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
毒品犯罪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
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一、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一)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
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
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
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
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
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
(2)空心部位藏毒。
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
(3)夹层藏毒。
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
(4)人体藏毒。
为掩人耳目。
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
等等。
最后,交易过程的隐蔽性。
交易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如果不考虑洗钱的因素),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
包括:(1)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2)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二)贩毒有组织化、暴力化首先,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
所谓流程性是指毒品的非法种植、生产加工、制造和贩卖以及洗钱呈现前后相继、互为制约和影响的特点。
毒品案件证据固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的性 质 , 为毒 品案 件 的公 正 处 理 奠 定坚 实 的基 础 。
一
、
毒 品扣 押 环 节 证 据 固定 存 在 的 问题 及 改进 措
施
( ) 一 实践 中 , 品扣 押 环 节 主要 存 在 如 下 问题 毒 1 押 物 品 的名 称 填 写 不 规 范 。在 扣 押 物 品清 单 . 扣 名 称栏 上 .经 常可 以看 到 填 写 “ 毒 ” “ 古 ” “ 头 冰 、麻 、摇
环环相扣 , 是查处毒品案件 的核心 。 我们必须从 细节人
手 用证 据牢 牢 锁 定 毒 品 的归 属 、毒 品 的 重 量 以及 毒 品
.
明塑料袋包装” 对扣押物品进行描述 。 但其对透明塑料
袋 的基 本 规 格 未 加 以描 述 。 另外 对 被 扣 押 物 品 本 身 的 特 征缺 少 记 录 。 4缺 少 见 证 人 的基 本 情 况 。刑 事 诉 讼 中 的见 证 人 . 通 常是 指 与 案 件 无关 而被 办 案 人 员 邀 请 在 现 场 观察 并 监 督特 定 诉 讼 活 动 进 行 的全 过程 。并 在 必 要 时 为 此作 证 的人 。 刑事 诉 讼 中 , 多侦 查 行 为对 被 追 诉 者 人身 在 许 权 、 产 权 均 进 行 限 制 甚 至剥 夺 。 因此 , 请 适 当 的见 财 邀 证 人 见 证 侦 查 行 为 , 过 程 序 的公 开 性 、 与性 防止 侦 通 参
答 : 我 亲眼 所 见 。 是 问 :你 对 民警 对 你 所 贩 卖 的冰 毒 的 称 重 结 果是 否 有 异议 ?
2物 品持 有 人 填写 有 瑕 疵 。如 杨 某某 贩 卖毒 品案 。 .
20 0 8年 1月 1 日. 罪 嫌疑 人 杨 莱 某 以 3 0元 价 格 将 9 犯 7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

常见轻微犯罪的审查要点一、证据审查毒品犯罪手段狡猾,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较为单一。
对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既要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一般标准,又要兼顾毒品案件证据审查的特殊要求。
从实践办案经验看,证据审查中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问题:对物证的审查物证是毒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应当从物证的来源、扣押、保管和流转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对毒品扣押、称重、送检和鉴定程序的审查。
重点审查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如对不同位置、不同包装的毒品是否进行分别取样,笔录记载的毒品编号、名称、外观特征与扣押清单是否一致等。
在上述程序中,证据真实性受影响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对照片和录像资料的审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要求,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对于照片和录像资料,应从形式上审查能否完整反映侦查取证主要过程和毒品情况,照片是否附有对应文字说明等;从内容上审查侦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称重过程中是否去除外包装或计算净重,对多包毒品是否进行分别称重等。
三是对见证人回避的审查。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毒品的扣押、称重、现场取样等环节应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因此,在对物证程序审查时应注意见证人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和推定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故意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贩卖、运输等行为的对象系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衣服、随身物品及其住处、车辆中查获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该毒品系犯罪嫌疑人持有、控制,但确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毒品专案侦查方案

毒品专案侦查方案毒品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罪行,在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刑事侦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毒品专案侦查方案,以期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参考。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的特点是分散性、隐蔽性、复杂性、跨地域性和多元化,即毒品犯罪既有地区性特征,也有国际性特征,这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挑战。
毒品专案侦查的重点毒品专案侦查的重点是打击销售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毒品销售犯罪毒品销售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得毒品,通过网络、电话、街头等方式将毒品销售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在侦查毒品销售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搜集线索:对于毒品交易行为的线索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搜集,包括基层社区、巡逻警员、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公安信息网、公安部系统等。
•信息核查:对线索相关的信息进行核查,了解线索可靠性和价值。
•管理信息:建立毒品交易平台信息库,及时将线索录入到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
毒品制造犯罪毒品制造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化学合成、提炼、加工等方式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在侦查毒品制造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破案特点:毒品制造犯罪的破案特点是证据难以获取、犯罪分子比较隐蔽,需要对毒品制造犯罪的流程、材料、设备、场所等进行调查和侦查。
•侦查手段:对毒品制造犯罪的侦查手段主要包括实地调查、隐蔽摸排、卧底侦查等。
毒品专案侦查的技术手段除了传统的警务手段外,毒品专案侦查还可以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侦查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息检测全息检测是一种用于检测毒品的先进技术手段,可以通过扫描样品表面上的化学结构来获取毒品的信息,从而实现非破坏性检测和快速分析。
毒品犯罪情报系统毒品犯罪情报系统是一种信息化平台,可以汇集各级公安机关提供的各类毒品犯罪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分析、挖掘、分析并加工的系统。
DNA分析DNA分析可以通过对毒品陈行人员的体液样本进行检测,从而筛选出关键人员和见证者,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证据。
刑事侦查学 (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程军伟 第二十二章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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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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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内外勾结,组织严密,呈国际化趋势 二.犯罪预备过程长,准备周密 三.手段狡猾多变,隐秘性强 四.贩吸毒品种类增多,苯丙胺类毒品有可能引发 新一轮毒潮 五.搜集线索难,调查取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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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
一、开展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 (一)从调查吸毒人员入手,严密控制吸、贩毒 人员经常活动、涉足的场所,发现制、贩毒嫌 疑人 (二)严密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与流通 (三)建立缉毒秘密力量,全方位、多渠道获取 线索,争取斗争主动权 (四)严密控制毒品通道,提高堵源截流、查破 案件的科技含量 二、收集证据,证实犯罪
贩毒案件证据初探

贩毒案件证据初探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
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我国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极高,呈逐年上升趋势。
究其缘由,系毒品案件具取证难、举证难特点和证据体系尚未完善的现状所致。
查获并审判的案件与毒品现状相距甚远,主要原因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疑。
一、贩毒案件证据收集、认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密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加之公检法存有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
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
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
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
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
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二)贩毒案件存在证据“六难”1、证据线索发现难。
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贩毒案件,贩毒与吸毒人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手机等单线,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无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几乎无犯罪现场和痕迹留下,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家庭化、同乡化、集团化的贩毒情况日渐增多,吸贩交织以贩养吸,有的已形成较为固定的供需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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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
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
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
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
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
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
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
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没有被害人陈述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
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
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
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
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
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
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事实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而在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能够为犯罪分子带来暴利,也能把犯罪分子送上断头台。
基于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毒品犯罪分子对犯罪时间与地点的选择通常会深思熟虑。
毒品交易多采取单线联系,大多发生在相对封闭,不为人们觉察的环境中,且大老板通常隐藏于幕后,遥控指挥,由各自的下线具体实施毒品买卖。
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决定了在毒品犯罪中证人证言相对较少,基本上只有买受毒品人证言的情况。
而买受毒品人多数情况下,同时也是向下线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人,他们在证实被查明的毒品犯罪时,往往会避重就轻,交待不完整,且其证言具极大的可变性,给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毒品犯罪造成巨大困难。
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普通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开始侦查前大多结束,犯罪现场已经固定化和静止化,侦查人员勘查犯罪现场能够获得丰富的证据。
我国资深刑侦专家武和平曾言,刑事案件的侦破是“五分现场、三分思考、一分追捕、一分运气”,[2] 犯罪现场勘查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毒品犯罪中,除了制造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强,几乎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
即使是零星贩卖毒品,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也不断地变换犯罪地点,毒品犯罪的交易过程非常短暂,可以在擦肩而过的瞬间完成毒品交易。
毒品交易的快捷性,使得毒品犯罪现场很少留下痕迹和物证,几乎没有证据可资利用。
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找不到所有的交易现场,侦查部门无法对全部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通过现场勘验难以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难通过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等同一认定的方法证明犯罪,这给侦查部门打击毒品犯罪造成一定的困难,由此决定了现场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不到重大作用。
4、物证种类单一物证的特点是客观性强,不易伪造,与其它证据相辅相成,客观、全面的证实主要案情。
普通犯罪中物证种类非常丰富,难以一一列举。
而在毒品犯罪中,物证主要集中在毒品、毒资两类形式上,单靠物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犯罪。
哪怕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毒品,他也可以狡辩不知道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而是朋友委托携带的普通物品。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货分离,雇人贩运时,仅靠查获的毒品、毒资是很难成功地证明毒品犯罪。
在缉毒实战中,不少侦查人员认为查处毒品犯罪,重要的就是要缉获毒品、毒资。
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具有片面性。
基于这种片面的认识,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认贩毒行为后,就认为大功告成了。
这种破案方式,往往留有后遗症: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翻供。
一旦翻供,公诉机关、法院就会要求侦查部门补充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
然而由于时过境迁,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有证明力的旁证。
于是,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会被无罪释放。
二、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的问题笔者通过调研认为,当前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涉及以下问题:(一)关于证据的收集1、必须注意破案时机和证据积累。
如果没有把握好破案时机和积累证据,就会给认定案件带来困难。
如2009年的闵某贩卖毒品案:X市公安机关接到情报,毒犯闵某终于要亲自出面与Z市毒犯胡某的“马仔”张某交易。
某日,张某带着1000克K粉、50克海洛因到了X市,打电话与闵某约至某宾馆交易。
公安机关跟踪张某到宾馆,在电梯口将张某抓获,随即在房间中抓获闵某。
但在审讯时,闵某坚决否认自己买卖毒品,张某承认贩毒但声称完全不认识闵某,闵某的下线承认在闵某处购买过毒品。
由于本案除了毒品及通讯详单外,缺乏其他有力证据,且通话详单不能反映通话内容,审讯工作陷入被动。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增大了侦查投入,也未取得其他旁证,最终本案公安机关撤回了移送审查起诉。
一个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就这样逃脱了法网。
象这样的教训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是比较多的,所以侦查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
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要树立长期经营意识,专案专办,积累有关证据。
有些侦查机关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一是从看似零星、孤立的涉毒线索中梳理出大案线索、重点对象、地下交易网络,建立专案档案,不断积累该案的证据,寻找突破口。
二是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审查力度,查清吸毒人员的毒品来源,积累涉案线索,固定专案证据。
2、注意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
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是零星贩毒犯罪案件。
零星贩毒犯罪在交易时常常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易形成孤证。
如果案件中没有有重要证明力的其他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按照孤证不能定案的理念,公诉部门指控犯罪的目的就会化为泡影。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如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等。
如2008年的许某贩卖毒品案:某区公安机关在查处许某贩卖毒品案中,许某只承认贩卖被抓获这次0.229克海洛因的事实,对其它的贩毒事实拒不交待。
办案人员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通过工作,首先搜查到许某使用的一本用暗语记录的交易登记本,再查明许某使用的一部小灵通。
通过小灵通的通讯记录及交易登记本,查明了8名吸毒人员向许某购买海洛因的事实。
最后法院采纳了这8人的证言和从电信局提取的小灵通用户资料及交易登记本,认定许某贩卖海洛因给8名吸毒人员累计达13.8053克,许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本案中,小灵通、交易登记本和小灵通用户资料这些物证、书证对认定毒品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在缴获了少量毒品的情况下,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能否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在当场缴获了少量毒品,经查,有多个吸毒人员指认他贩毒,但贩毒分子拒不承认贩毒的情况。
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能否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有时候侦查机关认为毒品交易相当隐蔽,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与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单线交易,只要买卖双方有供述,就可以予以认定。
但多数时候检察院与法院往往只认定被抓获的这次贩毒行为,而对以前的贩毒行为一般不予认定。
如2009年的费某贩卖毒品案:某区公安机关在贩毒现场缴获了费某贩卖的1克海洛因,之后找到了6个吸毒人员,他们一致供认一直都是从费某手中购买毒品,一次约买1克,累计10余克。
但是,由于都是单独前去购买,6人彼此之间并不认识,并且费某自始自终都不承认贩毒行为。
最后,本案侦查机关只好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例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
目前,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每次电话联系,提供少量的毒品,当被抓获时只能缴获少量的毒品,由于零星贩毒一对一交易和及时消费的特点,甚至出现缴获不到毒品的极端情况。
笔者认为,如果多个吸毒人员能证实向其购买过毒品,且证词在多种细节上一致,如贩毒分子的联系电话、分包的价格、数量等是一致的,在证据意义上,应该已经不能算是孤证了,那么对贩毒分子以前的贩毒行为可以认定。
关键是看其供述的细节是否一致,能否彼此互证。
(三)技侦手段获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大量使用了技术侦查手段。
但是,由于我国诉讼法上没有赋予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材料的证据地位,因此必须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作为证据。
由于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的特殊规定,技侦部门对获取的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犯罪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常常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前面提到的2009年的闵某贩卖毒品案中,公安机关采取了技侦手段,监听了闵某的通话内容,但因为技侦部门不提供直接证实买卖毒品秘密录音资料,最终闵某没有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