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东府[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整合社会保险资源,优化及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促进两个险种协同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权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缴,生育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其结余基金划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引起疾病住院医疗费待遇,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
三、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一次性计发1500元、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一次性计发800元、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一次性计发280元。
四、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为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9年度内生育但未按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的参保人,允许其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为确保政策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待遇衔接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生育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东社保[2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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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东社保〔2001〕23号)各社会保险所、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更好保障我市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0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
具体调整如下:一、增加可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项目,具体为:手术中大型医疗仪器的使用,颈、腰椎牵引,激光、电灼、冷冻,烧伤病人的皮肤源,药杯药袋,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二、增加部分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项目,具体为:除手法推拿、按摩以外的非保健性康复、理疗项目,参保人自付30%;血液及成份血,参保人自付15%。
三、参保人进行r-刀、X-刀、光子刀、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医疗直线加速器等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的自付比例,由50%调整为15%;使用进口(或合资)医疗材料发生的费用的自付比例,由50%调整为30%。
四、进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冠脉造影、各种介入手术、射频治疗等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参保人自付15%。
五、除上述调整外,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继续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东社保[2000]8号)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结束——。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东社保[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4号)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为落实《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现将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参保缴费(一)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退休后医保费缴费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缴费方式:1.住院医保费一次性缴纳,门诊医保费按月缴纳。
住院医保费一次性缴至75周岁,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参保人缴纳。
门诊医保费统一由参保人按月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
住院医保费费率为2%,门诊医保费参保人缴纳0.8%,市镇(街)财政门诊补贴0.2%。
2.住院及门诊医保费均按月缴纳。
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及参保人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参保人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
住院医保费费率为2%,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个人缴纳。
门诊医保费,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0.3%,个人缴纳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个人缴纳0.8%,市镇(街)财政补贴0.2%。
(二)异地定居的参保人,门诊医保费每年一次性拨给参保人门诊就诊使用,不再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
(三)一次性缴纳住院医保费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可选择由村(居)委员会办理门诊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标准参照东府〔2008〕51号“基金筹集标准”第3点执行。
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相关规定有哪些

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相关规定有哪些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医疗保险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
【为你推荐】离职证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基本工资提前退休条件劳务派遣社保大家都不熟悉,众多保险中的一种,很多城市都会有相关的社保规定,东莞也不例外,在东莞,很多人对于社保的规定都还不是很了解,不是很清楚▲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相关规定。
▲一、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社保有两部分,养老和医疗,养老是要累积15年。
但是养老停了,医疗就不能买了,在退休前医疗停了,以后就没了。
养老停了,可以累积15年,医疗停了两个月,前面交的都不算了,清零了,医疗要达到连续25年的吧。
一直停交,养老钱拿不到,最划算的是30岁开始交,到55退休正好,养老医疗都没停,就很划算。
但是以后的国家政策就说不准了。
▲二、东莞社保规定▲1、补充险实施细则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参加补充险,需个人缴费根据补充险《实施细则》,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由用人单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住院补充险的基础上,选择为全部或部分参保人参加医保个账;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2、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实施细则》明确,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东府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
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东府〔2015〕121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2015〕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的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二、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
(一)提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二)降低部分药品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付比例
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人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或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带一个参保;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注:①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 额标准等各项规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②支付比例: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80%)核付。 ③参保人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其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以其中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较 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年。 13.患有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内疾病时,如何申报特定门诊? ①参保人患有一类特定门诊疾病时,由指定门诊就医点为参保人提出特定门诊申请,主诊医生填写《东莞市社 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协助提供近期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指定门诊就医点领导核准、盖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病情确认,符合条件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参保人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情 供以下材料: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 ●近期(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 ●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 ●身份证双面及社保卡背面复印件。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批准后给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②参保人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时,提交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续: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参保人在市内定点门诊就诊时向医院提出申请,领取由主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核定签名,并由医保小组批准、盖章。 ●近期(1-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及疾病检查报告复印件;肾、心脏、骨髓等的移置术后的患者须提供手术 诊病历资料。 ●身份证双面及社会保险卡背面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14.申报特定门诊时,如何选择就诊医药机构? ①申报一类特定门诊的参保人,须选择指定门诊就医点及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特定门诊指定就 时可再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 ②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的,可选定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及一家定点零售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 ③已申请异地就医的人员申报特定门诊时,所选医疗机构应与异地就医选定的医疗机构一致。 ④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经批准后年度内不予变更。确需办理的,须在下年度续审时办理。 15.经批复确认为特定门诊后,如何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1)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后,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凭《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到特定 机构就诊,在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门诊挂号处领取门诊处方(处方上加盖“特定门诊”章),就诊后在收费处办 费报销手续。 因病情需要,经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意,可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在已门诊联网的市内特定 机构就诊购药后,可直接办理结算及医疗费报销手续;在未门诊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 垫付后,凭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疗收费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复印件)、 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社保卡、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返回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符合规定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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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社会保障局 《 关干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 基本医疗侏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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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市社会保障局 《 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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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 ,一 次性缴足所缺年 限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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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享受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不 能 一次性缴足 的,可 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 享受在 职职工 医疗保险待遇 ,直 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 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 的社会基本 医疗保 险实际缴费年限由本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确认 。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 以城 乡居 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 累计缴 费年限。 四、本通知执行前 已享受退休人 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 员,可 继续享受退休人 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已 经一次性缴清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不 再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目 前仍在按月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按 在职职工标准 ,可 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 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或 继续按月缴纳。 五、本通知 自 201】 年 7月 1日 起执行 。以城 乡居 民身份参保 的人 员暂不执行本通知 。原有关缴费年限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 相符的,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 他规定按原办法执行 。
主题词 :社 会保障
医疗
年限△
2011年 7月
1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办公 室
— 2—
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 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确 为贯彻执行 《 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保城镇职工 (含 中华 “ ” 灵活就业人员,以 下简称 职工 )退 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 ,现 就我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缴 费年 限问题通知如下
:
一、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9其 实际最低缴费 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 30年 、女性累计不少于 25年 的,可 以享受 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 休人 员本人 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退休 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须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