logical Orientation and Grammatical Orientation :Perihermeneiasin 13th Century ’s Latin ContextWang Jian-lu(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China )What Aristotle talks about in De Interpretatione is logic or grammar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s for Latin philosophers in 13th century.We will discuss this question from three aspects :first of all ,since Perihermeneias mainly focus on the enuncia-tive statements ,why was it not translated into De Enunciatione but into De Interpretatione ;Second ,how did they treat the method that Aristotle deals with normal nouns and verbs ;third ,especially ,how did they treat the method that Aristotle deals with indefi-nite nouns and verbs.Key words :Latin ;De Interpretatione ;logical orientation ;grammatical orientation 在《解释篇》(Perihermeneias ,De Interpretatione )的拉丁语传统评注当中,对于文本的逻辑研究和语法研究之间关系的追问从未停止。

在13世纪的拉丁语哲学环境中,追问主要包括著作的主题内容及其在逻辑中的位置等。

事实上这些追问最终给后来文本提供引用与诠释的一系列权威性原则。

具体而言,这些追问主要讨论前4节的文本内容,它们主要着眼于语言学主题的亚里士多德视角,即逻辑视角,以及普里西安(Priscian ,全盛时期在公元500年)的处理方式,即语法视角。

1《解释篇》主题:逻辑的抑或逻辑与语法的在这一时期,尽管波埃修(Boethius ,480-524)对于标题名称的解释与辩护给予这一时期的评注家们以灵感源泉,但是这些极具个性的评注家多多少少已经与波埃修的评注渐行渐远,他们关于标题中解释(interpretatio )含义的阐释已经不能与波埃修的观点和谐相处。

422016年第3期总第190期外语学刊FOREIGN LANGUAGE RESEARCH2016,No.3Serial No.190*本文系重庆市社科基金项目“博弈逻辑视域下的投票理论研究”(2013PYZX05)、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东欧逻辑思想研究”(15YJC72040002)和黑龙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16-18世纪汉语语境下的亚里士多德逻辑”(20140041)的阶段性成果。

在回答表述(enuntiatio)是否是《解释篇》中主题的时候,达契亚的马丁(Martin of Dacia,以下简称马丁)引用波埃修的定义:“依照波埃修的观点,解释———如同这里所使用的———只是意义来自于自身的口语,在其中要么为真,要么为假”(Martin of Dacia1961:236)。

尽管马丁引用的第一部分来自波埃修,但是他明显地加入自己的观点,这是因为波埃修明确反对解释必须持有真值。

事实上,在阐释亚里士多德文本的时候,波埃修明确反对将表述等同于解释,真值是表述的标志,而非解释。

同时,尽管马丁赞同波埃修将助范畴词排除到解释之外的观点,但他接着却争辩说解释也排除名词和动词,也就是说它排除所有非复合口语,这是因为对于马丁而言复合性是真值分配的必要条件。

因此,尽管马丁尝试将解释的定义与逻辑-语法的区分联系起来,但是他显然已经修改波埃修的定义,因此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名词和动词理论变成解释的预备性知识而非基本部分。

尽管如此,他最终还是将真值加入波埃修的定义当中,表明他希望把《解释篇》中的方法识别为逻辑的,并且值得用理性科学命名的东西。

与马丁相反,罗伯特·基尔沃比(Robert Kilwardby)在阐释解释的过程中明确提及逻辑与语法以及逻辑与修辞之间的区别。

基尔沃比详细地论述波埃修关于解释的另一个定义:“我们是依照波埃修来理解解释的,解释在这里意味着‘表述意义图像的口语’。

基于这一原因,本书不能被归类为语法或者修辞,因为‘意义图像’包含高于‘意义’的东西,也就是说,意义是经由语法学家以及演说家通过适当的、一致的假设来呈现的,一致是由于语法学家,而适当则是通过演说家。

《解释篇》应该同时被放置到理性哲学与语言哲学当中,这是因为理性哲学不能孤立于言语”(Kilwardby1978:379)。

尽管基尔沃比并没有像马丁一样明确提及真值,但他强调逻辑如同语言学一样都是理性的,它们都履行相似的功能,任何一种理性科学都预设语法和修辞的完构性作为必要条件。

基尔沃比认为语法主要着眼于一致与不一致,而逻辑主要着眼于真与假来审视语言。

他认为《解释篇》中口语的定义(亚里士多德1990:49)明显不同于普里西安的定义:“在考虑言语真假的时候,逻辑学家通过意指的事物来定义言语,这是因为真与假是言语中意指的事物造成的;因此亚里士多德说‘言语是有意义的口语。

’但是语法学家考虑的是言语中的一致与不一致,他们是通过次序来定义言语的,这是因为一致与不一致是由联合意指的事物导致的;它们反过来成为事物的结果。

因为事物是词与词之间结构与秩序的媒介,所以结构和次序都可以归之于事物。

因此,普里西安说‘言语是语词的一致秩序’”(Kilwardby1978:4-11)。

显然,基尔沃比已经将评注家的关注点放在真值上,而言语则意指能够被断定为真假的事物。

可以看到,评注家们意图改变波埃修关于解释的理念来适应逻辑的理性特点以及对于真和假的特殊关注离开亚里士多德关于某些明显语言学主题的考量,从而转向对同等逻辑兴趣的排除。

马丁和基尔沃比等人也开始简单地把逻辑识别为理性科学,语言看成语言科学,并且不情愿地把逻辑从语言学艺术中割裂开来。

对于逻辑学家而言,在他们专注于把逻辑当成理性科学的同时,如同亚里士多德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那样,他们也意识到文本包含对于语言学现象的考量,这一双重考量也影响他们对一般词项(包括名词和动词)和非限定词项(包括动词和名词)的理解。

2一般词项:逻辑对象还是语言学对象在《解释篇》的第二节和第三节,亚里士多德讨论名词和动词,因此拉丁语评注家基于这两个小节展开这部分处理方式的逻辑与语法讨论。

这些讨论意在证明逻辑学著作中语法主题考量的合法性以及最伟大的逻辑学权威无法与最伟大的语法权威普里西安在处理相同语言学对象的过程中达成一致的原因。

依照基尔沃比的观点,语法学家通过分析口语的具体化开始他们对于名词的处理。

他们的分析以理性结尾,即在作为语言学符号的语词所强加的被意指概念内容中结束;他们主要关注语词的真实口语结构。

逻辑学家则是开始于被意指的概念内容,结束于它的口语符号。

(Kilwardby1978:386)当然,基尔沃比的观点并不意味着逻辑学家的终极关怀仅在于口头表述:事实上,他的断言反映出亚里士多德在文本中建立的符号关系秩序,这种口头语词被视为心灵情感的符号。

由于逻辑学家主要关注作为概念符号的语言,于是这种概念构成逻辑的主焦点,它们的口语具体化研究也被引入。

在发现语言探究的起点这一差别之后,我们还发现逻辑学家无法简单地使用名词和动词的语法含义作为现成的规则。

事实上,基尔沃比似乎旨在坚持语词是可构造物,鉴于它们被视为口头语言;同时它们也是主项和谓项,鉴于它们被视为概念的符号。

因此,只要逻辑学家和语法学家从不同的起始点来研究这些相同的客体,那么由亚里士多德和普里西安提供的定义就必然有区别。

对于基尔沃比而言,逻辑的名词与动词和语法的名词与动词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客体,它们只是通过不同的方式被理解;它们定义中的分歧不是由于含混,而是由亚里士多德与普里西安在名词研究过程中终极目的的多样性决定。

关于为什么逻辑学家不能简单地从语法学家那里借用定义,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详尽地解释基尔沃比的观点,即逻辑开始于理性,结束于言语。

大阿尔伯特解释说由亚里士多德给出的名词的逻辑学定义是一种惯52常的有意义的口头语言,它把口头陈述视为存在于心灵当中的客体相似物的直接符号。

它反过来成为逻辑学家诉诸真与假作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严格地说,真与假只存在于知道的心灵当中,它的作用在于复合以及划分概念以便将它们与已知的事物相符合。

语法学家的名词定义作为“具有性质的质料”彻底忽略语言和心灵之间的关系。

鉴于普里西安的定义直接指向事物本身的质料和性质,因此概念性调解使得将真值分配给陈述变得可能。

对于大阿尔伯特而言,语法学家主要从就它们是事物的直接符号而言来考虑这些符号,因此他说名词意指具有性质的资料,逻辑学家则说它是惯常的有意义的口语。

事实上,大阿尔伯特的解决方案受到一些制约,即我们必须解释以下矛盾:普里西安在他关于名词的定义中提及的质料与性质看起来是建立在关于外在世界的形而上学架构之上,而亚里士多德关于名词的定义以及《解释篇》的一般方法看起来则是根植于通过概念作为中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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