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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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劳社厅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进行适当调整(一)在200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13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和职业指导人员。

(二)新增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

(三)部分职业的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

二、试行统考日制度(一)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在每年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3天内,集中组织统考活动。

在“统考日”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安排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今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在5月、11月第三周的星期六、星期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试验性鉴定试点时间在其他“统考日”期间安排。

三、进一步突出技能鉴定考核要根据职业活动特点,普遍采用技能操作、仿真模拟、情景模拟、工作实务等方式,强化实践操作技能考核。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一、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面向社会组织实施秘书、物业管理员、公关员、营销师(推销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指导人员、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等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二、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选择部分地区组织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公共营养师、企业文化师、信用管理师、黄金投资分析师、珠心算教练师、鉴定估价师(旧货行业)等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工作。

其他新职业的试点鉴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统筹安排,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三、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将于5月和11月分两次举行。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还将在3月、5月、9月和11月统筹安排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和部分职业的智能化考试试点。

四、2006年秘书职业的鉴定方式调整为理论知识考试(包含职业道德和基础业务素质两部分)和技能操作考核(包含案例分析和工作实务两部分),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分别为90分钟和120分钟,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可采取不同方式具体实施。

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门均及格的考生,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

综合评审不及格的考生,须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

综合评审采取论文答辩或书面答辩方式,按照附件4中的要求执行。

六、从2006年起,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在线统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考务管理。

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外部质量督导工作要求,以及质量督导评估表、考场名单备案表、证书信息上报格式要求,按照劳社厅函[2005]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劳社厅函[2006]10号(摘自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一、基本要求(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

(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论文撰写(一)论文选题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

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

5.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6.论文内容应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叙述流畅,理论联系实际。

(三)论文格式要求1.论文由标题、署名、摘要、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组成。

2.标题即论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论文的内容,或是反映论题的范围,尽量做到简短、直接、贴切、精炼、醒目和新颖。

3.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注释是对论文中需要解释的词句加以说明,或是对论文中引用的词句、观点注明来源出处。

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论文的末尾加注释)。

5.论文的末尾须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见表2)。

人社部函[2013]33号(1) 2

人社部函[2013]33号(1) 2

报名网站网址:/(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关于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直鉴定所、驻潍高校、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3号)工作部署,我市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已经开始。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

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从业与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鉴定时间、职业名称及等级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具体安排见附件1。

三、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根据鲁劳社函【2008】96号文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由学校按属地关系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三级全国统一鉴定。

其它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报名方式2013年我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都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的方式进行。

上半年报名时间:2013年3月21日至4月2日;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4月1日至4月3日。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间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间
25
10%
理论知识
100
90%
专业能力
计算、绘图、案例分析等
纸笔作答
100
100%
综合评审
专题论文
纸笔作答
100
100%
1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25
10%
理论知识
100
90%
专业能力
计算、绘图、综合案例题等
纸笔作答
100
100%
综合评审
论文撰写
口头辩论
100
100%
企业信息
治理师
3级
职业道德
综合评审
专题论文
100
100%
1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25
10%
理论知识
100
90%
技能操作
案例分析题
工程分析题
纸笔作答
100
100%
综合评审
工程决策
纸笔作答
100
100%
心理
咨询师
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25
10%
理论知识
100
90%
专业能力
技能选择题
100
题卡作答
100
80%
案例咨询答题
企业信息
治理师
3-2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专业能力考核
二级综合评审时刻由省级鉴定中心确定
上机考试;二级综合评审采取撰写论文形式,书面或口头辩论。
1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专业能力考核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理财规划师3-2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二级综合评审上机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项目管理师4-3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七、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鲁人社字[2011]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今年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在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继续对育婴师、室内装饰设计员、电子商务师、速录师、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等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进行,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见附件2、附件3。
人员4-1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级鉴定中心确定
日期职业名称等级考试时间备注
5

22
日11

八、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简介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简介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简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对指定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各市或相关培训机构接受报名,实施考前培训辅导。

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贴有“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的防伪标签,作为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职业(工种)上岗、就业必须持有的证明。

全省统一鉴定是参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模式,对部分职业组织实施的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鉴定合格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全国统一鉴定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开考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职业有:秘书(涉外秘书)二级、营销师(推销员)、职业指导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培训师、企业信息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理财规划师、物流师、劳动保障协理员等。

目前学院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和四级、物流师三级和四级、心理咨询师三级、理财规划师三级全省统一鉴定职业有:公关员、公共营养师、社会工作者、客户服务管理师、采购师、房地产策划师、速录师、动画绘制员、秘书(三、四、五级)、营销师(三、四、五级)等。

目前学院组织:秘书四级、秘书(涉外)_英四级、营销师四级、公关员四级、公共营养师三四级、动画绘制员三四级二、报考对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均可报考我院所开考的职业资格四级考试;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大二学生(第二学期)和大三学生可报考我院所开考的职业资格三级、四级考试。

三、职业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规定,各等级的具体标准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四、职业资格证书及其用途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一、综合评审由省级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1、省级鉴定中心根据申请答辩人数成立若干个综合评审委员会,并填写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登记表(附表3)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2、每个综合评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主持答辩工作。

配秘书一名,负责答辩过程的记录工作。

3、所有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参加省级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的考评员培训,具备心理学、临床心理学、精神医学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主席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4、综合评审的组织和考务管理由省级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三、评审程序、内容与范围1、文章内容评定其中文章是指考生提交的案例报告1个,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1个。

(1)由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独立对文章内容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填入综合评审评分表(附表4)中的文章内容部分,同时填写相应的答辩问题。

(2)文章不符合附件4要求的考生,不得参加答辩。

(3)考生提交的两篇文章的内容部分共占综合评审成绩中的40分,每篇文章各为20分。

按综合评审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考生文章内容部分的成绩,每篇文章的评定成绩必须达到以下两条标准:占综合评审委员会总数2/3以上的委员评分合格(≥12分);平均分合格(≥12分),方可参加答辩。

2、答辩的主要程序和要求(1)答辩由综合评审委员会主席主持。

(2)答辩人简要报告文章的内容,时间不超过10分钟。

(3)答辩委员进行提问,答辩人当场作答,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答辩人回避,答辩委员分别将评定项目成绩填入综合评审评分表(附表4中的文章答辩部分),综合评审委员会秘书汇总评分表(附表5)。

(5)考生两篇文章答辩部分的成绩占综合评审总成绩中的60分,每篇文章各为30分。

由综合评审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得出综合评审成绩,每篇文章的评定成绩必须达到以下两条标准:(1)占综合评审委员会总数2/3以上的委员评分合格(≥18分);(2)平均分合格(≥18分),方能算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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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阿定综合评审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

(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论文撰写
(一)论文选题
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

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
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

5.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6.论文内容应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叙述流畅,理论联系实际。

(三)论文格式要求
1.论文由标题、署名、摘要、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组成。

2.标题即论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论文的内容,或是反映论题的范围,尽量做到简短、直接、贴切、精炼、醒目和新颖。

3.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注释是对论文中需要解释的词句加以说明,或是对论文中引用的词句、观点注明来源出处。

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论文的末尾加注释)。

5.论文的末尾须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见表2)。

6.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为:
(1)图书:按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版次、页码的顺序标注。

(2)期刊:按作者、篇名、期刊名称、年份(期号)、页码的顺序标注。

(3)报纸:按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年份日期、版次的顺序标注。

(4)网页:按作者、篇名、网页、年份日期的顺序标注。

(四)论文提交要求
提交论文时,一律装入文件袋并贴封。

文件袋封面格式和论文首页格式应统一(见表1)。

三、论文答辩
(一)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申请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综合评审委员会,并填写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登记表(附表3)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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