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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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面临的毒品走私犯罪形式与对策研究

我国海关面临的毒品走私犯罪形式与对策研究

我国海关面临的毒品走私犯罪形式与对策研究摘要:世界三大毒品产地生产了世界95%以上的毒品,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其中:“金三角”是位于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的一个三角地带,该地区大多是海拔3000米以上的山区,气候炎热、雨量充沛,很适宜罂粟种植;从19世纪初英国人在此播下罂粟种子以来,此地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鸦片类毒品生产基地。

关键词:毒品走私;特点;对策一、近年来国际毒品走私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一)世界三大毒源地最新状况世界三大毒品产地生产了世界95%以上的毒品,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其中:“金三角”是位于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的一个三角地带,该地区大多是海拔3000米以上的山区,气候炎热、雨量充沛,很适宜罂粟种植;从19世纪初英国人在此播下罂粟种子以来,此地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鸦片类毒品生产基地。

“金新月”是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交界的月牙型狭长地带,由于种族冲突和战乱等因素的共同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该地区鸦片产量直线上升,所生产的海洛因因纯度高而畅销全球毒品市场,大有与“金三角”地区平分秋色之势。

“(二)毒品消费仍在蔓延发展根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2008年公布的禁毒年度报告,近100年来世界毒品问题有了极大改观,最近10年的形势基本稳定。

但全球各地的毒品非法种植、加工、销售和使用情况不同,有些地区的形势正在明显恶化,全球罂粟的种植总面积较2006年上升了17%,增至23.57万公顷。

其中,阿富汗的罂粟非法种植最为严重,鸦片产量较2005年几乎翻了一番;目前全球有2亿多人在吸毒,北美、西欧等地吸毒人数居高不下,发展中国家吸毒人数持续增加,其中女性和青少年吸毒者增幅较大,初次吸毒者的年龄有所下降。

(三)跨国毒品走私出现新特点当前,跨国毒品走私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毒品走私犯罪全球化、智能化、网络化。

贩毒团伙组织严密,采取派车流动跟踪、定点盯梢、更换电话、网上交易等方式防御侦查,毒枭大多盘踞境外对贩夫走卒进行单线遥控指挥,使得政府打击毒品走私的难度增大。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毒品犯罪案件是社会中极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

其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一旦发生,常常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警惕。

因此,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方式以及思考进行探讨。

1. 制定调查计划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首先需要制定调查计划。

这需要根据案情、犯罪行为、嫌疑人情况以及所需调查的信息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调查计划。

有了明确的调查方向和目标,便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

2. 收集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调查中,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涉及到毒品制造、贩卖、运输等多个环节,证据的收集需要做到从多角度、多层次入手。

包括尽可能获取嫌疑人的通讯记录、出入记录、财务资料等。

同时,还需要从物证、口供等多个方面进行证据采集。

3. 做好协调工作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需要做好与相关机构的协调工作。

包括警方、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

毒品犯罪案件的性质较为特殊,因此在调查、审讯、定罪等方面,需要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1. 加强安全防范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社会各界需加强安全防范。

特别是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场所,需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于可能存在的毒品侵害、贩卖等行为,需要加强巡查、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防范毒品的侵害。

2. 强化管理监管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管理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也需要加强对物品的管理,避免毒品的混入。

此外,还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引导人们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

3. 注重心态调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一些犯罪人员是因为心理因素而导致的。

因此,社会也需要注重心态调节,对一些群体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从根源上解决对毒品的依赖和诱惑。

同时,还需加强社会教育,将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深入人心,提高人们的反毒意识。

毒品犯罪案件讯问难点及对策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讯问难点及对策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讯问难点及对策分析【摘要】毒毒品犯罪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取证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如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就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在讯问中难点进行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对策以望在审讯毒品犯罪嫌疑人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毒品犯罪讯问难点;对策一、毒品犯罪案件讯问的难点分析(一)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难以认定我国刑法规定了12种毒品犯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规定的犯罪对象有所认识,“明知”是毒品。

但犯罪嫌疑人在不“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二)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材料少,加大了讯问难度毒品犯罪的证据都是围绕毒品展开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没有了毒品,这起案件很难成立,除毒品外,其他因为特情、技侦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只能通过讯问转化为有效证据。

犯罪嫌疑人清楚没有足够的证据其就有可能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明示的证据少,讯问基本是围绕证据进行,也因为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材料少,讯问的难度加大。

(三)组织机构严密、成员复杂、“上线、下线”不清,讯问困难我国境内的毒品绝大部分来源于境外毒源地,大部分毒品过境流向国际市场,少部分在境内就地消化。

为了逃避侦查,使利益最大化,毒枭组成贩毒集团,贩毒集团有组织地进行毒品犯罪,他们在组织货源、伪装毒品、运输毒品、毒品交接、毒品销售以及毒资管理等环节都由专人来负责,上线与下线都由上层统一管理,彼此之间很少有其他的联系,以便减小暴露的可能性。

(四)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侥幸、畏罪心理给讯问活动造成严重障碍毒品犯罪分子一旦被抓后心情都很复杂,除了少数没有经验的犯罪分子在审讯一开始就会交代所有罪行之外,大多数犯罪分子都采用消极的行为来对抗审讯,他们知道交代犯罪行为后即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将要失去自由、家庭、前途等,而且家人也将因其走进监狱而蒙受羞辱,因此整个审讯过程他们都带着畏罪的心理。

论当前制贩毒品案件的特点及打击对策

论当前制贩毒品案件的特点及打击对策

论当前制贩毒品案件的特点及打击对策作者:王晓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在所有的毒品犯罪中,制贩毒品犯罪是国家打击的重中之重。

当前,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制贩毒品犯罪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新的形势、新的特点的出现给我国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从分析当前制贩毒品犯罪的特点入手,进而明晰当前制贩毒品犯罪蔓延的原因,并最终提出打击制贩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与建议来有效应对制贩毒品犯罪。

关键词制贩毒品犯罪打击对策情报主导侦查作者简介:王晓楠,辽宁警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62-02一、当前制贩毒品犯罪的特点犯罪在今天呈现出异化的发展状态。

犯罪开始出现流动化、智能化、集团化、职业化的特点,而这些犯罪异化的总体特点也无可避免的影响了当前的制贩毒品犯罪。

(一)毒品品种日益复杂,制毒门槛不断降低制贩毒品的犯罪分子在高额的犯罪利润和国家的毒品管制反正两方面的压力交错作用下,不断的推陈出新以逃避国家的毒品管制,赚取高额犯罪利润。

这种特征在靠化工合成方式得到的新型毒品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由于易制毒化学品获得较为容易,使用制毒仪器要求简单,制毒仪器也没有高标准要求,制毒成本相对低廉、制毒工艺相对简单,毒品犯罪的周期进一步缩小、利润的获取更加便捷,而犯罪风险也降低了。

(二)贩运通道日益隐蔽运毒过程和送毒过程则由贩毒团伙中的“马仔”来承担,团伙的幕后“大哥”是不会出现在任务过程中的,这让公安侦查人员很难抓住真正幕后黑手。

如今的毒品犯罪形式更加多样化、隐蔽化,有的将“摇头丸”混装在维生素或其他药品中运输;其他类毒品也可藏在洗衣机、茶几桌面夹层等隐蔽的地方。

交易方式更是十分隐蔽,交易形式大多为单线联系、人货分离。

(三)制贩毒组织化程度增高在我国组织化表现为兄弟、夫妻、父子这样的家庭成员,表现为宗族成员因为在宗族内部有着家族的向心力,更有甚者表现为一个自然的人类聚集居住区比如一个村庄。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探讨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探讨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探讨涉毒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它不仅威胁着个人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在涉毒犯罪侦查中,发现一些特殊的人群,如吸毒人员、毒贩、贩毒团伙等,带来了诸多的侦查难点。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种侦查难点,并探讨如何有效地应对。

一、涉毒依赖人员的侦查难点1. 不配合调查大部分吸毒人员对于警方的调查多半是比较敵視的,他们对警方的询问可能并不愿意透露真实情况,有的人甚至决心与警方敌对。

这种情况下,警方很难收集到关于吸毒者的信息。

2. 集体居住一些吸毒者以集体居住的形式生活,他们之间的联系往往比较紧密,也相互保护。

这种情况下,警方很难分辨其中的主要成员,因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找到这些人的实际关系。

3. 违法性质隐蔽很多吸毒者往往都在隐蔽的场所吸毒,根据调查人员的经验,很多人会把吸毒的时间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所以调查人员很难潜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侦查。

对策:1. 预警机制警方可以通过信息互通机制,发现吸毒者社区中有哪些人对于调查不愿意配合,对其进行警示,警告其不配合调查可能会面临的后果。

2. 依靠线人为解决集体居住这一问题,调查人员可以利用线人秘密进入吸毒者社区,通过实际接触和接触打入这个集体,获得更多的情报。

同时,线人应该具备较强的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

3. 特殊情况特殊部署警方应特别关注吸毒者的行动规律,安插不同的侦查人员进入各类暗藏场所搜集信息。

二、毒贩的侦查难点1.隐私性毒贩有非常强烈的隐私性,他们往往不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的住址。

同时,很多毒贩也很聪明,警方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很难抓到他们的把柄。

2. 平民伪装有些毒贩为了避免被警方察觉,会伪装成普通市民,甚至会在公开场合出现,警方很难识别他们的身份。

3. 大面积活动毒贩往往都是团伙出现,他们以收益为主要动力,有时候会展开大面积活动以增加储备并保证收益。

对策:1. 深入挖掘信息警方需要实时搜集毒贩的各种信息,包括贩毒团伙的人员、活动区域、储备量、贩毒计划等等。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

毒品犯罪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

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一、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一)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

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

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

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

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

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

(2)空心部位藏毒。

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

(3)夹层藏毒。

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

(4)人体藏毒。

为掩人耳目。

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

等等。

最后,交易过程的隐蔽性。

交易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如果不考虑洗钱的因素),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

包括:(1)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2)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二)贩毒有组织化、暴力化首先,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

所谓流程性是指毒品的非法种植、生产加工、制造和贩卖以及洗钱呈现前后相继、互为制约和影响的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势头,毒品犯罪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犯罪类型。

X年1月份至X 年12月份,我院共办理涉毒犯罪案件17件26人,其中X年4件6人,X年6件9人,X年7件11人。

笔者就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证据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毒品犯罪案件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青、中年男性为主。

X年以来,在我院办理的17件26人涉毒案件中,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男性共16人,占94.1%;其中18至35周岁为14人,占82.3%,35至50周岁为3人,占17.7%。

青年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涉毒犯罪增多,且对毒品的危害盲目无知,有的出于一时的好奇心染上毒瘾后,为获取毒资贩卖毒品或相互约请容留他人吸毒,而走上犯罪道路。

从数据中分析,青年人员涉毒案件明显增多,犯罪群体不断扩大,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犯罪者多是无业人员。

犯罪主体普遍文化水平低,大多是初中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没有正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犯罪主体本身大多参与吸毒,以贩养吸,在自己吸毒的同时约请他人,这种方式极易扩散吸毒范围,促使更多的人卷入吸毒行列,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三是毒品种类以冰毒为主,偶尔存在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是一种人工合成化学制剂,容易制作,大多数是以自制冰壶进行吸食,极易成瘾,严重损害人体神经中枢和多种机能。

四是犯罪案件类型化。

罪名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为主。

在17起案件中,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有2起,占11.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14起,占82.3%,非法持有毒品罪1起,尚无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化特点突出。

五是作案地点隐蔽、分散。

犯罪地点多以娱乐场所、旅馆、宾馆、出租屋、自己家里、轿车内等常常成为贩卖毒品场所。

通过近几年查办的涉毒案件中发现,在县城多家宾馆以及犯罪嫌疑人家里等成为涉毒犯罪常发地,因为家里更容易隐藏,不易被发现,也为公安机关侦查带来一定难度。

试论零星贩毒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

试论零星贩毒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

试论零星贩毒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零星贩毒的滋生、蔓延对新时期禁毒斗争提出更大的挑战,顽固、特殊的贩毒主体,信息化时代下更加隐蔽、快捷的交易方式,以及立法的缺陷及不完善的制度,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针对诸多难点,结合传统措施与信息化措施加强情报导侦、建立零包累计制度、强化经营意识、完善特有侦破模式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标签: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侦查对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处罚。

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的一个相对概念,它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以较少的数量(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精致毒品10克以下、鸦片5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小)分散包装、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贩卖的行为,如果说前者的作案手法可以说是“批发”,那么后者的作案手法即为“零售”。

一.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一)贩毒主体特殊——发现难、打击难1.贩毒主体多为惯犯,反侦查意识强。

零星贩毒者大多是无业游民和“以贩养吸”的瘾君子,他们有的是为了维持生计,更多的是通过零星贩毒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这就决定了零星贩毒者多为该罪的常业惯犯,多次的贩毒经历使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顽固性势必会增加此类案件侦查打击的难度。

2.贩毒主体生理特殊,犯罪掩饰性强。

零星贩毒人员大多是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的老人、残疾人,利用自己生理特殊的特点,进而大肆进行零贩交易,这便增加了禁毒部门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难度。

(二)交易方式特殊——侦查情报获取难、诉讼证据收集难1.零星贩毒交易数量小,交易便捷、隐蔽,加大了情报获取的难度。

首先,零星贩毒者一般都有自己比较固定的贩卖对象,即使对那些长期的固定买主也不会留给对方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不同买主之间也多互为陌生人,在这种交易的关系网中,每个环节都是单线联系、隐蔽性极强。

其次,利用发达的现代化通讯设备使得交易更加迅速、及时、易变。

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随时确定、更改交易地点,交易一旦完成,双方立即分开,各奔东西,这种“短、频、快”交易活动,给侦查情报获取工作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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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

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和%,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

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千克。

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

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

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

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走私手法,根据对今年以来查获毒品走私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近期毒品走私主要有以下几种新的手法:一是“同行监视”。

该手法表现为操纵者与携带者相分离,由幕后操控者物色马仔实施带毒,并同机监视带毒“马仔”闯关,带毒者一旦被发现,幕后操控者则伺机逃脱,从而降低被打击的风险。

例如,4月2日,广州海关白云机场海关在对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广州的CZ366航班进境旅客检查时,查获新加坡籍旅客冯某在其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走私进口的毒品氯胺酮3000克(毛重),同时抓获同行监视和指挥毒品交货事宜的同航班新加坡籍旅客陈某。

二是“迂回走私”手法。

由于今年以来广州海关加强对东南亚国家到广州航班毒品走私的查缉力度,境外走私团伙不直接利用此类航班,转而选择从北京进境,再把毒品迂回走私到广州。

4月25日,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查获一宗由新加坡—北京航班走私毒品海洛因克进境的案件。

经查,此批毒品是由携毒者乘坐新加坡到北京的飞机走私进境,再由接货人带往广州进行交付。

4月27日,在广州海关缉私局的协助下,成功抓获在广州负责接货的犯罪嫌疑人。

据犯罪嫌疑人交待,此前毒品走私团伙通过这种方式已经成功走私6次。

三是“遥控指挥”手法。

国际毒品走私团伙在东南亚物色30岁左右的东南亚国籍女子,用游客的身份乘坐新加坡到国内的飞机携带毒品进境,团伙头目则在香港等地遥控指挥境内团伙接货,一有风吹草动,走私头目立即通知接货人,并切断与境内的联系。

据有关部门反映,此种手法近期被境外非洲籍毒品走私团伙频繁使用。

上述毒品走私手法,改变了以往走私分子采用直接携带和交货的方式进行走私的做法,变得更为狡猾和隐蔽,给海关发现、侦破和处理该类案件带来极大困难。

此外,据广州、深圳海关等缉私局反映,近期走私氯胺酮的线路已有所改变,有从马来西亚至广州向新加坡至广州方向转移的迹象。

此外,由于香港地区与广东水、陆相连,两地之间特殊的地缘关系,加上两地的经贸往来频繁,有关口岸部门业务繁重,通关压力较大。

走私分子为谋取高额利润,极有可能利用香港宽松的进出口环境及与广东的特殊地理条件,以广东作为跳板,将毒品从香港闯关偷运至广东再转运到华中和东北一带。

近期香港海关已连续查获多宗从马来西亚邮寄到香港的通过邮递渠道走私氯胺酮的案件,5月12日,香港海关经截查一辆经落马洲管制站往深圳的货柜车,在车辆司机位旁查获50公斤氯胺酮。

上述迹象需要海关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创新查验方法和侦查手段,提高发现和侦破能力。

二、实践中办理毒品走私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一)走私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较难认定。

在侦办上述案件中,缉私部门虽然通过对有关迹象、线索分析可以看出带毒者与接毒者均是受境内外毒品犯罪团伙直接指挥的,其犯罪行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但因为带毒者、接毒者多系临时雇佣或一般“马仔”,并非贩毒集团的固定成员,只负责犯罪的某个环节或某项具体任务,对集团内幕并不掌握,且多系单人成行,与组织者单线联系,行动诡秘,即使嫌疑人供认或指认了也是单一或一对一的口供,一般无法证明双方事先通谋或有共同的走私犯罪故意,很难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犯关系。

例如,我局在机场扩线抓获的一名组织带毒者的案件,据走毒者冯某交代,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就是同机入境的陈某在新加坡亲手交给他的,并明确告知行李箱中夹藏有毒品氯胺酮并为其订购了机票,支付了带工费,但陈某却拒不供认。

在我局采用测谎手段证实陈某在诡辩的情况下,陈某仍然坚持称其与冯某只是偶遇,完全否认了冯某的供述,而其所有策划、交接行为均发生在境外,缺少补证空间。

由于指证陈某涉嫌犯罪只有冯某一人的口供,证据单薄,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

根据近期我局对相关案件的侦办情况来看,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尤其是已有多次带毒、接毒经验的犯罪分子)拒不承认有共同走私犯罪故意的情况有增加的趋势,这说明走私分子也在研究有关法律,并且心存侥幸,尽可能的利用法律的尺度逃避打击。

(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由于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其犯罪行为的对象是毒品,而在我局现场抓获的带毒嫌疑人和扩线抓获的接毒嫌疑人中,大多否认其明知所接的是毒品,或者起初承认了其犯罪事实,但在随后的讯问中又推翻原有供述,使得有关部门对其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导致不批捕或者即使批捕也难以起诉。

如今年2月份,我局在陈某走私毒品案中,通过“控制下交付”手段抓获了前来广州白云宾馆接毒的代某,但代某在讯问中始终坚称自己是受人指使过来拿“东西”,“东西”到底是什么他并不清楚,更不知道要拿的是毒品。

检察机关虽然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逮捕了代某,但由于代某拒不供认,带毒者陈某也未指认其具备“明知”,在无证据认定代某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将难以对其成功起诉。

(三)证据单薄,取证空间狭窄。

一般而言,毒品走私犯罪案件中,存在着供毒——运毒——销售等犯罪环节,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中,运输环节显示“中间证据”,向前为“来源证据”,向后为“去向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中间证据”是认定毒品走私犯罪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走毒者大多是境外人员,毒品的交接都在境外,且贩毒团伙多采用将已藏匿好毒品的行李箱直接交给带毒者的方式,后者并不直接接触毒品。

因此,即使被查获,也往往辨称自己并不知道行李箱内藏有毒品。

而在此类案件中,办案人员往往无法通过提取指纹或境外调查等途径取得相关证据,从而给认定其走私犯罪造成困难。

因此,为使有关毒品走私的犯罪事实得到充分印证,缉私部门需要尽量获取“来源证据”、“去向证据”,将证据前伸或者后移,并证明相关证据存在关联性和主客观上的统一性,这才是认定其犯罪事实的关键。

三、有关建议及对策(一)对于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共同故意的认定问题。

目前,能否对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共同故意进行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以及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

这是我们在侦办有关案件中的一个难点。

实践中,获取走私犯罪证据是走私犯罪侦查活动的重心和关键,是贯穿走私犯罪侦查活动始终的一条主线。

笔者认为,要想对犯罪嫌疑人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共同故意进行准确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要尽可能全面地获取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的供述。

证据是“诉讼之王”,而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往往是走私犯罪案件中最有价值的证据。

但是,很多情况下,嫌疑人会逃避责任、抵赖罪行、避重就轻,因此其供述和辩解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反复性,这就需要缉私办案人员具有丰富的讯问经验和技巧。

建议在讯问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已获得的证据,迫使其交代罪行,在犯罪嫌疑人承认走私犯罪并作了初步供述时,要抓住有利时机详细问清各个犯罪环节、走私手法、走私过程及走私的动机目的,形成详细完备的讯问笔录,并由不同的办案人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讯问,使犯罪嫌疑人的多次有罪供述都趋于一致,堵死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的退路;二是善于发现和抓住当事人供述的矛盾之处,打消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坦白交待,并利用同案人之间的矛盾,促其揭发同伙;三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特别是对于全案的关键性问题,应要求其重点写清。

2.尽可能发掘和获取可靠性和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走私犯罪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都属于原始证据。

与此对应的传来证据,则是指来源于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材料,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是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间接反映,例如走私物品的照片、录像、报关单、提单等各种书证的复印件等。

在办案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缉私人员应进一步树立“优先证据”的意识,尽可能追根求源的收集原始证据。

在原始证据确实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则要尽可能收集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二是要注意将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核实,增强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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