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
法院毒品犯罪调研报告

法院毒品犯罪调研报告标题:法院毒品犯罪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对法院毒品犯罪进行调研分析,以了解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趋势。
通过对多个法院的案件进行对比研究,得出了一些关于毒品犯罪的重要发现。
一、形势概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毒品犯罪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各级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毒品种类逐渐多样化,形势令人担忧。
二、毒品犯罪特点1. 毒品交易链条日益完善。
毒品犯罪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供应链条,从生产、加工、走私到贩卖,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了庞大的黑市。
2. 涉案人员多样化。
毒品犯罪人员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各方面特征多样,包括吸毒者、贩毒者、制毒者等。
3. 毒品种类日益多样。
传统的海洛因、冰毒等仍然存在,同时新型合成毒品如摇头丸、K粉等也不断涌现。
4. 毒品犯罪手段多样。
犯罪手段包括偷运、藏匿、贩卖、传销等,手段不断变异,应对难度加大。
三、与国际毒品犯罪的对比与国际毒品犯罪相比,我国毒品犯罪存在以下特点:1. 毒品种类方面,国际上新型合成毒品流行较多,而我国仍以传统毒品为主。
2. 毒品价格方面,我国毒品价格较国际上普遍较低,这也是我国毒品犯罪活跃的一个原因。
3. 在毒品贩卖活动中,国内贩毒团伙数量庞大,组织结构更加严密。
四、应对策略1. 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预防毒品滥用。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坚决维护社会安全。
3.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周边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的流通。
结论:毒品犯罪是一个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防范和打击。
必须加大对毒品犯罪的调查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这一问题。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综合努力,才能实现对毒品犯罪形势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从经侦视角看毒品案件中的洗钱犯罪与侦查

犯 罪 、恐怖 活 动犯 罪 、走私 犯 罪 、贪 污贿 赂犯 罪 、破 坏金 融 管理秩 序 犯罪 、金 融诈 骗犯 罪 等犯 罪所 得
涉案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 押 、清 点 过 程 无 见 证 人 在 场 ,扣 押 物 品 、文 件 清 . 扣 单 上也 没有 见 证 人 签 字
法 律 明确 规 定 ,任 何 涉 案 赃 、证 物 均 应 当 依 法 扣 押
院 办 理 的 毒 品 案 件 发 现 .在 整个 刑 事诉 讼 过 程 中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抓 获 即 毒 品 被 查 获 的 最 初 环 节 以 及 毒 品 性 质 的 甄 别 程 序 ,侦 查 机 关 在 毒 品 的 提 取 、扣 押 、称 量 以及 鉴 定 等 问 题 上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不 足 ,缺 乏 必 要 的 规 范 性 ,而 这 些 直 接 影 响 到 诉 讼 进 程 中后 期 的 起 诉 和 判 决 的 结 果 故 而 ,笔 者 拟 从 具 体 案 例 中 分 析 总 结 当 前 毒 品 扣 押 、鉴 定 中 存 在 的 问题 .并 提 出相 应 的 意 见 和建 议
第 1 卷 第 1期 1
涉案毒品扣押、 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李 煜
( 埠 铁 路 运 输检 察 院 ,安 徽 蚌 蚌埠 230 ) 30 8
摘 要 :众 所 周 知 ,毒 品 犯 罪 作 为 侵 犯 社 会 有 机 体 的公 共 健 康 的严 重 犯 罪 ,历 来 为 刑 事 司 法机 关 所 严 厉 打 击。 近 年 来 .毒 品 案件 呈 高 发 态 势 .毒 品犯 罪 出 现 不 少 新 类 型 ,犯 罪 手 段 愈 加 复 杂 化 ,这 些 都 给 侦 查 、起 诉 和 审 判 工 作 带来 新 的 挑 战 。 然 而 ,在 直 接 关 系 毒 品 犯 罪 分 子 定 罪 量 刑 的 扣 押 、鉴 定 程 序 中 , 侦 查 机 关 在 程 序 设 置 和 具 体 操 作 层 面 仍 然 存 在 一定 的 问 题 。 因此 .笔 者 拟 分 析 当前 毒 品扣 押 、 鉴 定 中存 在 的若 干 问题 。 并提 出规 范 、完 善 的 相 关建 议 和 意 见 。 关键 词 :毒 品 ;扣 押 ;鉴 定 ; 问题 ;对 策 中 图分 类号 :D 2 文献 标 识 码 :A 95 文章 编 号 :17 —4 5 (0 1 10 5 — 5 6 2 6 0 2 1 )0 — 0 6 0 清 单 》 一 式 三 份 .写 明 物 品 或 者 文 件 的 名 称 、编 号 、规 格 、数 量 、重 量 、质 量 、特 征 及 其 来 源 ,由侦 查 人 员 、见 证 人 和 持 有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后 .一 份 交 给持 有 人 .一 份 交 给 公 安 机 关 保 管 人 员 .一 份 附 卷备 查 该 规 定 缺 乏 权 威 性
刍议毒品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

索, 主动寻找战机, 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使用特殊的侦查手段来对付现代的毒品犯罪, 建立相应的情报机构 , 形成完善的毒
品情报处理的科学机制, 以及时了解犯罪动向, 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关键 词 毒 品犯 罪 侦 查对策 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 : 98 D 1
毒品犯罪的特点
文献标 识码 : A
部 分 , 强化 以下 几个 方 面 的 内容 : 应 ( ) 分 运 用秘 密侦 查 手 段取 证 一 充
海洛因为主的鸦片类毒品仍是世界毒品消 费的主体 , 因此毒品种植、 ( 金三角、 银三角和金新月) 也都是跨国地 区。 一个 国家查获毒品犯罪 案件 , 往往牵涉好几个 国家和地区。我 国处在东南亚金三角的北面, 门, 进入国际市场。据联合国统计 , 全球 目前至少有 2亿多人遭受毒 品侵害, 10 有 0 万人从事国际贩毒活动, 大宗毒品贩运活动基本上操 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贩毒集 团手中 。 针对境外毒枭藏身幕后, 遥控 指挥 向我贩毒的情况, 公安部锁定一批境外毒枭和重要毒贩, 搜集和 固定贩毒证据 , 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抓捕, 部署云南等地开展打击境 外毒枭的专项行动。 同时积极加强与缅甸、 老挝、 泰国、 菲律宾等 国家 的缉毒执法合作, 开展联合抓捕行动。2 0 0 6年, 先后抓获了陈伟华、 文坤全、 陈强、 肖云春 、 邵春天等 3 7名长期盘踞境外 的大毒枭和重要 亚的麦德林集团和卡利集团、 意大利和美国的黑手党、 墨西哥 , 日本、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 , 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 月云南省破获我国最大武装贩毒案, 缴获枪支 3 支, 6 火箭筒 6 手 支、 3 子弹 18 发、 5 6 发报机两台, 缴获毒品海洛因 2 6 公斤, 2. 8 从我国 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 , 团化、 集 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 榴弹 3 枚、
赵春华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赵春华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当地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赵春华交代称,她只是因为好奇,种植了少量大麻。
随后,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1. 赵春华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赵春华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且主观恶性不大,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争议。
2. 刑罚是否过重?赵春华因种植少量大麻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刑罚过重。
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过于严厉,容易导致刑罚的滥用,不利于人权保障。
三、法律思考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本案中,赵春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犯罪主体:赵春华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
(2)犯罪客体:赵春华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种植管理秩序,符合犯罪客体的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赵春华种植毒品原植物是出于好奇,主观恶性不大,但仍然具备犯罪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赵春华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综合以上分析,赵春华的行为在客观上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2. 刑罚适用问题在本案中,赵春华因种植少量大麻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刑罚过重。
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1)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进行了调整,降低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罚,但在本案中,赵春华的行为仍然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2)刑法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未充分考虑赵春华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导致刑罚过重。
贩毒案件侦查中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W U Ja g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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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r c Dr g ta c i g r n s frti a e mbes a d a O s cev a n r g c i t a t: u r m k n a k s n c s s nu i r n h r t o it mo g a u rme. h rdr g c i e l s rg n td m Ot e u rm amo to ii ae
收 益 为 ~ ( ) 在 任 何 时 间 , 因 自 己或 他 人 从 事 贩 i
毒 而 由他 收受 的 款 项 或 其 他 酬 赏 ” 。这 里 的酬 赏 包
括 非 直 接 财 产 关 系 的 性 交 易 、晋 升 、调 动 等 。 ①
联 合 国 《 9 1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 18 17 、 98年 l 2
f m r g t f c i g. i g te i v sia o ,h olw n u l aie p o lmswi e fc d: mg t n a t n w t o t h i o r f s r o a u r f k n I n n e t t n te f l i g q a i t rb e l b a e d a s c o i u e am fp o t; ai Nn h gi o t v l r i h t i i tr d a y a t n; t mpe rc mp e e s u fd u a %k n ne me i r c o a e td o o lt i e o r g t i i g. i t d s rl
刍议新毒品会议纪要下贩卖毒品案件办理的现实困境及出路

刍议新毒品会议纪要下贩卖毒品案件办理的现实困境及出路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开始实施。
经统计我院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我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毒品类案件130件170人,其中存疑不捕9件10人,相对不捕5件7人。
其中贩卖毒品案件有80件111人,从我院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件分析,在新会议纪要下存在诸多的办理困境,亟待新的解释予以规范和完善。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司法实践困境一是判断嫌疑人的行为系“代购”还是“贩卖”毒品存在分歧。
如我院办理黄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嫌疑人黄某自己供述是受了吴某委托为其代购毒品用于吸食,但是从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吴某是直接向黄某购买毒品,并不存在委托其购买的意思表示,吴某原本要2个毒品,黄某还怂恿其多购买一个,更可以印证其并不是被动受委托购买毒品,另外二人的微信记录可以证实吴某长期多次从黄某处购得毒品。
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黄某是假代购之名行贩卖之实。
再如陈某贩卖毒品案中,陈某辩解自己是代购毒品,但拒不提供上家身份。
嫌疑人究竟系代购还是贩卖这一事实在嫌疑人不提供上家身份的情况下难以证实,故嫌疑人若辩解自己系代购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综上,对于代購和贩卖毒品的区别和联系需要进一步说明,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则,以破解以代购形式行贩卖之实的情况。
二是对于判断是否从中“牟利”存在现实的操作困境。
一方面,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视为从中牟利。
若是将该句解读为嫌疑人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是为了将收取的毒品用于贩卖才构成贩卖毒品,那么是否“以贩卖为目的”很多时候难以证实。
如我院办理的董某某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分去部分毒品,但是却难以证实其是以贩卖为目的收取毒品作为报酬还是收取毒品自己吸食,最后本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因此,要判断是否“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除了结合其收取的毒品是否用于贩卖,还应当结合代购者在购买毒品时是无偿购买还是因为能分得毒品作为报酬而购买。
工作研究:禁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禁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一是观念陈旧,公安机关单打独斗。
随着新型毒品的产生,毒品问题近年来才在各地迅速蔓延。
基层调研发现,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对禁毒形势的严峻性,毒品问题产生的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复杂性的认识还不深刻。
毒品治理工作的观念陈旧,仍定位为公安一家的事,认为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就可解决所有问题。
二是合署办公,统筹协调能力有限。
目前,政府禁毒办与公安禁毒部门往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工作人员多为公安民警,受到知识结构、经验阅历、工作精力等因素制约,对禁毒工作整体推进定位不高,谋划格局偏窄,难以放在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大背景下去考量禁毒工作。
同时,公安机关仅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统筹协调能力有限,加之有的成员单位参与的主动性不强,对自己的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工作“推着走”,甚至推着也不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一时难以形成。
三是考评缺位,乡镇积极性难调动。
当前,不少地方已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考评,但相关内容、指标不尽合理,被考主体责任仍落在禁毒办或公安机关,成员单位特别是基层乡镇(街道)没有压力感和紧迫感。
导致配备给乡镇(街道)用于禁毒工作的社工,被安排参与到“五水合治”、“三改一拆”,或驻村、综治等其他工作中。
真正用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矫正、管理、帮扶的精力仅20%-50%,甚至管控对象尿检记录也是凭空申报,应付了事。
另一方面,本地在册吸毒人员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分类分层次管理,即使矫正停吸,人员总数也只增不减,工作成效难以显现,抑制基层矫治吸毒人员,重返正常生活的积极性。
四是氛围欠浓,禁毒宣传存在秘密感。
禁毒宣传已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逐步推开,但民众对毒品及其危害的知晓度仍较低。
吸毒无害或少害,甚至治病、减肥、减压等错误观念在年青人群体中仍有不小市场。
对涉毒易感高危人群干预的针对性不强,宣传内容震撼力不够,效果不明显。
进村入户宣传存在秘密感,村干部对本村涉毒情况底数不清,不知谁吸毒、谁社区戒毒(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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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摘要: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日益严竣,我国缉毒部门在侦查毒品案件时存在线索来源少、证据收集难、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
可通过广碎情报线索来源,物建尖子信息人员,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增加对缉毒部门的投入等措施加强对毒品案件的侦查。
关键词:刑事犯罪;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安定大局,同时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面对当前毒品多头人侵、全面渗透的严峻形势,我国缉毒部门不断总结毒品案件侦查的经验,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但在毒品案件侦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毒品案件的特点、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毒品案件,概括地说就是指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涉毒案件,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治安行政案件和毒品一般行政案件。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毒品犯罪案件。
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过境贩毒和国内生产消费并存。
一方面,境外毒源地的毒品一部分假道我国运往国外,另一部分人境后流人国内消费场所;另一方面,国内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买卖、走私出境情况严重。
总体说来,毒品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隐蔽性强1.运输过程中的隐蔽性。
贩毒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有的人货分离,通过铁路或空中特快专递伪装邮寄,有的雇人运毒,自己随车押运。
2.藏毒手段的隐蔽性。
为了伪装逃脱检查,有的通过随身、随车携带物品藏毒,有的利用人体藏毒,有的在汽车等物品中设计夹层藏毒,还有的利用类似物伪装藏毒。
如,一起走私安眠酮案件,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顺利通过海关检查,专门购买薄荷糖,用桶混装后,以薄荷糖名义报关出口走私。
3.交易过程的隐蔽性。
表现在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将毒品从另一地点取出交易。
有的毒犯甚至先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帐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密码取货。
4.种毒、制毒的隐蔽性。
种毒人员多在自家庭院隐秘处,或在田地中与其他农作物套种,或在荒郊野外种植。
制毒分子多选择偏僻、不易被人发觉的地方为制毒窝点,或以生产其他产品名义公开建厂生产,如假冒生产洗涤剂建立毒品生产工厂。
(二)时空跨度大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毒品特别是海洛因等大多是从境外非法流人的,而从境外至内地,毒品的运输、仓储、分销等阶段往往要展转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间环节多,经营时间长。
如,2003年中美双方共同合作破获的“125”跨国贩毒案件,涉及中国香港、美国纽约、印度仰光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对抗性强一是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
由于我国对毒品犯罪制裁的严厉以及一些公安题材影视作品的负面影响,贩毒分子反侦查的手段十分狡猾。
他们往往采取多种手段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如相互间不留真实姓名,只用别名、绰号;销售对象相对固定,交易时多采取单线联系,陌生人轻易不交易;用手机、对讲机联络且联络时采用隐语、暗语;一有风吹草动即迅速逃逸或销毁毒品等。
二是贩毒分子的武装对抗性强。
为了确保贩卖毒品成功,毒贩往往用武器保护毒品贩卖的各个环节。
2011年,广西防城港警方打掉一个12人的涉枪贩毒犯罪团伙,缴获各类毒品130克,非法枪支5支,子弹16发以及管制刀具一批。
(四)贩毒集团化、职业化、国际化的趋向越来越明显毒品犯罪因其耗资大、贩毒路线长、危险性强,故结伙作案的较多,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国勾结,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化的贩毒体系。
毒品犯罪的国际渗透也日益加剧,贩毒网络日益扩大,不仅跨国贩毒路线增多,而且贩毒路线纵横交错,相互衔接,国际贩毒集团与境内外贩毒分子彼此勾结,形成了拥有供货点、窝藏点、销售点、转运点,境内与境外融为一体的四通八达的贩毒网络。
二、毒品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线索来源少一般刑事案件的材料来源主要有被害人或群众报案、举报、控告,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发现,其他部门移交等。
毒品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无典型意义上的被害人。
因为有的毒品犯罪行为不直接侵害到具体的人,如种植、制造毒品行为,一般无被害人报案。
有的毒品案件所涉及的交易双方都是不法分子,甚至双方都是犯罪分子,不会有人报案。
即使是贩卖毒品案件的买方是吸毒者,一般也不会报案。
二是毒品案件一般无典型意义上的现场。
如,走私、贩卖毒品案件,一般买卖双方钱货两清,犯罪行为即实施完毕。
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在交易地点留下什么痕迹物证,无有价值的现场可供勘查,因此侦查中想通过现场勘查来搜集证据往往不太可能。
三是毒品案件一般知情人较少。
由于毒品案件的隐蔽性特点,其犯罪行为诡秘,犯罪交易一般都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或由熟人介绍实施,一般群众很难知晓内情,希望通过群众报案或调查访问获取线索亦不太可能,线索来源十分缺乏。
(二)搜集、固定证据难1.毒品容易灭失,收集认定难。
缉毒部门在实际查缉毒品案件,特别是零星贩毒案件时,毒犯们一旦发觉自己的贩毒行为暴露,往往会不惜牺牲暂时的利益而迅速销毁定罪的重要证据—毒品。
因此,经常会出现抓获了毒贩,而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的情况。
有些案件即使人赃俱获,往往也难以查清毒品的来源和去向。
对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的,如果毒犯将毒品直接卖给吸毒人员,也很可能因被消费而难以查清毒品的数量,因而妨碍到对毒犯的定罪量刑。
2.当场鉴别毒品难。
有的缉毒部门因为缺乏现场快速检验材料,不能当场对发现的物品是否是毒品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有些地方基层民警对毒品的品种、类型等不甚了解,在日常治安管理等工作中,因不了解毒品,而出现对毒品视而不见的状况,妨碍到对证据的及时搜集认定。
3.证人证言查找难。
毒品案件中常见的证人有吸毒人员,在毒犯欺骗下不明真相为其走私运输毒品的人,目睹毒犯从事贩毒活动的其他人等。
第一种证人因其特殊的人格特征,证言的可信度不高;第二种证人一般愿意与警方合作,但因为毒犯行动诡秘,大多居无定所,不用真实的姓名、住址,流动性大,因此他们一般对毒犯交易的内幕难以了解;第三种证人因为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强,都是在特定的圈中进行交易,圈外人一般很难涉足到他们的领域,因此侦查人员想通过寻找他们获取证人证言,更是难上加难。
4.证据转化难。
毒品案件侦查中多用秘密跟踪、秘密搜查、技侦手段监控等秘密措施,获得的材料有时可以转换为公开使用的证据,有时只能作为提供侦查方向的依据,无法转换为公开的证据使用。
5.获取毒品犯罪嫌疑人口供难。
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普遍较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涉毒海洛因或冰毒满50克,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有的受畏罪心理支配,知其涉毒数量大,交待了可能会被判以重刑;有的受侥幸心理支配,了解缉毒部门案件线索来源少、证据收集难等状况,企图蒙混过关,拒不交待。
面对这样的情形,获取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难。
6.民警的证据意识淡薄。
在侦查中,有些民警只重视抓捕嫌疑人、缴获毒品毒资,而忽视对犯罪证据的及时固定和保全,一旦错过时机,有些证据就无法再搜集、固定,使侦查工作由主动而转人被动局面。
(三)物建尖子信息人员难缉毒信息人员是公安机关缉毒部门用以发现、控制、侦查毒品案件的秘密侦查力量,是缉毒部门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手段和缉毒部门的重要业务建设。
在缉毒工作实践中,物建信息人员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完善。
物建信息人员必须遵循需要和可能的原则。
公安部原有的关于缉毒信息人员的管理办法规定,缉毒信息人员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物建,并强调不宜在吸毒人员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中物建。
而现实情况是,只有吸毒人员才更了解毒贩的犯罪情况,且吸毒人员又以青少年居多。
如果排除这两种人,往往难以物建到真正能够获取情报的人。
对缉毒信息人员的上述规定,导致缉毒部门无法物建到有接敌条件和活动能力并能真正为我所用的尖子信息人员。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指示精神,可在吸毒人员及轻微的涉毒违法人员中物建信息人员,扩大了物建信息人员的范围,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风险。
一是吸毒人员的人格特征决定了其行为会受到是否成瘾以及瘾癖程度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其提供情报失真的可能。
二是轻微的涉毒违法人员,因其追逐利润的特殊心理和缉毒部门能够支付给信息人员的报酬极其有限,决定了其有可能会借助于缉毒部门作保护伞而暗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甚至打着缉毒部门的旗号公开贩卖毒品。
(四)缉毒办案经费、装备严重不足如上所述,毒品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区别,因而在侦破方面也有自己的特色。
一方面,侦办一起贩毒案件往往需要长期的、跨区域的跟踪、监控,需要经常出没歌舞娱乐等高档消费场所,因此,办案中花费巨大,而目前缉毒部门办案经费基本上是依靠国家行政拨款,有时虽然也有缴获毒资返还,但毕竟大部分地区缴获的毒资有限,加之返还的毒资几经周折,最后能到缉毒一线作为办案经费的已是寥寥无几,因此经费短缺情况严重。
另一方面,当前毒品案件的武装对抗性问题突出。
毒犯们为了确保自己犯罪实施的成功率,大多配备枪支、弹药,用于争抢地盘,抗拒抓捕。
而缉毒干警的装备过于简单,甚至落后,侦查人员一般很少配备武器、枪械,也很少配备防弹背心等安全防范设施,导致缉毒干警危险性增强,牺牲的民警人数不断增多。
此外,毒品案件侦查还存在跨地区、跨系统的侦查协作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些基层领导对禁毒工作尚不够重视等等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三、毒品案件侦查可采取的措施(一)广辟情报线索来源,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积极作用缉毒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缉毒情报的搜集工作,广辟情报线索来源。
一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正常的业务活动获取情报。
这包括技侦手段获取,内线侦查获取,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公开检查和治安管理工作中获取等。
二是要积极搜集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情报。
这包括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海关、边防等单位提供的情报,社会调查中获取的情报等。
三是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禁毒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地区的联系,积极搜集来自境外的毒品犯罪情报信息。
在搜集情报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研究情报的真伪,判断情报的价值,研究情报的使用策略,建立情报资料档案库,进一步发挥情报在缉毒侦查中的作用。
(二)物建尖子信息人员,切实用好信息人员要在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建、个别吸收、单线领导的原则,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物建信息人员,并注重对尖子信息人员的建立和培养。
在使用信息人员过程中,要正确把握领导使用信息人员的原则、方法,认真研究信息人员为我工作的动机、目的,采用不同的方法,区别对待,量材使用。
(三)及时收集、保全证据1.提高干警的证据意识。
要对广大干警进行证据意识教育,从根本上转变他们的麻痹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