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互联网广告发布准则

互联网广告发布准则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广告业务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互联网广告的普及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商机,然而,广告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一套合理的广告发布准则势在必行。
1. 广告真实性互联网广告首要原则是真实性。
广告主应当如实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
以假乱真的广告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和市场信任度。
因此,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前应对产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诱导消费互联网广告往往以炫目的图片、诱人的文字等方式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引发他们的购买欲望。
然而,广告不应过度强调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优点,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告要坚守诚信原则,准确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使用效果,避免过度夸大。
3. 广告标识广告在互联网上广泛存在,但与内容混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广告发布者应当标注明显的广告标识,以示区分。
这样可以让用户明确识别广告,避免被误导。
同时,广告主也要确保广告与网页内容之间的边界清晰,不得改变用户体验或误导他们点击广告。
4. 广告创意互联网广告应当具备一定的创意和艺术性,吸引人们的眼球。
但是,创意广告也要注意不得使用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
广告应体现社会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伦理。
此外,广告发布者应尊重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滥用用户数据,保护用户权益。
5. 广告宣传语广告宣传语的撰写是互联网广告的重要一环。
广告宣传语要表达清晰、简洁的信息,同时要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刺激购买欲望的能力。
然而,广告宣传语也不能过分夸张,应当遵循正确的信息传递原则,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6. 广告监管互联网广告发布准则的执行需要严格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追溯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告环境的规范和公平。
同时,企业和广告主也要自觉遵守准则,保持诚信经营,倡导行业的良性竞争。
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广告已成为企业宣传推广的重要手段。
然而,广告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演变,亟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保护公众利益和企业形象。
本文将从广告内容、投放渠道、投放方式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进行讨论和探索。
一、广告内容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内容是企业宣传的核心,为了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我们需要规范广告内容的要求。
首先,广告内容需要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广告必须遵守行业自律规范,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例如,在药品广告中不得夸大疗效,对于食品广告,应注意食品安全和卫生等问题。
此外,广告还应遵守道德规范,不得含有低俗、暴力、性别歧视等内容。
最后,广告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并且不能误导消费者。
二、投放渠道规定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渠道非常多样化,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程序等等。
为了规范广告的投放行为,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定。
首先,广告投放渠道应进行有效的筛选审核机制,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广告发布平台要加强内容审核和监管,禁止发布含有虚假信息或违法内容的广告。
此外,投放渠道还应提供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对于违规广告及时处理和封禁。
三、投放方式规定针对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方式,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公众利益。
首先,规定广告的展示方式和位置,不得干扰用户正常浏览体验,不得强制性弹出广告窗口。
其次,限制广告的频次和时长,避免用户遭受广告轰炸。
此外,应规范广告的目标定向投放,不得侵犯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广告营销。
四、违规处理措施为了确保互联网广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们必须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理机制。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依法进行惩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措施。
同时,对于经常违规的广告发布平台,应暂停其广告业务,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监管。
此外,要加强广告监测和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违规广告进行监督和举报。
互联网领域广告整治方案

互联网领域广告整治方案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
越普遍。
然而,一些互联网广告在内容、形式、数量、效果等方面
存在着种种问题,不仅破坏了用户体验,也干扰了正常的网络秩序。
为了整治互联网广告的乱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互联网环境的健
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互联网领域广告整治方案。
一、内容
在广告内容上,互联网广告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
包含下述内容:
1.虚假宣传。
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夸大其词,不得实施虚
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2.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如涉及暴力、色情、赌博、毒品等内容,应予以禁止。
3.引导不良行为。
广告不应鼓励消费者进行任何形式的不良行为,如鼓励吸烟、酗酒等。
4.侵犯个人权益。
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
权及其他人身权益。
二、形式
在广告形式上,互联网广告应尊重用户的权益,不得干扰用户
的正常浏览体验。
具体要求如下:。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6篇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6篇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1)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2)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3)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5)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合规要求

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合规要求互联网广告在如今的数字时代已经成为商业推广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广告行业的迅猛发展,广告主们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合规要求。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合规要求,并分析其对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虚假宣传的禁止虚假宣传是互联网广告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为了避免虚假宣传,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宣传内容。
同时,广告主还应当避免使用夸大、误导性的语言和图片,以免误导消费者。
二、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收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广告主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精准广告投放。
然而,未经用户许可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用户明示同意,并且广告主必须按照用户的要求进行保密处理。
为了遵守法律合规要求,广告主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此外,广告主还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三、未经授权的版权侵权互联网广告中常常出现未经授权的版权侵权行为。
广告主在使用他人的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等)时,必须事先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版权侵权,广告主应当确保使用的作品具有合法的版权来源,并且在广告中标明版权信息。
此外,广告主还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
四、未成年人广告的限制未成年人广告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主在发布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时,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不得含有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
为了合规发布未成年人广告,广告主应当审慎选择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健康、积极,并避免使用过度引人注意的手法。
互联网广告新规

互联网广告新规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
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2016互联网广告新规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发布会上介绍,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在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
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如果你处在这个行业,基本上和大家息息相关。
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这些行业就需要特别注意。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要求:●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被界定为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尤其是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延伸阅读:首先,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
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这意味着之前大家争议的百度竞价排名终于有了说法:付费搜索推广就是广告。
互联网广告规定

互联网广告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广告行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为了保障广告的公正、合法和规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互联网广告规定。
本文将针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深入探讨,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广告规定以及对广告从业者的影响。
一、美国美国是互联网广告的领先者之一,同时也对广告行业有着严格的法规和规定。
其主要互联网广告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 广告真实性要求:广告商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性信息。
2. 广告识别要求:所有广告必须清楚地标识为广告,以避免误导受众。
3. 青少年广告限制:对于针对青少年的广告,必须遵守特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不能包含过度暴力、色情或其他不适内容。
4. 隐私权保护:广告商必须遵守个人隐私权法律,不能非法收集、使用或传播用户个人信息。
二、欧洲欧洲各国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相对统一,主要以《欧洲联盟广告自律准则》为基础。
以下是欧洲互联网广告的主要规定:1. 广告痕迹要求:所有广告必须清楚地标识为广告,避免产生误导。
2. 儿童广告限制:对于针对儿童的广告,禁止使用误导性宣传语言和过度暴力或色情的内容。
3. 饮食和营养广告限制:对于涉及饮食和营养的广告,必须遵守特定的标准,不能误导消费者。
4. 数据隐私保护:广告主必须遵守欧洲数据保护法规,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三、中国中国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
以下是中国互联网广告的主要规定:1.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等。
2. 广告标识要求:广告必须清晰明确地标识为广告,避免误导和混淆。
3. 隐私保护:广告商必须尊重和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搜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
4. 强制性标识:对于特定类型的广告,必须根据规定添加强制性标识,如医疗广告的“请遵医嘱”等。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互联网广告有着各自的规定,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互联网广告发布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广告也成为了商业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广告信息的泛滥和不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担忧。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规定。
一、广告真实性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必须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广告主需要提供真实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并确保广告创意与实际情况相符。
广告中的数据、图片、文案等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其词或者误导消费者。
同时,在广告中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真实可查。
二、广告法律合规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涉及违法、违禁、侵权等内容。
特别是在医疗、食品、药品等敏感领域,互联网广告发布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广告识别标示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需要明确标识广告的性质,避免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应使用明显的广告标识,比如“广告”、“推广”等词语。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清楚地识别出该内容是广告,从而避免受到误导。
四、广告隐私保护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需要严格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广告主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必须依法合规,并明示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同时,广告主还需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广告审核制度为了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的质量和规范,建立广告审核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广告发布平台应设立审核部门,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质,对广告内容进行细致精准的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广告。
六、广告投诉和处罚机制对于违反互联网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应建立广告投诉和处罚机制。
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现违规广告后,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并依法对违规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互联网广告发布规定在确保广告真实性、合规性和识别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用户隐私保护和广告审核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互联网广告新规有什么地方值得我们关注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供大家参考。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指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对医药领域法律法规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
《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对相关业内人士观点的梳理,列出《办法》的五大焦点如下一,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为互联网广告:降低用户被搜索结果误导风险《办法》在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中,明确纳入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这一点,从3个多月前召开的一场座谈会上,已经可以看出端倪。
2016年3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媒体座谈会,人民网、百度、腾讯、搜狐、新浪、奇虎360、阿里巴巴、京东、优酷、爱奇艺等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体参加了会议。
这一阵容,大抵能看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从业半径。
其中最为显眼的,当然还是搜索引擎公司。
《办法》出台前,百度方面一直强调,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其依据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将付费搜索广告明确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的意义在于,以后付费搜索广告要作出明确的广告标识,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户被搜索广告误导的风险。
奇虎360在发给闻记者的中称,对于“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信息”的要求,360搜索在所有“付费搜索信息”区域,逐条醒目标识了“商业推广”,并在搜索框给予用户提醒“本页含有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
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付费搜索信息”进行背景颜色的醒目标识。
二,重申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背后:《办法》起草部门从广告司变更为法规司《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这一规定,是对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续,也体现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量。
前述参与《办法》起草过程的互联网专家向新闻透露,《办法》本来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起草的,“魏则西事件”后,预定的专家调研互联网广告活动搁浅,《办法》的起草部门也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变更为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在外界看来,这一变更背后,可以感受到一丝是更重发展还是更重规划的微妙变化。
对此,百度在声明中表示,百度将坚决拥护,严格遵照执行,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据悉,百度已搭建了一套“雷达系统”,可以实现对95%以上的信息进行自动审核,余下的不到5%的.信息也有专业团队进行人工审核处理。
奇虎360公司表示,对《办法》的出台表示坚决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遵照《办法》严格执行,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此前,360搜索已经宣布放弃一切医疗商业推广业务。
三,弹窗广告要确保能一键关闭: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医疗广告的发布限制,《办法》还提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参与起草《办法》草案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无论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还是“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看,都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说要求搜索引擎对付费推广进行显著标识,体现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确保弹窗广告能一键关闭,则是为了保证用户能正常使用网络。
有业内人士指出,确保一键关闭只针对弹窗广告提出,也体现了在保护消费者用户体验的同时,兼顾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久发展。
在《广告法》立法过程中,一度有草案建议,对所有广告都实施一键关闭,但最终这一建议并未被写入。
最终被纳入的,只有用户反映最为强烈的弹窗广告。
四,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监管:自媒体广告被纳入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朱巍分析,《办法》首次将自媒体纳入监管,是本《办法》顺应时代发展的一大亮点。
“刚开始起草《办法》草案的时候,大家对自媒体广告的管理是有争议的,到底管不管,管到什么程度,管到法人还是自媒体工商登记,后来大家一致呼吁自媒体广告应该管一管。
”朱巍透露。
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背后体现的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监管的细化。
《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一直以来,互联网上虚假广告多不胜数,但往往很难界定责任主体。
《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五,反对广告不当竞争:不得拦截过滤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朱巍表示,这一条意义重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联系。
目前中国互联网企业大部分采取免费模式,如果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之间相互干涉,如杀毒软件将竞争对手正常的广告拦截掉,影响到了竞争对手广告收益,长远看将导致中国互联网免费时代的终结。
” 朱巍。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朱巍则提醒,《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仅对行业有指导意义,在法院判决过程中不能引用,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写进判决书中。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托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广告总量385万余条次,广告总违法率为2.76%。
当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2302件,罚没款2862万元。
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