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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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鼓励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依法取得开发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合同,质量合格交付房屋。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工作,保障开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中介服务,不得夸大房屋信息和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违法违规费用,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四条房地产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的登记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房地产信息泄露。

第五章行政监管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惩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房地产估价第七章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房地产估价第七章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2)根据城镇土地利用分区, 划分均质区域
3、划分基准地价评估区域的步骤 (1)选择划分区域的因素 (2)确定区域划分标准 (3)调查有关资料 (4)初步划分区域 (5)实地校核调整 (6)确定区域边界
1、制定资料调查计划 2、编制调查表格 3、人员培训 4、划分调查区 5、确定调查方法 6、资料调查的一般要求 7、资料调查的途径 8、调查资料校核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 确定
1、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2、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3、调节土地利用 4、进一步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 5、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竞争
1、基准地价评估的理论依据是预期收益原理 2、不同用途的土地基准地价不同 3、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具有不同的空间分布规律 4、基准地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动态性
或单元 分值
2、样本总体分布类型检验 χ2检验
3、剔除异常样本数据 t 检验、均值-方差检验
1、利用样点地价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1)算术平均数模型
n
Xi
Y i 1 n
(2)指数模型
Yn=A(1+r)Xn
2、利用用地效益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1)常用模型 ①指数模型
Yn A(1 r) X1n
第七章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7.1 基准地价评估
一、基准地价概述 (一)基准地价的概念和特点 (二)基准地价的作用 (三)基准地价的评估原理 (四)基准地价评估的原则 二、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一)基准地价评估区域的确定 (二)基准地价评估资料的调查 (三)资料的整理 (四)样点数据检验 (五)基准地价评估 (六)基准地价的确定与公布
3.住宅类:供居住的各种房屋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房地产估价 第七章剩余法

房地产估价 第七章剩余法

三、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 1、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可采用比较法来估算; 2、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通常是按照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一定比率来估 算。
四、投资利息 投资利息估算只在传统方法中需要。 正确计息需把握6个方面: 计息项目、计息期的长短、计息的方式、利
率的高低、计息周期、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按开发后的经营方式细化的公式 (一)适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公式
V=VP-C 式中:V: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 VP:用比较法估算的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C:应扣除项目。 (二)适用于开发后出租、直接经营的公式
V=VR-C 式中:VR:用收益法估算的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什么是管理?
剩余法的估价前提C193
相什关概么念 是 管 理 ?
土地最佳利用方式; 不动产价值; 建筑物现值; 建筑物开发成本; 建筑物开发利润; 建筑周期。
基本原理 土地价值剩余理论,即土地价值由土地产品价格所决定,是扣
除其他生产费用的余额。
什剩余法么的特是点 管 理 ?
1、预期性;
2、时点不同;
剩余法适用的范围(估价对象C191) 1、适用于具有投资或开发潜力的房地产,如待开发的土地(包括 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包括停建工程); 2、对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房地产的估价; 3、适用于对待开发土地的最高地价、最大利润、最高开发费用的 估算。 4、适用于现有新旧房地产中地价或房价的单独评估。
八、假设开发法总结和运用举例C190
运用举例
• 例7-1:有一成片荒地需要评估,获知该荒地的面积为2平方公里。
适宜进行“五通一平”的开发后分块有偿与之位置相当的“小块”“五通一平”熟地的单 价为800元每平方米;开发期需要3年;将该片荒地开发成“五通一 平”熟地的开发成本及管理费用等估计为每平方公里2.5亿元;贷款 年利率为10%;投资利润率为15%;当地土地转让中卖方需要缴纳的 税费为转让价格的6%,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为转让价格的4%。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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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四)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3、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5、经批准填海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这种用地 免税是有期限的,即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 用地。除上述享受减免税待遇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也可以给予减免税照 顾。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二、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以下列方式转移的,也征 收契税:(1)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2)以房地 产抵债的;(3)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地产的;(4)以预 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地产的。 (一)契税的纳税主体: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契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现为3%~5%,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
关键术语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行政性收费 经营性收费
第一节 房地产税概述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和作用

房地产税是指直接或间接以房地产为对象而征收的税。 作用: 1、税源充足、税收稳定。 2、平衡负担、缩小差距。 3、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4、房地产税可以抑制土地投机行为。
第四节 房地产“费”
二、房屋登记费 定义:房屋登记费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主 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 人收取的费用。 分类: 1、房屋登记费。 2、房屋变更登记费。 3、其他登记费
第四节 房地产“介服务费 (一)房地产咨询费 (二)房地产经纪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征税对象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一切 生产用地和生活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 的土地使用者。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四)契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 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 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 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 人员承受房地产权利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并且是在国家 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 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此外,根据199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 减半征收契税。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四、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营业税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出售时,国家向土地 使用权转让者和建筑物出售者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 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对象:销售不动产的收入金额,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 依据:计税依据是法定收入额 (三)税率: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税率为5%。 (四)营业税的缴纳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三)税率及征税方式




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 大城市:每平方米土地的纳税额为0. 50元~ 10.00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土地的纳税额为0.40元~ 8.0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土地的纳税额为0.30元~6.00 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土地的纳税额 为0.20元~4.00元。

第二节
(三)税率

土地税法律制度



我国耕地占用税采用的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 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的纳税额为2.00元~10.00元; 人均耕地在1亩~2亩(含2亩)的地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 的纳税额为1.60元~8.00元; 人均耕地在2亩~3亩(含3亩)的地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 1.30元~6.50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的纳税额 为1.00元~5.00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 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还可以适当 提高,但提高额度最高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50%。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三、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 标准,对土地使用者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所 获收益征的税。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者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采取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五、转让房地产所得税
(一)纳税人:转让住房的公民个人 (二)征税对象:转让住房收入所得 (三)收入所得的计算:房屋实际成交价-(房 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 理费用)
第四节 房地产“费”

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税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的总称。 一、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二)四源费:兴建自来水、污水、煤气、供热四项服务设施 的费用 (三)其他费用项目 如: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防洪费、 绿化建设费等。
第四节 房地产“费”
四、公证费 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一)房地产咨询费 (二)房地产经纪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四)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免税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1、部队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占用耕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和医院用地。农村居民 经批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 率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二、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房地产税概述
三、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




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对各地税收进行了统一整 理,决定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两种税,并于1951年颁布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3年因税制调整,国家又将土地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 房地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 行条例》,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办法,使房产 税正式成为独立的税种。 1987年和1988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 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94年又开征了土地增值税。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五)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及惩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20%的部分;(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征 收的房地产。除这两种情况外,其他房、地产转让均不享 受免税待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依法受到惩罚。(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 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国家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或领受特 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二)纳税主体 (三)计税依据 (四)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0.05%)和房屋 租赁合同(0.1%)。 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每件人民币五元。 (五)印花税的缴纳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三)纳税主体 房屋所有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均 可以成为纳税人。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 房屋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五)房产税的缴纳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六)房产税的减免

第一节 房地产税概述
二、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一)计税依据
1.以土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2.以房地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 3.以房地产收益为计税依据。
(二)房地产税的计税方法
1.逐年定期征税。我国逐年定期征收的房地产税主要有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在房地产转移时征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也是在土地 使用权转移时征收的。 3.其他计税方法。主要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和工程受益 税。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一、耕地占用税
(一)征税的目的和意义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 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二)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 建设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征税范围:(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2) 菜地,包括城市郊区种植蔬菜的土地;(3)园地,包括苗 圃、花园、果园、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4)鱼塘;(5)其他农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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