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查 ,控制 下交 付属 于 并 列 关 系 ,各 自独 立 ,即控 制 下 交 付 是 与 技 他 侦查 措施要 大 ,而且 监 控 毒 品流 转 有 一定 风 险 ,因此 对 于没 有 术侦 查相 并列 的 侦 查 措施 。因此 ,控 制 下 交 付 可 以 单 独 使用 ,也 必 要采 用这 种措 施 的案件一 般不 用 。 可与 技术 侦查 同时使 用 ,无论 是 单 独 使 用 还 是 与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同 综 上 ,虽 然 控制 下交 付 措 施 是 为 了查 清 犯 罪 ,但 可 能造 成 对 时使 用 ,都不 能说 控 制 下 交付 就 是 技 术 侦查 ,也 正 因 为 如此 ,在 人 权 的侵犯 ,我 们必 须 防止 其 被滥 用 ,明确 审 批权 ,严 格控 制 适 控制 下交 付 中需 要采 取技 术 侦 查 的 ,应 当遵 循 技 术 侦 查 的 程 序 规 用 条件 。 对 于审批权 的设 定 ,既要 遵循 便 于监 督 ,又要 保 证人 民 则 ,不能 仅 以一张概 括性 的控 制下交 付 的许 可令 实施技 术侦 查 。 2 .2 控制 下交 付的 界定 群 众 的合法权 益 。此 外 ,有 特 殊情 况 需 要 紧 急 实施 控 制 下交 付 的 案 件 ,可规定 由侦查 机 关 先行 实施 再 在 三 E l 内补 报 批准 ,在 报 批
关键 词 :毒 品犯 罪 ; 控制 下交付 中 图分类 号 :D F 7 9 3 1 毒 品控 制 下交付 的概 述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5 8 3 2( 2 0 1 7 )0 2- 0 1 9 9- 0 1
浅谈利用邮寄、快递渠道贩运毒品案件的控制下交付

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谈利用邮寄、快递渠道贩运毒品案件的控制下交付徐灿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000摘要: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采用邮递、快件渠道贩运毒品,公安机关在搜到毒品后,如果仅是简单地加以扣押,通常会使之成为“无主”货物。
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让邮件按既定计划流转并对其严格监控,能促使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从而获得破获此类案子的最好效果。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邮件;毒品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30-02作者简介:徐灿(1992-),女,汉族,河北保定人,云南警官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警务硕士禁毒。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新的研究工具,是基于其涉及全球毒品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而存在。
根据《八八国际禁毒公约》的文件来看,控制下交付是一项在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毒品管制机构的控制或监督下,允许毒品、疑似毒品以货物形式下运输、过境已进入国家领土进行的毒品交易。
在毒品犯罪证据确凿,过程透明化的情况下,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模式。
控制下交付早已通过大量实践侦查手段证明,其对我国打击走私贩运违禁品犯罪有非常明显的实效,并且,被作为常用的侦查手段而实施在各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
近几年来,随着毒品犯罪形态的逐步升级以及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的逐步增强,传统的运毒方式也逐渐发生演变,即由“人货同行”的运毒方法变为“人货分离”的方法。
目前,从公安机关了解到的常见的“人货分离”形式主要有依靠货物托运渠道走私贩运和依靠邮寄、快递渠道寄送两种类型。
本文主要以利用邮寄、快递渠道寄送毒品这种类型的案件为研究对象。
一、贩运毒品案件的特点与方式利用邮递、快件渠道贩运毒品与依靠人力(马仔)贩运毒品相比,其具有成本低、利润大、风险小的特征,因其表现形式为“见货不见人”,犯罪分子只需要安全通过快递员检查这关,就可以保证“邮包”被寄出,避免海关的监督,确实做到“人毒分离”。
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

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作者:张震天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控制下交付,是在毒品犯罪呈国际化和有组织化发展态势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侦查措施。
2012年新的刑诉法首次提出控制下交付,但在实际工作的运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
必须以加强控制下交付的程序规范建设与立法完善为抓手,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从而真正发挥其实战作用。
新形势下,加强对“控制下交付”的研究,对于健全我国刑事侦查措施体系,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毒品犯罪;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39-03作者简介:张震天(1994-)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事侦查学国防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一、“控制下交付”措施概述(一)“控制下交付”的产生背景及其优势毒品,一直是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一大公害。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因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凸显,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禁毒形势十分严峻。
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其自身具有隐蔽性、极强的对抗性等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报案人以及明确具体的犯罪现场,其立案侦查工作通常从公安机关主动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
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手段狡猾多变,甚至往往具有很强的武装对抗性,许多毒犯都是亡命之徒。
这些都使得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挑战。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坚持因时而动,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不断调整工作方针,扩展侦查措施。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传统侦查对策有很多,诸如:1.公开查缉的方法,[1]即: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住所等进行公开检查搜查,以期查获毒品。
2.深化情报收集调研工作,多渠道广泛收集毒品案件的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特情贴靠或者侦查人员秘密打入,开展内线侦查。
浅议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完善

人 。《 合 国禁 毒署禁 毒 执法 培训 手 册》 联 关于 控 制下 交付 的 定 义是 : 执法机 构发 现非法 或 可疑 的麻 醉药 品或 精神 药 禁毒 物托运 货物 后 , 旧让其在 某 一个 或 几个 国家 出境 、 仍 过境 或
各 国 的控制 下交 付 的 主体都 为禁 毒 侦查 部 门。从 我 国
来 ,看 主要 的禁 毒侦 查部 门有 :一 是公 安机 关 内部 的禁毒 局 。二是 边 防管理 部 门在边 境 管 理 区查获 的走 私 、 贩卖 、 运 输毒 品案 件和走私 制毒 物 品案件 , 由边 防管理部 门管辖 。三 是铁 路 、 通 、 交 民航 和 林业 公 安机 关依 法 对发 生在 其管辖 区 关在 海关 监管 区内走私 毒 品的犯 罪案件 , 由海关 部门处理 。
人 境 ,不过 这些 国家 的Fra bibliotek主管 当局 知道 其 情况 并对 之 实行 监
依 据对 公约 和 《 联合 国禁 毒 署禁 毒 执法 培训 手册 》 于 关 控 制下 交付 的含 义 理解 。我 们认 为控制 下 交付 的概 念是指 在一地 ( ) 多地 ( ) 国 或 国 的禁 毒侦查 部 门依 据相 关 的国际 条 约 和 国内规定 , 在发 现有 关 毒 品 、 制毒 化学 品或者替 代物 易
定》 《 于毒 品案件 侦查 协作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品案 件 、关 、毒 侦查协作 规定 》 。此外 , 等 毒品犯 罪 比较严重 的相关 省市 , 根
据各 自省 市 的特点 制 定 了适 用于 本地 区的相 关规定 ,如 云
下交付 的概念 主要有 以下几 种典 型观点 。
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研究——以毒品犯罪为视角

付 的相 关 问题进 行研 究 成 了新刑 诉 法实 施后 的 一项重 要课 题 。
一
、
控 制下 交付 的历 史发展 及 基本 范畴
“ 控制 下交 付 ”一 词最 早 出现 于联 合 国 的有关 国 际公约 , 目前 我 国2 0 1 2 年刑诉 法 将其 放 入技 术侦 查措 施 之 中 ,本文 拟从 以下两个 方 面厘 清之 。 ( 一 )控制 下 交付 的 历史 发展
类 犯罪 具 有组 织严 密 、 隐蔽性 深 、反侦 查 能力 强等 特 点 ,犯 罪 黑数 无法 统计 ,即使在 业 已 发 现 的毒 品犯 罪 中 ,其破 案率 也 是极 低 的 。为遏制 毒 品犯 罪 的蔓延 ,1 9 8 8 年 联合 国在 维 也 纳大会 通 过 了 《 联合 国禁 止 非法 贩运 麻醉 药 品和 精神 药物 公约 》 ,首 次提 出 了控制 下交 付
后得 以进 一 步完 善 。 目前 ,控 制下 交付 已成 为各 国侦 查 国际和 区 际毒 品犯 罪案件 的重要 侦 查 方法 。 除 了毒 品犯 罪 以外 ,为打 击有 组织 犯罪 和腐 败 犯罪 ,联 合 国在2 0 0 0 年 颁布 的 《 打
击 跨 国有 组织犯 罪 公约 》以及 2 0 0 3 年 《 联 合 国反腐 败 公约 》中也规定 了控 制 下交 付 的 内容 。 在2 0 1 2 年刑 诉法 颁布 之前 ,我 国没有任 何法 律 、法 规对 控制 下交 付措 施作 出界定 ,但 是在 毒 品犯罪侦 查 实践 中 ,也采取 了类 似 措施 。例 如为 严厉 打击 毒 品犯罪 以及 规 范此类 措
施 ,公安 部于 1 9 9 7 年颁 布 了 《 关 于毒 品案 件侦 查协 作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已废 止 )、2 0 0 2 年颁 布 了 《 毒 品案 件侦 查协 作规 定 》 ,这 些规 范性 文件 都 体现 了控制 下交 付 措施 的精 髓 。
试论走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合法性问题

试论走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合法性问题摘要:控制下交付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在打击跨国、跨地区走私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侦查手段,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
本文主要探讨了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合法性特点以及与“钓鱼执法”的区别。
关键词:走私犯罪控制下交付合法性一、控制下交付的内涵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控制下交付被习惯性地称为“布控”,其运用早已超出毒品案件,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是指侦查部门根据相关线索、情报或实施诱饵等方法,在特定区域部署警力,守候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措施。
二、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特点有专家认为,如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已获悉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即将通关,仍放任走私行为的既遂。
①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侦破案件违反了法理:侦查机关只能对已然的犯罪进行侦查,而不能制造犯罪、诱人犯罪、放纵犯罪;其根本任务是制止犯罪,而不是坐视犯罪发生后再惩罚犯罪人。
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的使用有其现实合理性和法理符合性,主要表现在:1、从实体角度考虑,控制下交付中走私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自己的意志自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既没有为其提供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也没有利用犯罪嫌疑人内心存有潜在恶念的弱点而去引诱其产生犯罪故意,犯罪的进程、犯罪嫌疑人的命运牢牢的把握在他自己手中,侦查人员只是在默默的纪录着一切,并保证事态的发展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的不归路纯属咎由自取。
2、从程序角度考虑,采取控制下交付往往是一个发现主要嫌疑人、查获关键证据的过程,是侦查工作的起始,查发后仍需通过立案启动侦查程序,侦查活动同样要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探析

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探析【摘要】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侦查机关的控制下交付措施纳入法律体系中,为此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也日渐扩大化,其特殊性使得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实施不可替代。
立法对于此项措施的确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对于控制下交付进行完善。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毒品犯罪;程序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特殊的侦查措施,在国际实践中,首先被用作于侦破毒品犯罪。
通俗的来说,控制下交付就是侦查机关在掌控了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之后,并不是直接予以惩罚,而且通过放行、监视等方法,以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来破获整个毒品犯罪集团的活动,将其一网打尽。
在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控制下交付的条款,对于我国毒品犯罪的侦查活动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我国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立法现状在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控制下交付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都是通过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作为控制下交付措施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说,明显制约了此项措施的实施。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制度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一)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增加了一节内容:“技术侦查措施”,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了侦查机关进行特殊侦查的程序等问题。
其中,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这一条款是控制下交付制度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可以有条件的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一规定在《警察法》及《国家安全法》中都有体现。
(二)我国签署的国际性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有《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n a nP o l i c e Ac a d . 28 No . 6
第2 8卷
第 6 期
控 制 下 交付 在 毒 品犯 罪 案件 侦 查 中的应 用
因3 3 0吨 ,为全 球最 大 的鸦 片 和海 洛 因产地 ① ; 2 0 1 5年 前 三 季 度 ,我 国 查 获 “ 金 三 角 ” 地 区
“ 银 新 月 ”地 区主要 生产 可 卡 因 。毒 品犯 罪 集 海 洛 因 和 冰 毒 片 剂 占 全 国 总 量 的 9 3 . 8 %和
角 ”地 区 、 “ 金新 月 ”地 区 ,南美 洲 的 “ 银新 突 出 。制 毒 活 动 带 动 制 毒原 料 犯 罪 活 动 加 剧 ,
月 ”地 区和非 洲毒 品生产 地 。 “ 金 三 角 ”地 区 呈 现 出 由江 苏 、福 建 等 地 向江 西 、山 东 、河 主 要 生 产 海 洛 因 和 冰 毒 片 剂 ,随 着 市 场 的变 南 、广 东 、云南 、湖 南 等 地 不 断扩 散 的趋 势 。 化 ,冰 毒片 剂 的产量 远 远超 过海 洛 因 ; “ 金 新 广 东 、 四川 等 地 新 型 毒 品 制 造 问 题 发 展 恶 化 月 ”地 区 主要生 产鸦 片 和海 洛 因 , 以阿富汉 为 与 江 苏 、福 建 、江 西 等 地 制 毒 原 料 流 失 有 着 例 ,2 0 1 5年鸦 片 产 量 达 3 3 0 0吨 ,可 制成 海 洛 重 大 关 系 。 同时 ,传 统 毒 源 地 毒 品 加 速 入境 ,
团在 这些 地 区种植 毒 品原 植 物 ,采用 大工 厂 或
8 7. 9 %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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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引言1980年以来毒品这股污流在各个国家迅速蔓延,其发展势头也日益迅猛,逐渐发展为世界一大公害。
全球化发展,我国受国际毒品发展形势的影响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毒品暴利的驱使下,我国国内的毒品制造、走私、贩卖等违法活动逐渐出现。
国内部分贩毒集团在国内生产毒品,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将其走私出境销往亚洲其他国家,同时国外传统毒源也加快了入境速度,东南亚地区成为了我国传统毒品的基本来源之一。
根据中国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禁毒形势报告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报告显示,我国查获来自“金三角地区”海洛因和冰毒片剂占全国总量的93.8%和87.9%。
随着毒品犯罪案件向跨区域、跨国家犯罪的转变,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成为了当前查获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有效措施。
控制下交付手段近年来在中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侦破了许多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
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控制下交付措施,仍具有其局限性,控制下交付仍亟需完善。
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控制下交付是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项特殊的比较隐秘的侦查措施,主要用于应对跨地区、跨国际的走私、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国内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是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约》演变而来。
根据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指禁毒执法人员或机构,在涉案地区或国家主管当局明了的前提及其监视下,暂时允许货品中的毒品或可疑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其替代品运出、通过或进入其管辖区域,让可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替代品继续流通,以期查明所有毒品犯罪事实,查获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
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主要由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专门负责,侦查人员在发现毒品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判断与评定,制定相应的侦查措施。
一般情况而言,进行毒品走私、运输的都只是该宗毒品犯罪链里最底下的“马仔”。
因而,为了抓获毒品犯罪份子的主要的“上线”人员,最大限度抓获该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成员,对有需要且具备进行控制下交付前提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制定相对应的控制下交付方案:继续放任已发现的毒品或使用替代品继续流通,在毒品沿线及其运输终点进行严密布控、蹲点守候,待时机成熟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二)控制下交付的分类1.跨国性的国际控制下交付和跨地区的国内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根据毒品是否跨越国边境将其分成国际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
国际控制下交付即毒品在被贩运的过程中至少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边境,在此情况下由多个国家联合协作对该毒品的流向进行监视和控制,各个国家及时互相分享所获情报信息,以达到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案件的效果。
反之,毒品仅在一个国家境内各个地区之间流通,侦查人员对此类的毒品进行监控则为国内控制下交付。
国际控制下交付与国内控制下交付的本质区别为是否跨越国边境,因此侦查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需注意它们的区别之处。
相比较而言,国际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可能性更小、难度更大。
国际控制下交付涉及了多个国家,需要事前一一沟通,且每个国家国内实行的法律、规则不尽相同,需要慢慢磨合,这对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组织机构与实施人员而言都存在难度。
而国内控制下交付,由于其在国内,各地区人们有共同的信仰以及民族感,侦查人员在组织交流、协作等过程中会比较容易。
2.原物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控制下交付原物控制下交付又称为原物交付,即对已经查获的毒品或毒物在不改变其样貌和数量的前提下仍将其作为实际交付对象进行流通。
原物控制下交付不改变交易毒品或毒物的原貌,更不容易引起谨慎的毒品犯罪分子的怀疑,有利于控制下交付的顺利进行。
但,在此过程中实施原物交付存在承担在实施过程中原物灭世和被损毁的风险。
因此其也面临更高的风险,同时对侦查人员固定证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替代物控制下交付又称为替代品交付,即侦查机关将查获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全部或部分取出,使用类似的替代品代替原件作为实际交易对象。
相对原物控制下交付的高风险,替代物控制下交付危害相对较小,且使用替代品交付有利于侦查人员保留原件,便于日后取证工作的开展。
但使用替代品交付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一旦东窗事发被抓获,面临的是严重的刑罚惩罚,因而毒品犯罪份子在作案过程中会更谨慎,使用替代品交付或会犯罪分子有所察觉而终止交易。
另一方面,使用替代品交易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对被抓获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也产生一定影响,犯罪分子被抓获时用于交易的“毒品”是已经被侦查机关调换了的替代品,这就容易产生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问题,使毒品犯罪分子在审判阶段有狡辩的行为。
3.人货一起的控制下交付和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毒品犯罪分子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有无人员跟随是区分人货一起与人货分离的标准。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确保毒品运输过程中受到自己的控制,减少外界风险往往会派遣一至两名“马仔”等真人携带毒品。
对人货一起的毒品进行控制下交付有以下三种措施:一是采取直接跟踪,利用技术侦察秘密跟踪带货嫌疑人;二是用己方人员替代带货嫌疑人,即阻止带货人员与其交易方见面,而使侦查人员伪装带货人员与毒品犯罪分子交易;三是控制带货人员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策反其为我所用。
1而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相对比较容易开展,毒品犯罪分子使用人货分离的运输毒品方式主要利用寄递业和托运业。
侦查人员在知悉毒品线索后直接对该寄件的来源、去处及其运输过程进行监视。
(三)控制下交付适用范围以及使用原则控制下交付是针对跨国、跨地区毒品犯罪而提出的一项秘密的侦查措施,自然适用跨国、跨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
同理,一国内的跨区域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同样也适用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一项侦查、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优良手段,但这并不代表其适用于所有毒品犯罪案件。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是根据该案件的性质、程度以及有无实现控制下交付的可能和是否优先使用控制下交付来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控制下交付。
首先,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获悉一宗毒品犯罪案件的线索,侦查人员应迅速对该案件性质进行判断,判断其是一般的独立的零星贩毒案件还是有着多头线路的大宗贩毒案件;其次,判断该案件是否到了需要使用控制下交付的程度,控制下交付的使用一般是比较长期性的、有计划性的,并非发现一桩案件立刻决定使用控制下交付,而是需要事先对案件的关键人物进行长期的秘密跟踪、监视,在其实施毒品犯罪时对其进行控制,将其一网打尽的过程,所以,使用控制下交付需要事前的判断,切莫“杀鸡用牛刀”;最后,发现一宗贩毒案件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外部条件、内部条件、危险程度以及是否优先使用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一项危险性极大的侦查措施,要将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忌“无脑向前冲”心态。
控制下交付是一项秘密的极具危险性的侦查措施,使用控制下交付并非随心所欲,而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生命安全第一,破案第二原则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高效的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其危险性也更高,因而在使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需要特别注意工作人员人员的安全。
为此,禁毒执法机构在实施该措施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实现制定严密的方案以及备案,以应变突发事件。
任何时候,都应将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原则控制下交付最忌讳“九龙治水”,因而在实施控制下交付前,最重要的一个先行步骤是成立专门的指挥小组。
由小组组长统筹全局,各小组成员共同思考、协作,制定严谨的计划方案,统一指挥整个控制下交付全过程。
另外,控制下交付的跨区域性决定其需要各个地区的通力协作。
当前一些地方还不能适应控制下交付,这是由于部分地方主义以及对破获案件毒资的“罚没款”的错误认识,使得一些地方缉毒部门不愿意与其他地区的侦查人员共享情报。
根据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可知,控制下交付是跨区域、跨国际的侦查措施,顾名思义即一个地区的缉毒部门发现毒情并对其进行控制下交付,所谓“强龙斗不过地头蛇”,毒品犯罪分子因为长期进行毒品犯罪案件,自然对自己所要经过的地区有很深的了解,而缉毒人员相对而言就比较被动,此时就需要当地缉毒部门的协助,资源共享、各地方互相合力协作。
3.随机应变,保持信息畅通原则尽管禁毒部门实现做了诸多实施预案、备案,但现实并不会完全根据计划来进行。
所以,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还需要侦查人员有随机应变能力、灵活应变,避免长时间的被动,及时掌握主动权。
同时,侦查人员也要及时将信息反馈指挥部,与后台指挥部保持联系,方便后方总部最大限度利用情报信息。
二、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使用现状(一)控制下交付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使用背景近几年,受国内外毒情影响,毒品犯罪的风险空前高涨,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规避风险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隐蔽的犯罪合作机制,即“人货分离”犯罪机制。
许多大型的贩毒集团在内部形成了隐秘性极强的上下级、同级联系网络。
这样的链接网使得其中任何一个小环节出现问题,整条的链接网都能获悉从而及时停止毒品犯罪活动,导致侦查人员被迫中断了侦查线索,这极不利侦查工作的开展以及深入打击大宗毒品犯罪案件,难以击毁整个犯罪网络。
毒品犯罪跨区域性及其有组织化使得传统的由“人——货”或“货——人”的单一的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智能化的毒品犯罪。
在此基础上,控制下交付侦查模式主要针对毒品犯罪内部中下层“马仔”对其实行实时监控,以借“马仔”逐步牵引出毒品犯罪集团高级首脑,一举抓获整个毒品犯罪集团,这一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破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此控制下交付措施开始受到了执法人员的重视,并逐渐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广泛使用。
(二)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合理性控制下交付措施涉及到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后仍继续使用该毒品原件或使用全部或部分替代品在侦查机关的蹲点监视与控制下继续容许毒品犯罪分子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以期查清楚所有犯罪事实,查获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尽管在1988年的《公约》里有明文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措施,但一方面由于在法律方面尚未完善控制下交付的相关条文,另一方面控制下交付使用的放任罪犯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与公安机关在知悉犯罪活动是有义务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制止的职责存在争议,因而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还存在某些争议。
众所周知的四大毒品原产地分别是:“金三角”地区“银三角”地区、“金新月”和非洲地区,毒品犯罪分子集中在这四大区域种植毒品原植物,建造毒品生产、加工厂,生产制造着全球百分之九十的毒品。
2相对于毒品产地的集中,毒品消费地则分散全球各个地区。
其中以欧美、亚洲的市场最为巨大,不少毒品犯罪分子不满足于本地市场的狭小,而将毒手伸向亚洲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