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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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港务[2007]23号

各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监督管理,规范港口安全评价行为,提高评价质量,有效发挥港口安全评价工作对防范港口安全事故的积极作用。现针对我省港口安全评价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安全评价。各单位要对辖区码头泊位进行摸底,对属于《办法》明确的评价范围而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尤其是老旧码头,要督促码头经营单位立即开展相关安全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前介入,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对危险货物码头,要按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同一评价机构不得连续两次为同一危险货物码头进行现状评价(国家甲级资质除外)。

二、实行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制度。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除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其业务范围还应包括港口业或水上运输业。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在港口所在地辖区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评价机构还应把每年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年审的情况,及时报备案机构。

三、实行安全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大型港口建设项目(指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和万吨级以上石油化工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必须由国家甲级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其它项目的港口安全评价可以由国家甲级资质或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四、实行评审分级管理制度。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万吨级以上的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可以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依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省级港口安全专家进行评审。其它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依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辖区港口安全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告和评审意见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五、试行“安全管理建议书”制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价机构要针对安全评价情况,向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出具“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报专家组审查。“安全管理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简要情况,安全评价的结论,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及其整改意见,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改进工艺流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的建议等等。“安全管理建议书”应随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六、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的提升,充分发挥评价在港口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对本通知精神进行贯彻落实,督促在本辖区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按要求进行备案。督促辖区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二是要督促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在实施港口安全评价时,要择优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并开展过港口安全科研项目研究,具备一定数量的港口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的,有一定实力、声誉和诚信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

三是要督促在辖区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一年内有两次评价报告没有通过评审的,该评价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四是要督促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好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港口安全管理意见,奠定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附件: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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