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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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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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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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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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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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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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欢迎阅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监察交通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系统构成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构成。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实现在线监督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招标或直接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资格预审招标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直接招标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加密与证书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密技术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五章文件递交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递交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送递交成功的确认信息。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活动应当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信息安全第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完整、可追溯。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摘要: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是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应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及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征求意见稿)》)。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商务标自动评审为核心,以电子标书编制系统、招标文件备案系统、开标系统为基础,以CA数字证书为安全保障工具,以网站建设为交互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土招牌挂、国有产权交易从交易登记到中标结果公示全过程的电子化交易项目管理。
在评标环节实现商务标自动评审、技术标辅助评审、资信标自动评审,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主要研究内容本着“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的理念,以公共资源业务需求和公共资源核心流程为基础,重点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以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基础数据库资源为保证,数据交换平台为交互,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已成为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
2.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建设的目的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积极成果。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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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发表时间:2017-06-23T10:20:41.9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5期作者:梁智超
[导读] 本文对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方法及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义进行了分析。
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要分中心
摘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可以使交易活动更加透明、高效,同时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因此本文对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方法及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然而传统交易方式存在透明度差、责任不清晰、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因而创建一个透明开放、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愈显迫切。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发挥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然而在电子招投标系统草创时期,存在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1],于是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2015年8月4日国家认监委等七部委又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电子招投标活动、创建并认证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文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规范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方法
(一)电子招投标系统概述
目前,关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数字加密技术基础之上,能够在计算机与互联网平台上完成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定标全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系统。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给出的架构模式,电子招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组成,三个平台之间通过数据接口实现信息交换。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是提供招投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平台,也是电子招投标业务的核心,涵盖招投标所有业务环节。
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信息服务窗口,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咨询服务、政策展示,同时也是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数据交换的重要通道。
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机关在线监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平台,为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备案审核、交易动态监管、监察预警等多种服务通道,以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系统接口、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但要实现这些功能与要求需要在系统需求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系统架构形式和系统开发技术,进行合理设计。
现以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为例,分析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搭建过程。
系统需求包括功能需求和非功能需求两部分。
功能需求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研究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通常,公共资源交易分为公共工程发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土地交易四大板块[2]。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要实现集中交易场所、集中监管模式、一站式交易目标要求。
非功能需求包括系统具备高效运行、界面美观与易操作、高可用性与高可靠性、适应业务流程变动的灵活性与开放性、安全性与保密性。
电子招投标系统关键技术包括整体B/S架构、基于的Web应用服务器技术、SQL Server数据库等。
而分层架构采用三层架构形式,包含UI层(表现层)、BLL层(业务逻辑层)和DAL层(数据访问层),UI层即用户操作界面层,为顶层架构。
BLL层负责UI层与DAL层之间的数据交互,是系统架构的核心层。
DAL层负责数据访问与操作,位于系统架构的底层。
系统设计兼顾先进性、全面性、规范性、高内聚低耦合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注册用户管理、招标管理、投标管理、开标管理、专家选择、评标管理、竞价管理、系统维护八大主要模块。
公共资源自由交易平台业务类型含招投标项目、竞价项目两种,依据流程分析确定总体业务流程。
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利用数字信封技术进行招投标文件的加密,利用数字签名与时间戳保障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与不可抵赖性,利用互联网可信任站点认证增强系统的可信度。
系统设计完成后基于主流操作系统环境与通用浏览器环境进行测试,结合黑盒测试和白盒测试,以达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认证水准。
二、电子招投标系统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义
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利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与暗箱操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透明,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3]。
具体分析如下。
(一)信息公开透明,维护公平交易
传统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市场信息不透明与不对称现象,由此导致的暗箱操作也花样百出,防不胜防,而电子招投标系统涉及的所有环节均在网上进行,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均在网上公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都可随时掌握招投标的各类公开信息,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人为因素操作空间,暗箱操作难度增加,有利于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公平公正性。
(二)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监管水平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从技术上对电子招投标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程序化和规范化。
例如采用标准文件或示范文件生成招标文件,避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量体裁衣,定向选择投标人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再如标书下载、制作、上传、评审等环节设置多轮检查、校对和相似性检测,避免围标、串标、意向评标、定向废标现象。
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招投标全程记录,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设置监控点强化监督,提升监管水平。
(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以往招投标活动用于标书打印、复印、装订以及异地投标的交通、差旅费用是不小的开支,有调查显示国内平均每个标的的投标成本近2万元,其中纸张、打复印与装订的费用就近1/3。
电子招投标的所有流程都通过计算机完成,繁琐程序可利用计算机进行简化,有效减少了资源消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也可显著提高办事效率。
(四)统一交易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电子招投标可打破地域时空的限制,构筑统一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吸引更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
通过市县、省、全国平台的整合,建立统一平台,可打破地
方垄断,实现资源共享、多元化监管。
(五)违规成本提高,有利行业诚信
电子招投标系统通过投标人资源库的积累和完善,可以将那些弄虚作假、有不良信誉记录的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系统将会自动屏蔽其信息,在以后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黑名单投标人将无法获得报名资格,此举必然加大了违规企业的成本。
同时招标单位若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也会影响其诚信,对其以后的招标行为同样造成影响。
由是对推动行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
三、结束语
尽管电子招投标系统仍然需要不断完善,但从过往实践来看,其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规范化、创建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方面已经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光辉.推进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的思考[J].中国招标,2012(49):10-12.
[2] 王军.论公共资源交易中电子招标系统的完善[J].行政与法,2015(5):27-31.
[3] 李锡保.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促进电子招投标建设[J].中国招标,2016(15):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